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滲水構成衞生妨擾,聯辦處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相關條文行事。 如滲水情況輕微或屬間歇性,或調查未能找出滲水源頭,聯辦處會終止介入。 滲水大多是由欠妥的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滲漏造成,通常簡單修葺工程便可糾正。 業主應直接聘請建築技術人員或持牌水喉匠,確定滲水原因,迅速加以修理。 請參考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及屋宇署組成的聯合辦事處(聯辦處)編印的「自行勘測滲水」小冊子內的檢測方法。 註1:管理委員會中拒絕修繕的成員,就拒絕修繕後所增加的損害,對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在不能理解,為何要拒絕這位讀者「自費施作」的請求。
經手過上百件訴訟案件,專長為不動產、商務契約、勞資訴訟/非訟事件,刑事吸金/詐欺案件,深刻瞭解到法律跟買保險是一樣的,好好安排,有備無患。 雙方訂定施作細節,包含施作日期與項目、天數、用料品牌和其他細節。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您可以在報價的階段詢問專家是否有提供保固,並請專家在報價單上註明保固的內容。 在陳律師耐心傾聽,設定戰略目標,細心分析的努力下,本人最終仍然達到本人所需要的目標,並比目標更多,實在有夠厲害,相信他們準沒錯。 感謝巽耘法律事務所 陳秉榤律師,回想起2016年春天,徬徨無助,鎮日心神不寧,正是我的心情寫照。 深受債務糾紛困擾,幾經看不到未來,多虧陳秉榤律師不遺餘力、居中協調,並給予莫大的心理建設。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樓上漏水、樓下急跳腳! 4步驟處理有效又安心
……而公寓大廈之外牆,係建築物主要構造,為維持建物安全及其外觀所必要的構造,性質上應亦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而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應認屬共用部分。 至上訴人雖提出內政部85年9月9日台內營字第 號函認公寓大廈之外牆面應屬專有部分,然上開函釋與本院前揭認定不符,本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須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原來是冷氣管線惹得禍,正常來說管線應該要接到排水孔裡面,但樓上的住戶直接把冷氣排水管攤在陽台上,任由它流,長時間下來,這些水滲透到地面慢慢延伸滲透到主臥房的天花板,導致漏水,幸運的是,樓上住戶把冷氣排水管線連接到排水孔後,漏水範圍沒再擴大就沒有維修問題,但其實類似情況在生活中時常上演。 當樓下住戶發現樓下天花板漏水了,馬上聯想到樓上浴室漏水,氣急敗壞地和樓上住戶理論,只是意氣用事的結果就是敗興而歸。 試想一個陌生人帶著情緒告訴你「我是你樓下住戶,你家浴室漏水到樓下!快點處理別造成我的困擾!」你也會覺得莫名其妙吧!
- 一、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至於如果滲水地方是自己入契天台,而並非由「其他單位」所引致又如何處理?
- 而所謂保存行為,指保存共有物及其權利免於毀損、滅失或限制之行為,係以維持現狀為目的;簡易修繕,則以換修破碎之門窗、整修阻塞之水管為其著例。
- 但若調查期間,滲水情況有改善、或未能找出源頭,「聯辦處」會終止調查。
- 「聯辦處」人員會委派顧問公司職員,按個案進行以下一項或多項測試,同樣地會到訪涉事單位一至兩次,有機會需反覆再作測試。
- 他多番向法團要求別找清維修公司的尾數,以保留資金作處理漏水問題,怎料法團卻在不知不覺間已找清尾數,現時陳先生只能獨自處理。
雖然A先生可以跟前屋主主張瑕疵擔保權利,主張減少價金的損害賠償。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但如果要根本的把漏水修復完成,A先生仍需對法律上負有修繕責任的人,如管委會或是樓上住戶,請求他們修復漏水問題。 王先生依前揭民法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等規定,得請求所受損害之賠償,包括:修繕費用及裝潢毀損之賠償,然而請求「價額」多少才合理? 可請水電行、裝潢公司、防水工程公司開立修繕之「估價單」,以供法院參考。 但是當事人如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得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之心證定其數額。 第一、「非進入4樓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3樓專有部分」,4樓住戶依法有容忍王先生進入其房屋為修繕工程之事實。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 屋主泣訴千萬豪宅漏水1年修不好 賠償兜不攏上法院
另修繕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後段規定,除可歸責於某區分所有權人或某住戶之事由所致,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外,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因此,一旦發現漏水,請先確認屋頂平台是否屬於社區的「共用部分」,並請相關專業人士評估。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若能證明漏水原因與住戶無關,如因房屋老舊、年久失修所致,而非住戶使用不當使用等原因時,管委會便有修繕、管理、維護的義務,住戶有權要求管委會負責修繕。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假如管委會拒絕修繕,建議可蒐集相關證據,聲請法院「請求修復漏水」。 月間向基隆市暖暖區調委員會申請調解,惟被告並未到場亦未處理本件修繕事宜之事實,有前揭存證信函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顯見原告並非未通知被告即擅自進行本件修繕工程。
