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公契公用地方8大伏位2024!內含大廈公契公用地方絕密資料

他認為沒有責任為申請人拔除那些被藏入牆內的鐵枝,亦無須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指,商業大廈的外牆是公用部分,所以申請人可以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普通法侵權法,向答辯人提出申索。 法官認為,拆卸老化的設備而考慮作出其它安排,是對大眾有利的行動,並不同意拆除設施的議決屬違反公契或【建築物管理條例】,不過在今次事件中,申請人沒有向法團要求召開業主大會。 法官裁定,法團須支付申請人關於第一項申請的訟費;而就第二項申請的訟費,則應由申請人支付法團。

業主在置業時,須先了解住宅的開放式廚房是否合法,以免購買了違規建築的單位。 若對開放式廚房的單位有疑問,應事先請教專業的認可人士或註冊工程師,及向律師諮詢意見。 法官判決撤銷申請人要求她5個車位從1998年10月21日至2010年10月20日多付的管理費,但法團須支付申請人5個車位從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多付的1,200元管理費,法團亦應從2010年11月份開始,改按公契規定,以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管理費。 原告人指當年38歲,事發後患上適應障礙,除了要放棄足球、跑步及游泳等嗜好,更無法集中精神,影響工作,脾氣變得暴躁及性慾減退,原告人控告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忽疏,未有確保升降機正常運作,索償950,908.90元。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大廈公契限制多,業主無得反對?

由於申請人不同意欠交該押記備忘錄中所述的兩項修理費用,於2010年12月18日去信法團要求解除有關的押記,但不獲法團回應。 因此,申請人入稟土地審裁處提出是次申請,要求法團解除押記及支付訟費。 法團承認第一項修理費用540元的應付款年度是2002年,而不是2004年,而第二項修理費用的款額應是876元,而不是1,416元,承認該押記備忘錄的資料有錯誤,但有關債項確實存在。 由於法團承認該押記備忘錄中所押記的兩項款項均有錯誤資料,不論申請人是否有欠交款項,法團也不應繼續押記一些有錯誤資料的款項。

  • 九龍城嘉林邊道44-46號某屋苑,共有40個住宅單位和38個車位,大廈公契雖然規定,應以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有關管理費,但多年來,法團均以「用者自付」的原則計算車位的管理費,因此出現了多付管理費的問題。
  • 《城市規劃條例》在規劃土地用途上提供框架,根據條例制訂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清晰訂立各區的土地用途地帶及其規劃意向。
  • 審裁處考慮所有證供之後,認為應該發出禁制令,要求答辯人移除兩個金屬製儲物櫃,而發出有關禁制令並沒有任何不公平及不公義的地方。

房委會作為持份者之一,亦會與拆售物業業主保持溝通,適時轉介個案予法團、其物管公司或相關的政府部門跟進處理。 例如,房委會曾於二○一八年向大窩口商場的物管公司轉介居民就上落貨發出噪音提出的關注,經轉介後,事件得到適當處理。 房委會亦於二○一八年就逸東邨停車場部份範圍被圍封事宜去信拆售物業業主及轉介予地政總署跟進,經跟進後,有關部份其後重開。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置業貼士】 大廈公用地方維修 維修費誰負責?

前任管理公司也承認現時還擁有該屋苑的一些文件,並要求答辯人取回。 答辯人於2018年2月1日才接手成為該屋苑的公契經理人,而申請人現時要求的文件是有關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文件。 因此,這不是答辯人沒有備存至少6年恰當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財務紀錄或保存該等帳簿或紀錄所提述的一切單據、發票、憑單、收據及其他文件,而是文件還在前任管理公司處。 申請人是次向土地審裁處申請頒令答辯人須備存恰當財務文件最少6年,但答辯人只有管理該屋苑3年多,而且答辯人現時持有的文件已給予申請人。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房屋條例》第4(1)條訂明房委會確保向有關人士提供房屋和「委員會認為適合附屬房屋的康樂設施」。 終審法院在二○○五年就一宗有關房委會出售物業事宜司法覆核案件作出判決時,已裁定房委會的分拆出售計劃,符合上述第4(1)條的宗旨。 終審法院指出,《房屋條例》中沒有條文規定公共屋邨的租戶擁有法定權利,在他們仍然使用有關設施時,房委會必須繼續保有及管控這些設施。 只要設施可供住戶使用,房委會已確保提供有關設施,即使這些設施是由一個房委會沒有管控權的第三者所提供。 它記載樓宇所處土地的地段編號、物業用途、各業主的業權份數和管理費分攤方法、清楚列明業主、住客、租客及物業管理公司,就樓宇內公用地方及設施等的監管、行政、維修保養及管理方面的權利、權益及責任。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樓宇買賣中,甚麼是「踢契」?

