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關呈請個案獲排期聆訊之前,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該呈請書經已送達答辯人。 本實務指示訂定條文,讓法庭為訴訟雙方在早期便進行首次約見聆訊。 在首次約見聆訊中,法庭會作出指示,而目的是要介定所爭議的事項及減省訟費。 本實務指示亦為訴訟雙方設立解決財務糾紛的聆訊,讓訟訴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提出建議進行討論,以便解決所爭議的申請事項;而可透露資料的範圍亦會受到規限。 此外,在每次聆訊中,訴訟雙方均須提供書面的訟費估計,讓訴訟各方可完全清楚知道訴訟程序在有關階段所招致的訟費有多少。
本人申請作出命令,規定答辯人以[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整筆付款(刪去不適用者)]的方式為本人提供給養[及將[該等贍養費的被申索部分]給予[述明申索所關乎的子女姓名]]。 呈請人[或答辯人]已在其呈請書[或答辯書]內申請[在此列述所申索的附屬濟助,如有任何協議是關乎雙方擬要求法院作出的命令的,請述明該協議的條款]。 如你就認收書內第7條問題所填報的答覆為”是”,則須於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前,向法院提交表格8A的通知書,藉以提出申請,並向呈請人送達該通知書。表格8A可向法院索取。 家事法庭表格 如你就認收書內第4[5或6] 家事法庭表格 條問題所填報的答覆為”是”,你必須在接獲本通知書後29天內(包括接獲本通知書當日),將回覆該呈請書的答辯書,連同擬送交法律程序其他各方的文本(每方一份),提交法院辦事處。 雙方曾作出或建議作出下列[或並未作出任何]關於供養[述明有關申請人的姓名][及上述子女]的協議或安排[即[述明詳情]]。
家事法庭表格: 贍養費爭議
聆訊結束時,法庭可按照議定的事項或其認為適合者作出相關的命令。 在2012年10月3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家事法庭進行了一項排解子女糾紛的試驗計劃(“試驗計劃”)。 為了避免精神創傷,一般都認同兄弟姊妹 (尤其是年齡相近的)應一起生活,而不是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 然而經衡量後,如認為這是最佳的處理方式,法庭便會將兄弟姊妹分別判給雙親每一方。 但在這種情況下,應盡可能安排兄弟姊妹定期相見。 在尋求及確認子女意見的過程中必須小心謹慎,通常會經由合適的法庭福利官去處理。
5.你指稱遭答辯人遺棄,你根據甚麼事實作出這項指稱? 3.經上述修改或增補(如有的話)後,呈請書所述的一切是否屬實? 如任何陳述並非以你本人所知而作出,請指出此情況,並聲言盡你所知所信,該項陳述是否屬實。 你必須將送達認收書填妥並拆開,並在你接獲本通知書後8天內(包括接獲本通知書當日)將其送抵法院。 上述子女現正[並無]接受感化主任、社會福利主任或院所的監管[即[述明監管令的日期和導致作出該令的情況]]。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家事法庭表格: 附註: 家事調解
雙親任何一方的不當行為(例如通姦)未必會影響或減低他 / 她作為父 / 母親的能力。 在可行情況下,子女亦可以平均分配時間居住於雙親的不同居所中,但雙親應盡量就有關安排達成協議,以免花費更多金錢於法庭訴訟上。 4段內提到的標明頁碼的文件冊交付法院,理由是此申索數額不大和簡單不應為此申索花訟費預備上述文件冊。 在此情況下,除非法院在首次約見中另有指示,否則雙方無須把文件冊交付法院。 I)該指示或命令的日期起計14天內;或ii)法庭指明的日期或之前。 又法官進一步命令將管養權的問題押後在內庭審理,並命令提交社會福利報告,以及向作出報告的人員提供呈請書所載的詳情。
雙方填寫一份共同申請書 (表格 2C)、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表格 家事法庭表格 2D) 與及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 ,送交至香港家事法庭。所有 相關離婚表格可以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 離婚呈請書一經提交,法律程序便已展開,提出呈請一方為「呈請人」,而配偶為「答辯人」。 提交呈請書後,呈請人必須以面交或郵寄方式,將一份經蓋印的副本,送達訴訟中其他當事人。 必須注意的是,呈請人不得親自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呈請人必須透過第三者或以郵寄方式把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法庭可根據實務指示15.11,指示在進行首次約見時,同時進行“關於子女的約見”,或在緊急申請的情況下,為“關於子女的約見”先行分配一個較早的日期。
家事法庭表格: 家事法庭電子預約系統指引
如果沒有人提出上述申請,該項暫准命令便會在作出後14天成為絕對命令。 如呈請人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將其答辯書提交法庭存檔,案件則會列入有抗辯案件表處理。 就這些案件而言,法庭將會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關係。 倘若法庭批予離婚判令,但家庭子女的撫養權或探視權問題仍須待法庭處理,又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濟助,則法庭可將此等事宜押後至另日在內法庭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報告。 在認為適當時,法庭還可指令雙方提交經濟能力誓章,送交法庭存檔。
