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5大優點2024!專家建議咁做…

一般來說,該等樓宇的業主應舉行業主大會,以通過決議申請公用地方維修津貼,並及授權最少兩名代表簽署有關的文件。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一般情況下,樓宇或屋苑的大多數窗戶,都是個別單位業主的私人財產。 因此,政府將發出通知書給屬於強制驗窗計劃下的樓宇或屋苑的所有業主(即包括個別單位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其進行驗窗工作。 可是,有關的法例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經歷了重大的修訂。 簡單來說,除非雙方已有協議,否則業主可選擇是否續約,不論住宅或非住宅物業亦然。

  • 如在土地註冊處查冊,送契樓會有贈契 (Deed of gift)的註明。
  • 李表示,受影響商戶有兩批,當中7成租戶租約於7月期滿,可申請續租至9月30日才離場,其餘的商戶亦需最遲9月30日全部離場。
  • 在2022年1月22日或以後起租的固定租期租約:不論租約列明的租期如何,為期2年首期規管租賃於租約起租時開始。
  • 合資格的申請人可獲發不多於50,000元或已獲批核工程的費用(以兩者較低者為準)的貸款,以維修及保養其單位內有關家居安全及環境衞生的設施。
  • 如兩人均有份出資購入物業,他們便是該物業的共同業主,而業權可視乎情況分為「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
  • 部份業主可能會要求外國人租客提供在香港受僱的證明以示租客有穩定收入支付租金。
  • 近親指夫婦、兄弟姊妹、父母,同父異母兄弟亦為近親,但要提供出世紙證明。

既然該租賃文件乃由業主的代表律師草擬,固然無可避免地會以ABC公司的權益為依歸。 在這種情況下,D 先生保障自己的最佳方法當然是聘請律師行,以使雙方均能獲得專業法律意見。 假如租賃文件並未包含「中斷租期條款」,不論業主或租客皆不可單方面終止租賃。 雙方可自由協商有關退回租賃的條款,視乎雙方之商討而定,租客通常要支付一筆費用予業主,以換取業主接受退回有關租賃(即提早解約)。 假如政府部門發出法定命令(或修葺令),作為物業擁有人的業主當然要負上責任。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I.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下文將為大家解析牌照屋定義、牌照屋租買賣及繼承注意事項。 雖然地產代理或買方可以透過土地查冊獲得以上資訊(如產權負擔已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不過,為確保出售過程順利,以及避免日後出現糾紛,你最好預先跟買方披露有關資料,保障自己的利益。 另外,你也有責任向買家披露樓宇的潛在欠妥之處,這些潛在欠妥之處是買家在正常檢驗單位的情況下未能察覺的。 新業主也應該已知悉該租賃的存在,並且接受就該租約的條款細則向租客收取租金。 新舊業主簽訂的買賣協議也應該述明,新業主將繼承所有與該租賃有關的權利和責任。 租賃文件通常都會列明租客須繳付按金,作為其履行及遵守租賃文件內所作承諾的保證,例如準時交租、維持物業於良好狀況、執行維修和遵守相關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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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屋和登記寮屋都屬於臨時建築物,它們的外觀、用途和轉讓限制等條件非常相似,但它們最大的區別在於佔用權。 牌面看,旅遊業未復甦,服務式住宅又位處廟街,加上「波叔」家族持貨七年仍要蝕讓,似乎升值潛力及不上被視為與九龍站上蓋及貝沙灣同級的啟德跑道豪宅。 先講整棟樓交易,該棟樓賣家是近期密密減持物業的鄧成波家族,物業位於油麻地廟街129至131號,樓高18層,總樓面約10,471方呎,提供37個房間。 做好移民的資金部署加按套現後,要考慮是否滿足移民的資金部署。 加按套出的資金最好有一半或以下可以達到移民入場費要求,餘下的資金可以用作投資收息,以支撐海外的生活費。 而收息工具方面,可以選擇較為穩定的債券或收息股票基金,來賺取穩定收益。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水龍頭損壞了。業主有責任作維修,但拒絕這樣做。我花了 $500 更換新的水龍頭。我可否少交 $500 租金?

並非所有違反租約的行為都會令非違約方有權提早終止租約。 在本例子中的租客是否有權終止租約取決於究竟拆除露台的嚴重程度是否構成業主一方毀約因而租客有權選擇接受其毀約及終止租約。 「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是指地產代理現時只為業主或租客其中一方行事,但稍後時間亦有可能為另一方行事。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V條明文規定,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該大廈經理人亦極有可能有責任對所有業主及其租客實施公契的限制。 如大廈有業主立案法團,該法團亦有法定責任執行公契下的條文。

這份契約一般稱為 政府租契 ,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 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 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新進入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 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期完結後,原有的租賃協議可說已成為廢紙,其所載條款對雙方已無約束力。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聽說有人冒稱物業擁有人出租物業,但當準租客交付按金及租金上期後,該「業主」便消失無踪。假如我有意租用物業,我怎能確定那位「業主」是該物業的真正擁有人?

