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2025介紹!內含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絕密資料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有關計劃利用流動應用程式將手寫發出違例泊車告票的程序數碼化,有助減少人為錯誤、消除對手寫文字的不同詮釋,以及提高整體準確性和減輕後端處理的人力資源。 香港警務處將於二○二○年三月十六日在灣仔、將軍澳及深水埗警區率先推行「電子定額罰款通知書先導計劃」。

  • 根據第款送達的通知書不得在自根據第3條發出的通知書的日期起計的6個月屆滿後送達。
  • 這制度包含逾50種交通違例事項,全部對道路安全有直接影響,每條違例事項所記的分數由3至10分不等,以下連結載有各違例事項及其所記的分數。
  • 如六個月檢控限期的最後一日是公眾假日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檢控限期將包括隨後並非公眾假日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一天在內。
  • 裁判官須安排將關於追討令的通知書,送達該命令所針對的人,而該通知書可藉郵寄往該人的地址而送達。
  •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可藉規例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訂明任何須根據或可根據本條例訂明的通知書或證明書;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收款人,以及指明繳付該等罰款的地點;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付款方式;及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而訂定條文。

如 ——有關的人因上述通知或許可,遵照傳票規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應訊;及該人在沒有提出辯護理據後,或在提出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辯護理據後,被裁定犯有關罪行,則審理有關法律程序的裁判官,須在任何其他罰則及訟費以外,另處與有關定額罰款相等的附加罰款。 如第款所指的人已按照第款繳付以下款額,則針對該人展開的法律程序即須終止 ——有關定額罰款;與該項定額罰款相等的附加罰款;及訟費$500。 第款所指的付款,須在有關傳票指明的有關的人出庭日期之前的2日之前,於任何裁判法院繳付,在繳款時,須同時出示該傳票。 第5部關乎法律程序的一般條文13.應當局申請而撤銷命令的權力(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在任何時間,裁判官可應當局提出的申請,基於良好因由而撤銷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任何飭令繳付定額罰款的命令;及在同一法律程序中根據本附表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 第款所指的申請可由申請人親自提出,亦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申請人提出;為了確保證人出庭,及概括而言為了有關法律程序的進行,裁判官具有任何裁判官在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聆訊一宗申訴時所具有的一切權力。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款所指的申請,須在自裁判官信納是根據第8條作出的命令所關乎的人本身知悉該命令的最早日期起計的14天內提出。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8條 定額罰款的追討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另外,告票上的帳類編號是02,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帳類編號則為04,兩者不可混淆。 以定額罰款的方式,懲罰亂拋垃圾或違例泊車的人士,已成為當代生活的慣例。 設立定額罰款是為了讓警務人員或某些其他特定公職人員,可以即場處理較輕微的反社會行為,以減少文書工作和開支。 如傳票已送達或當作已送達論,而你又未有按傳票上的時間及地點出庭應訊,法庭可向你發出逮捕令。

為確保證人出庭,及概括而言為了有關法律程序的進行,有關裁判官具有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聆訊申訴的裁判官所具有的一切權力。 11.覆核的結果凡有人根據本附表第10條提出申請,裁判官如信納申請人本身並不知悉有關繳款通知書,而申請人在其中並無任何過失,即可撤銷追討令。 如裁判官撤銷關乎某罪行的追討令,而申請人意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則該裁判官須給予該申請人許可,讓該申請人提出抗辯。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駕駛者被記滿15分

