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2024詳細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大荷重值所得之值。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第3條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第二百八十一條: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施工架、模板支撐事前由專業人員設計,工地確實依施工圖施工,作業前並經作業主管檢查確認合格後才可使用。 雇主對於待裝卸之貨物,每單件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以機械、手推車或其他方法代替人力運搬,不得強迫勞工背負。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對勞工應實施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將施工中之注意事項列入訓練教材,提高勞工安全衛生知識。 第九十一條: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為防止與吊架或捲揚胴接觸、碰撞,應有至少保持○. 二五公尺距離之過捲預防裝置;並於鋼索上作顯著標示或設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所引起之損傷。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碼頭從事裝卸作業,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船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起重機具或絞盤之原動機排出廢氣或蒸汽妨礙工作者之視線;雇主使勞工從事起重作業者,亦同。 港區作業場所及碼頭通道之危險部分,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設置充分之照明,採取安全有效之照明方法。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觀念隨身卡】- 吊掛作業安全實務:讓吊掛不再提心吊膽

雇主對於實施營建用提升機之豎坑或基底部分打掃作業時,應於搬器下方
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
落下。 但實施檢修或調整等作業
時,經採取足以防範人員墜落或物體飛落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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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式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之端邊與通往該駕駛室(台)之人行道
端邊,或起重機桁架之人行道端邊與通往該人行道端邊之間隔,應在
零點三公尺以下。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第63條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使其辦理下列事項:一、確認起重機具之額定荷重,使所吊荷物之重量在額定荷重值以下。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
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
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
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
重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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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 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所定起重升降機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 吊掛事故預防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雇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資料。 第47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以吊物為限,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第48條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第41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但必要時,經採取下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我們除了落實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讓勞工瞭解高處作業的潛在危害,並設置安全防護設備外,對於高處作業應依規定辦理,以避免事故發生。 (1)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類: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吊掛作業關鍵作業事項

第5條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吊掛作業安全作業標準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第4條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 上午11時50分許,當工人要離開的時候,其中一人不慎將鋼筋架的假固定斜撐架踢到而脫落,造成還未綁好的鋼筋整座倒塌下來,使得在墩柱內的七名泰勞被壓到分別受輕重傷。 意外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立即將他們緊急送醫急救。 對於架空電線之接近場所使用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該作業之勞工於作業中有身體等之接觸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應於該電路四周裝置 絕緣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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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檢修、調整、操作、組配或拆卸等,應依下列規定:一、從事檢修、調整作業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第21條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但吊舉物之下方已有安全支撐設施、其他安全設施或使吊舉物不致掉落,而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為防止捲上用鋼索、橫行用鋼索通過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而發生破損飛落或鋼索震脫彈出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從事貨櫃裝卸、
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
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 但除使用
移動式起重機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者外,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
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仍不得使用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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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各該機件之位置及構造確無妨礙工作者作業安全者,不在此限。 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依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以3個主要階段而言,安裝起重機具是較為安全(或說相對較不危險)的步驟:主要針對機具之本身結構安全、機械性能、吊掛器具或配件是否安全及符合規定為主,當然也包括應事先檢討整組起重機與結構體或與地盤結合之安全強度。 由於一般在安裝階段,大樓結構體尚未興建,現場大部分均有充分之空地可以供起重機具構件置放,同時因為安裝時之座落高度往往不高(移動式起重機可施行範圍),因此本階段是較為『不危險』的階段。 經交叉統計分析發現,職災好發時段為10 時至12 時(占28%),發生頻率最高之族群為工作年資未滿半年、未受過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年齡在41至60 歲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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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
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