如呈請人已提交離婚呈請書,但答辯人沒有提交答辯書予法庭存檔,該離婚呈請便會被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 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一經呈交,有關法律程序便已展開。 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律師的意見,這樣會對呈請人 / 申請人有幫助。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总而言之,在香港的离婚诉讼制度下,各方的财产披露义务, 另一方通过问卷的方式提出疑问的权利,以及法庭就财产披露争议作出命令的权力,构成了香港离婚诉讼中财产披露制度的基础。 表格 2C共同申请书表格 2D关于子女安排的陈述书(如适用)上述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并可用英文或中文填写。
家事法庭表格: 雙方同意離婚 需1260元
MoneySmart綜合各討論區過來人 叫前度還錢 的意見,對付這類走數的無賴,普遍都是以牙還牙,不能再做謙謙君子。 ▲買樓 或租樓,只要一涉及私人屋苑,不論是樓齡達數十年的老牌屋苑,或剛入伙新樓,亦需支付由屋苑製定的管理費。 近年各大新盤因為以會所設施及多元化的管理服務作招徠,因而令管理費水漲船高,有豪宅盤甚至每呎10元! 自從電影《29+1》的出現,令不少香港女性思考個人將來幸福的問題。
- 該申請的蓋印文本(及申請人用以支持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現連同本通知書一併送上。
- 凡已作認收送達的被告人意欲提出證據,他必須在原告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送達他後 28天內,將他本人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送交法院存檔。
- [又判定債權人擬在此判決傳票的聆訊中,向法院申請許可,以強制執行有關欠款的支付,而該等欠款是在本傳票日期超過12個月前已到期應繳的,特此通知]。
- 如在某情況下,例如呈請人與答辯人已失去聯絡多年,而致呈請書不可能經上述方式送達答辯人。
- 此臨時命令的限期不得超越審訊完結時,在任何情況下亦會於其中一方去世後終止。
- 贍養費受款人可選擇自行向家事法庭提出申請追討贍養費命令所列明的贍養費,或向法律援助署 (法援署 )申請法律援助強制執行贍養費命令。
每當涉及有關子女的個人利益時,例如懷疑他們將會或已被帶離香港,便可就子女的監護權提出訴訟。 關於案件管理的規則和常規載於《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的第1A號命令第4條規則,第1B號命令和第25號命令,以及 “實務指示5.2 — 案件管理”。 附帶條款和解提議是指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視何者適用而定)第22號命令作出的書面提議,目的是以向法院繳存款項以外的方式就訴訟達成妥協。 附帶條款付款則指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視何者適用而定)第22號命令作出的提議,目的是以向法院繳存款項的方式就訴訟達成妥協。 在民事訴訟中,要是訴訟各方在案情事實上有實質爭議,以傳訊令狀提出訴訟是最常用的方法。
家事法庭表格: 訴訟各方
如果有關的法律程序在高等法院進行,所有狀書或經修改的狀書都不得在夏天休庭期間(即八月)進行送達程序;除非已獲得法庭許可或訴訟各方一致同意,才作別論。 家事法庭表格 在法庭頒布暫准判令6星期後,相關人士須填妥 “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 交回家事法庭,意即申請將暫准離婚判令轉為絕對離婚判令,正式解除婚姻關係。 如屬離婚呈請,應填寫表格5,屬共同申請則應填寫表格5A。 家事法庭表格 倘若家庭中有年齡未滿18歲之子女,則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子女撫養權及探視權安排的建議。 此外,如果打算申請附屬濟助,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亦應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
下一步,密云法院将继续深化对妇女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在落实上下足功夫,做深、做细、做实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凝聚女性权益保护合力,提升女性自我维权意识,促使更多女性学法、懂法,为促进女性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密云法院贯彻家庭成员一体化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妇女权益保护,依法支持妇女离婚家庭劳务经济补偿。 如受助人為贍養費受款人但未能依從贍養費命令準時從贍養費支付人取得全數贍養費,需向社會保障部反映,並且表明追討的意圖。 贍養費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被視為收入,除非只獲得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否則贍養費會視為領取綜援的評估條件。