如你在訂立臨時買賣合約後五個工作日之內,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該臨時買賣合約即告終止,有關臨時訂金(即樓價的5%)會被沒收,而擁有人(即賣方)不得因你沒有簽立買賣合約而對你提出進一步申索。 法官認為,發展商在公契上留給自己一個權利,去使用外牆來興建招牌或廣告,但卻要求其他業主一起負責維修外牆的費用,明顯不公平。 其實【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H條的作用,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用來保障其他業主的權益,因此裁定發展商敗訴。 土地審裁處2002年第34號個案,申請人為香港石塘咀某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之發展商。 該大廈樓高23層,地下舖位及閣樓都是發展商持有的單位,而1字樓至22字樓均為住宅單位及已全部售出。 答辯人指該位置原本在2005年10月已安裝了一部閉路攝錄系統,而法團沒有提起過訴訟,在2008年安裝新系統只是更換舊器材,法團不應提起訴訟。

法團是通過業主大會決議,由全體業主組成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成立的法人團體,就如同一個集團,而在決議組成法團時,同時通過決議委任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代表法團執行日常大廈管理工作,就像集團的董事局一樣。 但很多人誤會管理委員會就是法團,以為主席有權獨自決定大廈的任何事務,事實上,建築物管理條例對管理委員會的管理權責已有規限。 (個案2)高等法院1996年第4089號個案,管理公司入稟法院,向某法團追討在離職前的總欠費,該大廈由1990年起,由管理公司代支的總欠費為315,666.40元,而業主立案法團於1994年11月成立,並於同年12月發信通知管理公司終止合約,一切程序符合條例的規定。 事實上,管理公司在大廈尚未成立法團之前,作為業主的信託人,應該以量入為出的態度,盡快達至收支平衡,以減輕業主超支負擔,不應讓超支的情況不斷惡化,亦不能在法團成立後繼續追討。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外牆業權爭拗

所謂公共地方,就是發展商出售單位之後剩餘的地方,管理公共地方的,是物業管理人,所以管理處就有權力要求個別住戶移除佔用公用地方的物件,而維護公用地方的責任,也是由物業管理人執行,例如大堂的清潔、設施損壞的維修等。 你應詳閱政府租契(又稱「地契」)及大廈公契,兩者包含很多實用資料。 大廈公契包含的條文主要有:公用地方、釐訂管理費的準則、天台及外牆業權的擁有權及發展商的保留權利等。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大廈公契亦包括處理與大廈管理相關的事項的條文,例如禁止大廈某部分用作某些用途,規管公用地方的使用及管理公司的委聘等。 大廈公契條款不 能與《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有所抵觸。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該條例亦載有一些大廈公契必須包含的強制性條款,例如要求物業管理人必須備存賬目等。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法周刊 – 你的法律良師益友 香港法律常識 免費閱讀

不過,為了保障本身利益,買家應先全面了解發展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並且細閱相關的法律文件,然後才作決定。 做個精明業主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評估管理費是否合理樓宇管理服務質素是否與管理費相何,大樓管理費高人氣排行,人員進用暨經費請領程序 二,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或代替銀錢收據自應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若要成立法團,業主必須遵照【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訂明的方式委出管理委員會。 在有關會議上,業主必須藉過半數票通過,同時該決議獲得總共擁有業權份數不少於30%的業主支持去通過成立法團。 若採購或承辦工程的總值超出法團該年度財政預算總開支的20%,管理委員會必須將所有標書提交法團業主大會上進行決議。 在這情況下,管理委員會不能代替法團業主大會否決收到的任何投標書,亦不可規定業主選取那一間供應商或承辦商,管理委員會只可公開列出各供應商或承辦商的重點資料,比較相關優劣,讓業主在法團業主大會中通過決議。

