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2024詳細懶人包!專家建議咁做…

本研究只是踏出了第一步,日後仍需要就精神病患者的醫療及護理服務、他們的法律地位,以及公眾的看法等幾方面進行更大型的研究。 視乎病人的情況而定,入住精神科病房的病人的住院日數由數天至超過一年不等。 醫生會不時評估病人的情況,並會為適合出院的病人安排社區復康等服務。 過去五年,出院人次維持在每年約16 000至17 000宗。

  • 妹妹雖被強制入院,但一旦出院,就會拒絕服藥,有時在家人威迫下服用一兩次,但單靠間歇性的藥物並不能有效控制病情。
  • 以為他說起青山醫院會有什麼奇情怪事,最後還是一個個平常人的故事。
  • 過去三年每年入住青山醫院的病人人次大約為2,700,其中被強制入院接受觀察的病人約佔三成。
  • 二十多年前,子揚的妹妹已確診精神分裂症,因為與前男友分手,情緒變得極不穩定,最後因行為不受控而被強制入院,而且不止一次,目前已有兩次被強制入院的紀錄。
  • 要抗衡負面標籤,必需有一系列針對性和貫徹的教育、支援及糾正計劃。
  • 對於需要入住精神科病房的病人,醫護人員會向病人及其家人講解申請書的內容及相關精神科病房的運作情況,例如病人必須遵守的規則,及離院的程序和安排等。

醫管局會繼續密切留意精神科住院服務的運作和安排,並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改善。 大部分住院治療,都是在患者的同意下進行,但若患者的情況不穏定,例如患者出現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患者或有機會被安排非自願入院。 昔日於公立醫院任職期間,我曾遇上一些病人,遭家人冤枉有暴力及傷人傾向,但留院觀察7天後,發現病人情况穩定,因此批准出院。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住院病人須知

精神科專科醫生指出,強制入院往往是最後一着,因為機制容易破壞醫生與病人之間的信任,如非必要都避免啟動;一旦啟動,應與病人多溝通,讓病人更願意接受治療。 申請書獲一位註冊醫生書面支持後,會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簽署申請表格作出命令,授權羈留病,入院接受觀察或治療,以保障病人本身的健康或者他人的安全。 雖然每種精神科藥物都各有副作用,但據受訪者表示,傳統精神科藥物對個人的日常生活的影響較大。 購買新一代精神科藥物所付出的成本開支,可被日後較低的醫護費用(如縮短住院時間)及其他間接成本(如失業福利和長期復康服務)支出所抵銷。 更重要的是,這些藥物的副作用較少,令精神病患者不會因副作用帶來的負面標籤而隱瞞病情和不願就診。

之後醫生若認為病人的病情仍然嚴重,需要更長時間治療,可向法官申請把病人無限期強制留院治療。 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每年覆核,患者每年有一次機會向審裁處提交申請覆核;但申請程序的時間較長,以星期計算。 根據法例,病人強制入院期限為7天;如醫生認為有需要,可延長至21天。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住院須知

最理想的做法,是說服病人自願入院治療,讓病人減低對住院的恐懼感,同時與家屬多溝通,把雙方的戒心降到最低,對日後的治療甚有幫忙。 缺乏對精神病的基本認識和擔心被負面標籤,是多數的受訪者延誤就診的主要原因。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妹妹雖被強制入院,但一旦出院,就會拒絕服藥,有時在家人威迫下服用一兩次,但單靠間歇性的藥物並不能有效控制病情。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正如本研究所建議,短暫住院及家居照料服務,對舒緩暫時不能照顧病者的家庭的壓力是十分有用的。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本研究提出多項重要的建議,其中的重點是建議政府成立「精神健康委員會」,作為一個多元和跨學科的機構,統籌精神健康範疇內的政策制定、活動、研究和公眾教育等工作,及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權利。 如該名病人沒有能力理解有關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病人的監護人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給予同意。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IA部第44B條或第IVB部第59R條發出的監護令,已授權監護人可給予同意。 《精神健康條例》第IVC部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年滿18歲而又沒有能力同意接受治療的病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沒有能力明白有關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他便因而沒有能力給予同意(《精神健康條例》第59ZB條)。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支援服務

由於病人出現第二次自殺行為,並牽涉鄰居的性命安全,結果即使家人反對,亦要展開強制入院機制。 ▲留醫20多天——有報道指,早前留守理大為學生煮飯的「廚房佬」(中), 於醫院精神病房留醫20多天才可出院。 (資料圖片)當病人情况漸趨穩定,醫生會安排病人有條件出院(Conditional Discharge)。 其間,病人需依時覆診及服藥,否則將要再被強制入院治療。 病人亦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要求取消出院的條件限制。

某些國家現時建議處方新一代精神科藥物作為治療精神分裂症的第一線藥物。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例如英國建議為新診斷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以及現正使用舊藥但出現不能接受的副作用的人士選擇第一線藥物時,應考慮新一代精神科藥物。 在馬來西亞,新一代精神科藥物已列入國家處方名單之內,即容許醫生處方此類藥物作為第一線治療。 在韓國,醫生可以處方某些新一代精神科藥物作為第一線治療。 在台灣,最近已撤消禁止醫生處方第二代精神科藥物的規定。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出院須知