若你在一段兩年的時間內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會向你發傳票,你可能會被取消駕駛資格,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資格為期3個月,再犯則可被取消資格6個月。 若你被記了8分或以上,又不足15分,運輸署會向你發出一份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通知書上詳列你在兩年內因違例駕駛而被記的分數,並會提醒你再被記分的後果,希望你改善駕駛行為。 駕駛者如在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須取消他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不少於3個月。 有關其他可接受的付款方法,請參閱稅務局印花稅署所發出的繳費須知。 這制度包含逾50種交通違例事項,全部對道路安全有直接影響,每條違例事項所記的分數由3至10分不等,以下連結載有各違例事項及其所記的分數。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如裁判官撤銷關乎某罪行的追討令,而申請人不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 ——則該裁判官須命令該申請人在根據本段作出命令當日後的10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及如該申請人沒有在該限期內,繳付該項定額罰款,則該裁判官須命令該申請人即時繳付 ——該項定額罰款;與該項定額罰款相等的附加罰款;及訟費$300。 儘管有《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的規定,如裁判官根據第款給予許可,則有關法律程序可在該裁判官給予該許可當日後的6個月內展開。 如申請人沒有遵從第款的命令,則 ——就《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8條而言,該申請人須視為沒有繳付根據定罪而判決須繳付的款項;及該申請人可根據該條被判處監禁。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3條 公職人員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在不抵觸第7條的規定下,如某人接獲根據第款送達的通知書並已悉數繳付該通知書上所示的定額罰款,則不得就該通知書指明的表列罪行而檢控該人或將他定罪。 在某人已按照根據第6條送達他的通知書的規定,通知主管當局他意欲就有關表列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後,即使針對他的法律程序已經提起,該人仍可按照第款繳付該罪行的定額罰款及相等於該項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如該人亦同時繳付訟費$500,則該法律程序即告終止。 第款所指的付款須在有關傳票指明的出庭日期之前的2天前於裁判法院繳付,在繳款時並須同時出示該傳票。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違例者可以在告票發出後21日內按告票背頁所列明之付款辦法繳款。 及後可往事件發生地點所屬總區交通部報案室投訴上述違例事件、前往任何 警署報案室 舉報或致電 報案室 舉報。 如六個月檢控限期的最後一日是公眾假日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檢控限期將包括隨後並非公眾假日或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一天在內。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10條 法律程序的覆核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案件調查期間,你無須按照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上的指示繳交罰款或提出爭議,直至你被通知有關調查結果為止。 是項計劃將首先應用於發出違例泊車告票,利用科技將現時手寫發出告票的程序數碼化,以提高整體的準確性。 交通督導員將透過由部門提供的流動電話內的流動應用程式,輸入違例車輛資料,配合便攜式打印機於現場即時列印違例泊車告票。

車主應在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前繳交罰款或就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在法庭爭議。 否則,如警方調查後決定不撤銷有關通知書,便會按照法例向法庭申請命令,命令車主繳付雙倍定額罰款連訟費港幣1,080元。 任何公職人員如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某表列罪行,可發給該人一份採用訂明格式的通知書,讓該人有機會繳付就該罪行而訂明的定額罰款,藉以解除他可能因犯該罪行而被定罪的法律責任。 在不抵觸第7條的規定下,如某人接獲第款所指的通知書並已悉數繳付該通知書上所示的定額罰款,則不得就該通知書指明的表列罪行而檢控該人或將他定罪。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99G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 附表2 定額罰款

裁判官須安排將關於追討令的通知書,送達該命令所針對的人,而該通知書可藉郵寄往該人的地址而送達。 申請可在有關的人缺席的情況下提出,而律政司司長可委派任何人或任何類別人士提出申請。 8.證據證明書如有看來是經當局或經他人代當局簽署的、符合指明格式的證明書,述明第款的事宜,該證明書可在任何根據本規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有關事宜是 ——有關證明書指明的人,沒有在該證明書的日期前,繳付有關定額罰款;該證明書指明的人,沒有在該證明書的日期前,通知當局該人意欲就有關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及該證明書指明的地址,在該證明書內就該地址指明的日期,是該人的地址。 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 ——須推定有關證明書,是經當局或經他人代當局簽署的;及該證明書即為其內所述事實的證據。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9.遵從追討令或沒有遵從追討令的後果本條適用於追討令所針對的人。

