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廣告條例2024詳盡懶人包!內含地產廣告條例絕密資料

其因申請解散者,得自核准註銷營業之日滿一年後二年內,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經紀業經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其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地產廣告條例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地產廣告條例: 資料準確 宣傳有法

加上持牌代理可以聘請非持牌營業員處理境外物業銷售工作,容易對消費者造成混淆。 消委會表示,近9成個案涉及地產代理,當中6成個案涉及非持牌代理。 投訴種類則包括:提供不準確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重要資料遺漏或沒有提供,或準買家難以取回留位費或訂金。 立法會議員周浩鼎今日( 11日 )在社交平台發文,指今次修訂主要要點,反映在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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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修訂條例》實施起至2014年3月底,海關表示接獲約3200 宗投訴,主要是涉及懷疑虛假商品說明或誤導性遺漏的罪行,當中約四分三涉及貨品,另約四分一涉及服務。 而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梁在2014年書面回復立法會表示在2013年7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香港海關對6宗個案提出檢控,當中3宗涉及就貨品或服務作虛假商品說明,其餘3宗則涉及誤導性遺漏。 至於在這期間所接獲的涉及餌誘式廣告宣傳的投訴,香港海關有85宗、通訊局的執行部門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有1宗、消費者委員會則有46宗。

地產廣告條例: 境外置業風險(2)訂金和留位費缺乏冷靜期

讀者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要自行判斷及審慎處理,更要自行掌握市場最新變化。 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網頁及相關作者與受訪者無關,本網頁概不負責 。 被問到限聚令將由4人收窄至2人,對業界人士有何影響,他表示,上述情況「好過禁止出街」,料商業活動依然可以進行,相信代理也作好準備,並指科技方法可解決樓宇買賣問題。 管委會可參考廉政公署發出的《樓宇管理實務指南》1所載的誠信和反圍標條款範本。 疫情較穩定後,本會亦派員以神秘顧客的方式,親身走訪20個商戶,合共36個境外樓盤,涉及8個司法管轄區,以探討業界的營銷手法,並親身體驗買家在過程中面對的各種問題。 經紀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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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廣告長時間于螢光幕左下角顯示「深圳東」的標題,並播出包含有關字眼的口號,會誤導觀眾以為該物業位於深圳東部。 通訊局亦考慮了電視臺應在審核時發現該廣告中物業地點的提述存在問題。 結果,通訊局決定向有關的電視臺發出勸諭,促請它嚴格遵守《電視廣告守則》。

地產廣告條例: 「網上睇樓」已經十分方便

總括而言,對於監管在港銷售海外物業的代理、實行發牌及考試制度等,都表示贊同,但一切細節需要有討論、調整、配合,讓整件事的效果是真正幫助到市民。 深信單憑監管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即使有了監管仍然會有風險,消費者必須明白這點,故決定要海外置業時,選擇有信譽的代理公司亦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該名代理於2019年透過網站發出的多則物業廣告,沒有遵守執業通告指引,即提供廣告所載物業的物業編號及廣告發出或更新的日期,違反地監局守則。

  • 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整體的投訴數字雖然有所改善,但最常見的投訴類別卻錄得升幅,當中有關「發出違規廣告」的投訴升幅最高,由去年的29宗按年上升至41宗。
  • 其次,為「不妥善地處理臨時買賣合約」,涉及52宗;而「租金回報提供失實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則有32宗。
  • 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經紀人員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利害關係人、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同業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地產廣告條例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七、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停止營業處分,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但非常態營業處所,其所銷售總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該處所至少應置專業經紀人一人。

地產廣告條例: 消費者平均損失$36.8萬

此外,地產代理亦必須事先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並以客戶所指示的價格或條款宣傳該物業。 準買家看到一些放盤價遠低於市價的廣告時或會心生疑惑,造成這些看似不實的廣告的原因,可能是業主訂立地產代理協議時把價格範圍設得太闊,而地產代理宣傳該物業時則以價格範圍內最低的價格作招徠。 選委界議員江玉歡表示,昨日(7日)才收到政府回應及知悉開會時間,時間上較為緊急。 她關注局方表示不會輕易更改土地的原本用途,又詢問改變土地作用的準則是甚麼,加上認為替代用途不常用,為何仍需訂立在案。 何珮玲表示,替代用途需有明確規範,而且會由高級官員決定是否有需要更改土地用途,包括考慮是否適用當時社區的用途。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領得經紀業證照後始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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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監管在港銷售海外物業的代理、實行發牌及考試制度等,都表示贊同,但一切細節需要有討論、調整、配合,讓整件事的效果是真正幫助到市民。 地產代理監管局公布本月一宗紀律研訊結果,一名地產代理因以粗言穢語辱罵查詢人,被該局裁定違規暫時吊銷牌照21天及罰款6000元,並作出譴責。 網上放盤日益普及,消費者每天接觸到的樓盤廣告琳瑯滿目,雖然能便利準買家尋找物業資訊;然而,筆者提醒準買家參閱網上廣告時要保持警覺,切勿疏忽細節。

