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按照承諾聲明,委託上述聲明的見證律師辛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取得有關房屋的全部所有權(見文件一)。 根據行政程序的卷宗第52頁所見,有關的物業登記清楚說明登記原因為繼承事實,而取得份數為「無指定部份或權利之共同取得」。 本司法程序中我們並無條件穩妥分析上訴人對涉案住宅單位到底有何權利,有關問題應交由行政當局再行審視。 行政當局可待私人的財產分割有結果,又或確認應適用的繼承準據法並釐清上訴人的權利後再行決定其是否應被除名。 13、由於當事人具正當性、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具權限之房屋局局長提出訴願,因此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55條第1款、第156條第l款、第160條以及房屋局第32/IH/2011號批示第3款,應受理由當事人提出的必要訴願。 2、查核當事人於2010年6月22日透過繼承取得住宅用途的獨立單位,位於澳門渡船巷12號永寶大廈XX樓D座,物業登記局標示編號:XXX,據物業登記局的電腦資料顯示,現時A擁有該單位的業權。
本人從未購買任何房產,而現時所擁有的居住房屋是繼承父親遺產所得,而且業權之取得是因為遺產法的自動繼成,並且只佔業權的百分之十,其餘百分之九十的業權,則分別由母親及四位兄弟姊妹所繼承。 並非本人單獨擁有之物業,此乃共同遺產,而且是與母親及姊姊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根本不會作為買賣用途。 加强三地公共及私人機關在公證及物業登記方面的聯網,可促人民及業務的流通,加快業務的交易及措施的執行;3.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條
(與財政司房屋紀錄之一致)一、與財政司房屋紀錄一致之要求,只限於要求與財政司房屋紀錄編號及房地產座落地點之資料保持一致,而查核是否一致係依職權透過電腦為之。 (失效之特別期間)一、金額不超過澳門幣50,000元之意定抵押權或法定抵押權、質權及收益用途之指定之登記,以及任何金額之司法裁判抵押權、假扣押、查封、扣押、製作清單或其他保全措施之登記,自登記日起十年後失效。 物業登記的工作是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頒佈的《物業登記法典》為主要法律依據,對於該法典未有規範的行為,則會參考《民法典》及《公證法典》中相關的條文,因為物業登記與公證工作是有密切關係的。 必須注意:部分,或者說澳門《民法典》第684條第2款所指的“不動產的一部分”,不是“任何一部分”,而是“可成為獨立所有權的樓宇的一部分”,我們認為本案並非如此。 從已獲證明(且未被爭執的)事實情狀中可以看出,有關的抵押係針對位於氹仔嘉模教堂德行前地、以第XXX號標示的一個農用房地產的一部分,該部分對應於之前與第XXX號標示的另一農用房地產併合之前同樣以第XXX號標示的一個農用房地產。
“一、對涉及不動產或須登記之動產之法律行為宣告無效或撤銷,不影響善意第三人以有償方式所取得之涉及該等財產之權利,但第三人之取得登記須先於無效或撤銷之訴之登記,又或先於當事人就法律行為非有效所達成之協議。 亦即是說,即使有關涉案單位被登記為第一被告的個人財產,但事實上該物業仍然屬於原告及第一被告兩夫妻的共同財產。 原告主張第一被告在沒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擁有的家庭居所轉讓給第二及第三被告,而同日後者再將單位抵押給第四被告,因此認為有關買賣及抵押應被撤銷。 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先後頒佈,承認澳門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國領土」,並且賦予了立法自治權。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甲在2008年3月3日以上述判決及《物業登記法典》第86條第1款i項規定作為依據,將有關大廈登記司法裁判抵押。 物業登記局在2012年11月1日以有關登記與Y合同的登記相抵觸為由,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86條第2款c項的規定,依職權將有關登記更正為臨時登記。 乙不但未在上述協定的期間內向甲作出支付,反而與丙在2009年1月10日以公證書方式就上述大廈訂立買賣合同。 丙以有關公證書作依據將其在2007年3月16日作出的臨時登記轉為確定登記,及提出甲作出的司法裁判抵押失效。 合議庭指出,《民法典》第596條規範了債之一般擔保的一般原則,第600條規範了無效的宣告,第601條至第604條規範了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第605條至第614條規範了債權人爭議權,第615條至第618條規範了假扣押。 上述“財產保障的保全方式”使債權人可根據第807條及後條文的規定,透過司法途徑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
- 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包括只擁有香港入境權的香港居民,不論首置與否,在港置業需要繳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和15%的從價印花稅。
