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公契法律基礎[year]懶人包!(震驚真相)
我們理解,隨公眾對大廈管理事務的關注與日俱增,市民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水平和要求也漸趨嚴格,有市民因此建議政府設立發牌制度,對物業管理公司加以規管。 蔡素玉議員今天就這個課題提出動議,目的也是為提高樓宇管理水平和防止流弊。 租期完結後,原有的租賃協議可說已成為廢紙,其所載條款對雙方已無約束力。 假如「租客」繼續留在該物業,「業主」亦無反對,雙方的關係將演變成所謂容受性租賃,亦即「業主」容忍「租客」繼續留在該物業。 嚴格來說,這根本不是租賃,因為「業主」根本沒有明確同意把該物業出租;「租客」也不過是佔用人,除非業主無異議地繼續收取租金,否則「租客」在技術上甚至是侵入者。 在法律上沒有標準或決定性的答案何謂「業主合理滿意的程度」。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業主和租客,就正如法院一樣,須運用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和常識去衡量租客是否有過失。 緊記租約已經終結,雙方必須小心考慮是否值得和有經濟效益去花時間金錢爭拗從按金中應扣除的數額。 如果發生可沒收管有權的違約行為,並且根據違約行為的實際情況,租客可能已對物業帶來污名,因此租客造成的嚴重滋擾和非法使用可能是拒絕「沒收租賃權的濟助」的充分理由。 該申請是否符合《水務設施條例》要求,例如申請人需要保證承受保管與保養內部供水系統的責任,提交有關該內部供水系統的建議等。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辦事處重組及搬遷通告 法團的責任就是全體業主的責任,故管理委員會須認真處理違法問題,若法團因以上情況引起訴訟,應僱用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法團代表律師陳詞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答辯人在離任管理人後,須將法團的動產,包括按金或屬於法團的金錢歸還法團。 法官認同法團代表律師的論點,即答辯人所有收取的款項,包括上述的按金,只是以信託人身分持有,須歸還法團。 答辯人亦須提供僱傭合約副本給法團,而法團須付合理的影印費。 另外,懸掛招牌的商戶須事前獲得業主立案法團批准(如未成立法團則須獲得公契管理人批准),當然必須符合大廈公契的規定。 懸掛招牌的商戶必須為該招牌的工程及日後發生意外的風險購買保險,業主立案法團應先向有關部門查詢,及事前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廣義的物業管理,是指一切為物業擁有者或經營者提供的專業管理服務,並按照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要求,向委託人提供妥善的物業管理服務,使物業發揮最佳的使用價值及經濟效益。 (事件1)1996年,嘉利大廈發生五級大火,該大廈為十五層高的商住樓宇,包括住宅、貨倉、商舖、寫字樓、娛樂場所和飯堂等。 在11月20日下午,有燒焊工人報警,指2樓電梯槽的燒焊工程進行時,因火花燃燒雜物引發火警。 由於當時防煙門又沒有關閉,現場環境形成煙窗效應,高熱氣體迅速蔓延至大廈各層,該場火警導致41死80傷,其中一名消防員殉職。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違反公契後果 法團於2016年1月再次入稟,申請拍賣該欠款單位,獲法庭頒令,要求該業主在28天內支付欠款23,939元及訟費15,400元,共約4萬元。 其後,天盛苑業主立案法團刊登通告,指業主在法庭頒令的限期過後仍未支付欠款,法團已通知律師行安排執達吏收樓,稍後再進行拍賣以支付欠款。 就升降機的使用權爭議事項,完全取決於該公契第3條的詮釋,公契第3條條文指出,只要非住宅業戶支付了公契附表3內應付的管理費,便可享用升降機的設施。 法官認為,非住宅業戶只須支付了相關的管理費後,便可享用升降機的服務,並非如申請人所指,因非住宅業戶無需支付升降機的維修費用,故此不能使用升降機。 該通道是該大廈的公用部分,是不爭的事實,從公契條文附表1中所見,在單位出售時,發展商在該大廈內所擁有的單位,並不包括該通道。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在6號地舖及7號地舖的轉讓契中,也將該通道標明為業戶應有的地役權。 舉例來說,有一規管租賃的業主沒有根據條例向租客提供次期租賃,並試圖在完約時趕走租客。 如業主嘗試以租約過期為由重收物業,租客可援引條例第120AAW條。 該條訂明,在這情況下業主須視為在要約期屆滿時已向租客作出次租期要約,而租客須視為已接受該次租期要約及在首期租賃屆滿時,獲授予次租期租賃。 大廈公契法律基礎: 違反政府租契 由香港大學法律系講師和學生的團隊所起草的住宅租約範本現已在社區法網上發布。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成立的法定機構,透過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本港市區更新,應對市區老化問題,並改善舊區居民生活環境。 有關賠償的計算方法為分租客在緊接終止日期前應繳付的每月租金,乘以自終止日期的翌日起至分租客交回該分間單位的日期為止所涵蓋的月份數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