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條例123章2024詳解!(震驚真相)

而除了節能之外,採用天然光還可為用戶創造一個舒適的視覺環境,從而增加他們的生產力。 香港位於北半球,因此北面外殼和南面外殼可以接受最多的日照,這可減少照明負荷。 為了充分利用北-南面的日光,建築物的座向應該沿東-西軸線設計。 建築物外殼分隔了室內和室外環境,它包括地基、屋頂、牆壁、門和窗等。 建築物外殼可作為一個隔熱層,它在調節室內溫度發揮了重要作用,並且決定維持室內舒適温度所需要的能量。

上訴審裁小組根據第49或50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凡上訴人多於一名,上訴審裁小組可規定已命令他們繳付的訟費(如有的話)如何由各人分攤。 上訴審裁小組不得判給任何補償或作出繳付任何費用的命令,但第款提述的繳付訟費命令除外。 凡有繳付訟費命令針對上訴人作出,建築事務監督可追討訟費的款額,建築事務監督並須安排將該命令的文本送達上訴人。 第33條(該條第、、、及款除外)適用於任何上述繳付訟費命令,猶如其內提述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證明書及建築事務監督證明的費用,即分別提述第款所提述的繳付訟費命令及根據該命令須付的訟費款額一樣。 任何根據本條判建築事務監督須繳付的訟費,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建築物條例123章: 香港條例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22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監4星期,緩刑24個月。 5.同意在下列土地展開建築工程——緊連或臨向一條新私家街道的土地;或須由一條新通路或一條須予改動的通路通往的土地。 窗戶是一個重要的建築元件,它為建築物內部提供了天然採光和通風。

如空置的新界土地屬於私人擁有或位於短期租約範圍而又符合土地用途及契約或租約條款,相關業主或租客可根據屋宇署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安裝太陽能發電系統。 有關工程須聘用合資格人士負責,以確保有關小型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的規定。 如涉及的建築工程並非豁免建築工程或小型工程項,相關業主或租客應委聘認可人士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先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及同意展開工程後才可進行。 任何位於私人土地的山坡或擋土牆,如其狀況未如理想,甚至出現整體或局部坍塌的風險,而危及公眾生命安全及財產損毀。 建築物條例123章 建築事務監督都可向該土地負責人 (一般為業主) 發出書面命令,要求土地負責人進行指定的加固或補救工程。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0條 街道的出入口

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 就複雜個案,屋宇署或會發出命令要求業主委聘一位認可人士進行勘測,並於展開補救工程前提交補救建議書予屋宇署審批。 由天雨經大廈天台、平台、露台、外牆或窗戶所引致的滲漏,以及供水喉管破損引致滲水,在正常情況下,皆不會構成公眾衞生的滋擾問題,聯合辦事處不會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 章)採取執法行動。 儘管如此,聯合辦事處會勸喻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安排檢查其大廈天台或外牆的狀況及進行所需的修葺工程。 如有需要,聯合辦事處亦會把個案轉介屋宇署以處理樓宇安全的問題。 機電署可根據條例送達通告,要求業主/法團整改任何有關樓宇電力裝置的問題或為電力裝置安排進行檢查、測試和驗證,以確保電力安全。

任何須由他人代為對建築物窗戶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人,須委任 ——合資格人士進行該項訂明檢驗;及合資格人士監督該項訂明修葺。 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可以是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同一合資格人士。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屬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如根據第款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並非自然人,該合資格人士的代表(規例所訂明者)須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及全面遵守本條例。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11條 紀律委員會的委任及權力

太陽能系統是由光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物理變化),沒有伴隨任何化學變化而產生電能。 建築物條例123章 發電時,不會排出任何廢氣,也不會有任何可動元件作動所產生的噪音。 導致外牆破損的原因眾多,例如:外牆飾面老化、結構移動、工人施工/ 安裝時技術欠佳、冷縮熱漲時引起的移動、伸縮縫損壞或沒有預留所需的伸縮縫、其他外在因素(如颱風時外牆被高處墮下物件撞擊)及有水進入外牆批盪或瓷磚與結構之間的空隙等等。

建築事務監督或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可藉向任何臨向或緊連任何街道的建築物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規定在該建築物上按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訂明的方式,標明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分配的編號,以辨識該建築物。 (由1959年第44號第14條修訂;由1990年第91號第5條修訂)任何人不得將任何街道名稱或建築物編號遮擋或污損。 建築物條例123章 獲委任對建築物某部分進行訂明修葺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須確保該建築物部分已被致使安全。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三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E)條的規定,任何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核證或進行不屬其註冊所屬的級別、類型或項目的小型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以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五千元。