有見及此,建築物管理條例於1993年加入了34H條款,訂明即使公契內並無列明,對建築物任何部分擁有獨有管有、使用、佔用或享用權的人,須負上該部分的維修及保養責任。 不過,如果涉及供水喉的滲漏問題,更換明喉的費用會由$8000起,如要更換供水藏地暗喉,費用則由$2,5000起跳。 此外,亦有其他漏水維修工程,例如地台防漏層,屋頂防漏工程,灌漿,打防水針等,視乎滲漏的情況而定。 如果確認單位屬漏水源頭,業主就要在在指定限期內,解決漏水問題,否則或受檢控,最高可被罰款$25,000。 不過,如果未能找到確實證據證明漏水源頭、或判定漏水情況輕微,未有構成滋擾,滲水辦都會停止調查,業主毋須作出行動。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專有部分篇
經查,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水管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原告因而受有損害乙節,已如前述,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4條前段規定,對原告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依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繕系爭3樓房屋之損失28 ,378元,亦屬有理。 公寓大廈之「頂樓平台」係屬共用部分,其修繕責任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由管委會為之,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802號民事判決參照)。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此項相鄰使用權,是加在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一項負擔,應限於「必要範圍內」,才能這樣做,不宜讓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負過重之容忍義務。
公寓大廈的「外牆面」(大樓外牆)是不是全部都是第七條所定、屬於共用部分的「承重牆壁」的牆面? 即使不是「承重牆壁」的一部,以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將「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並列的立法,顯見公寓大廈之「外牆面」仍然不會是個別區分所有人的專有部分、而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人所「共用部分」。 房屋如非王先生居住處所,平日係供出租之用,漏水確實造成房客提前解約(終止租約),及日後出租不易之損失,應認王先生受有此部分損害。 因此,如王先生主張其原將房屋出租,月租2萬元,租期尚未屆滿,惟因房屋漏水不適人居,房客乃提前解約,致王先生受有例如8個月之租金損失(共計16萬元)。 此外,前租約租期屆滿後,亦因漏水未能「以原租金月租2萬元」再行出租,此租金損失亦可請求。 王先生可提出提出租賃契約、提前解約證明,必要時並請房客到庭作證以為憑據(臺北地方法院88度訴字第1994號、92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判決參照)。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屋頂防水價格
如果苦主單位天花未經裝修,而天花滲水為不可預見的意外,而該意外又在火險保障範圍內,保險公司便會支付重新裝修天花的費用。 而家居保只會保障因意外導致的財物損失,除非漏水問題令大家的家居財物如電器、珍貴收藏有所損毀,否則單位漏水引致的費用主要由火險承保。 天花板漏水樓上不處理,即使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樓上漏水也不願理會,只能寄出樓上漏水存證信函限期改善。 共用部分之修繕,如涉及「重大修繕或改良」,依本條例第11條之規定,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始可為之。
- 如陳太太經努力協商後均未能順利取得全體1-5樓所有人就修繕頂樓之同意及修繕共識,為免漏水問題所致損害持續擴大,可先行修繕,以維居住衛生安全之權益。
- 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 不少人亦表示滲水辦人員有時較為馬虎,例如單位只有部份位置濕度超標,惟滲水辦檢測時未能發現,導致未能進入第二階段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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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壁癌已經影響牆體結構,就需要拆除至紅磚面重做水泥打底,重做水泥牆面價格約在$3,000~$4,000元/坪。
- 大樓外牆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均不具有獨立性,應認為屬於共同使用部分而不能單獨成為所有權之客體。
但若調查期間,滲水情況有改善、或未能找出源頭,「聯辦處」會終止調查。 「去水」則包括洗手間污水;「地台」則指浴室底的污水;「外牆滲水」則因外牆出現裂紋,雨水經由裂紋滲透入屋。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他在十年前搬入太子一個頂層連天台單位,五百幾呎單位空間寬敞,入屋客飯廳,旁邊一列窗可遠眺旺角花墟景色,一直也是相安無事,但自從六年前大廈進行大維修後,有一次下雨天發現主人房牆身濕透,自此每逢下雨天總有滲漏。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大樓頂樓公設漏水、樓上浴室漏水責任關前屋主什麼事?