另一方面,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賃文件(即租賃協議),並不會因註冊而有任何得益或損失。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但是若租賃協議有續租權條款,即使租期並不超過三年,亦應該註冊。 收回物業後,業主可能發現水喉被堵塞了、牆壁被塗花了、窗都破爛了、電冰箱不見了和滿地都是垃圾,租客當然也消失得無影無蹤。 在此情況下,按金亦不足以補償所欠租金以及把物業回復原狀的所需費用。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 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 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 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 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XIII.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

家居維修免息貸款並非為資助業主對其單位作出豪華裝修。 該貸款必須用作維修單位內各項有關家居安全及環境衞生設施之用。 因此,申請人在呈交貸款申請表時,亦必須詳列有意進行的工程項目及工程報價。 除了與公用地方有關的資助、貸款及津貼外,政府亦鼓勵私人住宅業主改善其單位內的居住環境。

例子二、雙方議定租客可在給予不少於90天的通知後,於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或以後,終止租約。 由於租客可行使按上述法定權益,在退租前只須給予較短的通知期,條例訂明30天通知期的規定,凌駕了租約退租條款內90天的規定。 鑒於此類租賃帶有非法性質或存有風險,針對居住於分間單位的租客或其他佔用人所犯的任何違約行為,往往亦更難以行使法律權利。 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案視乎具體案件,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租約的正確解釋。 為避免雙方之間發生任何不必要的爭議,建議租約明確處理與按金有關的上述事宜。 必須指出的是,租客在租期內向法庭申請「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只有第一次的批准為當然權利。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是否有監管機構規管就海外物業提供地產服務的地產代理?

在分間單位較多的舊區,有關物業有可能被納入市區重建計劃或被強制售賣。 物業的業權會按法例轉移,租客亦會按法例得到賠償或安置並遷出單位(參閱有關市區重建及強制售賣的問題)。 每項規管租賃的租期為2年,除非在《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指明的情況下,業主不得在租期屆滿前終止租賃。 也就是說,租契各方須在一式兩份的租契上簽名、在簽名旁蓋上小紅章(通常為一小片紅色貼紙)及互相交換該租契。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一般而言,能套現約400萬元或以上的資金,才能達至零成本移民的預期效果。 香港物業的業權持有方法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俗稱「長命… 至於分權共有人士,如持有物業50%權益,其50%的物業權益會視為其遺產的一部份。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業主與租客均同意為現有租約績期。除租金外,雙方已就所有其他條款達成協議。有甚麼方法可友好地解決有關租金的問題?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沒有訂明標準的方法,釐定分間單位的租客應分擔多少水、電費。 如果是「結構性」的話,《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7條已遭違反,業主有權沒收租賃。 假如該定期租賃是在2022年1月22日或以後開始,有關租賃的租期,須視為2年,由該租賃產生的日期或根據租約雙方議定一個較後的起租日期開始。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如果業主不合理地拒絕退還按金,而雙方又未能透過協商達成共識,租客便有可能要採取法律行動向業主追討按金。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此外,租約必須先加蓋印花,方可提交予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手續。 在所有分間單位屬同一業主擁有的前題下,如果能夠證明業主授權該鄰居製造大量噪音,租客的投訴便有可能成立。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王東升:除保障性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其他商品性房屋均為市場調解價。 ),是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公共屋邨之一,位於新界屯門新市鎮西北部,第29區鳴琴路99號,毗鄰良景邨及田景邨。 全邨共有9座樓宇,合共8,736個單位,於2000年6月開始入伙。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寶雲閣 車位出售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業主無必要將租客的財物一直保存在出租物業內。 如果業主決定將財物移往另一存放點,建議為所有留下來的物品列出清單,並清楚記錄搬運過程。 現今科技發達,拍照甚至拍影片記錄各項物品及整個過程也絕非難事。 如業主沒有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租客可將租金扣起,暫不繳付,直至業主交回該對應本為止。 然而,如業主最終交回加蓋印花的租賃協議對應本予租客,租客須於收到該對應本後的15日內,免息向業主繳回被扣起而暫不繳付的租金。

雖然中國政府這一年多來的科技行業整頓行動顯示出了放鬆的跡象,但其實業內人士並沒有那麼樂觀。 王東升:一是前期物業招投標:明確前期物業應通過三亞市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招標。 《辦法》也規定,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以及投標人少於3個的,可以協議招標。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香港有沒有最長或最短的租賃期限?