4.如沒有繳付定額罰款等,當局可送達繳款通知書(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某人 ——就第6或8E條所訂罪行,獲發罰款通知書;及 (2022年第13號法律公告)沒有在該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21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或獲授權人員擬就該罪行,向某人發出罰款通知書,但該人拒絕接受該通知書。 當局可向有關的人送達一份符合指明格式的繳款通知書 ——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要求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告知該人如意欲就有關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須以書面通知當局;及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述明該項繳款或通知須在該繳款通知書送達當日後的10日內作出。 當局不得 ——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如第款適用——在罰款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6個月後,送達繳款通知書;或如第款適用——在有關的人拒絕接受罰款通知書當日後的6個月後,送達繳款通知書。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7條 定額罰款通知書的撤回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如有關的人已遵從追討令,則不得就該命令所關乎的罪行而檢控該人,亦不得裁定該人犯該罪行。 如有關的人沒有遵從追討令,則 ——就《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68條而言,該人須視為沒有繳付根據定罪而判決須繳付的款項;及該人可根據該條被判處監禁。 10.覆核追討令的申請追討令所針對的人,可向裁判官提出申請,要求覆核該命令。 (2020年第52號法律公告)申請可由申請人親自提出,亦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申請人提出。

任何人如根據本條例被命令繳付罰款,但沒有在自有關命令的日期起計的1個月內繳付該項罰款,則可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作出命令,指示以扣押並售賣該人的任何財物及實產的方式徵取 ——所須繳付的罰款(如該申請就多於一項罰款而提出,則指所有該等罰款);及關於該申請的訟費。 根據第款提出的申請須以律政司司長的名義提出,而律政司司長可指定任何人或任何類別人士提出該申請。 如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內注明的繳款/通知爭議的最後日期已過而尚未繳款及未有提出爭議通知,在大約兩個月內法庭會發出繳交附加罰款的法庭命令到你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當你收到法庭命令後可依照該項命令上的繳款方法繳交。 如沒有在「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 記錄違例事項發生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內繳交定額罰款,「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會在違例事項發生之日起計二十一日後,六個月內,郵寄到車主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 收到該通知書後,你可以依照該通知書的指示繳交罰款或提出在法庭爭議。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可藉規例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訂明任何須根據或可根據本條例訂明的通知書或證明書;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收款人,以及指明繳付該等罰款的地點;指明定額罰款或附加罰款的付款方式;及為更佳地施行本條例而訂定條文。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第570章 《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 第18條 定額罰款的調整 (版本日期: 2002年5月27日)

第2部罰款通知書及繳款通知書2.獲授權人員可發出罰款通知書如獲授權人員有理由相信,某人正在或曾經犯第6或8E條所訂罪行,則本條適用。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2022年第13號法律公告)獲授權人員可向有關的人發出一份符合指明格式的罰款通知書,給予該人機會,在該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21日內,藉繳付定額罰款,解除該人因有關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3.如遵從罰款通知書,則不得檢控或定罪凡獲授權人員就第6或8E條所訂罪行,向某人發出罰款通知書,本條適用於該人。 (2022年第13號法律公告)在不抵觸本附表第6條的規定下,如有關的人已在有關罰款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21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則不得就有關罪行而檢控該人,亦不得裁定該人犯有關罪行。

警方已與運輸署協作,運輸署將於車輛牌照上加印已加密的二維碼,以方便讀取車輛資料。 交通督導員屆時可用載有相關流動應用程式的流動電話,掃描車輛牌照上的二維碼或手動輸入車輛牌照號碼,以即時讀取違例車輛資料。 此程式不僅可自動匯入日期、時間和前線人員的資料,亦可透過全球定位系統輸入違例地點。 人員亦會於現場拍攝相片,以記錄當時違例泊車的情況作為取證之用。 你必須確保你在運輸署登記的個人資料正確無誤,包括你的地址,以便運輸署聯絡你。 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 若你的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有更改,你須在72小時內,以書面通知運輸署,或填妥運輸署表格,連同有關證明遞交署方,通知更改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