  • 如果管委會或住戶擅自丟棄其他住戶堆置於公共空間的物品,即便是雜物,也有可能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甚至構成刑事毀損罪。
  • 土地審裁處2009年第211號個案,申請人是筲箕灣西灣河街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前任主席和司庫交出所有屬於該法團的文件和物品,並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禁止前任主席在卸任後,仍非法使用主席的身分發出會議議程及通告。
  • 法團於2012年9月7日,由其代表律師會同警務人員到現場進行維修工程,但答辯人並不合作,採取激烈對抗,在答辯人干預下,承建商無法進行維修工程。
  • 他就這清拆令正向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提出上訴,有關的上訴將在2022年1月7日進行。
  • 根據已修訂的【時效條例】,自1991年7月1日起,只要霸佔土地的人有意圖地獨自佔有,並排除及阻止其他人使用該地方超過12年,該霸佔土地的人便成為有關土地的業權管有人。
  • 發展商在出售單位後,會由公契管理人(首任管理公司)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於指定的期間內召開業主大會,協助組織業主委員會,以便在執行管理職責時,獲得業主代表通過決議,協助管理公司通過一切與大廈有關的財政事務和決策,使管理工作在合理的情況下進行。

最後,答辯人在最後一天結案陳詞聆訊之後,在未經審裁處批准下,單獨向審裁處提交多次書面陳詞。 審裁處認為這是極其不公平的行為,在結案陳詞聆訊當天,審裁處向答辯人確認是否有任何陳詞未完成,當時答辯人確認所有陳詞已經提出,並沒有補充。 在聆訊之後,再以書面方式多次單獨向審裁處提出書面陳詞,並不合理,所以審裁處在收到有關書面陳詞,已清楚向答辯人表示有關在結案陳詞聆訊之後,單方向審裁處提出的書面陳詞並不會作考慮。 申請人指出匡倫在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上裝置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服務台,固定展銷車位,逐漸擴大佔用該24小時公眾行人路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 在聆訊中,法官向第四答辯人清楚解釋法團在本案的申請內容以及有關嚴重性,並清楚向第四答辯人解釋法庭有權頒佈監禁刑罰。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為何必須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以及如何確定?

物業管理並非只有住宅物業,它本身尚包括例如工業大廈、商業樓宇及商場等物業。 筆者管理的物業,剛好相連就是一個較小型的商場(基本只有幾個舖位),而商業部份的唯一業主是一間公司持有即屬單一大業主的物業。 過往筆者在工作生涯中也遇過不少類似物業,包括由私人發展商與市區重建局合作的項目,也有不少這類模式合作。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時下現代人多有毛孩或小動物作伴,如果公契內沒有列明飼養寵物事宜,一般都可視為可飼養寵物。 但公契或對可飼養動物類別設有限制,以公屋為例,住戶全面可飼養小型家居寵物,包括已閹割的貓,但就全面禁止養狗。 大廈公契條款可達一百多頁,買樓前已埋頭苦幹看售樓書,買樓後又要讀一份冗長文件,怎麼辦?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大廈公契具法律約束力

第一,不少大廈已成立其他業主/居民組織,與管理公司保持密切溝通,有效管理大廈。 第二,是有關大廈已聘請管理公司,而有關管理公司能夠提供良好大廈管理和維修服務,居民為之滿意。 第三,是一些位於舊區且樓齡高的單幢式樓宇,業主多數是長者,或者是基層市民,經濟和組織能力有限,加上這類樓宇很多都有業權不清的情況,又有一部分業主把單位出租,透過代理收租,平日難以聯絡,所以難以組成法團。 第四,是由於有少數發展商(通常持有物業管理公司)持有較大比例的業權份數,如發展商持不合作的態度,其他業主很難取得足夠票數成立法團。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一名廣告業人士指,不少大型屋苑的管理公司,均容許商戶把宣傳單張派到住戶信箱中,從中收取宣傳費。 「就咁行入去派梗唔得啦,同管理公司傾好俾幾多費用,再喺單張上面蓋個『屋苑通函』嘅印仔先派入去,成件事咪美觀晒囉!」另外,租用大廈天台或外牆等位置予電訊公司擺放信號發射設施、停車場鎖車等,均是常見的吸水大法。

