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果市民擔心地契問題,可以於置業前在土地註冊處查詢。 土地註冊處可以查閱訂購土地文件類別,當中包括註冊摘要、政府租契、新批土地契約、批地條件及集體政府租契的影像處理副本。 網上查冊申請費則為1,500元,另外需付附加登入識別碼費用750元及按金500元。
我手上并没有适当的数据,但大概率来说,这个差值,应该就是把Bala 表格的数字做~5% 的加大修正就差不多了。 不過,中國經濟逐步邁向自由市場,按此發展趨勢,2047 之前或已達致資本相對自由流動,香港作為資金進出口港,戰略作用大減,所謂「歷史責任」一旦告終,加上屆時一國兩制名亡實亡,大陸似乎再無必要優惠「香港市」居民。 而港島及九龍部分地區原屬舊契,租期為 999 年,主要位於中上環、半山、山頂、灣仔、北角,例如太古城地契至 2899 年到期。 現時建築期上會可以申請俗稱「波叔Plan」的按揭保險新例,1,000萬元以下的現樓最高按揭成數為九成,1,000至1,125萬以下的樓價上限…
地契年期: 土地契約年期會影響按揭批核嗎?
承租人在行使可續期土地契約賦予的再續期權利時,須繳付「工務司在續期日就土地所釐定的公平和合理的租金」。 一般而言,契約租期為75年或99年,可分別再續期75年或99年。 私人會所、慈善機構、私立/國際學校及資助專上院校用地(不包括中文大學及賽馬會):以1000元象徵性價格批出所需土地;契約修訂及增批則無需付地價或只需付優惠地價(約數十萬至數百萬元)。
在上海,浦發硅(矽)谷銀行發出公告,指擁有規範的公司治理架構,以及有獨立經營的資產負債表。 公告指出,浦發硅(矽)谷銀行成立於2012年8月,是一家在中國境內註冊的法人銀行,作為中國首家科技銀行,浦發硅(矽)谷致力於服務中國科創企業,始終按照中國法律法規,規範穩健經營。 不過政府早已向銀行派定心丸,透過金管局表明銀行毋須因「2047」年限調整現時按揭政策,並表示政府有權批出續期的地契。
地契年期: 地契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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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實用面積(平方呎)單位數目一房(開放式廚房)311 – 36475伙兩房(開放式廚房)425 – 46927伙兩房479 – 54173伙兩房連儲物室548 – 59792伙三房連儲物室889… 本 人 相 信 政 府 會 主 力 收 回 這 些 999 年 期 的 地 來 重 建 , 港 島 居 民 應 及 早 自 發 起 來 , 重 建 物 業 , 否 則 到 時 後 悔 便 太 遲 了 。 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前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以及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向政府繳納的是地稅而非地租。 地租和地稅的法律基礎和負責部門並不一樣:地租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按《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徵收,而地稅由香港地政總署根據其他法例或第515章獲豁免繳交新地租負責徵收。
地契年期: 市民憂「2047大限」 發展局:有機制處理地契續期問題
除了中環花園道的聖約翰座堂的土地屬永久業權外,其他所有土地均以批租形式出售。 地契年期 一般的批租期為固定年期75年、99年、150年或999年,而沒有續租權利;或是可續租年期75年、99年或150年,而有權分別再續租相同的年期。 土地買方(即契約持有人)須於批給契約時,向政府繳付反映當時土地的地價,並且繳交年租,此之為「地稅」(有時亦會籠統稱為「地租」)。 美國總領事館的舊地契是由一九五○年開始,原本是七十五年再續七十五年,每年地租為二千零九十二港元。 但舊契也預留一附則,是美方有權給香港政府三個月通知,買斷批地,地價由雙方另行商定一個合理價錢。
- 即將踏入2021年,距離2047年只剩下短短26年,究竟2047大限是什麼呢?