地產廣告條例: 牌照監管

發言人指出,監管局歡迎任何符合發牌條件的公司加入地產代理行業。 對於業界的執業手法,局方一直保持密切留意,並會以教育及巡查手法,確保持牌人的執業符合法例及監管局要求,並會在有需要時加強相關的消費者教育。 監管局不時透過不同平台,包括傳媒及公眾教育,提醒消費者,地產代理必須與客戶簽訂地產代理協議,也要為客戶做足「開門七件事」、查清楚物業資料,發放廣告時必須資料準確等等。 此外,委員會同時認為,聘用她的地產代理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業務,以確保其僱員或其轄下的人士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以及由地監局發布的其他指引。 因此,該地產代理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15條的規定。 該局另指出,2016年1至5月期間,監管局共接獲16宗有關地產代理網上廣告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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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條例規定,一手盤發出任何廣告前,必須取得發展商書面同意,並核實宣傳品資料的準確性,廣告亦須要列明是由賣方發布,還是在賣方同意下由另一人發布 (例如地產代理行)。 同時,地產代理必須在廣告內清楚而顯眼地述明地產代理的牌照號碼或營業詳情說明書的號碼及營業名稱。 及後,她於一網上物業平台發現一則由該公司發出其物業的放售廣告,廣告所載的物業內部相片及虛擬實境片段均顯示為其物業;然而,她從來沒有委託任何地產代理放售該物業,遂向該地產代理公司作出投訴及終止委託。 然而,三星期後,該業主發現該公司的官方網站仍刊登其物業的放租廣告。 監管局亦曾發出執業通告(編號09-05),提醒地產代理在發出網上廣告時必須遵從有關規定,並提醒地產代理在發布網上廣告時,應不時更新其廣告所載的有關資料,並宜註明廣告的發布/更新日期,讓瀏覽人士知悉資料是否已過時等。 地產代理監管局主席梁永祥表示,今年上半年,該局在一手樓盤銷售處進行了227次巡查,巡查地產代理商舖403次,及檢視業界有否遵守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指引554次。

地產廣告條例: 政府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增申請專案認許條件 港區人大陳曉峰:合情合理

另外,《商品說明條例》亦禁止就任何貨品作出虛假的或具誤導性的商品說明。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禁止為藥物、外科器具或療法發布廣告,宣稱可以預防或治療該條例附表所訂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 監管局除就購買境外物業舉辦兩次大型公開講座外,也於二○二○年及二○二一年舉辦兩次網上講座,而講座重溫影片的觀看人數超過八萬人。 而在答覆第(二)部分提及向地產代理持牌人發出的執業通告,除了對持牌地產代理有約束力外,亦可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參考,以衡量個別人士(包括獲豁免領牌的人士)的銷售安排是否適當。 蕭澤宇續指,今年會因應法例及其他市場情況,在有需要的情況下更新或發出對業界的執業指引,包括優化現有涉及地產代理銷售境外未建成物業的相關指引,以及遵守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相關執業通告,及就有效競爭行為制定相關指引。

他在發文中指出,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司法事務委員會於2023年3月15日會議的文件,提到海外並無相類專案認許的安排,容許沒有在當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就國安案件進行處理。 地產廣告條例 他認為每個國家都高度重視國家安全,當然會考慮到容許海外律師處理牽涉其國家安全所產生的風險。 香港的反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禁止任何人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殘疾、家庭崗位及1種族而歧視他人。 這些條例適用於不同範疇,包括:僱傭;教育;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以及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地產廣告條例: 境外置業風險(4)就其他營商手法管制不足

至於會否就廣告方面作規管,尚有待規管的議題進入草擬立法階段才會知曉。 消委會建議根據《地產代理條例》,向從事銷售境外的一手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加入法定責任,包括將現時僅適用於香港住宅物業,即條例中的第36及44條有關資料披露和廣告內容監管的規定和指引,進一步擴展至境外一手住宅物業。 總括而言,準買家不宜只依據個別廣告作出購買物業的決定,應多比較不同廣告,同時細心留意其內容;除瀏覽網上物業廣告外,也可直接向一手樓盤的發展商、地產代理公司或到一手住宅物業資訊網查詢。 另外,準買家亦應多參考政府的公開數據、市場的成交紀錄,以及銀行估價等,以掌握更多市場資訊,令自己獲得更佳保障。 此外,該公司因未有設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監督和管理其地產代理工作的業務,以確保其僱員或其轄下的人遵守《地產代理條例》及其附屬法例、《操守守則》及監管局不時發出有關管理地產代理業務的執業通告,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常規規例》)第15條。

