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2024詳盡懶人包!(震驚真相)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當局未有在相關條例內加入規管「起始租金」的做法,實屬匪夷所思,認為政府或是在受到壓力而退讓,令條例變得「唔湯唔水」。 他更指出,條例的漏洞會讓業主在簽訂新租約時拉高租金,有可能令整體租金上升,造成惡性循環,使大部分租住劏房的人士百上加斤,未必真正幫到基層。 《1963 條例》原定於 1965 年 6 月 30 日自動失效,但由於當時租金水平仍然高企,該條例的適用期限獲延長一年。 其後,因應房屋供求情況得到改善和租務管制被認為會窒礙新落成私人住宅單位的供應,政府決定該項管制應於 1966 年 6 月 30 日失效。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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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假如雙方並未簽訂書面租賃文件,或該租賃文件並無列明有關問題,因之而起的糾紛可能需交由法庭裁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法庭將考慮的因素包括:普通法內關於「合乎租客身分」的責任,個別糾紛中的實際情況,雙方行為的合理性等。 大部分租賃文件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

意 思 是 說 , 在 固 定 租 期 租 約 裏 , 租 客 在 租 約 期 滿 後 沒 有 權 利 繼 續 逗 留 。 早於前年審議劏房租管條例草案期間,本欄已預示了上述問題,形容條例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結果不幸被筆者言中。 對於團體要求當局增加執法人手,筆者認為未必解決到租戶不敢舉報的問題,更積極做法是檢視相關程序,例如即使無人舉報或只有匿名投訴,當局也能展開調查並要求出租人提供符合條例的資料,否則即可被檢控。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 執行令狀

條例實施至今接近6個月,基層租戶陸續因原租約期滿而需與業主續約。 有調查發現,約六成受訪者表示,條例通過後,現時同類型單位在市場上的租金有上升;而在現時租約仍生效的受訪者中,更有近一成人指在條例通過後,已經被業主預告會加租,加租金額中位數更可高至300元。 雖然有關的賦權法案於 1979 年 6 月 6 日獲得通過,但部分立法局議員表示對當時不受管制的住宅租賃(即豪華住宅租賃和機構租賃)租金急升的情況十分關注。 政府當時重申租務管制的目的只為現有租客提供暫時舒緩,不能夠根本地解決房屋問題。 一般來說,業主和租客可以在現有的租賃協議上作出修改,並在有關修改旁邊簽署作實。

協議雙方在決定修改協議條款前,應先諮詢法律意見,以確保瞭解因之而起的法律責任。 假如該物業存有租賃,則應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也就是說,新的物業擁有人知悉該租賃的存在,也接受就該租賃向租客收取租金。 新舊擁有人簽訂的買賣協議也應該述明,新擁有人將從舊擁有人繼承所有與該租賃有關的權利和責任。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追討欠租及收樓

你須於租賃協議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以便批署。 通知書經批核後,你會獲發回副本,讓你可以在有需要時提出法律訴訟以追收租金。 如果申請人或上訴人沒有在編定的聆訊時間和地點出現,審裁處可撤銷有關法律程序。 申請人或上訴人若要重開法律程序須在程序撤銷後21天內於土地審裁處登記處發出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才可申請重開法律程序。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即使上訴的期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期限已經屆滿,但審裁處或上訴法庭仍可在任何時間延展上訴的時限或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為依據。 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的各方,可以親自應訊及陳詞,也可以延聘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應訊,或在獲得審裁處的許可後授權他人代表應訊。 任何一方若要申請許可,可以在聆訊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或在聆訊中提出口頭申請。 申請人可以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也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若要由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判予金錢的裁決而追討欠款,勝訴一方可申請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令狀。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若同時要收回管有權和追討裁定應得而仍未收到的款項,則必須申請「收樓及扣押判定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 你可以書面清楚表明不同意本局向其他部門或機構透露你的個人資料,不過,在這情況下,本局可能難以全面地處理你的個案。
  • 通知書經批核後,你會獲發回副本,讓你可以在有需要時提出法律訴訟以追收租金。
  • 政府當時重申租務管制的目的只為現有租客提供暫時舒緩,不能夠根本地解決房屋問題。
  • 不過,租期內第一次拖欠租金的租客可以申請寬限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通常會給予租客支付全部欠租及業主的法律費用的機會,而租客必須於申請聆訊時或收回處所的管有的命令批出後一段特定的時間內繳交。

如個別業主希望提出更高的加租幅度,他須先向署長申明理由,再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請。 《1963 條例》亦成立了一個「加租諮詢委員會」,以提供一個針對署長決定的覆核渠道。 同時,《1963 條例》容許業主申請收回物業,以作重建或供近親居住之用。 1952 年訂立的《1952 年租約(延長期限)條例》,簡稱《1952 條例》,目的是禁止戰後住宅樓宇的業主於租客入住後三年內驅逐租客,並訂明應付租金為雙方協議的水平。 《1952 條例》主要適用於那些已繳付「匙金」(頂手費)或建築費以獲得租約,並遵守普通法內所隱含的責任的租客。 《1952 條例》主要針對當時以每月續租形式執行的口頭租約的普遍情況。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租賃印花稅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除了上述提及的物業「正常損耗」,另一項較常見的租約條文亦會列明,「外部及結構性維修」由業主負責。 此類維修較常見於整棟大廈恆常維修或政府部門發出的修葺令。 業主向區域法院申請財物扣押令,用以扣押及售賣租客在出租物業內的財物,抵償欠租。 但出租物業內的財物通常都不值錢,所以作出申請前,業主必須考慮清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所有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不論有關住宅或非住宅物業,都必定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有關租賃(即終止租賃並收回物業)。 即使租賃文件並無列明沒收租賃條款,此 沒收權一般亦會根據法律而隱含於租約內。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執行租務條例,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宜,提供相關的服務;關於終止合約、收回物業,則交由土地審裁處審訊,判斷業主和租客的責任。 另外,只涉及金錢瓜葛的租務問題,就需要依靠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索償,申索上限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75,000。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土地審裁處於天氣惡劣時的安排

