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僱人士勞工法例11大分析2025!(小編推薦)

僱主必須填妥指定通告,訂定受僱青年的許可工作時數、用膳或休息時間,及休息日的安排。 除非事先通知勞工處和填寫一份新的通告,否則不得更改。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男性僱員如果有子女於2019年1月18日或之後出生,在按《僱傭條例》的規定通知僱主後,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而享有五天侍產假。 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有權在每七天內享有一天休息日。 休息日的定義為一名僱員有權在不少於24小時內不用工作。 但是,並不是任何單一因素可作區別,某個因素該佔多大的比重也沒有一成不變的定律。

  • 僱員在考慮轉為判頭或自僱人士身分前,必須審慎評估利弊,包括可能因而喪失的僱傭權益。
  •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的意見後指定。
  • 僱主如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 因此,當雙方簽訂合約時,懂得分辨自己是受僱的「僱員」或是「自僱人士」是非常重要。
  • 不論僱員所交出的證明書是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簽發,僱主可在收到有關證明書的 14 天內,自費安排僱員接受由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進行的另一次身體檢查,以就僱員是否永久不適合擔任有關工作獲得另一意見。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爲產假開始的日期。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 7 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 14 星期產假的打算。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 13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個月糧、年尾花紅等,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勞工法例及指引

就一份在解約通知期方面沒有明示協議的固定期限合約而言,如該合約為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上述兩個圖表所列之規定亦會適用。 簡單來說,自僱人士是為自己工作,而不是以僱員身分受僱的人士。 在分辨獨立個案時,我們應該衡量所有有關的因素,並分析有關工作在實際情況中的工作模式。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僱主不可以單方面將僱員轉為判頭或自僱人士,否則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及普通法,向僱主追討補償。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僱主不應藉強積金計劃的推行,單方面將他的僱員轉為「自僱人士」。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而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削減員工的薪酬或福利,而僱傭合約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這些更改,便可構成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 僱主不能強行把僱員列作「自僱人士」而逃避他們在勞工法例下所應履行的責任。 僱員在考慮轉為判頭或自僱人士身分前,必須審慎評估利弊,包括可能因而喪失的僱傭權益。 如僱員不同意,僱主不可以單方面將僱員轉為判頭或自僱人士,否則僱員可視乎情況,根據《僱傭條例》下有關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的規定,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聘用外傭需要多少費用?

「零工經濟」近年大行其道,統計處資料顯示,2017年全港有79萬名兼職工、臨時工、合約工、自僱人士,為僱主在招聘時提供更具彈性及成本效益的人力資源選擇。 不過,有勞顧會勞方代表憂慮最低工資實施後,會有更多不法僱主利用假自僱逃避法例責任,假自僱情況可能惡化,促請勞工處加強監察,並考慮透過法例杜絕假自僱情況。 勞工處承認因舉證困難而未能向每一宗涉嫌假自僱的僱主提出檢控,但認為目前假自僱情況並不嚴重,亦無意立法界定何謂自僱,認為會更加容易造成剝削,當局會繼續監察有關情況。

僱員在僱傭合約成為「連續性」前,是否享有休息日,須視乎其僱傭合約內,有沒有訂明可享有休息日。 如根據其僱傭合約,僱員可享有休息日,即使在其僱傭合約成為「連續性」前,亦可按合約享有休息日。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HKESE 香港自由工作平台

疫情改變港人的生活,在數碼平台的推動下轉讓,產生了大量新生意工作從業者,但大部分都是自僱人士。 有工會認為,政府應幫助業界釐清自僱關係的標準,在清晰的標準下才能談論保障。 亦有保險界人士表示,面對新興行業,政府毋須伸手過長,應由自由市場先發揮轉讓作用,工作風險較高的工作至少可自行購買意外保險作為保障。 凡獲准以訪客、學生、僱傭工作等條件在港逗留的人士或旅行證件/「電子簽證」上載有「持證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的人士,如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均不可合法受僱。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或屆滿日起計不多於七日內繳付有關款項。 例如,自備生產工具及材料之員工比較可能是根據獨立承包商之服務合約受聘;而由僱主提供所有生產工具及材料之僱員,他們較可能是根據僱傭合約受聘。 住所及膳食:你須為外傭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免費膳食(或不少於每月港幣1,196元的膳食津貼),以及外傭自原居地到香港及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外傭)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若僱主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期限屆滿日之前不少於 7 天,以書面要求僱員續訂合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僱員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僱員無權獲得遣散費。 或之後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以及尋求復職或再次聘用,勞資審裁處如認為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屬恰當及切實可行的話,可無須先取得僱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該命令。 如僱主最終沒有履行有關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此外,勞工處積極推動僱主採納良好人事管理措施,吸引和挽留人才,增強競爭力。 僱員千萬不可接受一些需要自行負擔部份營運成本 (例如職業司機支付油錢)的條款,否則可能因要承擔財政風險而被裁定為自僱人士。 (1)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2)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但僱主應該留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採用。 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多於歇業期日數,可在歇業期後的第一個工作天開始,放取超出歇業期日數的有薪年假。 有關在共同假期年開始前已按比例計算的年假,僱員可選擇與僱主商議後放假,或將之累積,與來年可享用的年假合併。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自僱人士合約樣本: 勞工處自僱人士合約 僱傭合約

無薪假期的安排必須獲得僱傭雙方同意,僱主不得單方面強逼僱員放取無薪假。 如僱員按合約規定享有休息日的工資,他可要求僱主支付休息日薪酬。 僱主如沒有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便不應扣除僱員的病假額。 (1) 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2) 工資期;(3)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及(4) 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分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僱傭條例》只適用於僱主以及其受僱之僱員,換句話說自僱人士是不能享有《僱傭條例》所賦予的權利、利益及保障。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 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 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合資格僱員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或其僱傭合約的終止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她可享有10星期產假薪酬。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勞資糾紛

過往,勞工處的職員在巡查一個棚架工程時,就發現一單懷疑使用虛假保單的個案。 勞工處其後將案件轉交警方跟進,最後拘捕了一名男子並落案起訴使用虛假文件,結果該負責人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自僱人士勞工法例 自僱人士的合約須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而且須視乎雙方的合作形式,是否存在僱傭關係,如果雙方實質關係無任何大改變,僱主仍需為該僱員供強積金。

  • 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香港所有僱主都要購買僱員補償保險(以下簡稱勞保),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及其他法律責任;但凡從事任何工作的員工,無論是全職還是兼職、工作時數的長短都應該受到保障。
  • Reap為你整合3個擬定合約時需注意事項,希望大家請人時,避免引起任何勞資糾紛,保障公司權益。
  • 休息日有薪僱員只領取產假薪酬無薪休息日無薪無薪(2)法定假日在產假期間的任何法定假日皆作產假的一部分計算,僱員無權要求另給額外或其他假日。
  • 在這些情況下,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為僱員所放取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紀錄。
  • 除了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否則僱主不可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