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院信納行使該項選擇權相當不可能會縮減該剩餘遺產中的有關資產(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或令它們更難於處置,並命令該項選擇權可以行使,則上述、兩項限制得以免除。 1、 若第一、第二、第三位階之人士中只有配偶(指丈夫或妻子,不包括妾)尚存,則配偶獨享遺產;若第一位階繼承人中只有後嗣尚存,則即使第二及第三位階繼承人尚存,後嗣仍可獨享遺產。 確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只是解決了“誰可能有權繼承”的問題,但到底是否真的享有繼承權,則須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不過,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則會有所不同,其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對其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如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150,000 元,以及只有銀行存款及 / 或強積金,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通常可以協助申請人在沒有獲取授予承辦書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但該申請人必須年滿 21 歲。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 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物業維修與安全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 任何對遺產分配感到不滿的人士,均可以向遺囑執行人展開法律行動,就死者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將遺產分發予所有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 /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遺產管理人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債項、葬禮費用及其他處理遺產的費用。 如在保險箱內找到遺囑,及 i) 證明書持有人並非遺囑所列明的遺囑執行人,或 ii) 遺囑內沒有列明遺囑執行人而證明書持有人並非保險箱的尚存合租人,則證明書持有人便不可取走遺囑或擬備物品清單。
- 父母不尚存時,則配偶(妾)須與第三位階之全血親兄弟姊妹或他們的後嗣分享遺產。
-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其後可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則屬例外。
- 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
- A先生的兩名兒子,則可以均分剩餘的遺產(475,000元)。
如果授予承辦書已經發出,債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索取該文件的副本(包含了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的資料)。 他們可聯絡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或展開法律行動,以追討債項。 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 死者的家人或法律代表,必須仔細檢查死者是否立下遺囑(或有關遺囑是否最新近的),其中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親友查詢、向死者的財務或法律顧問查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領養兒童及寄養
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後死亡的個案,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並應依從新的程序及安排。 於2005年7月15日前死亡的個案,仍須繳付遺產稅。
不過,法例也規定,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訂明期間」內,可在尚未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管有或管理有關遺產,但有關人士其後須在訂明期間內遞交申請。 有關規定是為了給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足夠時間,收集有關死者的資產和負債的資料,以及處理涉及遺產的急切事務。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人、或尚存(仍然在生)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下稱「檢視證明書」),才可以開啟保險箱。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提取死者於銀行保險箱內的物品?
就以簡易方式管理的遺產,所有無人申索的餘額會於收集後的五年之後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就其他有超過500元的餘額無人申索的遺產,而遺產管理官不知誰人有權申索,則遺產管理官須刊登廣告,邀請有權申索的人士提出申索。 在首次刊登該廣告的日期起計五年屆滿時,遺產管理官如認為,在合理情況下,預期不會有人申索有關遺產,則他可將該遺產餘額轉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但同時,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3A條又規定,為施行本條例,非婚生地位人士被推定在其去世時其父親並不尚存,而透過其父親與其有親屬關係的人亦並不尚存,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例如遺囑沒有說明分配後剩餘財產的處理方式,或剩餘財產的處理方式未能執行,或沒有其他代替之方式。 這部分的繼承較簡單,因為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已去世的情況下,他們才會依位階高低依次序全部繼承遺產。 當然,尚存之第二及第三位階之人士,在特定情況下,會與尚存之配偶分享遺產,但前面已清楚列明了配偶的應享份額,亦即已間接列明了其他繼承人的份額。 您應該將遺囑保存在一個安全的地方,並告訴您信任的人存放的位置。 我們不建議存放在銀行保險箱,因為保險箱持有人過世後,家人未必能及時提取裡面的物品。 您的遺囑執行人或受益人需要遺囑以申請遺囑認證書。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這可協助他們人查明是否有人正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或有關授予承辦書是否已經發出。 如果申請人已經獲得授予書,該授予書應和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後),一併呈交遺產承辦處。 若申請人發現死者擁有更多資產,但沒有列於早前呈交之核實資產誓詞中,申請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前)。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人士(下稱「申請人」),應該跟從舊有做法,即先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閣下可以委任兩名或以上人士(最多四名)擔任遺產執行人。 獲委任後,他們必須共同處理關於閣下遺囑的所有事情。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資料庫
雖然訂立遺囑純屬自願,但不論資產的多寡,一份妥善的遺囑都能為您及所愛的人帶來好處。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家庭社區法網提供的資訊只屬初步參考,並非法律意見。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一般來說,除非閣下已指明以哪一個國家為居籍,否則便根據閣下出生時父親的居籍為準,而並非以出生地為準。 雖然閣下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但事先諮詢律師是最穩妥的做法。 因為當閣下去世後,可能有人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遺產受益人因而需要證明閣下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意願,以及簽訂遺囑時的精神狀況。 如有關遺囑由律師處理,遺產受益人便可以省卻時間及法律費用去證明上述事項,而一份草擬得宜的遺囑,亦可以減低各方的爭拗機會。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遺囑該怎麼寫才有效?如何分配財產、哪些人有繼承權,律師一篇文完整解答