建築物條例123章: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的裁斷及命令(過去三年)

有關單位位於將軍澳寶琳北路一幢31層高及樓齡32年的住宅大廈。 有關單位位於鰂魚涌英皇道一幢38層高及樓齡30年的商住大廈。 2020年11月,有線新聞有意跟進該月發生造成 8 死的油麻地大火,去屋宇署樓宇資料中心,以新聞採訪為由查閱屬公共記錄的涉事大廈圖則,但被屋宇署拒絕。 一星期後屋宇署回覆未能處理,因為要考慮記者獲得圖則後用來做甚麼,署方想知道背後原因。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批評,唐樓建築問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記者查閱圖則作的新聞用途很清楚,要考慮新聞內容才考慮批不批,完全是干預新聞。 而根據屋宇署文件,按建築物條例呈交的是公共記錄,如果版權擁有人沒有特別提出反對,公眾繳付規定費用後就可以查閱圖則。

建築物條例123章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命令,故被屋宇署於二○○七年及二○一三年提出檢控,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別罰款五千元及四萬元。 收到上網電價申請後,為顧及維持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電力公司會就申請單位的電力系統進行相關供電量評估,若單位供電容量不足以支援申請人的太陽能發電系統發電容量,便需要進行供電容量提升工程。 電力公司有可能要求申請人將其系統升級,以維持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 舉例來說,如申請人單位的供電容量只有60安培單相,而所申請的太陽能發電系統的發電容量超過60安培單相或該單位電力系統可負載的電量,電力公司有可能按情況要求提升該單位的供電容量,甚至要求三相供電,以支援該太陽能發電系統申請的發電容量。 屋宇署發出的命令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並會在命令獲遵從後予以撤銷,因此,業主可查閱由土地註冊處備存的記錄,或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查詢。 處理滲水舉報時,調查人員需要各方合作,以便進入舉報人單位及懷疑引致滲水的單位進行測試和收集證據,以確定滲水源頭。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6D條 文件的處置

對拒絕合作的業主/住戶,聯辦處會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有關單位調查,所需的時間可能因而延長。 在完成上述適用的改善工程後,業主應通知屋宇署安排視察,及提供有關物料的證明書/測試報告/評估報告的副本,以確定指示是否已獲遵從。 處所的擁有人/佔用人必須聘請註冊石棉承建商負責清拆含石棉物料,並在工程展開不少於28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環境保護署。 建築物條例123章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

該業主於今年2月16日承認控罪,並在判刑當日仍未遵從有關通知的情況下,於本月8日被法庭重罰15.15萬元,當中包括約300天不遵從有關通知的每天罰款。 作為能源效益的最低要求,《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123章附屬法例M)規定建築物外殼的總熱傳送值必須受到控制,以限制建築物所吸收的太陽熱能。 根據屋宇署《樓宇的總熱傳送值守則》規定,樓層的總熱傳送值不得超過每平方米21瓦特,而平台的總傳熱值則不得超過每平方米50瓦特。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六月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十三萬元。 命令是發給那些樓宇有早期損毀跡象的業主/ 法團,要求他們聘請認可人士對樓宇進行詳細勘測,找出失修/ 損毀的部份、類別、成因及其程度,然後向屋宇署提交補救或修復方案。 該承建商於二○一八年八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確認已於同年七月展開並於八月完成豎設兩個位於香港干諾道西一幢商業大廈的靠牆招牌。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附表7 罰款通知書

建築事務監督在接獲有關申請和獲付訂明的費用後,如認為因情況特殊而適宜藉書面通知准許對本條例的條文作出變通,則可如此變通。 (由1959年第44號第22條修訂;由1993年第68號第20條修訂)根據本條提出的每項豁免申請,須以指明的表格提出,建築事務監督須按申請的實況予以考慮,而無須顧及過去曾批予的豁免。 (由1959年第44號第22條修訂;由1993年第68號第20條修訂)根據本條批予的准許證,可載列建築事務監督認為必需的條件。 准許證的批予不得有損於不時由規例訂立的結構穩定性標準及公眾衞生標準。 (由1959年第44號第22條代替)違反或沒有履行或沒有同意根據本條批予的變通或豁免所附帶的任何條件,會使該項變通或豁免失效,而一經如此,則在任何就不遵從本條例條文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不得以看來獲批予該項變通或豁免作為免責辯護。

