僱員補償條例保險通告6大優點[year]!(小編推薦)
校董會或法團校董會應確保遵守《教育條例 》、《教育規例 》、《消防條例 》及其他有關條例,以及參考《學校行政手冊 》,確保學生身心健康及安全。 為了教師、學生及學校的利益,所有學校均須鄭重考慮投購適切的保險,以應付火警、意外及學生和其他人士受傷事件引致學校須承擔的公眾責任,以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的規定須給予其僱員的賠償。 在政府的推動下,香港保險業聯會於二○○七年成立僱員補償聯保計劃(聯保計劃),向投購勞保方面遇到困難的僱主,提供最終的保險保障。 僱主如在投購勞保遇到困難,可聯絡聯保計劃管理局尋求協助。 (二)保險業是一門風險評估的行業,保險公司根據承保的風險,例如意外發生率、賠償金額及過往意外記錄等進行核保,並釐定保費水平及制定保單條款。 本行及寶豐保險保留修訂或取消有關保費折扣優惠之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無須另行通知客戶。 僱員補償條例保險通告 一般保險計劃由寶豐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寶豐保險」)承保,寶豐保險獲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授權及受其監管,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經營一般保險業務。 立法會於2021年3月17日通過三項決議,上調三條條例合共18個補償項目的金額。 僱員補償條例保險通告: 投保注意事項 管理局會向須支付附加費的僱主送達「繳費通知書」,述明有關附加費的數額、須支付的理由,以及須支付的限期等。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就其僱員一旦遭遇工傷意外時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同時並須按照《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5章)第36A條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 如果僱員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至受傷或死亡,那麽,僱主必須向僱員或其受養人支付規定的補償金額,而有關金額可能在個別個案中比實際的損失還要低。 相對應「有過失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是「嚴格法律責任」,即不論僱主是否曾經疏忽,也要負責給予補償。 基金經費主要來自僱主在購買僱員補償保險時,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章)的規定所繳交的徵款。 高風險行業的員工可能不容易購買個人保險,這時候公司為員工投保便顯得更加重要了。 員工數目 每次事故的最少賠償金額 不多於 200 人 港幣 $100,000,000 超過 200 人 港幣 $200,000,000 當有任何事故發生時,請馬上通知勞工處處長以及保險公司。 僱主須支付附加費的數額為根據《僱員補償保險徵款條例》(第411章)就有關保險單繳付的保費而須繳付的徵款的3倍。 僱員補償條例保險通告: 勞工保險 僱員若懷疑僱主並沒有就其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他可直接前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綜合處理組或就近的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有關意外或指明職業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