她亦關注政府建議未制圖便可進行填海,何珮玲指現時無規定城市規劃或填海為先,指法律上可以在未有制圖,便向立法會提交申請,公眾會在立法會的商討中可得知局方填海的事宜,不會無法得知詳細事宜。 消委會倡議為準買家提供不少於7日的留位費冷靜期,讓消費者在作出重大承諾前,可有更多時間研究和查詢。 若準買家於冷靜期內,決定不繼續交易,消費者理應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的留位費,但鑑於消費者已享受了獨家銷售特定物業的機會,地產代理或賣方亦可能因此蒙受損失,以及有成本開支,基於公平和合理的原則,消委會認為地產代理可從留位費中扣除合理而不過多的行政費用。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會長陳曉峰表示,早前人大釋法解決了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並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解決方式和路徑,形容「將具體情況交由香港本地處理,這是人大的智慧」。 至於律政司新提出的建議,他認為合情合理,因未必全部海外大律師都了解國安法,而法庭和律政司都有資格提出覆核,能有效保護公眾利益與香港司法獨立,又強調社會不應對此做「政治化」解讀。

地產廣告條例: 地產代理公司就發布廣告的責任

從消委會的神秘顧客調查中發現,大部分商戶都提供了所推薦物業的基本資料和銷售文件,例如提供售樓書、小冊子或傳單,有關發展商/賣方的身份、價格和按揭貨款的資料,並協助收樓。 廣告內容含糊和具誤導性,如聲稱海外置業為移民捷徑,亦有以提供不同的禮品、禮遇,甚至以免息分期貸款來利誘買家。 消委會的投訴個案中,曾有投訴指代理沒有解釋有關留位費的條款及細則,導致消費者在決定不購買物業後才得悉該費用不可退還。 首先,消委會自2017年至今年8月,共接獲261宗消費者投訴,平均損失金額高達$36.8萬港元,涉及物業的平均價值接近$180萬港元。 消委會接獲的投訴顯示,75% 的投訴人通過香港報章廣告獲悉境外物業項目,近 70% 的投訴人參加了展銷會或代理籌辦的講座,而93%的交易發生在香港。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

地產廣告條例: 境外置業風險(1)無須領牌

由於投訴人可向不同部門/機構作出投訴,而不同部門/機構亦可就個別案件向另一部門/機構作出轉介,因此不同部門/機構接獲的投訴或案件可能涉及相同的個案。 境外物業方面,2022年地監局共開立62宗有關香港境外物業的投訴個案,比起2021年增加21宗或五成,與2020年數字相若。 當中,61宗涉及七個內地大灣區未建成的非住宅發展項目,當中31宗為珠海「心海州」的商場舖位;餘下一宗則來自英國。 普通法下, 身為代理人的地產代理, 有責任遵從客戶的指示行事, 並為客戶盡量爭取利益。 《 常規規例》 第9 條也規定, 持牌地產代理不得以有別於業主所指示的價格或租金或條款宣傳有關住宅物業。 雖然目前大多數買家不能前往海外視察物業,但這不是投訴增多的主要原因,因為「網上睇樓」已經十分方便。

地產廣告條例: 地產代理須遵守反洗錢指引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為買方行事的持牌地產代理須在以下時間與該買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安排買方視察有關的住宅物業之前;或就該物業簽署買賣協議或租契之前,兩者之中以較早者為準。 地產代理監管局(地監局)去年收到有關違規廣告的投訴中,大部分屬於網上廣告,佔總違規廣告投訴數目的九成,主要涉及廣告內容不準確(例如刊登錯誤的相片或沒有刊登客戶指示的放盤價)、或發出廣告前未獲業主書面同意等。 作為委員會主席的新民黨主席、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表示,局方指條例可由行政會議把關,認為局方應該盡早將文件交給委員會,供議員審閱。

地產廣告條例: 境外物業投訴增 98%來自大灣區 地監局:擬制定新指引規範

因此,為免產生不必要的疑問,地產代理在向客戶建議放盤價格範圍時,應採取務實的態度,提供最新的市場資料供客戶參考,從而訂出合乎現實的放盤價。 她指法例不是保障前業主的權益,認為局方是站得住腳的,但會加入諮詢區議會的程序,認為改變土地用途更需要諮詢社區的意見,再交由行會審議。 當中有接近9成的代理加入免責聲明,但沒有一個代理提醒神秘顧客注意這些聲。

不管廣告中所涉及的是香港還是內地的產品或服務,是實境拍攝還是運用電腦加工繪圖,均受《電視廣告守則》規管。 譬如,在2015年1月20日,通訊事務管理局 (以下簡稱為「通訊局」) 公佈了其對一宗在2014年8月6日在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翡翠台播映的內地地產物業電視廣告《碧桂園‧十裡銀灘》的投訴的裁決。 通訊局的調查指,該廣告商的網站資料顯示,廣告內的物業是位於惠州市而不是在深圳市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