  • 太陽能板表面的灰塵或污垢會減低發電量,建議可再生能源系統擁有人定期進行簡單清潔工作。
  • 第二宗個案涉及兩名業主位於九龍城城南道的地鋪的若干僭建物,包括一個面積約10平方米的後院搭建物、兩個金屬支架,以及一個簷篷。
  • 建築事務監督可安排將根據第或款送達的通知,以註冊摘要的方式,在土地註冊處針對通知所關乎的建築物而註冊。
  • 建築事務監督或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可藉向任何臨向或緊連任何街道的建築物的擁有人送達的書面命令,規定在該建築物上按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訂明的方式,標明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分配的編號,以辨識該建築物。
  •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三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 電力公司有可能要求申請人將其系統升級,以維持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
  •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批評,唐樓建築問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記者查閱圖則作的新聞用途很清楚,要考慮新聞內容才考慮批不批,完全是干預新聞。

綠色屋頂可以帶來很多益處,例如可減少空調系統的熱負荷和冷負荷、減少空調設備規模,並且可以隔聲、減少暴雨氾濫、創造自然棲息地、過濾空氣污染物、減少空氣中的二氧化碳、以及美化屋頂等。 進入建築物內部的太陽光會以不同方式影響建築的能源消耗,而這些影響在不同季節又會有差異。 在夏季,建築物吸入過多的太陽熱能增加了空調系統的負荷,從而增加了電力消耗;但在冬季,照射到建築物南面外牆的太陽光可以為建築物提供熱能;而不管什麼季節,陽光總是能增加天然光的應用。 設計得宜的遮陽裝置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築物的空調系統負荷和相應的能源消耗,並且增加日照在建築內的應用。 對外的窗戶可以利用自然景觀,例如樹木和小山、或者利用懸掛遮擋、遮陽篷、鰭狀遮擋和格子棚等建築設施來遮擋陽光。

建築物條例123章: 業主應該怎樣做?

如建築物的任何窗戶由該建築物的任何擁有人獨家使用,或由該擁有人的處所的任何佔用人獨家使用,建築事務監督可藉只向該擁有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在指明的限期內,對該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如有需要)訂明修葺。 在根據第或款送達的通知中,建築事務監督可就建築物窗戶指明——須委任合資格人士對該窗戶進行訂明檢驗的最後日期;對該窗戶的訂明檢驗須完成的最後日期;及對該窗戶的訂明修葺(如第款規定須進行)須完成的最後日期。 如對建築物窗戶的訂明檢驗,顯示該窗戶已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則獲送達通知的擁有人須按照本條例,對該窗戶進行訂明修葺,使該窗戶變得安全。 建築事務監督可安排將根據第或款送達的通知,以註冊摘要的方式,在土地註冊處針對通知所關乎的建築物而註冊。 第或款所指的通知獲遵從後,在該通知的日期後的5年期屆滿前,不得根據該款,就同一窗戶送達新的通知。 任何須由他人代為對任何建築物進行訂明檢驗或訂明修葺的人,須委任 ——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訂明檢驗;及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訂明修葺。

鰂魚涌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其住宅單位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本月中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約5800元。 在某些情況下,業主會聲稱他們有合理期望,認為屋宇署不應對他們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其中一個典型例子,是政府過往曾經給予特赦所產生的合理期望,如其他政府部門曾發出信件,表示某些僭建物可予以保留。 就此,建築事務監督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會以審慎的態 度採取執法行動。 處理有關個案時,建築事務監督會衡量業主因聲稱的特赦而產生的合理期望和公 建築物條例123章 眾利益,比較之下,如認為公眾利益較有凌駕性,便會就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27A條 危險山坡等

至於太陽 發電系統電力裝置的檢查、保養及維修等工作,則必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 可再生能源系統的資本成本會視乎系統的發電容量、可再生能源技術等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太陽能發電系統的資本投資約為每千瓦數萬元,當中包括工資及檢查費用、結構支撐組件、逆變器及光伏組件等的成 本 。 工程人員應確保外露的舊牆身得到妥善處理,能與新鋪上的沙漿牢固地接合,有需要時應在英泥沙漿加上粘合劑,或採用飾面磚的特別黏合料。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53I條 申請在沒有訂明資格的情況下名列岩土工程師名冊

就簡單容易處理的個案並且得到有關業主/住戶的合作,調查及測試工作通常可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以及將結果通知舉報人。 如未能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聯辦處會書面告知舉報人有關調查進展。 滲水大多是由欠妥的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滲漏造成,通常簡單修葺工程便可糾正。 業主應直接聘請建築技術人員或持牌水喉匠,確定滲水原因,迅速加以修理。 請參考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及屋宇署組成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編印的「自行勘測滲水」小冊子內的檢測方法。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5條 紀律委員會的委任及權力