傳統上,與葬禮 / 土葬 / 火葬安排有關的聲明都會包括在遺囑內。 不過,遺囑或會未能在閣下過身時被及時找出,以致這些意願未能實現。 另一方面,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 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其後可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則屬例外。
由 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獲民政事務局局長授權,成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從稅務局局長接手提供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當訂立遺囑時,最好為有殘障的遺產受益人訂立特別信託條文,例如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去監管殘疾人士所繼承的遺產。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V. 分發遺產
關於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如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可聯絡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 關於「有尚存安排的聯名租用的保管箱」 ( 即根據租用保管箱的合約條款,該保管箱的任何租用人去世,並不影響該保管箱的任何其他租用人自保管箱取去物品 ) ,法例也訂明了具體的安排。 在死者已去世 12 個月後,只要保管箱物品清單已按照法例規定備妥,銀行可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取用該保管箱內所載物品的權利。
舉例,如夫婦的婚姻居所價值1,000,000 元,並以 A 先生的名義持有,A 先生在沒有立遺囑下去世,剩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B 小姐及兩名兒子。 他留下的遺產總值1,450,000 元(包括婚姻居所,但不包括其妻可全數取得的非土地實產)。 撇除A先生的葬禮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B小姐有權取得法定遺贈500,000元加上剩餘遺產的一半 [(1,450,000元 – 500,000元)÷ 2 ],總數為975,000元。 A先生的兩名兒子,則可以均分剩餘的遺產(475,000元)。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遺產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發遺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拗?
在去世後才引致的債項,可包括屬死者名下物業的管理費。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物品清單由檢視證明書持有人擬備,公職人員在有需要時可提供協助。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 / 遺產受益人沒有向死者的債權人(即債主)還債,該債權人可以怎樣保障自己及追收欠款?
保險箱須在遺囑影印本交予在場的公職人員後,立即由銀行職員關上及封存。 由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根據民政事務局局長轉授的權力,可處理有關開啟和檢視死者的銀行保險箱與及擬備保險箱物品清單之申請事宜。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已聘用律師,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該律師可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以查明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在遺產稅取消前,由於申請人需要先在稅務局遺產稅署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可以往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因此,稅務局職員便可以防範其他人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 如果沒有任何文件可以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便再需要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分發遺產
夫妾之間的繼承權與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有所差別,主要表現在“贖回終身權益”等方面的規定。 由於有關問題較冗長並且考慮到現實中此問題較少而且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所以,此處對這一問題不作深究,如有興趣,可觀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附表1及其它相關條文。 以常見的情況舉例,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子女,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i)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如果在500,000 元分發後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平均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等額分發給死者的子女。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沒有遺產安排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條。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繼承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
但各國立法慣例上都有一條“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公序良俗的,為非法,果有相關案例時,香港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必定會充分考慮如何維護香港的公序良俗。 若不想遺產依法例安排分配,或欲指定某人或慈善機構承繼您的財產,最好的方法是訂立一份切合自己意願的遺囑。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III.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凡無遺囑者遺下的丈夫或妻子,根據香港以外地方無遺囑或局部無遺囑繼承法律,在無遺囑者的遺產中獲得任何實益權益。 該實益權益的價值,須在付給尚存丈夫或妻子的淨款額中扣減。 另外,為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附表2第4條還規定:任何人如真誠地以有值代價(包括婚姻但不包括象徵式的金錢代價)從遺產代理人取得對財產所享有的權益,則尚存配偶將不享有任何不利於該人的權利。
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作出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證明書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以檢視有關保險箱。 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如果誓詞 / 誓章正確無誤,民政事務總署便會發出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亦會夾附死者遺產的清單。 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獲得豁免而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遺產承辦處備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訂立遺囑的手續是甚麼?
如果 A 先生沒有就其1,450,000 元的遺產訂立遺囑,那麼 B 小姐可首先分得法定遺贈1,000,000 元。 留意給予遺孀的法定遺贈金額,在上述情況下會有別於死者遺有後裔(如有後裔,遺孀便只可獲得 500,000 元)。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香港並沒有法例可令在生配偶,在不支付任何金錢或補償下取得婚姻居所(除非遺囑寫明配偶可無條件地取得該居所)。 如果授予承辦書沒有發出,債權人可以在遺產承辦處,交存一份知會備忘(類似一份警告通知,費用為 72 元及有效期 6 個月)以確保在授予承辦書之前知會備忘必須獲得處理。 首先,債權人應往遺產承辦處進行遺產承辦查冊,費用為18 元。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 在遺產稅未取消之前,任何根據遺囑而給予本港認可慈善機構的遺贈,可獲豁免繳交遺產稅。 如果遺囑上沒有列明這點,這些財物會列作剩餘遺產及被出售,有關款項將會撥歸遺產的現金餘款。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