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根據房屋署「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鑑於離婚問題複雜,房署會視乎個別情況,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 若分拆戶獲配另一公屋單位,原住戶和分拆戶須在富戶政策下每 2 年進行一次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包括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 事實上,申請公屋分戶的理由,較多情況涉及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不和或暴力。 房屋署為防範不幸事件(再次)發生,或會酌情考慮為涉事家庭分戶。 例如最近有一宗個案,公屋寓所女事主遭受胞兄性侵,法庭促請社署及房屋署為事主安排分戶。 申請公屋分戶須有充分理據及值得體恤的理由,因分戶政策是房屋資助的一種,當申請者獲分配另一單位,變相延長其他公屋申請人的輪候時間。
- 房 屋 署 接 獲 有 關 推 薦 後 , 會 向 當 事 人 進 行 詳 細 資 格 審 查 , 並 向 合 資 格 的 當 事 人 編 配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單 位 。
- 如輪候期間經濟收入有所改善,不妨留意二手市場放盤,若找到劈價盤,隨時可低市價一成買入,即上千居物色各區私樓筍盤。
- 公屋計分制中,18歲的一人申請者會以0分起步,每年長一歲加 9 分,即 19歲時得9 分,20歲得18分,21歲得27分,如此類推,直至59歲為止(年滿60歲時,申請會自動轉成「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申請)。
- 事實上,申請公屋分戶的理由,較多情況涉及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不和或暴力。
- 若因結婚、生育及家庭團聚等原因而令居住環境變得擠迫,在此情況下應申請房委會轄下的調遷計劃,申請遷往較大單位,而非申請公屋分戶,除非申請者為必須遷置類別合住戶,房署會優先處理他們的公屋分戶個案。
- 房屋署為防範不幸事件(再次)發生,或會酌情考慮為涉事家庭分戶。
此類租戶是指過往因受清拆或舊區重建等影響,而被調配與無關係人士或非直系親屬合住的公屋戶,屬優先處理的分戶申請。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轄 下 各 綜 合 家 庭 服 公屋分戶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的 名 單 可 在 此 下 載 。 但之後房署方面又表示由於戶主即父親不願簽任何文件,所以無法分戶。 樓主形容「成件事企咗係度」,父親想霸住間屋,不願意搬去中轉屋,更反過來建議母親考慮搬去中轉屋。 樓主表示自己、老婆、囡囡,加埋爸爸媽媽五個人住在一個4至5人的單位。
公屋分戶: 甚麼是「住宅物業權審查」?
若因結婚、生育及家庭團聚等原因而令居住環境變得擠迫,在此情況下應申請房委會轄下的調遷計劃,申請遷往較大單位,而非申請公屋分戶,除非申請者為必須遷置類別合住戶,房署會優先處理他們的公屋分戶個案。 公屋戶主去世或遷出後,單位的租約可無條件地批予在單位內居住亦是認可成員的戶主配偶;倘若戶籍內並無戶主的在生配偶,有關的租約亦可批予在單位內居住的其他認可成員,但他們須接受「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包括入息及資產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以釐定他們批出新租約的資格及應繳的租金水平。 根據房屋署的公屋「分戶政策」,若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柢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房委會會按其特殊情況作出考慮,並在有需要時轉介予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
-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轄 下 各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的 名 單 可 在 此 下 載 。
- 根據房屋署的公屋「分戶政策」,若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柢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房委會會按其特殊情況作出考慮,並在有需要時轉介予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
- 有關申請會即時被納入非長者一人申請的配額及計分制,按遞交原來申請時的年齡計分,而所累積的輪候時間亦會全數計入新申請類別中。
- 入住租住公屋的夫婦如婚姻出現問題導致離婚,而其中一方需要遷出,夫婦二人自行達成協議後,便可申請更改租住權。