家事法庭表格: 第179A章 《婚姻訴訟規則》 附錄 表格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閲小冊子第3冊“民事訴訟中的各個階段”,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下載。 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 内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BLIS)”。 如需查閲相關的“實務指示5.2”,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如欲參閱相關的“實務指示5.2”,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3冊“民事訴訟中的各個階段”,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下載。 一般而言,經算定款額的申索,是指就一筆指明的款額而提出的申索;有關的款額已經確定,或是祇需經過數字運算便可以確定。
*家事調解是一個自願參與的項目,專為協助辦理分居 / 離婚的夫婦,由經過訓練的獨立第三者(調解員)就子女安排和 / 或財務事項的解決方式達成互相接納的協議,在無需花費大量金錢進行訴訟下把問題解決。 在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進行期間的任何時間,各方可以隨時進行調解解決爭議。 當其中一方向法庭尋求與金錢或財產有關的命令時 (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附屬濟助法律程序隨即展開。 若在法庭頒布離婚判令的過程中,出現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的問題,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援助,法庭會將有關事宜押後由內庭處理,並同時指令社會福利署提交調查報告,如認為適合,法庭還可以指令各方就其經濟狀況提交誓章。 如閣下已提出離婚呈請,但答辯人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書,閣下的呈請將被編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 家事法庭表格 如果你未能提出充分的反對理由,則對方可申請法庭命令,要求你交出有關的文件,以及要求你提交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以證實你是否管有對方所指的任何文件。
家事法庭表格: 贍養費的支付方式
若您是答辯人(即配偶單方面申請離婚),法庭會在您缺席下繼續聆訊,因此,出席聆訊可保障您在離婚中的權益。 只有當對方無理地拒絕作出決定時,閣下才需要向法庭作出申請。 如屬普通渡假性質,法庭一般不會拒絕閣下的申請。 經並非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之書面同意,而負責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亦須向法庭承諾在任何協定時期完結時或應法庭要求提前返回時,會如期帶同子女返回香港。 需要考慮的事項,是雙親各方的健康、謀生能力及財務資源是否可以配合個別子女的需要。
如在某情況下,例如呈請人與答辯人已失去聯絡多年,而致呈請書不可能經上述方式送達答辯人。 呈請人便可向家事法庭申請,將呈請書刊登在報章上。 在未能達致和解的情況下,法庭須給予指示,說明以後的法律程序如何進行,包括(在適當情況下)編定日期在同一位法官席前進行審訊前覆核或最終聆訊。 “排解子女糾紛聆訊”應藉附載於本實務指示的表格K知會各方,該表格K 的通知書須由申請人送達有關各方。 各方須於“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前不少於14天,或依照法庭的其他指示,將一份關於子女日後安排的詳細建議陳述書送交法院存檔及互相交換。 為節省費用,當發出具有上述兩項限制的撫養權命令後,其中一方可向法庭作出書面承諾,在任何假期完結後,便會將當時身處外國的子女帶回香港。
家事法庭表格: 司法櫥窗
申請人在緊接本申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及/或在申請提出最少1年之前,法院接獲一份本條例第11B條所指的經每名申請人簽署的通知書,而該通知書其後並無撤回]。 [凡就某名子女是否家庭子女而有爭議] 呈請人指稱 是[不是]家庭子女,原因是[提供呈請人賴以支持其指稱該名子女是或(視屬何情況而定)不是家庭子女的事實的詳細資料]。 在不少於「首次約見」聆訊日期之前的 28 日,雙方須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 E) 如實披露自己的財務狀況 。 現時法庭會傾向頒佈共同管養權命令(但照顧及管束權歸一方,而另一方有探視權)。
家事法庭表格: 子女的性別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如何尋求法律諮詢及支援在分居或離婚過程中,若與配偶在協調子女照顧或探視事宜上出現困難,可向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社工尋求協助。 在決定離婚前,婚姻輔導可讓你將問題提出來討論、學習排解衝突和了解面前的選擇。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為有需要的個人或家庭提供輔導和轉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