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政策6大分析2024!內含丁屋政策絕密資料

若申請人本身擁有私人農地,可不補地價在該幅土地上興建丁屋,或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在該處建屋;若申請人本身沒有私人土地,可要求政府以優惠價(一般為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二)經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一直關注新界丁屋政策的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向本台表示,過去鄉議局無分官地或私地皆用來興建丁屋,政府亦預留了900多公頃的土地履行丁權。 他相信,該裁決有助政府重新檢視土地的的用途,且丁權擁有者建丁屋亦不再是必然的權利。 總括而言,新界土地與深圳接壤,其發展將如何隨着大灣區融合變化,令人期盼。 政府在推進各項建設的同時,有必要探討如何在維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之餘,透過妥善規劃釋放土地的潛力。

丁屋政策: 新界原居民是香港原居民

這些失去的家傳土地,部分確實因疏忽管理而引起,但亦有一些土地是先輩慷慨廉租予或准許難民作謀生之用。 經數十年後,得益人後代運用法援,濫用法律奪取恩人繼承人的土地。 因為租約與准許往往是祖先口頭保證,業主難以提出證據反駁謀奪土地者。 有人說丁屋僭建嚴重,危害生命財產,這並非謬論,但丁屋出現的問題,並非特殊現象。 環顧市區多層大廈加建和內部違例改裝(作劏房等),那些不住丁屋的富翁,私自「不入則」而把私宅地堡化(fortification)作防盜防劫持(「標參」)的例子,肯定較原居民村房舍違例為數更多。

大概只有在香港,才可能發生的一個不合邏輯的笑話,外號「長洲司法覆核王」郭某,八旬老翁長年使用政府的金錢,控告政府,並樂此不疲。 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 1987年,政府把条例作出修订,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处发出的豁免纸后,才可兴建。

丁屋政策: 合法性超過40年無被挑戰

基於以上原因,再加上本案兩名申請人其實並無足夠利益關係提出訴訟,因此其上訴應被駁回,而政府及鄉議局則勝訴。 2015年,「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就丁屋政策入稟。 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頒下判詞,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到2021年1月13日,鄉議局最後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起丁屋並不違憲,推翻原審法官2019年的裁定。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判決是「全勝」,將令建屋量有增無減。

  • 而「合法」亦並非指歧視不存在,只是《基本法》40條將有關反歧視的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排除。
  • 劉表示願意檢討丁屋政策的未來,包括過去向政府提出興建多層式丁屋大廈的建議。
  • 不少人以為有丁權等於有丁屋,不過本身為元朗屏山村原居民的時裝設計師鄧達智表示,其實有丁權也未必有屋,因為即使有丁權,也要有土地才可以建屋,但不是所有原居民都有土地。
  • 而按照現行政策聲明中所訂立的準則,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得地政總署合法行使其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該酌情權亦由法律所限。
  • 陳劍青指,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將會十分危險,打開新的缺口。
  • 《性别歧视条例》将基于性别的歧视列作违法,并规定男性和女性须享有平等机会。
  • 地政總署負責有關土地政策的工作,包括管理香港政府的土地,以及處理相關行政事務,而在3個專責辦事處中,「地政處」的工作可說是涉獵最廣,下文將會盤點地政總署6大服務。

否則,除非那片土地已劃為法定「鄉村式發展分區」(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新丁屋申請根本亦難以獲批准。 丁屋政策另一個備受批評之處,是它只裨益男士,女性受到不平等看待。 很顯然,若香港大學只准男生申請入學而拒絕女生,正確的做法是給予女生同樣申請權利。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上訴得直 政府表示歡迎

多年來,地致總署致力協助清拆及重建這些居住環境欠佳的臨時住屋。 郭卓堅和呂智恆就丁屋政策違憲的司法覆核案件,去年12月初在高等法院開庭,答辯人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地政總署署長和鄉議局。 合和实业主席胡应湘曾建议政府实施“丁权证券化”,让拥有兴建丁屋权的原居民,可以将发展权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以增加新界土地供应。

