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上庭9大分析2024!(小編推薦)

倘若你的姓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如有的話)等資料有任何更改,須立即通知受託人及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受託人的查詢。 受託人會調查你在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置你的所有資產。 如果你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財產,即屬違法,可被檢控。 受託人在法例上有權追討任何已支付的不公平的優惠或把任何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的交易作廢。 一般情況下,如你屬首次破產並與受託人充分合作,你的破產期便會由破產令頒布當日起計算4年。

破產上庭

至於收入方面,於扣除破產人及家庭的合理需要開支後,餘額須用於還債。 第四步:完成以上手續後,便須立即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一份破產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並取得一份初步問卷及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他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若不遵守本條規定,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在審訊中,法官會聆聽證人的證供及訴訟各方的陳詞。

破產上庭: 解除破產後,原有財產會否歸還破產人?

法庭聆訊時,如破產人能夠證明自己無力償還欠款,而債權人亦沒有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反對頒布破產令,法庭便會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 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適用於報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的保釋法律程序。 # 新訂的“實務指示9.3 – 破產上庭 原訟法庭的刑事訴訟程序” 於2017年6月12日起生效後,司法機構將會檢討及訂定“定期審訊表內的刑事案件”及“速辦審訊表內的刑事案件”的目標輪候時間。 如案中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便必須事先作好安排,以確保證人能出庭作證,必要時可能需要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見香港法例第4章 《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或29)。 破產上庭 破產上庭 每份令狀發出時均須繳存一筆款項,以支付證人的合理開支。 待審案件表會張貼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書記主任辦事處接待處的告示板上,而審訊預告表則張貼在書記主任辦事處外的告示板上。

但現實操作上,銀行及財務公司會因應風險管理,都有一套守則,甚少會借貸予破產人士。 任何債權人如取得佔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可要求受託人向法院申請對破產人進行公開訊問,而所有已登記的債權人都可以出席。 破產上庭 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他/她的僱主關於其破產事宜。 我們盈富破產諮詢事務所提供各類破產資訊及破產服務,我們亦深明申請破產絕不是輕率的決定,讓我們為您進行全面評估,了解您的破產需要。

破產上庭: 申請破產程序第一階段

網站所顯示的資訊或與金融機構或服務供應商之網站有所出入。 破產上庭 MoneyHero網站顯示的金融產品及服務資訊僅供參考,並非提供建議。 貸款產品比較頁面顯示的實際年利率及每月還款額是根據閣下所輸入的資料而作出之估算。 考慮申請產品前,我們建議你查閱產品之官方條款及細則。 不過,解除破產令後,便可獲免除所有可予證明的債項,但已歸屬於受託人管理的破產人資產並不會歸還予破產人,因有關資產有機會被變現還債。 此外,破產紀錄會於個人信貸報告的「公眾紀錄」中永久保存,公眾亦可向法庭查詢個人的破產紀錄,因此破產前必須緊慎考慮,想想是否有方法避過沾上這個污點。

破產上庭

被告人如沒有律師代表,應立即諮詢法律意見,或向法律援助署尋求法律援助。 被告人如決定不延聘律師,應在審訊前盡早就答辯作出周詳準備;如打算傳召證人,則應填寫一份“申請證人傳票的資料詳情”,並連同證人傳票送交書記主任辦事處內的法院登記處存檔。 當完成填妥破產申請表格、破產見主任等前置程序後(可找律師協助),破產人須向高等法院申請排期聆。 法庭如批准上訴許可申請,便會向案中申請一方發出書面通知。 上訴人收到通知後,須把一份原訴動議通知書送交法院存檔及繳付訂明的費用。

破產上庭: 服務承諾

原告人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寫表格1作為申索陳述書,扼要地陳述申索性質,所依據的事實,以及所要求的濟助和補償。 《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原訟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 這些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審判程序後移交原訟法庭。 上訴可以採用中文或英文這兩種法定語文的其中一種。

今次Gobear介紹破產的定義、程序及後果,讓大家對破產有更深刻了解。 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還處理來自各級法院由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請,而上訴法庭的上訴案件則會轉至終審法院。 為使破產的有關期間得以開始計算,你須聯絡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及遵守不開始令的條款。 如暫行受託人/受託人信納你已遵守相關條款,暫行受託人/受託人須將一份通知送交法院存檔,以確認相關條款已獲遵守。 破產的有關期間會在該通知內述明的遵守相關條款日期開始計算。 你如果隱瞞有關你的財產的資料或沒有把你的財產交予受託人,即屬違法,可被檢控。

破產上庭: 提交呈請的程序

如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把表格14或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作出判決。 如原告人的申索關乎債項或經算定的損害賠償(即申索的數額是固定和可以確定的,例如關乎支票的訴訟),原告人便可要求法庭就申索數額及訟費登錄判決。 上訴人應在有關條例所訂明的限期內,把上訴許可申請書送交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內的法院登記處存檔。

調解是一個過程,調解員會在過程中協助訴訟各方就彼此的爭議達成和解。 過去經驗顯示,調解所耗用的費用較少,可以較迅速、有效地解決爭議。 司法機構已發出“實務指示31”,以便訴訟各方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 所有抗辯書必須在送達認收限期屆滿後28天內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原告人。

破產上庭: 破產以外的選項

不服聆案官的決定的人亦有權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 然而,除非基於特別理由,否則法庭不會在上訴聆訊中接納進一步的證據(除非證據所關乎的事宜是在有關的決定作出後才發生)。 刑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後,如不服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可在定罪/判刑當日起計28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取得破產編號後,破產人須影印呈請書寄予或傳真債權人,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你的破產申請,你可暫時不需償還債務直至上庭進行破產令宣判。 如法院根據《破產條例》第30AC條批准有關申請,破產的有關期間會視為從未開始計算,直至該名破產人遵守法院在不開始令所指明的相關條款為止。 暫行受託人/受託人須在破產人遵守相關條款後 14天內,向法院提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