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方式購入物業的所有分權共有人,他們的權益以各人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 舉例,如果兩人以此方式購入物業,付出25%樓價的一方便擁有該物業業權的四分之一,而另一位付出75%樓價的便會擁有業權的四分之三。 分權共有 如其中一人身故,他 / 她的物業權益便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並按其遺囑內容去作出分配。 如死者沒有立遺囑,則按照無遺囑繼承法律而去作出分配。 簡而言之,聯權共有人的權益是均等的,而分權共有人則享有不同權益。 此外,所有業權共有人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能構成聯權共有。 潘女士必須聯同受托人出售該物業,並作出一切所需的事情;如不遵從,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可應受托人要求,代潘女士簽署一切需簽署的文件。 潘女士持相反意見,她反對的理由,主要是基於張先生已解除破產,應毋需以物業抵債。 其次,她希望法院體恤她和張先生的情況,兩人都是長期病患者,每月入息有限,實在沒有能力換樓,或交昂貴租金。 惟一的報告,在2005年3月作出,測量師估計,以空置情況出售,物業的市價為HK$1,050,000。 截至2004年8月24日,物業的按揭貸款所欠款項,為HK$246,200.91。 分權共有: 分別共有費用及義務 1989年兩人聯名購買涉案物業,買價為HK$610,000。 樓款其中HK$180,000,是以恆生財務的貸款支付,以物業作抵押,其余則以張先生的積蓄支付。 他當時任職電訊公司,1994年離職時月入HK$22,000,潘女士沒有工作,直至張先生破產時,家庭的開支都是由他負擔。 沒有補地價的居屋業主,如果要將單位由長命契轉為分權共有,無須先補地價。 另外,如果單位尚有未供完按揭,手續就比較複雜了,因為銀行只有考慮到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授權,所以業主最好是委託律師辦理。 出售物業所得的收益,先扣除一切就該物業欠政府的地租、稅項;其次,扣除出售物業引致的費用;然後扣除所有該物業的產權負擔,例如按揭欠款。 故此,盡管他已獲解除破產,依然有責任協助受托人,完成對產業的管理,包括將歸屬受托人的財產變現,和分發給債權人,參看上述的案例Re Balhorn,和Re Waters, ex parte Waters LR 18 Eq 701。 他現時在香港電訊盈科當兼職雇員,月入HK$5,600,他是癌症病人,每月從社會福利署獲得醫療津貼HK$14,100。 分權共有: 共有不動產處分權 2002年,張先生再把物業按給恆生財務,取得貸款HK$250,000,HK$36,000用來清還第一次按揭的貸款,HK$110,000用來支付兩個物業維修令所需工程的費用,余下的HK$104,000,用於他的生意和私人開支。 分權共有 受托人按照《分劃規則》第4條,把申請存檔的文件副本,送達地政總署署長,又知會了物業的承按人恆生財務有限公司。 地政總署覆信受托人,對申請沒有任何意見,恆生財務則沒有任何回覆。 分權方式的業權在法律上是獨立可轉讓和按揭的,但現實的情況是甚少人會買入碎契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