他舉例指,新界村屋豁免差餉,本是歷史因素,差餉字面意思是「差人的糧餉」,薛解釋蓋因早期新界村落太大,沒有警崗駐守,或警察巡邏,故村民不用納「差餉」。 另新界原居民死後,可在指定殯葬區安葬,翻查民政事務總署「新界認可殯葬區一覽表」,西貢、屯門、大埔、元朗等九區內多幅指定用地,已劃為殯葬區。 薛稱現時社會上存在「城鄉矛盾」,新界人一直被誤解,他認為司法覆核大門一開,只會愈來愈多人以「公眾利益」為前提,對新界原居民的權利不斷興訟提出司法覆核。 其中新界村屋豁免差餉,以及原居民殯殮權兩項權利,將面臨較高司法覆核的風險。 從香港長遠房屋供應政策出發,令香港市民可以安居樂業,特區政府通過全國人大釋法,解決新界土地問題,是必須的做法。

丁屋政策: 「牌照屋」定義

終審法院認為,基本法第40條「合法」一詞的定義,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這種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請人在丁屋政策下相關權益便屬合法。 這不是指在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所禁止的歧視不存在,有關反歧視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的應用,被基本法第40條排除在外。 对“传统”的定义,终审法院认为上诉法庭作出正确裁定,其意义应参考1990年四月时的状况,一项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的权益毋须追溯至1898年之前。 传统概念,并不隐含追溯的意味,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诠释与基本法第40条的目的并不一致。

  • 丁屋政策的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受《基本法》保障。
  • 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拥有申建丁屋权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万。
  • 发展局表示,政府会根据小型屋宇政策,如常接收及处理小型屋宇申请,并继续在处理申请的过程充分考虑不同因素。
  •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今次判決是他們的「全勝」,指上訴庭已清晰指丁屋政策合憲,又稱裁決是令建屋量有增無減,不會令社會產生矛盾,他促請政府盡快為丁屋申請「解凍」。
  • 不過自從上訴法庭於今年1月裁定丁屋政策的所有環節均受《基本法》保障,地政總署開始恢復上述私人協約及換地申請,由2月22日至上月31日,前者接獲30宗申請,後者則「零申請」。
  • 這種公私合營的收地模式,近年亦應用在「土地共享先導計劃 」,符合資格的參與發展商,可申請將所持新界農地,改變住宅用途,用作興建公營房屋和港人首置項目。
  • (2)传统权益是指1898年之前,也就是新界被转让给英国之前新界原居民所保有的权利。

政府六、七十年代興建的400多楝「問題公屋」要暗中拆卸重建,浪費了大量納稅人金錢,比九龍城寨屋群安全度更低,更令居民提心吊胆和繳納人憤怒不巳。 但不要混淆丁權與丁屋,因為有丁權,也要有土地才可以建屋,但不是所有原居民都有土地。 2012年4月1日,為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及保障新界村屋的樓宇結構安全,屋宇署開始推行「新界村屋申報計畫」,並將新界分為九區派員入村巡查,首輪取締目標是四層或以上或的僭建村屋。 2012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權,不能無限期維持下去,建議2047年後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為劃界線,之後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權,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擱置。 ),才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 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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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除了綠化地帶及休憩用地之外,均即使土地用途屬「農業」用途,也會獲批建丁屋。 李永達指,丁屋政策是1972年才實行,質疑何「傳統」之有。 他提到,當年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討論期間,對於原居民權益有過爭論,不少人包括他都不認為丁屋是傳統權益,草委商量過後決定只以某種形式寫下,維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不寫得太具體。

《基本法》第40條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而條文中「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如此酌情權被合法行駛,丁權便屬合法。 終院亦指「合法」並非意指歧視不存在,而在新界原居民權益的特殊議題上,不應應用《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等反歧視條文。 丁屋,法律上称为小型屋宇,是香港新界原居民中的男性后人(即“丁”)获准兴建的房屋。 1967年六七暴动后,及1970年代政府计划发展新界,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时的香港政府于1972年12月实施的“小型屋宇政策”。 所謂「丁屋」,都是由新界年滿18歲的男性原居民獲得丁權,購入土地所興建的住所。 當中擬建屋的土地必須在自己村的範圍內,可參考地政總署內的《認可鄉村名冊》上載列的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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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認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認爲「合法」並不代表沒有「歧視」,而《基本法》則一直保障新界原居民丁權。 丁屋政策 鄉議局一方認為《丁屋政策》在《基本法》通過時受司法認可,多年來沒有人作出挑戰,而《基本法》第四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均保障《丁屋政策》的合法性。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庭上表示,現時的香港丁屋政策,原居民可循三個途徑申請土地興建丁屋,當中原居民在自己私人土地上,透過「免費建屋牌照」建丁屋屬於合法傳統權益。 這項傳統權益可追溯到1906年,當時政府已開始批出相關土地批約。

