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管理守則[year]必看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前項會計主管之代理人應比照會計主管每年持續進修,以強化會計主管代 理人專業能力。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每年亦應進修專業相關課程六小時以上,其進 修方式得參加公司內部教育訓練或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所舉辦專業課程。 保險業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財務狀 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 保險業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 如要瀏覽主要調查結果,請參閱保險代理機構問卷調查及統計數據。 《保險經紀的最低限度規定》有要求保險經紀至少保持一個客戶賬戶,以便客戶的資金能夠與保險經紀的金錢分開保存並且僅用以該客戶的目的。 【索償】是指被保險人要求所買保險提供彌償的行為,也可以是第三者對責任保單的被保險人所提的索償。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金要求】是指被保險人要求所買保險提供保單利益的行為。 就萬用壽險保單而言,保險公司須提供“保證基礎”/“保守假設基礎”,及“現時假設基礎”的利益價值。 充任或升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人操守守則 主要範圍宜包括 :異地備援、災後復原、容錯、備份及因應對策。 7.4.3 資訊技術之開發 保險業之風險管理相關資訊系統,不論是自行開發或委外購買,皆 應在可管理之狀況下,注意其功能之實用性、可擴充性及可執行性 。 外購系統之選擇需考慮系統功能之完備性,與供應商或系統商之 專業能力及支援能力。 認可機構須安排多於一位前線職員處理有關客戶的交易(除非客戶選擇不需要此項安排,但認可機構亦應有對客戶有關的選擇保存適當的稽核記錄)。 此《守則》經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認可並由香港保險業聯會發出,它共有七部(甲一庚),包含了保險代理人的管理這方面的多項期望和要求等內容。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是香港保險業的監管機構,主要職能是規管及監管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穩健發展及保障現時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個人保險 倘若當事人對覆核的決定不滿意,可以根據該條例第112條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根據該條例第97條設立的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審裁處”)負責處理對保監局作出的決定的任何上訴。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該審裁處是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主席由前任法官或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士擔任。 3.2.5 業務單位 1.為有效聯結風險管理單位與各業務單位間,風險管理資訊之傳遞 與風險管理事項之執行,保險業應於各業務單位中指派風險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