- 合議庭指出該裁判已作出全面闡述,全面地揭示及澄清初級法院形成心證並作出事實事宜的決定的理由所在。
- 當時的司法制度的另一大特色便是民间调解的存在,宗族调解、邻里亲友调解、甚至是依靠民間信仰而作出裁決(擲筊等)亦是平常之事。
- 三、在任何情況下,登記請求內均應附同證明已報請作財政司房屋紀錄之文件之複本及證明已報請有權限核准或監察建築工程之實體之文件之複本;如分層建築物之規章已更改,則亦應附同其經認證之影印本。
- (行政上訴之提起及期間)一、提起行政上訴,須透過在有關登記局呈交致予司法事務司司長之申請為之,該上訴視為在登記局接收申請之日提起。
-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第7條規定:登記一經確定,即推定所登記之權利完全按登記中對該權利所作之規定存在並屬於所登錄之權利人所有。
(某些基於性質之臨時登錄之存續及失效)一、就上條第一款a項所指登錄,如不存在其他亦使之須以臨時方式作出之依據,則其有效期為五年,但如利害關係人透過證明作臨時登錄之理由仍然存在之文件提出續期請求,則可續期,每次為期三年。 綜上所述,無法對有關抵押作出“確定性登記”,而且本案也不屬於澳門《物業登記法典》第60條、第61條及第86條所指的“基於性質而作出的臨時登記”或者“基於疑問而作出的臨時登記”的情況。 二、對上訴之決定應在司法事務司收到有關卷宗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但如屬對拒絕發出證明之決定或登記行為之收費提出申訴之情況,則應在十日內作出。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零八條
二、如上述證明係旨在繼續建立連續性或重新建立連續性,亦應傳喚最後登錄之權利人;如其下落不明或已死亡,則公示傳喚該人或其不論已否確認繼承資格之繼承人。 三、為着上款規定之效力,如從所呈交之文件未得出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之結論,則推定債權人具有行為能力。 A) 抵押之依據、所擔保之債權及債權之從權利;b) 法定利率,如為辦理抵押登記而呈交之文件顯示本金產生利息,但未指明約定之利率者。 二、在第七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房地產之總標示內,須載明各分層建築物子部分之名稱、各分層建築物子部分在房地總價值中所占之百分比,以及全部或若干分層建築物子部分之共同部分。 一、就每次呈交均須發出兩份官方式樣之呈交收條,其一指明接受呈交之公務員之姓名,並交予呈交人,另一則附於登記申請內。
(分層所有權之設定)一、設定分層所有權之登記,係根據有關憑證作出,在憑證內須透過列明各獨立單位所對應之樓宇部分而將各單位加以區分,以及定出各獨立單位之相對價值,其數值係以在房地產總值中所占之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 (屬於未分割遺產之財產之取得)就屬於未分割遺產之財產所作之未確定各自部分或權利之共同取得登記,係根據證明已確認繼承人資格之文件及指出各項財產之聲明作出。 (未出具法律行為之憑證前之取得及抵押)一、取得權利或設定意定抵押權之臨時登記,在未出具該等法律行為之憑證前,係根據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明作出。 (臨時存檔之文件)一、與被拒絕作出之行為有關之文件,在提出申訴後,或提出申訴之期間屆滿前,應保存於登記局內,但在後一情況下,如利害關係人於該期間屆滿前請求發還有關文件者除外。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二十八條
(分層所有權之設定憑證之更改)一、引致改變獨立單位組成之分層所有權設定憑證之更改之登記,係根據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之協議書作出;在該協議書中須說明有關改變並具有該等所有人經公證認定之簽名。 (申請原則)一、物業登記係應利害關係人以官方式樣之表格所提出之請求作出,但屬法律規定須依職權作出之情況除外。 “登錄”旨在透過摘錄與房地產有關的事實而確定房地產的法律狀況,亦即就有關房地產的每一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而作出的登錄,比如就房地產的抵押狀況、所有權狀況等作出紀錄。 這是因為:正如有關措辭所表明的那樣,後者只是整個不動產的一個“單純的百分比”,沒有獨立的及具體的詳細說明或界定。
- 二、臨時登記在有效期內未轉為確定登記,或在本法典許可續期之情況下在有效期內未獲續期者,該臨時登記即告失效。
- 初級法院於2020年10月22日作出判決,裁定甲提起的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三名被告承認甲對單位擁有所有權,各被告須將單位返還予甲。
- 一、如在取得或單純占有之同時設定其他須登記之事實,則就該取得或單純占有作登錄後,亦須依職權登記該事實,但證明該事實已消滅者除外。
- (合法性原則)一、由登記局局長根據適用之法律規定、所呈交之文件及過往之登記,評定登記請求之可行性,並審查利害關係人之正當性、憑證在形式上之合規範性及憑證所載處分行為之有效性。
- 一、對引致移轉有關不動產之權利或在不動產上設定負擔之事實,在該不動產以移轉權利之人或設定負擔之人之名義已確定登錄前,不得出具憑證。