丁屋政策

但是透過「私人土地契約」或「土地交換」方式,在官地上興建丁屋則不可視為傳統權益,因此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屬於違憲。 發展局表示,政府會根據小型屋宇政策,如常接收及處理小型屋宇申請,並繼續在處理申請的過程充分考慮不同因素。 劉業強促請政府繼續履行憲制責任,落實基本法第40條對新界原居民傳統權益的保障,理順丁權政策,善用土地資源。 他同時要求地政總署加快丁屋審批的進度,指目前積壓超過一萬宗個案,但當局的審批速度由10年前,每年平均批出800至1000宗,近年減至200多宗。

丁屋政策: 處理丁屋申請

因鄉議局的政治壓力,自1980年代起政府逐漸鬆綁政策,留下空間予鄉議局「演繹」歷史。 為面對九七危機,鄉紳在基本法起草時展開「論述戰」,始將丁屋由「合理權益」改寫為「傳統權益」(註5),勉強將戰後才逐漸成形的特惠建屋政策,與清朝時的「習俗」拉上歷史淵源,丁屋政策體現「自由建屋習俗」之說才開始流行,令問題變得更為棘手。 是次司法覆核案件,將能以司法程序釐清關於丁屋政策的事實基礎,纏擾香港近半世紀的丁屋問題,或有望得到解決。 挑戰丁屋政策是否違憲的司法覆核案在本月審結,這是政策實行近50年來,遭遇到的最大法律挑戰。 作為政策的受益方,鄉議局一貫立場是丁屋體現「自由建屋權」,屬於《基本法》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神聖不可侵犯。 在鄉議局多年的渲染下,這說法漸漸成為了大眾對丁屋的普遍理解。

丁屋政策

何況林鄭提出「北部都會區」發展大計,當中必然涉及鄉村式發展地帶,丁屋政策必須檢討及改變已是迫在眉睫。 纏訟多年的丁權司法覆核案昨日有終極裁決,終院一錘定音駁回上訴,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港府和鄉議局對此大表歡迎,但贏了官司,並不代表丁權衍生的亂象告一段落。 相反,在土地荒愈演愈烈的當下,原居民永續特權必會激起社會反感;加上港府言之鑿鑿大力發展「北部都會區」,當中一定牽涉丁權問題,如何撥亂反正,還看下屆政府如何作為。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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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上述情況,與政府對鄉郊地區一直缺乏全盤規劃有關。 多年來,丁屋數目持續增長,卻沒有基建配合,令周圍環境受到影響。 思滙政策研究所一項研究指出,沒有法定圖則的鄉郊村落,因為缺乏停車場、通道、廁所、污水處理與排水系統、垃圾收集站等基礎設施配套,導致化糞池經常滿溢和水浸。 根據發展局土地供應專責小組2018年發表的報告,目前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內有逾900公頃未批租或撥用的政府土地,散落於全港600多條認可鄉村,當中相當部分為現有丁屋間的空隙或通道、斜坡,以及其他零碎或形狀不規則的地塊。 政府認為,根據「集體官契批地」條款,擺放貨櫃是違反了條款中,背後理據是「SCHEDULE」內註明限制擺放的建築物,但案件最終打到上樞密院時,政府被判敗訴。 法庭認為,「SCHEDULE」內註明的用途,只是「MERE DESCRIPTION」,是1905年前港英政府委託印度測量師對當時土地的一些描述;當中裡面的描述,會隨住時間不同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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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鄉事委員會委員批評政府選擇性實施登記制度,登記制度只適用於新界,對新界居民不公平。 惟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一再重申在新界村屋僭建的問題上會依法辦事,不會有特赦。 2015年12月4日,丁屋發展商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多名中間人,向多名原居民違法購買其丁權,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 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發展商與11名原居民串謀詐騙罪成,成為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案件,引發「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爭議。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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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寮屋」同時獲批「牌照」,若果有這個情況,則需要跟從「牌照」政策來處理,背後跟「牌照」有繳交牌費、而「寮屋」並不涉及繳費有關。 丁屋政策 問題是,即使農地屬私人持有,而上蓋建築物並非「丁屋或村屋」,而只是一間「牌照屋」,究竟是否可以住人呢? 我們向元朗地政處查詢,職員回覆我們「牌照屋」的牌照種類繁多,部份是容許居住,而部份則只能作特定用途。 只是要得知「牌照」的用途,地政處職員表示只能由牌主作出查詢,否則基於私穩條例是不會向第三者披露。