租務管制條例會涵蓋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大廈內的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將受惠。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只要在建築圖則內,劃定為一個獨立單位,或於公契內提述為一個單位,同樣會被涵蓋在條例內。 立法會今日(20日)三讀通過實施劏房租管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劏房租務管制將於刊憲後3個月,料最快於明年1月實施。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法律意見。

應課差餉租值是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得的年租。 評估差餉租值時,必須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完工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 直至 1938 年二戰,港英政府為應付另一輪來自中國大陸的難民潮,故訂立《1938年防止迫遷條例》,以限制業主收回其物業。 假如有關糾紛只涉及金錢問題,而所涉金額不多於港幣五萬元,申索人可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其索償。 假如所涉金額較高,或有關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則可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興訟。 另一方面,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賃文件(即租賃協議),並不會因註冊而有任何得益或損失。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如何確定物業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

作為業主,ABC公司不應嘗試以任何不合法的手段追討欠租或收回物業(例如未得法庭命令而自行破門入屋)。 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租用物業的佔用,便可能會被檢控及被判處罰款和監禁。 由於租客是物業的實質佔用人,故任何裝修的費用亦理應由租客負責。 假若租客已長期租用有關物業並已承諾繼續租用,相信業主會較為樂意分擔裝修費用。 業主亦應就有關買賣通知租客,並妥當處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 單是把按金交予新的物業擁有人不足以解除業主歸還按金的責任。

因此,縱使一份租賃文件乃經雙方律師交涉才達致共識,仍可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 由於在租賃期內,租客已等同於物業的佔用人或「負責人」,所以這種表面不公平的現象,其實是相當合理的。 D 先生有意向 ABC 公司租用一商用物業,作零售店舖之用。 雙方已就該租賃的主要條款,包括租金和租期等作出口頭協議。 在本條例中,「必需的修葺」意指如租客與業主有契諾(根據合約條文規定)將物業修葺以維持於可租用的狀況,則 租客必須作出的修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在 1970 年代初,政府認為應制定機制,使受管制的租金水平逐步上升至與市值看齊,以避免當有關管制失效時,租金水平會急劇上升。 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 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前,批准租金被限制於市值租金的九成之內,而每兩年一次的加租幅度亦不得超過三成,此外若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土地審裁處

租賃文件通常是一式兩份,並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稅務局的 印花稅署以加蓋印花(俗稱「打釐印 」)。 律師在草擬或細閱租賃文件時,必定會從法律角度著眼,並以其客戶的利益為依歸。 簽署租賃協議的一方如屬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身分,除簽名外,亦須在租賃協議蓋上其公司圖章或戳印(視乎情況而定)。 也就是說,租契各方須在一式兩份的租契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小紅章(通常為一小片紅色貼紙)及互相交換該租契。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案件的排期、延期和撤銷

差估署會負責執法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要找到合適的住宅物業,你可直接與物業業主接洽,或委託持牌地產代理幫忙。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租期超過三年的租約須於簽訂後的一個月內向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其他租賃協議,尤其是包含續租權條款的協議,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你可選用稅務局提供的物業出租通知書(I.R.6129)。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沒收租賃(收回物業)並追討欠租

反過來說, 中斷租期條款賦予立約方在經過某段時間,或在發生某類事件後,終止租賃的權利。 所有妥善擬訂的按揭契,都會包含一項條款,規定按揭人(即業主)在把物業租出予第三者(即租客)時,都必須先取得承按人(即銀行)的同意。 一般的大廈公契都會述明,單位擁有人不可引起或容許他人(即包括擁有人及其租客)引起對大廈其餘佔用人的滋擾。 因此,大廈管理人可在符合大廈公契的規定下,作出任何所需行動,包括採取訴訟行動,以阻止那位滋擾他人的鄰居。 技術上來說,由於租客並非大廈單位的擁有人,的確沒有任何依大廈公契而得的權利。

申請財物扣押令乃以單方面申請的形式進行,也就是說,租客沒有機會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陳述(或抗辯)。 當首2年的租期完結後,續租時容許業主加租,但加幅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政府早前建議將加幅上限由15%下調至10%「封頂」。 不過條例未有設立起始租金,運房局局長陳帆多次指提前加租情況不普遍,暫不考慮設起始租金。

如你就租務事宜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協助,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尋求免費的諮詢、協助及調解服務,你也可透過當值律師服務尋求免費的法律意見。 當你找到合適的物業並考慮承租,你應該先查閱該物業的土地紀錄,以核實有關的業主身份,以及查明該物業是否已按揭予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 或者,由於租客已連續數月欠租,或有證據表明租客已經潛逃/棄置了物業,業主也可以接受租客廢除性的違約行為和終止租約。 罰則方面,若業主被首次定罪,將被罰款1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將被罰款2.5萬元。 若業主沒有合理辯解,在租賃期開始後60日內未提交租賃通知書,被定罪後會被罰款1萬元;若是持續罪行,則可於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