(期間)一、對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所指之登記局局長之決定而提起之上訴,應在作出有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未有決定,則應在作出決定之期間屆滿時起三十日內提起該上訴。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一、如屬對默示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之上訴,登記局局長得在將有關卷宗送交司法事務司司長後四十八小時內,就聲明異議作出明示批准之決定。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行政上訴之提起及期間)一、提起行政上訴,須透過在有關登記局呈交致予司法事務司司長之申請為之,該上訴視為在登記局接收申請之日提起。 (聲明異議之程序及期間)一、聲明異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說明理由;聲明異議須在就其所針對之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局局長提出;如未有決定,則在作出決定之期間屆滿時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局局長提出。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登記之無效,僅在由確定裁判宣告後方得主張;但屬按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續後各條之規定對無效之登記作出更正之情況除外。 一、對引致移轉有關不動產之權利或在不動產上設定負擔之事實,在該不動產以移轉權利之人或設定負擔之人之名義已確定登錄前,不得出具憑證。 二、屬須登記之訴訟,如在提交訴辯書狀階段結束前未證明已呈交登記該訴訟之請求,則該訴訟在上述階段後不得繼續進行,但訴訟理由成立後方可登記該訴訟者除外。 甲為涉案單位在物業登記中所登錄的所有人,因血親關係而讓其兄長一家乙、丙和丁(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居住在該單位內。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結合《物業登記法典》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們得結論根據第七條所指的推定,屬可以被反證推翻的推定。 我們從行文中可見立法者蓄意使用“及”這個連詞來表示兩項要件須同時並存,亦即是說,如果有關無效或撤銷之訴於第三人之買賣取得登記完成後一年內提起及登記,第三人的權利將不獲得法律承認,儘管已符合上述提及的其他要件。
(決定之效力)一、就上訴作出批准之決定時,即須按情況依職權作出被拒絕之行為或依職權將臨時登記轉為確定登記,但登記局局長得在有關文件上載明該決定,尤其在嗣後發出之證明內載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成立基礎是於1987年4月13日簽訂的《中葡聯合聲明》,分別由时任中國國務院總理趙紫陽與葡萄牙總理施華高在北京所簽署。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決定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二章 登記請求
二、在司法事務司司長尚未以批示作出相反決定前,對未輸入電腦之登錄所作之註銷附註,得繼續在有關簿冊上作出,而不適用上款之規定。 一、對登記局局長之決定提出申訴時,即須作出第五十三條所指之呈交註錄;申訴之標的為登記行為時,應立即對被拒絕行為之摘錄或對臨時登記作附註。 三、在法院之裁判要求下,上訴所針對之登記局局長,應依職權作出被拒絕之行為或將臨時登記轉為確定登記,並載明已確定之裁判。
有關變動主要由於集團度假村及物業發展分部之收益及毛利增加,原因為於期內向客戶集中交付物業,而於2021年同期並無集中交付的安排。 諾發集團發盈警,預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6個月錄得虧損淨額不多於3.3億元,2021年同期錄得約2160萬元。 有關轉差情況主要由於2019冠狀病毒病爆發而導致實際收益及來年估計收益減少以及應收賬款之信貸風險增加,以致商譽減值虧損增加約9450萬元及預期信貸虧損模式項下之減值虧損(扣除撥回)增加約1.914億元。 裕興科技發盈警,預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擁有人應佔虧損約2.507億元,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45.4%。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條