徵用土地又作「收地」,地政總署不時會徵用私人土地(如私人農地、屋地),以改作公共用途,如興建道路、街市、消防局、遊憩用地,以及公屋發展等等,並為受影響者提供特惠補償。 地政處一般不會主動清拆寮屋,但如果收到投訴,便有需要執法,巡查物業是否與登記時之狀況相同,否則會要求還原。 「原址換地」是新界東北發展計劃下的產物,發展商如在指定土地範團內,持有滿 4 萬呎的相連農地儲備,而土地業權須為統一,便可向地政處申請修訂契約,透過「原址換地」,更改所持農地用途,轉為住宅用地。 舊樓重建、由農地、工廈、商業用地等土地,更改為住宅用地、學校場所等程序,皆涉及地政總署提供的「修訂契約及換地」服務。 地政處會評定申請能否通過,並決定土地持有人是否需要就申請補地價。 簡單地說,是因為少部分人的利益,傷害大部分人的利益。

丁屋政策: 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申請人需填寫「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綜合申請表格」,交由地政署分區辦事處理。 丁屋政策 待丁屋建成後,再向地政總署申請滿意紙,獲批後可入伙。 正常情況下,該土地須位於「認可鄉村範圍」 (Village Environs; 簡稱VE) 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 簡稱V-zone)。 (四)由於部分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員工亦負責其他土地行政職務,而且部門不時因應工作情況檢視及調配人手,地政總署沒有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的準確員工數目。 作為一般參考,地政總署約有100名員工涉及處理小型屋宇的申請。 拙著《被忽略的主角》一書中指出,香港是移民城市,1949年前後到香港的人,稱之南來,近年則稱為港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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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 (星島日報報道)《丁屋政策》予以新界原居民「特權」一直惹起各界爭議,高等法院前年裁定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的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今年初則改判申建丁屋的所有方式均為合憲。 小型屋宇政策1972年起實施,批地方式包括以免費建屋牌照方式容許申請人在其私人土地上興建小型屋宇、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以及以換地方式批准在私人土地或政府土地上建屋。

同一份檔案透露新界民政署跟進「新界發展策略」的後續工作,及丁屋政策的擬定過程。 黎敦義明言,新界鄉郊寮屋、居住狀况惡劣,是欠缺完善規劃所致。 然而,政府只能優先處理新市鎮等核心項目,全面的規劃未必能一朝一夕擴展至鞭長莫及的偏遠鄉郊地區。 丁屋政策 (二)一九七六年二月之前,小型屋宇的批約並沒有轉讓限制的條款。 政府於一九七六年二月在所有的小型屋宇批約內加入五年轉讓限制的條款,並於一九七八年八月將透過私人協約方式獲批政府土地興建的小型屋宇的轉讓限制期延至整個批地年期(即「永久轉讓限制」)。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變質 淪套丁生財工具

因此,把「丁屋」事宜擴大成為原居民「特權」的傾向,應該放棄,免得自尋煩惱。 丁屋周邊道路有可能涉及使用權,道路由私人或官方擁有並不罕見。 如屬官地,有可能被限制使用;如屬私人道路,則有可能需要付過路費。 據發展局副秘書長鄭偉源估計,新界村屋僭建個案數以萬計。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於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鐵定於2012年4月起,嚴厲執法取締僭建村屋,首輪目標是三層以上的村屋,屋宇署並會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條村。

因不是所有新界鄉村劃定完整村界,加上認可鄉村範圍有限,原居民不一定能在自己鄉村找到土地建屋,於是要向地政處申請在其他鄉村式發展地帶建屋,稱為「飛丁」。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下,新界村屋的業主可為符合資格參加「申報計劃」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 已申報的僭建物,除非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在首輪取締目標執法階段被強制即時清拆。

特首梁振英您在競選期間,於2012年12月9 丁屋政策 日的港大城市規劃論壇上曾表示,「丁屋政策的問題要想方法解決」,惟至今仍未有付諸實行。 2.丁屋政策违宪,因为它有违禁止歧视条文,对非原居民及女性原居民构成歧视,令家庭出身或社会阶级并非原居民的人处于劣势。 最近在郭卓坚对地政总署署长及其他人 HKCFA 38一案中,终审法院为多年来对于丁屋政策合宪与否的争辩划上句号,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