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year]詳盡懶人包!(震驚真相)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當局未有在相關條例內加入規管「起始租金」的做法,實屬匪夷所思,認為政府或是在受到壓力而退讓,令條例變得「唔湯唔水」。 他更指出,條例的漏洞會讓業主在簽訂新租約時拉高租金,有可能令整體租金上升,造成惡性循環,使大部分租住劏房的人士百上加斤,未必真正幫到基層。 《1963 條例》原定於 1965 年 6 月 30 日自動失效,但由於當時租金水平仍然高企,該條例的適用期限獲延長一年。 其後,因應房屋供求情況得到改善和租務管制被認為會窒礙新落成私人住宅單位的供應,政府決定該項管制應於 1966 年 6 月 30 日失效。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SME Lab中小企研究所於2018年成立,至今已達60,000名會員! 我們提供3大內容:線上資訊如文章、影片、會員優惠等;實體活動包括工作坊、培訓課程等;交流活動如體驗參觀、交流會等。 我們另為會員提供8大支援服務,涵蓋品牌形象設計、政府資助、數碼科技提升等,全面提升企業可持續發展機會。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假如雙方並未簽訂書面租賃文件,或該租賃文件並無列明有關問題,因之而起的糾紛可能需交由法庭裁決。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117 法庭將考慮的因素包括:普通法內關於「合乎租客身分」的責任,個別糾紛中的實際情況,雙方行為的合理性等。 大部分租賃文件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 意 思 是 說 , 在 固 定 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