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運中心業主立案法團15大伏位[year]!(震驚真相)
其實只要小業主對投標工程價格有合理懷疑,最直接還是向廉政公署舉報。 所謂「業主立案法團」,實情是業主根據「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而成立的法人組織,可在法律賦予的權力下,代表業主管理一個屋苑的公共地方,以至任免管理公司的權力。 法團可以監察管理公司的薪酬、定明管理項目的開支、預算,並不可以拒絕業主在財務提出的問題。 政府以「小政府」策略,用者自理,讓大廈的業主自行解決自己大廈管理的事務。 由發出註冊證書當日起,當其時的業主即成為一個永久延續的法人團體,而新委出的管委會即當作為法團的第一屆管委會。 事實上,要加強業主對管理公司的監察,目前「民政事務署」對管理公司制定了一份《大廈管理的最佳做法》指引,例如規定管理公司招標工程,需要擬備招標書。 法團主席本身並無法定權力,任何議決都要經過管理委員會。 至於要通過委出「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及成立法團的決議,必須獲過半數票通過,以及獲總共擁有不少於30%業權份數的業主支持。 工黨主席郭永健指,已收到屋苑業主求助,稱管理公司即使明言會申請計劃,惟今年仍提出加近兩成管理費的要求。 他指,在安排額外物管人手上有很大困難,相信全港業主立案法團均面對同樣困境;即使有物管公司能安排額外人手,報價亦由兩周前的800元一更,升至昨日的1,500元一更。 就此,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於二○一一年十一月推出了「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顧問服務計劃)和「居民聯絡大使計劃」,為「三無大廈」提供支援服務。 一些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可能會委任第三方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屋苑事務,當中許多事務可能牽涉金錢交涉,存在被第三者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屋苑存款之風險。 所以即使已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仍然要多加監督,切勿掉以輕心,被物業管理公司肆意妄為。 在以上情況中,居民若想改變決議,需要召開業主大會否決新增管理費,甚至向土地審裁署訴求裁決,或者直接集合20%的業主支持,解散管理委員會。 好運中心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立案法團/服務中心 以經典的1995年香港仔添喜大廈酒樓簷篷倒塌意外為例,事件導致一死十三傷慘劇,高等法院裁定大廈法團、商舖業主、管理公司及酒樓等,需向死傷人士賠償逾3,000萬元。 由於當年大廈法團因未有購買第三者保險,無力支付賠償而清盤,最終根據 《建築物管理條例》,需由大廈所有小業主攤分巨額賠償。 成為「物業把關易」的用戶,每當有影響你物業的文書交付土地註冊處註冊,本處便會向你發出電郵通知書。 好運中心業主立案法團 此項服務有助業主及早發現涉及其物業但屬預期之外或可疑的文書交付土地註冊處註冊,以便他們迅速採取跟進行動及/或徵詢法律意見。 業委會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僅屬諮詢性質,作用是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其意見不具法律效力,亦無權監查物管職員之職能和薪酬。 另外,如有一定數量的業主不滿管委會個別委員的工作,可在法團業主大會中通過決議撤換委員;如覺得整個管委會都出現問題,更可藉業主大會委任一名管理人,解散並重選管委會。 雖然法團可以監察管理公司的運作,但同時間,由於法團及管委會權力大,如果法團委員濫權,甚至與管理公司私相授受,業主就會十分「頭痕」。 以往就有屋苑出現法團委員涉及維修工程「圍標」,以及與管理公司職員「打龍通」的事件。 沙田中心商場於1997年9月至11月,以至2015年11月起進行大型翻新工程。 好運中心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盤 星星中心 新裝修 免佣即用 有寬頻線 所以,業主要有心理準備,第一次籌組法團多數失敗,只是法院得知業主籌組失敗後,每一次的要求門檻也會相應下調的。 過程中絕對是心力交瘁的,但再接再厲的話,最終也會成功的一天。 一旦業主成功成立法團後就可以撤換管理公司,同時透過更改管理公司的「經理人合約」,改為「管理人合約」,也可杜絕管理公司收取外判商回佣、或任何財務不清的問題。 反觀「業主委員會」只屬諮詢性質,其作用只是向管理公司作出意見上的反映,卻不能監察管理公司的行為。 但凡供應品、貨品或服務價值超過或等於過去三年平均審計開支的20%,就需要用招標方式進行。 至於標書需否得到各方同意才接納,則視乎該項目是否屬於「大型採購」項目。 因此,如果業主對屋苑作終極監察,最直接還是組織「業主立案法團」,但當然背後卻是難關重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