遇到此種狀況,可以請管委會協助告知樓上住戶並商討修繕費用等事宜,如果樓上住戶拒絕接受漏水檢測,且不願意調解,就需要進入法律程序。 通常漏水訴訟會持續1~2年的時間,期間法院會指派鑑定單位到場勘驗,法院會依照勘驗結果進行判決,不過在此之前需要支付$20,000~30,000元/坪左右的鑑定費用給鑑定單位。 本網站之前發表過樓層與樓層住戶間,因為漏水問題如何求償問題,今日適逢見到網友分享一則新聞,報導住頂樓的住戶漏水,透過法院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求償成功的判例,提供網友們參考! 資料來源:Yahoo新聞網 分析本案住戶求償勝訴原因,參考法院判決書綜合整必勝流程…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這個規定是關於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召集)的問題,顯然與讀者所問的修繕問題無關。 最後,由於公契條款牽涉較複雜內容,加上對「外牆」一詞亦沒有清晰定義,業主們在不同情況下應就個別公契內容、相關法例,甚至法庭裁決作出研究,及尋找專業人士的意見。 以樓下天花漏水為例,如果漏水源頭為地台喉管、去水隔氣等等老化破損,只需更換新部件即可,費用約由$2000至$4000不等。 由於「來水」滲漏往往是持續、水量較大,濕度較高,甚至會看見水錶會見到郁動,故可採用「反向壓力測試」,也就是俗稱「谷磅」來檢查懷疑供水喉管滲漏問題。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滲水問題
另外,重視結構安全的買方,也可以掀開天花板的輕鋼架或通風口的蓋子檢視鋼筋水泥是否有剝落的現象,這些都是看屋必須注意的細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外牆應屬於別共有之部分,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管委會修繕之。 在A先生的案例裡,其實仲介搞錯了一個觀念,就是公共設施雖然屬於管委會依法應維護、修繕的範圍,但A先生付給前屋主的價金中,買賣範圍當然包含了這個電梯大樓的「公共設施」(共用部分)。 在公寓大廈裡常見住戶糾紛之一,就是監視器的裝設侵犯他人的隱私權,要如何做才不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呢? 本日聯合報刊登一則有關因裝設監視器不當,導致必須拆監視器及賠償對方2萬元的報導 … 如不幸為地板與天花之間的防水層未做好或年久失修,重做防水乃一大工程,源頭單位最好先向負責單位家居保險的保險從業員查詢如何處理,並了解第三者責任條款保障下所須承擔的責任。
注意:你有權利告知樓上必須修復,但你卻不可以規定樓上如何修復,由誰修復,作法與材料。 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分之3以上之同意行之。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公寓大樓外牆歸屬
而系爭屋頂平台之修繕、維護本屬被告之責任,原告已先向被告反應漏水情事,於被告遲未為積極處理後,始委請證人許金成進行修繕,自不得要求原告於此情形仍須等候被告指示而任令系爭屋頂平台漏水。 又原告修繕系爭屋頂平台係為被告盡公益上義務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修繕義務所為之管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因此先行墊付之修繕費用,縱違反被告之意思,仍得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所謂「必要範圍內」(或「必須」),係指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4樓住家),即無法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3樓住家)或設置管線之情形而言,例如:樓上住家浴室馬桶漏、且地板之防水層損壞,造成樓下住家漏水,非從上層修繕即無法止漏者。 (若依施工方法,樓下住戶即使不進入樓上住家,亦可完成修繕;其要求進入樓上住家,僅係為減少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之時間或費用者,即不能認為有進入之必要。)(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10號、93年度簡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參照)。 大樓外牆漏水判例 又因須進入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內修繕,始能阻絕漏水,然被告屢經原告催告修繕,仍置之不理。 且系爭4樓房屋及系爭3樓房屋之修繕工程項目及修繕費用各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內容。
法官說,住戶下雨時會漏水,是因為大樓的通氣窗、樓梯捲門門縫、地下室外牆及一樓 … 大多數人以為大樓全部外牆都是共用部分,因此主張外牆漏水管理委員會要修,磁磚脫落砸傷路人自己不必負責、該用公共基金來賠。 張先生遂向管委會起訴,第一審經法院認為大樓外牆屬於共用部份,應由管委會修繕,而判決管委會敗訴;管委會請律師提起上訴,而因一般觀念都認為大樓外牆是共用部 …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