於2018年6月26日,再一次延展執行該強制令,限期延展至2018年7月24日。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由於第四答辯人一直沒有履行法庭命令,法團於2018年8月23日發律師信提醒該答辯人需執行有關命令,亦告知第四答辯人可能犯上藐視法庭罪,但第四答辯人一直沒有理會。 法團於2018年12月12日向土地審裁處入稟原訴傳票,要求法庭就第四答辯人因沒有履行該強制令,頒佈交付羈押令。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大廈公契樣本必看攻略

土地審裁處2010年第285號個案,申請人為5個車位的業主,亦是法團在1996年10月至1998年8月的司庫,答辯人為九龍城嘉林邊道44至46號某屋苑業主立案法團。 2010年10月21日,申請人入稟法院,要求法庭澄清及追回有關多付的管理費。 九龍城嘉林邊道44-46號某屋苑,共有40個住宅單位和38個車位,大廈公契雖然規定,應以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有關管理費,但多年來,法團均以「用者自付」的原則計算車位的管理費,因此出現了多付管理費的問題。 法官認為該鐵棚可被視為一個豎立或安裝在天台上的籠子、凸出物或結構物,表面上違反該大廈公契第19段的規定。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大廈公契

解除的押記及按揭只會在「全部」業權資料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上顯示;尚未解除的押記及按揭都會在兩類電腦土地登記冊上查閱得到。 如確定滲水源頭,將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否則有關人士會遭檢控。 有部份業主為了節省存放成本,會向原有銀行加按借取少量借貸額,能夠更靈活調動資金,把多餘資金存放於按揭儲蓄掛鈎戶口(Mortgage-link),抵銷加按利息開支,又能繼續把樓契存放於銀行。 樓契分分鐘多達兩三箱文件,業主要考慮存放手法,現時市場上可存放在銀行、銀行保險箱、律師樓或家中,四種方法各有好壞。 下列公共屋邨標準型大廈樓宇樣本平面圖只供參考,並不代表所有公屋樓宇類型。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違反公契後果

法團代表律師陳詞指,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答辯人在離任管理人後,須將法團的動產,包括按金或屬於法團的金錢歸還法團。 法官認同法團代表律師的論點,即答辯人所有收取的款項,包括上述的按金,只是以信託人身分持有,須歸還法團。 但法官認為,第一及第二申請人作為業主,應該對屋苑的公契及補充公契知悉,亦默許了多付的維修費,法官亦認為如果要法團退還多付的款額,會對法團構成不利及不合情理。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大廈公契可否修訂?

案情主要是指各涉案單位的排污設施均是未經法團批准下加建的,而且是違反法例下設置的,因為屋宇署審批的渠喉圖則設計上並沒有該些排污設施。 再者,有關的改建涉及該大廈結構,而且部份改建牽涉違例接駁污水渠至該大廈雨水渠,並非豁免工程,甚至違反相關法例,包括【水污染管制條例】,因此法團無權默許有關的排污設施。 大廈或屋苑按使用權可分為兩個部分,一為個別業主私有的地方,即個別單位的室內部分;另一部分就是公用地方,如電梯大堂、走廊、梯間等。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

廉政公署向大家提供要訣︰ 大廈公契公用地方 1) 業主應親自出席法團會議; 2) 如未能出席,業主應委派值得信任的人,代表其投票;及 3) 在授權書上填寫獲授權人士的姓名,避免簽發空白的授權書。 政府已於2008年修訂【建築物條例】,引入「小型工程監管制度」,新制度於2010年12月31日實施,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度分為三個級別,當中有118項建築工程納入為小型工程,毋需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便可展開工程,減省許多繁複程序。 過往,由於政府沒有向地產發展商制定一套實用面積與建築面積劃一規定的地積比率,以致實用面積與建築面積有很大差距,才出現六成至九成差距不等的實用率。 答辯人於2003年買入該單位後,屢次接到命令要清拆僭建物,她每次都遵從命令將僭建物拆掉,但拆掉後又重施故技,再次搭建僭建物,導致建築事務監督其後的執法行動,這就解釋為何外牆有多組入牆螺絲釘,有這麼多洞和破損。 2012年5月本案展開時,答辯人還未有拆掉平台僭建物,當時,建築事務監督於2010年發出的清拆命令仍然生效,命令所針對的事項與法團開案時的投訴原則上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