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4詳細懶人包!(持續更新)

勞保現況只有受僱勞工達5人以上需強制加保,四人以下則不包括在內,致有受僱事實無基本保障。 另受僱自然人或實際從事勞動者,由老闆或自行簡便加保,展現完善制度落實保障之精神。 且現行法律對於加保採申報主義,若雇主未依申報加保,則不生保險效力,導致勞工失去保障。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2﹞依前項後段規定選擇適用本法請領保險給付情形,勞工保險條例已進行之消滅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本法施行後之消滅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2﹞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 ﹝2﹞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四節 保險給付  第一款  總則

在新法上路後,會將職災保險的投保級距與勞保脫鉤,最高級距目前規劃為72,800元,因此涵蓋到的給付範圍更廣,或多或少將減輕一些有給予員工較高薪資的企業的潛在職災風險。 那當然還是可能會有舊法時期一樣的問題,這時候企業可能就得要另外透過商業保險(團體意外險、雇主意外責任補償險等)規劃來降低風險了。 未來新法上路後,將強制規定只要有聘僱員工即應幫他額外投保職災保險,即使只聘僱一名員工也是一樣,因此未來微型企業的員工,除了就保、健保及勞退外,將還會有「職保」的保障。

為辦理前二項職業病鑑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專家名冊),並依疾病類型由專家名冊中遴聘委員組成職業病鑑定會。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四、職業重建: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促進就業措施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二項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溢領人,自得發給之年金給付扣減之,無給付金額或給付金額不足扣減時,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繳還。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說明

職能復健:透過職能評估、強化訓練及復工協助等,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提升工作能力恢復原工作。 職業重建: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促進就業措施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另外,重建涉及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提供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依據《職保法》第10條規定,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或《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4項規定提供勞務者(如廣告童星),均可透過勞工保險局網站、便利超商多媒體事務機或職業工會等管道,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災保法)預計於111年5月1日起施行,「三保一完善」擴大加保對象,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也提升給付保障、醫療、照護等津貼補助,預防重建讓勞工得以盡快重返職場。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此外,雇主以不實資訊填載投保予勞保局,更可能觸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和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不可不慎。 其中「薪資」(月薪資總額)也就是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作報酬等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民國111年基本工資調升為25,250元,連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薪資分級」一併調整。 111年基本工資調為25250元,同時「勞保級距」也跟著調整,雇主與勞工每月需多負擔大約104元及29元,影響約349萬人。 但提醒雇主切勿為了減少支出而「高薪低報」投保級距,不但違法也面臨罰則外,勞工權益更受影響。 根據勞動部統計,至去年年底,家庭看護移工共22萬5423人、家庭幫傭1465人;依現行勞保條例,這些勞工不需加入勞工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三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第二節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

授權訂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規劃為7萬2,800元,涵蓋 9 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定為基本工資,提供職災勞工適足之基本保障。 原定規範傷病給付「第1年按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新法為「前2個月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100%,第3個月起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70%」,大幅提升給付的金額。 《聯合新聞網》報導,外界推估雇主1年新增保費約10億元;勞動部則強調,新版職災保險法讓「銅板保費」就買到保障,是勞雇雙贏的法案,以下就本法之規範重點擇要說明。 中,將第二年的職業傷害補償也提高到70%,對於雇主來說,等於可以抵充的補償費用更高了,有助穩定企業營運。

