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條例英文2024必看攻略!(持續更新)

因應申訴專員上月發表的直接調查報告內的建議,我們正檢討現行程序和策略,以提升執法成效。 特別是就報告內所指出需要改善的地方,屋宇署會擴闊「正在施工的新建僭建物」的定義,避免有漏網之魚。 在與持份者討論的過程中,西九管理局注意到學術界及藝術界專業團體其中一點重要意見指出,「Xiqu」這個名稱代表一種獨一無二的中國傳統表演及戲劇形式,蘊含着中國各種傳統戲種的獨特內涵以及講求唱、唸、做、打的藝術技巧,實有別於西方文化的歌劇或戲劇。

業主或佔用人應就擬進行的改動工程在符合《建築物條例》的可行性,諮詢建築專業人士。 (二) 由於問題並無個案的具體資料,我只能提供一個概括的回應。 一般而言,地政總署在收到涉及已批租土地的查詢或投訴時會派員巡視,如確定有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地政總署會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於不同階段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例如在處理問題中提及的車房或電掣房被改變用途的個案時,地政總署需先確立有沒有違反地契條款的情況(而事實上有個別的個案不涉及違反地契條款)。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45條 上訴審裁團

一般而言,屋宇署到目前為止一直沿用在二○○一年訂立的處理僭建物政策,集中處理屬指定類別的僭建物,以保障公眾安全。 這個為期十年的清拆僭建物執法行動將於明年三月完成,屆時屋宇署會總共清拆了超過40萬個對公眾構成嚴重威脅或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 《城市規劃條例》在規劃土地用途上提供框架,根據條例制訂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清晰訂立各區的土地用途地帶及其規劃意向。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建築物條例英文

根據第或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即使因患病或不在香港,而暫時不能行事,亦不得提名另一名合資格人士代其行事。 審裁處具有聆訊及裁決附表10所指明的任何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除本條適用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開始進行第款所提述的任何法律程序。 在本條及附表10中,所有權權利包括明示或隱含的權利,不論該權利是否為地役權、特許、准許或其他方式所指明者。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4條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的委任及職責

現時屋宇署的「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PNRC38」《一般建築承建商和專門承建商的註冊事宜》內的附錄M第3已訂明就申請註冊續期或將其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名冊的一般建築承建商和專門承建商須注意〝因觸犯任何環保罪行而被定罪並涉及監禁刑期的承建商須接受面試〞。 而「註冊承建商作業備考PNRC69」《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事宜》內的附錄O第2已訂明就申請註冊續期或將其姓名或名稱重新列入名冊的小型工程承建商,須注意〝在一段連續3個月的期間內在同一地盤觸犯4項或以上環保罪行而被定罪須接受面試〞。 環保署會根據土地註冊處登記冊紀錄,核實通知表格EPD-238內所提供有關私人地段上的擁有人名單及資料。 如涉及更新土地註冊處登記冊紀錄,環保署須待有關人士向土地註冊處完成相關程序方能處理及確認有關通知表格。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一般是指位於新界並循《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獲得豁免,因而不受《建築物條例》 建築物條例英文 中部分條文及其附屬規例所管制的村屋,獲豁免的條文包括需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和同意施工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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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由數百甚至數千個單位組成的大廈或屋苑來說,這不但費時失事,而且不大可行。 為就上訴作出裁定,上訴審裁小組可於任何合理時間 ——進入並檢查其認為就上訴而言屬有關的任何土地或處所;及在該土地或處所弄開缺口,或取走其認為需要的樣本。 上訴審裁小組可就任何上訴,指示公職人員作出上訴審裁小組根據第款可作出的任何事情。

建築物條例英文: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的裁斷及命令(過去三年)

如業主沒有在「警告通知」內的指定日期前將有關的違例建築物拆卸,屋宇署便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將有關的「警告通知」在土地註冊處記錄在案,造成物業產權負擔,物業在樓宇買賣時的價值將可能會降低或構成障礙。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轄下的部門,成立目的是依照《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及相關法例,改善香港樓宇建造和維修的質素,包括提供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監管建築環境(地盤)安全,以及以執法行動對付新建築物的違例行為、危險樓宇及危險斜坡、排水渠的損毀和招牌安全等。 另外,根據香港建築物條例的第2條第1款,屋宇署署長將會同時兼任建築事務監督一職。

對於涉嫌違反公契條文的行為,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可以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透過司法程序尋求判決。 上述兩個單位的分間房工程沒有涉及重大的更改用途,亦沒有對樓宇構成危險情況,故屋宇署現時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 但有關改動工程已記錄在案,如情況有變,屋宇署會根據現行的執法政策及相關法例向其採取適當行動。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十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成功向法院申請得手令,以進入位於觀塘偉業街一幢十四層高工業大厦7字樓兩個涉及分間樓宇單位作住用用途的單位。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成功向法院申請手令,以進入位於土瓜灣上鄉道一幢五層高工業大厦3字樓一個涉及分間樓宇單位作住用用途的單位。

建築物條例英文: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所涉的改動工程亦可能違反《建築物條例》的其他條文及相關規例,例如有關建築物的環保露台及工作平台豁免準則。 業主應在展開拆卸工程前徵詢認可人士的意見,並在有需要時向屋宇署正式遞交申請以獲得批准及同意。 除了須符合首段有關向屋宇署遞交申請的程序要求外,樓宇公用部分的改動工程亦應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規例訂明的樓宇標準,如不會令樓宇負荷過重、火警時不會影響逃生途徑等。