另外,法官的任命、提升、調任或採取紀律行動,這都是屬於葡萄牙司法官團高等委員會的許可權;而檢察官的任命、提升、調任或採取紀律行動,則是屬於葡萄牙總檢察長公署的許可權。 6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參見里斯本上訴法院1998年4月28日的裁判對有關規定的適用,載於1998年《司法部公報》第476期,第473頁至第474頁。 不當得利和民事責任便是如此-第482條和第498條第1款-在這兩種情況下,規定了一個3年的時效期間,期間的開始取決於債權人對其權利的知悉6。 法官透過2017年9月27日的清理批示-判決,宣告預約合同的特定執行權和損害賠償權時效已完成,駁回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並駁回對被告提出的承認留置權的起訴。
一、法院書記長須將向法院之上訴之撤回或棄置,以及因上訴人不作任何行為而使程序停止逾三十日之事實告知登記局局長。 二、對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提起上訴者,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就該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或可作該通知之最後一日起計。 三、利害關係人應在聲明異議之申請內力求論證聲明異議所針對之決定理由不成立,最後並提出改正該決定之請求。 三、行政上訴係具任意性,且不取決於先前已否向登記局局長提出聲明異議;但提起行政上訴後,即喪失聲明異議權,並等同於撤回聲明異議。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行政法院
三、取得或抵押之臨時登記,亦得根據轉讓或設定負擔之預約合同作出,只要簽署該合同之人之簽名係經當場認定。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二、在申請上指出有關房地產,須透過標示編號為之,但如該房地產未有標示或應從有標示之房地產分割出來,則須透過最近期之憑證上之順序編號為之。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三、如經登錄之利害關係人有數名,則任一人均得請求附註某一事實,只要此事係載於有權限證明此事之實體所發出之文件內。 二、如不能依職權確定公共街道新舊名稱或門牌號碼之對應,亦不能從呈交之文件得知有關對應,則在有關實體就不能確定對應一事作出書面通知後,利害關係人得以補充聲明說明有關對應。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最後須指出的是,為加強擬達致之效果,亦須將仍載於舊登記簿冊之登記,以本地區之兩種正式語文,完全輸入電腦。 無安全檔案時,為重造登記,經證實具有證明效力之副本及存放於公共部門或公共檔案之影印本,具有與存放於安全檔案內之登記相同之證據價值。 一、繕立之登記與登記所依據之憑證不符,或登記內存有由憑證所產生但尚未導致登記無效之缺陷者,登記即為不準確。 三、利害關係人之法定代理人,如有義務促成登記,則該代理人或其繼承人,不得以未登記為由對抗利害關係人。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物業確定登記推定登錄之人擁有所有權,爭議時得以完全反證推翻
對登記錯誤之更正,並不損害與同一房地產有關之其他登記之權利人,但以其未接獲按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之通知為限。 不適當繕立之登記,按第十七條b項之規定屬無效者,得基於全體利害關係人同意或更正程序中法院所作之裁判而註銷。 A) 擬證明之事實發生之前及之後作成之移轉文件,但僅以未提出不能取得該等文件之情況為限;b) 對於財政司房屋紀錄內無記載之移轉,證實其物業轉移稅或繼承及贈與稅已繳納或已獲確保之證明。 一、如就非以被執行人名義登錄之財產作假扣押、查封或扣押之臨時登記,法官應命令傳喚經登錄之權利人,以便其在十日內就是否擁有有關房地產或權利作出聲明。 四、除其他不能發出證明之情況外,對於未載有第一百零一條所指資料之請求或未繳納有關費用之請求,亦拒絕發出證明。 三、用益權或使用權及居住權消滅時,須對按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之所有權登錄作有關消滅之附註,但不影響須依職權註銷倘有之用益權或使用權及居住權登記。
總而言之,本案中,權利人是否知悉其擁有相關權利不重要,因為本案屬於第299條規定的範圍,而該條在當時所規定的一般時效期間為20年。 自權利得以行使時這一表述必須解釋為,時效期間自權利具備可被權利人行使的(客觀)條件時開始,即從可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時開始。 亦即,如自受益時起或自損害事實發生時起已經過一般時效期間(15年),則時效完成,即使自受害人獲悉或應已獲悉其擁有該權利及應負責任之人之日起尚未經過3年的短期間亦然。
澳門物業登記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條