屋宇署在進行審查時,發現有關小型工程已於二○一八年四月完成,而該小型工程應屬第II級別的小型工程。 聯辦處的職責是執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相關條文,減除滲水衞生妨擾。 例如,屋宇署會按《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處理樓宇失修及排水渠欠妥的問題,而水務署則按《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制止浪費食水的情況。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7萬元。 為就上訴作出裁定,上訴審裁小組可於任何合理時間 ——進入並檢查其認為就上訴而言屬有關的任何土地或處所;及在該土地或處所弄開缺口,或取走其認為需要的樣本。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35條 通知及命令的送達

施工時還應確保有足夠的臨時支撐,以免在建造中的結構物倒塌。 下列連結登載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網站所收載部分自2004年起由該審裁小組頒布的書面裁定,只供參考之用。 4.批准涉及任何通往任何街道的通道或出入口的建造、平整、鋪設或任何改動的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圖則。 那些組成的部件層包括供植物生長的媒介、排水設施和根部保護系統。 “屋頂綠化”的應用非常廣泛,它可以用於工業設施、住宅、辦公室和其他商業大廈。

善用天然光不但可為建築物節省能源,而且能使室內有更舒適的光度。 若與人工照明系統配合得宜,使用天然光可以大大地減少人工照明系統的用電量。 另一方面,由於減少使用人工照明系統亦減少來自它們的熱量,所以空調系統的負荷也相應降低。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19條 有關緊急工程的規定

許多研究顯示,擁有足夠自然光和良好通風的室內環境可以使用戶更健康、更舒適和有更高的生產力。 在住宅和商業建築中,有大量的能源是被用於空調系統以調整室內溫度來平衡通過窗戶而增加或流失的熱量。 天然光還可以與人工照明系統配合使用,從而達到更大的節能效果。 如果所有這些因素都可協調得當,利用天然光的效益就可以更大。

至於在寮屋安裝環保設施 (包括太陽能發電或儲水系統等) 是否違規,須視乎有關設施是否構成擴建相關寮屋構築物 建築物條例123章 (例如增加層數及將構築物料由臨時改為永久性物料),因此不能一概而論。 一般而言,如果安裝的小型環保設施並不構成擴建,當局不會採取執法行動。 不過,如果安裝設施構成擴建、新建、加建、改變用途或改用與1982年寮屋登記記錄不符的物料,一經發現,當局會對有關已 登記寮屋採取執法行動,如證實違規,有關的已登記寮屋會喪失登記資格,寮屋管制登記記錄亦會被取消。 除政府機構外,電力公司的所有客戶,如計劃於在其處所安裝發電容量不多於一兆瓦的分布式 可再生能源系統,並接駁到供電該區域的電力公司電網,即合資格向該電力公司申請,按該系統產生的電量,根據指定的價格收取上網電價。 屋宇署鼓勵樓宇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及樓宇的管理維修人員定期檢查樓宇的排水系統及衞生設備,以確保排水系統及衞生設備得到妥善保養並可正常運作。

如涉及的建築工程並非豁免工程或小型工程項目,相關業主或租客應委聘認可人士按《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先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及同意展開工程後才可進行。 所有私人樓宇 (不包括公營房屋) 的建築工程,無論是新建或改建,都必須先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始能展開。 因此,除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 (簡稱:小型工程) 及豁免工程外,所有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便進行的建築工程,均視作違例建築工程 (俗稱:僭建)。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

建築物條例123章: 第123章 《建築物條例》 第42條 建築事務監督的豁免權力

該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命令是要求那些有嚴重失修問題的樓宇,且可能危及公眾安全或造成損害。 業主/ 法團須聘請認可人士監督修復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需獲得屋宇署按既定的標準或指定的要求認可。 樓宇業主可向屋宇署提出書面申請,述明延期理由,並提供合理的施工時間表。

建築物條例123章: 紀律委員會的憲報公告

或在有需要時,要求聘任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註冊岩土工程師 (一名或多名) 進行相關勘測,並按勘測結果及獲批准的建議進行適當的工程 (第 27A條及)。 署主要監管樓宇的建築安全,透過《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進行執法工作,向未有妥善保養樓宇的業主發出法定命令,指示業主按要求修復欠妥部分,或聘請合資格人員就懷疑欠妥部分進行勘察,並提交評估及建議措施。 常見的欠妥情況包括:結構失修、排水渠滲漏、違例建築及危險檔土牆等。 業主有法律責任自動拆除其物業內的違例建築物,並盡快按核准圖則將物業修復至原來獲批准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