  • 被保險人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
  • 在新法上路後,會將職災保險的投保級距與勞保脫鉤,最高級距目前規劃為72,800元,因此涵蓋到的給付範圍更廣,或多或少將減輕一些有給予員工較高薪資的企業的潛在職災風險。
  • 過去「職業災害保險」跟「普通事故保險」都一起用勞工保險(簡稱勞保)來做相關規範,但是這兩種保險的性質、目的不一樣,只用同一部法律很難提升對於職業災害的保障。
  • ﹝3﹞第一項所定提供機關(構)已建置前項資料電腦化作業者,保險人得逕洽連結提供,各該機關(構)不得拒絕。
  • 另外也提供多元加保管道,未來受僱於自然人雇主或是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都可以透過便利超商機台或網頁等簡便管道辦理加保。
  • 未來新法上路後,將強制規定只要有聘僱員工即應幫他額外投保職災保險,即使只聘僱一名員工也是一樣,因此未來微型企業的員工,除了就保、健保及勞退外,將還會有「職保」的保障。
  • ﹝1﹞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補助者,得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申請器具補助。 前二項專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補助基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涉及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提供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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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官員表示,除了擴大強制納保對象外,將針對臨時工、零工等提供三個簡便加保途徑,包括便利商店事務機、勞保局開發APP或由職業工會人員協助。 由於母法還未實施、子法仍在跑程序中,三個簡便加保途徑屆時將正式對外公佈。 ■ 協助職災勞工儘速重返職場:由專業服務人員早期介入,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及諮詢,並協助擬定復工計畫。 另提供勞工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外,也補助雇主協助該等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或僱用職災勞工,以提升勞資參與職能復健之誘因。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今年5月1日施行,藉由制定專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 此外,該法透過挹注穩定經費,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有效連結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提升服務職業災害勞工能量,自災前預防、災害補償到災後重建,建構完善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 藉由制定《職保法》專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職保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是送給全體勞工的最大禮物,也是要向千萬勞工表示最大的敬意,感謝勞工對台灣的貢獻。 《職保法》完成立法前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勞工參加了勞工保險即同時可享普通事故保險(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及老年給付)及職業災害保險(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的保障。 惟其職災保險之納保對象、加保方式及給付內容等,難以單獨調整,致難提供職災勞工更適切保障。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三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第三節 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至於保險費負擔的部分,受僱勞工的保險費用仍由雇主全額負擔,若是加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則維持自負保費60%、政府補助40%。 而投保單位或雇主未依第12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勞保局不但會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另外還會向雇主追繳勞工所領取的給付金額(第101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不過在此要特別提一下的是有關「職業病鑑定」的機制,依照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當勞工疑似患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後才能確認,而如果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30,300元×20年×1.55%30,300元×50%另依勞保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職災勞工遺屬除得請領遺屬年金外,另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惟新法並無此規範。 現行的遺屬年金計算與上面提到的失能年金有些類似,都是以勞保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1.55%計算,如果計算後的給付金額不足3,000元的話,則會以3,000元發給。 領取遺屬年金的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 25%,最多加計50%。 此外,因為職災致死的話,除了該年金外,另外還會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四節 保險給付  第四款  失能給付

目前勞保投保下限為1萬1000元,上限為4萬5800元;新法投保薪資下限將調高為基本工資2萬5250元、上限為7萬2800元,因此涵蓋到的給付範圍更廣,減輕一些雇有高薪員工企業的潛在風險。 勞保月投保薪資為 45,800 元的受僱勞工及委任經理人:直接比對勞退月提繳工資調整投保級距,最高調整至 72,800 元。 ,而員工卻去申請相關給付的話,雇主還是會被勞保局處以相同給付額度的行政罰緩,這也就是顧問常常說的,老闆為了方便員工,卻拿石頭砸自己的腳而不自知。 以上提到的雇主,包含公司、行號、法人、律師、會計師、人民團體、短期補習班、診所、大廈管理委員會、外籍家庭幫傭或看護工的雇主等,即使僅僱用1名員工,也要申報員工參加職災保險。

  •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 如有職能復健能力訓練需求者,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針對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亦提供補助。
  •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小蝦家中還有老婆和剛上小學的孩子需要照顧,但因為未加勞保,一家人可能無法申請保險給付。
  • 目前勞保投保下限為1萬1000元,上限為4萬5800元;新法投保薪資下限將調高為基本工資2萬5250元、上限為7萬2800元,因此涵蓋到的給付範圍更廣,減輕一些雇有高薪員工企業的潛在風險。
  • 《職災保險法》擴大加保對象,不論公司僱用人數多少都要強制納保,且必須在員工到職日當天就申報投保。

依現行規範,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為門診及住院診療,當勞工遭遇職災或罹患職業病時,可向有健保的醫療院所就醫,並可免予繳交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半數的補助,即使看診時仍有繳交醫療費用,日後另向勞保局申請核退。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這篇文章,其中粗略地介紹了有關職業災害的認定、雇主補償責任以及處理方式,希望各位在閱讀本篇文章前可以再花點時間回顧一下,先對於職災在勞動法令上的架構有初步的理解,才能更快地知道這次新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會帶來哪些改變。 過去員工人數在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強制成立投保單位,4人以下則不強制,此法生效後,無論員工人數多少,企業都必須強制投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四節 保險給付  第六款 失蹤給付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全國性相關職業傷病通報資訊,建立職業災害勞工個案服務資料庫。 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因同一職業傷病或再遭遇職業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評估後之失能程度,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失能年金。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發給失能給付。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3﹞投保單位應備置所屬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並自被保險人離職、退會或結(退)訓之日起保存五年。 ﹝1﹞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保險人依本章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3、明定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續保、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與傷病假等權益。 1、增進並充實各項給付內容,如擴大醫療給付範圍,提高傷病給付水準,失能與遺屬年金按投保薪資一定比率計算給付金額,並建立部分失能年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