A,女性,澳門居民,詳細身份資料載於起訴狀內(以下簡稱為原告),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針對B、C及其妻D,澳門居民,以及E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 (以下簡稱為第一至第四被告),提起通常訴訟程序,有關事實及法律依據載於第58至64頁的起訴狀內,並在本判決中視為完全轉錄。 A,針對B、C及其配偶D,和E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初級法院提起普通宣告之訴,請求初級法院撤銷第一被告和第二及第三被告的不動產買賣行為,以及該不動產抵押予第四被告的行為,並宣告註銷相關的民事登記。 1) 作出創設性判決,產生違約之被告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效力,進而宣告被告以6000.00澳門元的價格,向第一原告出售位於[地址]、標示於澳門物業登記局X-XX冊第24頁背頁第XXXX號的房屋五分之三(3/5)不可分割的所有權。 一如原審法院法官精闢的理解,包括A在內的各主體並未通過本卷宗第21及第22頁所載之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和通過根據《物業登記法典》第四十二條和《公證法典》第九十四條第二款a項,第一百條第一款a項而作成的登記直接成為該不動產的共同所有人。 A(下稱“上訴人”),女,持編號XXX之澳門居民身份證,居於澳門渡船巷12號永寶大廈XX樓A,就房屋局局長於編號85/DAJ/2012建議書上作出將上訴人之經濟房屋申請表從總輪候名單中除名的決定,向本院提起司法上訴,要求將該決定撤銷。 條之規定,如設作登記後可對抗第三人,但基於取得時效而取得的設定、確認、取得或變更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地上權或地役權,表見地役權以及與不特定之財產有關之事實,只要該財產尚未適當指定及確定,則不適用。
事實上,原告曾於起訴狀主張該不動產於二零零九年時是作為其本人與第一被告的家庭住所,且該事實被一審法院列入調查事宜中的待證事實,但最終經證據調查後不獲證實。 然而,這一事實不獲證實並不妨礙一審法院裁判起訴理由成立和命令撤銷二零零九年的轉讓該不動產的法律行為。 然而,一審法院事實上並沒有按《物業登記法典》第八條第二部份的規定,在雙方當事人提交訴辯書狀後中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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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明異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說明理由;聲明異議須在就其所針對之決定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局局長提出;如未有決定,則在作出決定之期間屆滿時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局局長提出。 二、屬在八日內不提出聲請之情況,如登記局局長認為登記不準確或不適當繕立,則應依職權促使作出更正;如登記局局長不認為登記不準確或不適當繕立,則應促使註銷上條第二款所指附註。 二、已有取得、確認或單純占有之登錄者,第十條第二款所要求之有關權利人之參與,亦得透過司法證明或公證證明取代之。 一、應將有關不動產之標示及一切有效之登記轉錄於證明內,但請求發出證明時要求在證明中僅提及某些登記行為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應說明作此請求之理由。 三、如因連續移轉已登記或因土地批出之登錄之資料不足,引致修訂土地批出之登記不清晰,則此登記應以登錄方式作出,而登錄中須載明有關權利人及第九十條o項及p項所指一切資料,並說明土地批出之首次登錄之編號。 四、進行在批出登記後因批出而生之權利之登錄時,須視所批出之房地產已被取得完全所有權,但仍須載明第八十八條第一款e項最後部分所指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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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登記、批示及任何文件,得發出不具證明效力而僅具資訊用途之影印本或電腦打印之副本,並須於三個工作日內交予利害關係人。 一、如房地產有用益權之登錄或使用權及居住權之登錄,又或應依職權繕立此等權利之登錄,則進行此房地產之取得登錄,須一如取得完全所有權般為之。 一、如在取得或單純占有之同時設定其他須登記之事實,則就該取得或單純占有作登錄後,亦須依職權登記該事實,但證明該事實已消滅者除外。 四、上條第二款b項所指登錄,在其所從屬之登記之有效期內保持有效,但基於其他原因在此之前失效者除外;該登記轉為確定時,該從屬登錄亦依職權轉為確定。 一、如標示資料之更改載於有權限證明此事之實體所發出之文件或載於具正當性請求更新該資料之人參與下繕立之文件,則標示之資料應依職權更新。 四、透過司法上之財產清冊程序,非司法分割及贈與公證書而作出之移轉所產生之稅項,以及二十年前作出之移轉所產生之稅項,其繳納均推定為已獲確保。
三、在任何情況下,補充聲明均不得與批出土地之憑證內或地籍圖內所載之有關座落地點、面積及四至之房地產識別資料相抵觸。 C)經登錄之任何利害關係人,只要其已聲請法院向經登錄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作出通知,而該等人於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 一、與財政司房屋紀錄一致之要求,只限於要求與財政司房屋紀錄編號及房地產座落地點之資料保持一致,而查核是否一致係依職權透過電腦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