現今公立醫院精神科醫生工作量同樣多,歐陽國樑指,這專科已發展到關顧病人心理狀況、職業治療等範疇,負責住院的醫生每周也要跟護士和治療師等團隊開會,研究每個院友的康復進度。 李:任職公立醫院期間,一直盡量不希望啟動機制,以免影響病人與醫護人員的關係。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每天門診約接見50個病人,半年約3至6人需要強制入院。 啟動程序前,會先警告病人及家屬,督促病人在家配合治療,否則將會強制入院。 一旦啟動強制入院機制,醫生就要與病人多溝通,絕不向病人答允無法兌現的承諾,並答應以病人的利益為依歸,讓病人信任醫生。 根據香港《精神健康條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將病人強制留院,並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治療。

歐陽:醫生決定啟動強制入院程序前,會考慮病人及家屬的意見,但在部分情况下,即使家屬反對,仍需啟動機制。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10年前於青山醫院任職期間,我遇過一名嚴重的精神病患,曾服藥自殺不遂。 醫生提出強制入院,但家屬再三保證能照顧病人,確保病人安全,所以就取消了安排。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第136章 《精神健康條例》 第47條 入院令的效力

這數字為制度的運作提供了掠影,我們並沒有意圖就該11宗個案的醫療和健康護理的性質和水平,作出任何判斷或暗示。 歐陽:入院後,抑鬱症患者會接受口服藥物治療及心理輔導,若治療效果不理想,或會安排腦電盪治療,利用微弱電流通過腦部,刺激腦細胞,以矯正腦內不正常的生理狀態。 至於思覺失調及躁狂症患者,以藥物治療為主,大多是口服藥,因藥效較持久及安全,「但總有一些病人不願配合治療」。 委員會亦正擬備一份有關精神病患者的在健康與法律方面之權利的討論文件,我們在以下提出一些需要研究的題目。 精神科醫生及護士、臨床心理學家、職業治療師及醫務社工等團隊,會根據患者病情的嚴重程度及臨床需要,提供適切的治療和跟進,包括住院、專科門診、日間復康訓練及社區精神科服務等。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公眾投訴委員會為醫管局轄下的一個委員會,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為醫管局獨立、公平及公正地處理及審議所有上訴。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市民若對醫管局的服務有所不滿,包括認為被誤導簽署「自願留醫申請書」,或在住院期間對其主診醫生的治療手法或對其精神評估有不滿意的地方,可向醫管局投訴。 如法庭認為,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施予治療,可符合該人的最佳利益,法庭便會同意進行治療,向申請人發出相關命令。 社區精神科服務另一邊廂,精神科日間醫院和精神科門診診所為精神科病人提供多個專科的診斷、持續護理及康復服務。 社會福利署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多項社會康復服務,例如職業訓練、住宿服務和社區支援服務,務求幫助精神病康復者盡量發展其能力,重新融入社會。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精神病強制入院 病人、家屬有無Say?

現時良好常規的榜樣包括下列原則:享有現有最好治療的權利、可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私隱權、知情權、辯護權、就強制治療令提出上訴的權利;以及在需要執行強制治療時,使用束縛最少的方法。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是指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或是患有精神病、精神病理障礙或弱智的人。 目前香港有五間法定精神科住院單位,青山醫院之外,還有九龍醫院、葵涌醫院、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大埔醫院。 他說很多個案源於遇上挫折,壞情緒日積月累,最終出現精神問題。

【明報專訊】有報道指,早前留守理大為學生煮飯的「廚房佬」,「被困」醫院精神病房20多天才可出院。 要令精神病康復者正式投入社區重過新生活,家人和社會人士的接納和支持十分重要。 假如患者家人發現精神病康復者受到情緒困擾,或家人自身感到備受壓力,記緊求助。 「他們有時是鑽牛角尖或把事情想歪,我們要跟他們講好多道理,轉換他們的想法。」精神病科醫生有時也要為人解心結。 據醫管局數據,青山醫院約十年前重建後,提供1,100張床位,入住率維持約65%。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情緒支援

但本調查顯示,家庭成員也可能是病者負面標籤的源頭,他們往往因對疾病本身以及對病者的需要的誤解,而感到沮喪和無助。 家庭成員需要接受教育,使他們能夠掌握精神病的知識和照顧病者的技巧。 社會和專業人士對家庭的支援,如親職技巧和小組輔導等,對擴大以社區護理制度極為重要。

以下連結載有不同精神科疾病的簡介,例如焦慮症、躁狂抑鬱症和精神分裂症等,讓你了解這些疾病的症狀和治療方法。 二十多年前,子揚的妹妹已確診精神分裂症,因為與前男友分手,情緒變得極不穩定,最後因行為不受控而被強制入院,而且不止一次,目前已有兩次被強制入院的紀錄。 在這些投訴中,14%仍在進行調查中;56%已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下的幾種原因而終止調查;15%已成功調解;13%調解失敗;3%提早解決。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二度自殺、危害他人 家屬反對無效

主要研究來自28間中途宿舍和一間公立精神科門診診所的受訪者,對歧視的第一身看法和體會。 因《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31條被羈留在精神病院的病人,可透過《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59B條,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覆核其個案。 至於被納入優先跟進類別的高風險精神科病人,院方會安排資深的精神科醫生覆核他們的出院建議,待資深醫生同意出院建議和完成覆核程序後才批准這些病人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