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處[year]詳細資料!(持續更新)
在2009年5月21日,土地審裁處庭長發出編號為LTPD Review 土地登記處 No.1/2009的指示,規定申請覆核的程序。 由2009年7月1日起,任何一方如欲審裁處覆核某個決定,須填妥及存檔一份覆核申請書。 覆核申請必須以一份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作為支持,誓章內須說明所有覆核的理由。 除非審裁處命令以別的方式處理,審裁處將不會進行聆訊,而只會憑審閱文件來決定是否接受該覆核申請。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但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因債權人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而囑託辦理查封登記,縱其登記標的物已移轉登記與第三人,仍應辦理查封登記,並通知該第三人及將移轉登記之事實函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前項登記,委託人未能或無須會同申請時,得由新受託人提出足資證明文件單獨申請之。 信託財產依第一百二十五條辦理信託登記後,於信託關係消滅時,應由信託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權利人會同受託人申請塗銷信託或信託歸屬登記。 土地登記處: 土地登記 前項申請登記,申請人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 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時,除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另有規定外,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前項但書情形,原設定人於分割後未取得土地者,申請人於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同時申請該抵押權之塗銷登記。 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 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載 於 本 欄 的 文 件 最 終 可 能 會 或 不 會 被 接 受 註 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