但只要租客在業主接管物業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該租賃。 因此,所涉租期超逾三年的租賃文件(即租契)應予註冊,否則現任業主的業權繼承人大可不承認該租契。 常用的租賃文件包括租賃協議(tenancy agreement)及租契(lease)。 雖然租賃協議及租契兩詞經常被當作同義詞使用(亦經常被統稱為「租約」),其實技術上來說,兩者並不相同。 元創方、大館為區内增添文化及藝術體驗,吸引年輕專業人士及外籍人士租用。 此物業適合作長綫收租用途,同時又兼具收購重建潛力,預料物業將吸引發展商及投資者注意。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Q1. 是否有管制租賃的租約範本?

如原本只得2名聯權共有人,在世的聯權共有人,便成為物業唯一擁有人。 如聯權共有人多於2名,身故者生前擁有的權益將平均分予在生的共有人。 即「聯名物業」的其中一個形式,每名業主各持一定比例的業權。 業主過身後,其所持有之業權部分,會自動由其遺產受益人所取得,繼承人會成為聯名業主之一。 《華爾街日報》昨天引述消息人士指,匯豐控股與中國平安保險關係出現裂痕始於數年前,包括平保曾提出派代表加入匯控董事局遭拒,以及平保建議共同開展新業務,但計劃最後沒取得太大進展。 該成交單位為貝沙灣第4期5座極高層全層單位,面積3,824方呎五房間隔,另附250方呎平台、4個車位,單位可望開揚海景,剛以1.888億元成交,呎價49,372元。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物業未過額外印花稅(SSD)鎖期,甩名予近親須否繳付SSD稅?

因此,租客毋須因時間久遠及平常合理使用物業而引起的損壞負上責任。 另一方面,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亦應闡明業主對結構性維修保養的責任,當在業主知悉該等結構性損毁後方始產生。 既然業主沒有佔用物業,當然不能強求業主就其不知悉的損毁負上責任。 簽署臨時租約後,即表示準業主同意在未來出租有關物業,而準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 臨時租約亦是一份合約,所以必須符合訂立一般合約的條件。 臨時租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在簽署這份文件後,若果其中一方隨後拒絕簽署正式租約,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命令,亦即申請法庭命令去強制違約一方履行臨時租約所訂明的責任。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分租

1995年,鑑於中轉房屋需求增加,香港政府決定於屯門第29區興田臨屋區興建新型中轉房屋。 這些新型中轉房屋具備獨立廁所、廚房及水電供應,並有足夠社區設施及公共交通配套。 如兩人均有份出資購入物業,他們便是該物業的共同業主,而業權可視乎情況分為「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

其他租賃協議,尤其是包含續租權條款的協議,也可在土地註冊處辦理註冊。 你須了解作為業主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注意下列各項要點,以確保出租過程順利進行。 物業地址要以土地註冊處的資料為準,避免選用網上資料。 天台或花園需要列明所佔範圍,車位要列明編配號數及位置,分租單位需要列出分租部份。 業主與租客商議好租賃條件後,一般先訂立臨時租約,在租客支付業主按金後,才正式訂立正式租約。 正式租約可由雙方代表律師、受委託的地產代理甚至雙方自行處理。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維修/保養的責任

結果,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頒令清盤,這也意味著添喜大廈的每位業主均須按照各自在該大廈佔有的業權份數支付有關的賠償。 大廈或屋苑的業主可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合法代表所有業主管理該大廈或屋苑。 因此,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負上集體責任的法律實體,即所有業主均須為法團的行為或不行為負責。 但業主立案法團的存在並非等於免除了業主管理和維修樓宇公用部分的責任。 業主購入多層大廈內一個單位時,其實並不只是擁有該單位,更與大廈內其他單位的業主共同擁有大廈的公用地方。

在大多數情況下,權益擁有人通常是支付真金白銀購入物業的人,他以「歸復信託」或「法律構成信託」方式轉予物業的法定業主,因此,兩者不一定是同一人。 登記寮屋沒有業權、樓契,理論上不得出租或出售,直到 1982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年至 1983 年,政府才開始為全港的寮屋進行登記。 已登記的寮屋一直以來都只是被「暫准存在」,除非出現兩種情況:政府收回土地進行重新發展,或是佔用人非法改建寮屋,不肯還原,導致被收回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