建築物條例英文

自《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生效至今,屋宇署已發出四十三張「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促請有關人士聯絡該署人員,以便安排進入其單位視察。 除上述三宗已向法院申請得手令的個案之外,另有約十九宗個案的單位業主在收到「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後,已主動聯絡並已安排該署人員進入其單位視察,故無須向法院申請手令。 建築物條例英文 至於其餘的個案,「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只是近期發出的,屋宇署會繼續與業主/佔用人聯絡。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法例生效後半年的運作顯示,業主/佔用人得悉屋宇署已根據《建築物條例》啟動申請進入處所手令的準備程序,或法院已發出手令,會較為樂意合作,讓屋宇署人員進入處所檢驗及執行職務,使屋宇署能更有效及迅速地回應有關樓宇安全問題的舉報,並就這些問題採取執法行動。 儘管第款有所規定,單位的佔用人支付根據第款規定向他追收的款額的法律責任,以佔用人就其佔用該單位而於追收通知書送達當日到期應付或其後到期應付的租金或其他費用(不包括差餉)的款額為限。

建築物條例英文: 第344章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2條 管理人的權力及職責

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九月引用《建築物條例》第22(1B)條向法院申請手令。 建築物條例英文 有關樓宇於一九五六年十二月獲發佔用許可證(入伙紙),根據有關樓宇的批准建築圖則,其擬作用途是非住用用途。 屋宇署人員在上述日子多次視察時,該單位均無人應門,該署遂向業主和佔用人發出「擬申請進入處所的手令通知書」,促請有關人士聯絡該署人員,以便安排進入其處所視察,但一直未收到有關處所業主或佔用人的任何回應。 就認可人士根據《建築物條例》向屋宇署呈交的建築圖則,不論擬採用何種建築法(包括「組裝合成」建築法),屋宇署均須要按照《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的規定審批。 屋宇署人員會審核圖則所顯示的建築物及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是否符合法例規定,並會按中央處理建築圖則制度把建築圖則轉介予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讓各部門就其關注或規管的範疇進行審議。 建築事務監督除了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6條載列的情況和理由下可拒絕就建築工程的任何圖則給予批准外,否則必須就有關圖則給予批准。

在法團追收根據第款規定應付的款額的任何法律程序中,須推定所申索的款額不超過佔用人在該等法律程序開始進行時到期應付的租金或其他費用(不包括差餉)的款額,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如單位的佔用人按照本條付訖有關款額,則 ——佔用人可將該款額從因其佔用單位而到期應付的租金或其他費用中扣除,但以不違反佔用條件為限;而獲付已扣除該款額的租金或其他費用的人,如非業主本人,亦可仿照佔用人的方式,從其到期應付的有關單位的租金或其他費用中將該款額扣除。 佔用人或其他人根據第款扣除款額後,扣除之數即可用以解除其須繳交同等款額的租金或其他費用的法律責任。

建築物條例英文: 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的裁定

個別業主如在進行修葺或拆除僭建工程方面遇到經濟困難,可向屋宇署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申請貸款。 上訴審裁小組就上訴作出裁定時,可作出命令,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或以其認為適合的其他決定取代該決定,或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因建築事務監督行使根據本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所作的任何決定而感到受屈,可按照本部及根據第38條訂立的規例,就該項決定提出上訴。 如 ——根據第款提出的上訴所針對的決定,規定進行工程;及有上訴通知根據第47條就該項決定發出,則除第款另有規定外,由發出通知之日起,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強制執行或准許強制執行該項決定,直至上訴獲得處置為止,或除非上訴被撤回或放棄。 如建築事務監督認為有緊急情況存在,而經考慮該緊急情況後認為必需強制執行第款所提述的任何決定,並向上訴人送達通知,述明因有緊急情況而必需強制執行該項決定和進行工程或採取其他行動,則建築事務監督可強制執行該項決定,或准許予以強制執行。

  • 申請人須分別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各工程類別的註冊專門承建商提交註冊申請。
  • 如業權人於限期內未有糾正違反契約的情況,地政總署可能會將警告信於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讓公眾知悉有關之違規事項,相信公眾人士會慎重地考慮會否在「釘契」的情況下仍然洽購或租住涉及的樓宇,而「釘契」亦會引起有關業權人的債權人(如適用)的關注。
  • 民政事務處亦會就有關擬議的中、英文名稱諮詢居民代表及地區團體的意見。
  • 此外,如果改建為開放式廚房的位置接近單位的主要逃生出口,則工程亦可能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並對有關處所的佔用人及同一幢樓宇的其他佔用人構成安全風險。
  • 在成功向法院申請得手令後,屋宇署向業主和佔用人發出「擬執行手令通知書」,通知手令已經發出,以及着令安排進入其單位。

俗稱「丁屋」的新界小型屋宇或一般重建鄉村屋宇都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街道及地方命名的中、英文建議,會傳閱相關政府部門及區議會,讓它們考慮和提出意見。 建築物條例英文 建築物條例英文 民政事務處亦會就有關擬議的中、英文名稱諮詢居民代表及地區團體的意見。 載有擬議的中、英文地方名稱的公告會張貼於該地方及刊登於本地中英文報章,以徵詢公眾意見。 倘若擬議名稱被接納,新街道名稱會刊登於政府憲報,而新地方名稱則會在地政總署出版的正式地圖上使用。

建築物條例英文: 紀律委員會的憲報公告

建築事務監督可安排將根據第、、或款送達的通知,以註冊摘要的方式,在土地註冊處針對通知所關乎的建築物而註冊。 第、、或款所指的通知獲遵從後,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10年期屆滿前,不得根據該款,就該建築物的同一部分送達新的通知。 在本條中,提述對建築物的部分的檢驗或修葺,不包括對該建築物窗戶的檢驗或修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