- 視乎申請者身份,有不同的審查要求,以確保公共房屋資源不被濫用。
- 但之後房署方面又表示由於戶主即父親不願簽任何文件,所以無法分戶。
- 樓主表示自己、老婆、囡囡,加埋爸爸媽媽五個人住在一個4至5人的單位。
「 體 恤 安 置 」 並 不 是 一 般 的 公 屋 申 請 , 而 需 由 專 業 社 工 或 授 權 人 士 為 個 案 作 全 面 評 估 。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負 責 向 房 屋 署 推 薦 個 案 。 房 屋 署 接 獲 有 關 推 薦 後 , 會 向 當 事 人 進 行 詳 細 資 格 審 查 , 並 向 合 資 格 的 當 事 人 編 配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單 位 。 社 署 和 房 屋 署 已 設 立 跨 部 門 的 轉 介 機 制 處 理 有 關 公 屋 調 遷 、 分 戶 、 加 戶 , 以 及 有 關 公 屋 租 戶 或 公 屋 申 請 者 的 其 他 房 屋 援 助 的 特 別 個 案 。 根 據 既 定 的 機 制 , 公 屋 租 戶 及 公 屋 申 請 者 的 相 關 公 屋 安 排 申 請 會 先 由 房 屋 署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及 批 核 。
公屋分戶: 公屋分戶申請資格
Facebook專頁「生仔要考牌系列」日前轉載了一個帖文,一名兩孩媽媽向網民請教申請公屋事宜,她表示,自己原與丈夫及孩子居於3人單位,現時生了BB變4人家庭,因而想問可否把自己和女兒兩人除名,再另外申請排公屋。 如輪候公屋期間需要地方暫住,你可考慮租住共居空間或其他平租選擇。 如輪候期間經濟收入有所改善,不妨留意二手市場放盤,若找到劈價盤,隨時可低市價一成買入,即上千居物色各區私樓筍盤。
然而仍有兩孩媽媽仍未知足,想將一家4口分戶,自己和女兒再排公屋,更在網上向人請教,結果被不少網民狂轟。 戶主可申請其家人或親屬在公屋單位內作有條件暫住,以便戶主獲得照顧;或讓戶主能照顧極需依靠戶主的近親。
公屋分戶: 申請公屋分戶理由
計劃申請人可自選單位,可供揀選的單位大部分是受歡迎程度較低的公屋單位,如凶宅、單位有過蟲患、鉛水等問題、處於偏遠地區等等。 公屋夫婦租戶如正在辦理離婚手續,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可向社會福利署申請「有條件租約」,暫住另一公屋單位。 如果已離婚,單位須要更改租住權,其中一方須要遷出,通常沒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須遷離單位,除非同時擁有部分子女的撫養權。
母親單方面想離婚,而樓主自己一家三口都想跟母親住,因為真係無辦法同父親相處。 房委會每月都會更新正獲安排詳細資格審查的申請人所達分數,如果數字與你所得的分數相近,證明你離審查不遠了。 有網民則認真討論,並表示即使離婚不可以分戶,除非有合理辯解,例如有人離婚後患上癌症,向區議員求助後成功上樓。
公屋分戶: 離婚公屋分戶|母單方面欲離婚 父不願簽紙分戶 或全家無家可歸
通過審查及批准後,分拆戶可獲兩種選擇:選另一公屋單位 或 以綠表資格(有效期一年 )申請其他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是對申請者的物業權益進行審查,包括是否擁有或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權益;是否已簽訂任何協議購買香港住宅物業;是否持有任何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 50%以上股權等等。 若入住租住公屋的家庭成員人數增加,例如:嫁娶、生育及家庭團聚等,而令居住環境變得擠迫,可以申請調遷,以紓緩居所擠迫。 入住租住公屋的夫婦如婚姻出現問題導致離婚,而其中一方需要遷出,夫婦二人自行達成協議後,便可申請更改租住權。 上樓速度加快,兼可自選單位,缺點是計劃提供的單位均有一定負面因素。 房委會亦會以分數列出非長者一人申請的編配進度,你也可參考一下審查完成至獲配房之間的分數相差多少,大約計出相隔需時多長會獲得編配單位。
原屬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即受清拆或舊區重建等影響,而被安排或自選,與無關係人士或非直系親屬合住公屋單位的單身人士),如基於需要理由(例如住戶間出現紛爭、因增加家庭成員後引致擠迫/不便等)而提出分戶要求,我們會優先考慮及處理他們的分戶申請。 若家庭提出分戶要求,除了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原住戶和分拆戶分別都需要接受入息及資產限額審查,並符合「住宅物業權審查」規定。 若分拆戶獲配另一間公屋單位,不論原住戶和分拆戶,均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
公屋分戶: 公屋分戶申請 2022
