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條雇主對於吊籠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第98條雇主對於吊籠之構造,應符合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99條雇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前項固定處之支撐強度,雇主應事前確認該建築物或構造物相關結構圖面資料。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雇主於營建用升降機設置完成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外國進口者,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三、營建用升降機明細表(附表二十二)。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在(吊車)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 中華民國勞工教育協 …的討論與評價
然前述資格取得並未如同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須先經訓練再報名測驗取得資格,從業人員只須依其需求報名重機械技術士檢定,通過檢定即取得操作資格,詳如表6所示。 人字臂起重桿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於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公告,採單一級實施測試,並曾於七十五年、八十三年、九十年及九十三年間四度修正。 工作範圍:各種人字臂起重桿之操作、吊掛、指揮及作業上必要之檢點、調整、維護、附件拆裝等工作。 |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七章簡易提升機.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不得超過積載荷重。
- 雇主對於可搬式吊籠懸吊於建築物或構造物等時,應考量吊籠自重、積載荷重及風力等受力情形,妥為固定於具有足夠支撐強度之處。
- 雇主變更營建用升降機之搬器、配重、升降路塔、導軌支持塔或拉索時,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
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
施。 -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 事業項目服務證照考試就業資訊考試輔導 …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如擬恢復使用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工地除前述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教育訓練規則第14、16條規定,工地從事吊掛、堆高機、高空工作車等作業人員等也須具備資格或受相關訓練,方能執行作業。 相關作業內容、訓練及資格規定整理如下文及表5。 對於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資格取得,依勞動部規定都要經過法定訓練及測驗,方能取得合法操作資格,其目的是透過訓練讓勞工了解法規及事故原因、預防與處置。 然上述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的測驗方式分別於民國101年及104年改為技術士檢定,其操作資格為取得技術士證,已非以往所認知之結業證書,相關測試規定詳如下表2。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移動式起重機證照種類
本規則所稱吊升荷重,指依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
等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荷重。 具有伸臂之起重機之吊升荷重,應依其伸臂於最大傾斜角、最短長度及於
伸臂之支點與吊運車位置為最接近時計算之。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訓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辦理。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在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後,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需參加核可訓練機構的複訓課程,並經測驗合格後,始得換領有效期間二年之複訓訓練證明書。 而複訓訓練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亦同。
檢查機構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並應事先備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雇主於鍋爐竣工檢查合格後,第一次定期檢查時,應實施內、外部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後,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內部檢查期限應依下
列規定:
一、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所附屬鍋爐、或發電用鍋爐
及其輔助鍋爐,每二年檢查一次以上。 二、前款以外之鍋爐每年檢查一次以上。 前項外部檢查,對於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鍋爐,得延長其期限,
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 雇主於鍋爐設置完成時,應向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未經竣工檢查合格
,不得使用。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在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的討論與評價
學歷畢業科系與報考項目從事相關工作資歷(年)專科相關4非相關6技術學院或大學相關3非相關5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並以在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報考特殊規定職類檢定須符合具有特定條件。 年齡、學歷、受訓後領有該職類訓練期滿證明及結業證明資格,得參加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技術士證照可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及單一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可直接報考(部分乙級職類報考資格有特殊限制),甲級必須有相關工作經驗才能報考。 利用「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申請服務,申請人如不依受理機關規定於一定期間內領取辦理結果或補足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或繳費,受理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終止申請人利用「市民服務大平臺」辦理申請案件權利。
第一項之檢查,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
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
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二、移動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檢查機構實施鍋爐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
,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項
:
一、機械性能試驗片。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營建用提升機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
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具有吊臂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於其最小傾斜角狀態下,依其構造、材質
,於其工作台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僅供下降使用之吊籠之積載荷重,指依其構造、材質,於其工作台上乘載
人員或荷物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遭受瞬間風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第 二 節 移動式起重機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
附表三十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型式、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六、以熔接製造或修改者,應檢附熔接人員資格證件、熔接程序規範及熔
接程序資格檢定記錄。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
證明(附表二)。
雇主於吊籠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吊籠定期檢查申請
書 (附表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檢查或檢查不合格
者,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定期檢查,應就該吊籠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項
目實施檢查。 前項荷重試驗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規定。 吊籠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
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吊籠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升降路或搬器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變
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
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固定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竣工檢查
前項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準用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長為五年。 雇主於高壓氣體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
申請書 (附表四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構造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並應事先備妥下列事項:
一、將被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使其預先將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
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前項外部檢查,對發電容量二萬瓩以上之發電用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延長
其期限,並與內部檢查同時辦理。 製造第一種壓力容器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
構造檢查。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在安裝前,
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檢查合格戳記 (附表三十四)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熔
接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
鍋爐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
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第四章 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第一項構造檢查項目為施工方法、材料厚度、構造、尺寸、最高使用壓力、強度計算審查、人孔、清掃孔、安全裝置之規劃、耐壓試驗、超低溫設備之絕熱性能試驗、胴體、端板、管板等使用之材料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