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政策6大分析[year]!內含丁屋政策絕密資料
若申請人本身擁有私人農地,可不補地價在該幅土地上興建丁屋,或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在該處建屋;若申請人本身沒有私人土地,可要求政府以優惠價(一般為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二)經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一直關注新界丁屋政策的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向本台表示,過去鄉議局無分官地或私地皆用來興建丁屋,政府亦預留了900多公頃的土地履行丁權。 他相信,該裁決有助政府重新檢視土地的的用途,且丁權擁有者建丁屋亦不再是必然的權利。 總括而言,新界土地與深圳接壤,其發展將如何隨着大灣區融合變化,令人期盼。 政府在推進各項建設的同時,有必要探討如何在維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權益之餘,透過妥善規劃釋放土地的潛力。 丁屋政策: 新界原居民是香港原居民 這些失去的家傳土地,部分確實因疏忽管理而引起,但亦有一些土地是先輩慷慨廉租予或准許難民作謀生之用。 經數十年後,得益人後代運用法援,濫用法律奪取恩人繼承人的土地。 因為租約與准許往往是祖先口頭保證,業主難以提出證據反駁謀奪土地者。 有人說丁屋僭建嚴重,危害生命財產,這並非謬論,但丁屋出現的問題,並非特殊現象。 環顧市區多層大廈加建和內部違例改裝(作劏房等),那些不住丁屋的富翁,私自「不入則」而把私宅地堡化(fortification)作防盜防劫持(「標參」)的例子,肯定較原居民村房舍違例為數更多。 大概只有在香港,才可能發生的一個不合邏輯的笑話,外號「長洲司法覆核王」郭某,八旬老翁長年使用政府的金錢,控告政府,並樂此不疲。 1973年制订的《差饷条例》则规定在乡村范围内的屋宇,包括丁屋,可获豁免缴交差饷。 1987年,政府把条例作出修订,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处发出的豁免纸后,才可兴建。 丁屋政策: 合法性超過40年無被挑戰 基於以上原因,再加上本案兩名申請人其實並無足夠利益關係提出訴訟,因此其上訴應被駁回,而政府及鄉議局則勝訴。 2015年,「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就丁屋政策入稟。 法官周家明在2019年4月13日頒下判詞,裁定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協約方式,或以換地方式批出的丁權違憲,但暫緩執行判決6個月。 到2021年1月13日,鄉議局最後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起丁屋並不違憲,推翻原審法官2019年的裁定。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形容判決是「全勝」,將令建屋量有增無減。 而「合法」亦並非指歧視不存在,只是《基本法》40條將有關反歧視的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排除。 劉表示願意檢討丁屋政策的未來,包括過去向政府提出興建多層式丁屋大廈的建議。 不少人以為有丁權等於有丁屋,不過本身為元朗屏山村原居民的時裝設計師鄧達智表示,其實有丁權也未必有屋,因為即使有丁權,也要有土地才可以建屋,但不是所有原居民都有土地。 而按照現行政策聲明中所訂立的準則,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得地政總署合法行使其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該酌情權亦由法律所限。 陳劍青指,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將會十分危險,打開新的缺口。 《性别歧视条例》将基于性别的歧视列作违法,并规定男性和女性须享有平等机会。 地政總署負責有關土地政策的工作,包括管理香港政府的土地,以及處理相關行政事務,而在3個專責辦事處中,「地政處」的工作可說是涉獵最廣,下文將會盤點地政總署6大服務。 否則,除非那片土地已劃為法定「鄉村式發展分區」(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新丁屋申請根本亦難以獲批准。 丁屋政策另一個備受批評之處,是它只裨益男士,女性受到不平等看待。 很顯然,若香港大學只准男生申請入學而拒絕女生,正確的做法是給予女生同樣申請權利。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上訴得直 政府表示歡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