如申請者屬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要求編配另一單位的分拆戶須通過「住宅物業權審查」; 如屬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原住戶和分拆戶均須接受「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 是對申請者的入息及資產淨值進行審查,為經修訂後的「富戶政策」所用的水平。 以最新公屋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為基準,公屋住戶的入息不得超出入息限額之 5 倍,而家庭總資產淨值不得超出入息限額之 100 倍。
母親單方面離婚之後,樓主母親聯絡房屋署希望可以幫忙處理分戶,當時離婚紙一出,房署主任出面上門和父親討論,表示會再轉介給社工處理。 公屋分戶|有網民在香港討論區中表示一家住公屋母親單方面離婚,但父親唔肯簽任何文件,導致分戶有困難,樓主形容成件事企咗係度。 一家三口更可能會因此無家可歸,到底公屋分戶可以如何處理,又是否會分到多一間屋? 有關申請會即時被納入非長者一人申請的配額及計分制,按遞交原來申請時的年齡計分,而所累積的輪候時間亦會全數計入新申請類別中。 如未能符合優先配屋計劃,房委會每年亦會發信予輪候中的申請人參與「特快公屋編配計劃」。
公屋分戶: 離婚可申請公屋分戶嗎?
申請公屋分戶須基於充足理據,通過嚴格審查後才可獲分配另一公屋單位 (俗稱分戶),或批准申請其他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讓住戶成員分開居住 。 視乎申請者身份,有不同的審查要求,以確保公共房屋資源不被濫用。 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蒂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可以申請分戶,將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租戶在入住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後,若家庭狀況有所變更,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並根據現行政策和程序作出相關的申請,以便更新有關記錄。
然而,後者可以授權房委會把其個案轉介社署,以便獲得適當援助。 倘若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及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公屋申請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和「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以考慮分戶申請。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 如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由引致家庭狀況有所改變時,戶主必須立即通知所屬屋邨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以便我們按現行政策處理其個案。
公屋分戶: 優先配屋計劃 / 特快公屋編配計劃
公屋計分制中,18歲的一人申請者會以0分起步,每年長一歲加 公屋分戶 9 分,即 19歲時得9 分,20歲得18分,21歲得27分,如此類推,直至59歲為止(年滿60歲時,申請會自動轉成「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申請)。 公屋分戶 一般來說,我們不會主動就戶主夫婦離婚後,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公屋單位。 不過,如果雙方因離婚而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權達成協議,我們會按現行離婚政策處理。 現時的調遷計劃包括天倫樂調遷計劃、公屋租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及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邨內調遷、大型維修或改善計劃的調遷安排等等,詳情可瀏覽房屋署網頁。 若遷出一方有急切住屋需要,可向房署申請新界區中轉房屋,而非申請公屋分戶;急切性較低者可按「單身人士輪候登記冊」申請公屋,縮減最多3年的輪候時間。 公屋分戶其實是迫於無奈的選擇,不可隨便濫用;同樣地,公屋申請是給予有居住需要的基層市民,如經濟能力超出公屋入息及資產限額,應留意其他資助房屋,或在二手市場搵樓,即上千居物色各區私樓筍盤。
此類租戶須要具備值得體恤的理由,即使最終未能符合分戶政策申請資格,房委會或會按其特殊情況,決定是否交由其他政府部門 (例如社會福利署) 公屋分戶 跟進。 公屋分戶 樓主表示自己本身都已輪候了公屋3年,想問問大家有甚麼方法可以分戶和母親一起住。 其他網民就表示,如果一離婚就會分多間公屋,未免太著數,個個人都走去離婚,分戶其中一方應該要自己搵地方住。 樓主指父親本身是戶主,父親拒絕簽任何文件,拒絕理任何事情,包括離婚文件、分戶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