- 最初港英政府以永久管理為土地行政的大原則,故批出999年期地契,且條款非常寬鬆,用途、上蓋面積及樓宇高度等都沒有嚴格限制。
- 解除的押記及按揭只會在「全部」業權資料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上顯示;尚未解除的押記及按揭都會在兩類電腦土地登記冊上查閱得到。
- 所謂「地租」或「地稅」,都是政府按土地契約要求業主徵收的款項,故無論物業是否空置也須要繳納。
- 比對金鐘的英國領事館的特別批地,期限也只是到二○四七年,即香港回歸後五十年不變的第五十年。
- 另外,鄰近紅磡黃埔四街舊樓重建項目的紅磡灣中心,都是擁999年地契,都會在2800年後才到期,即是土地租用者可以繼續無條件使用至2800年,比起受2047年大限所影響的土地,絕對是優勢。
現時不可續期的契約在期滿時可由政府酌情決定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但須根據新批租約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為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租金其後隨應課差餉的改變而調整。 例如港島薄扶林花園原地契於2006年屆滿,最後獲批50年至2056年,已經跨越2047年及無需補地價,業主只需繳納差餉租值3%作地租。 另外,港島一個屋苑「寶翠園」的地契將於2030年屆滿,距今只有13年,但銀行仍可批出長達30年期的按揭貸款,而不是只限於批出長達13年期按揭,這是一個很好的實例說明銀行如何處理地契在按揭期內屆滿的個案。
地契年期: 地租登記冊
而近年置業或即將置業人士,其按揭期數不少已超過2047年的期限。 對於銀行而言,地契的不確定性會增加借貸風險;不過,政府早已透過金管局表明,銀行毋須因2047大限而調整按揭政策,並表示政府有權批出續期的地契。 在港英政府時期,政府主要批出地契年期可分為75年期、99年期及999年期。
5.相關的規管法例為於1988年制定的《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150章)。 根據《基本法》第七條,特區政府已獲賦予憲法權力和職能,可根據其土地政策管理和批出香港特區境內的土地。 該項權力的有效期並無受到規限,亦不會在50年(即二零四七年)後便告屆滿。 至於「特殊用途契約」,政府同樣酌情決定會否續期50年,如果作為康樂用途的土地契約,所續年期不得超過15年。 加油站現有的土地契約期滿後不獲續期,將重新重開招標。 置業涉及七位數字以上的開支,最容易方法當然是找個可靠的地產經紀幫忙,但自己具備相關知識,更能增加按揭申請信心。
地契年期: 地租
1980年代初期,由於新界土地的年期即將於1997年屆滿,其土地契約的不確定因素在香港廣受關注。 這個不確定因素到1984年12月簽訂《中英聯合聲明》時被解除。 《聯合聲明》不僅清楚說明整個香港的主權將於1997年7月1日回歸中國,更訂明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會按《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扼要而言,土地事項會按下列原則處理:4註釋符號代表關於《聯合聲明》中有關土地契約事宜的概要,請參閱Goo ;原文則請參閱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Bureau 。 99年的契約年期:1898年,新界及界限街以北的新九龍以99年期租借予英國政府。 自此以後,前殖民地政府向使用者批出的土地契約以99年減3天為期限,而此契約年期後來亦適用於香港其他地區。
今次就這個題目,分析政府續期做法外,還聚焦在「999年地契」(又稱千年契)屋苑,上車換樓必睇。 (d)火水站的土地契約期滿後不得續期,但政府可按十足市值租金與現有承租人簽定短期租約,租期先定為三年。 但由於英國政府堅持自己對土地有「擁有權」,故其後在1905年起改以「集體官契」 方式替新界地主作註冊,透過相關制度改為「土地借租」,同時也充公了找不到業權人的土地,歸入英國政府作為官地一部份。 雅片戰爭後,香港及九龍界限街以南,分別在《南京條約》及《北京條約》無條件割讓予英國政府,英女皇委派港督作為中間人來管治香港,因此港九土地的地主都由「英女皇」所持有。 港督協助批出土地予發展商起樓,都是以「土地租借權」的形式所批出。 以上土地都會在2800年後才到期,即是土地租用者可以繼續無條件使用至2800年,比起受2047年大限所影響的土地,絕對是極大的優勢。
地契年期: 地契屋苑(10):聚賢居 Centre Stage
對於屆時政府會如何處理這個2047年大限我們就儘管拭目以待,始終2047年大限距離現在尚有20多年的時間,而且暫時都未有一個官方的答案。 不過在過去幾年香港政府已經就這方面的問題作出了一些動作目的是消除大家在這方面的疑慮。 地契年期 地契年期 最著名的續約例子便是薄扶林花園,土地契約在2006年已經到期。 政府選擇以免補地價,只徵收重新估價的差餉3%作為地租,便為薄扶林花園續約50年。 政府表示現時將會有超過3萬份新界(包括新九龍)土地的契約將於2047年年中期滿,但暫時尚未有具體續期的政策公布。
至於鄰近的置富花園,地契就列明批租「75+75年」,即於地契到期時可享續期75年的權利。 地契年期 A:據目前的信息,將來政府決定續期,每一次在地契到期之前約2至3年的時間,透過在法例之下刊憲該年到期的地契,除非另行表列,否則將會全部自動獲得續期。 土地年期的資料記載在「物業資料」的部分,當中記載了批約日期、年期及開始日期的資料。 地契年期 A:殖民管治時期,政府批出的契約年期主要為3種,分別為75年期、99年期、999年期。
地契年期: 平心而論:特別批地-關平 政策研究員
另一種說法指,大陸可以成立「香港土地基金公司」,以未來地租收入來舉債和集資,等於預先收取地租,將地租變成股票生意,賺夠之後,再將資金轉出。 【上車準備】買樓5項隱藏開支 買樓一般涉及買賣合約、樓契及按揭契3份主要法律文件,律司費用大概為數千元或以上,律師費多寡視乎物業成交價及樓齡等因素而定,倘物業樓齡太舊,或… 事件引起業主不滿,因此選擇與政府打官司,最終獲法庭頒令將盈餘直接過渡至新法團,並豁免59萬的清盤費。
根據《聯合聲明》附件III的規定,香港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批出的新土地契約的租期不可超越2047年6月30日。 地租舊稱地稅,是香港政府向部份土地的承租人所徵收的稅項,不管物業是被佔用或空置,均須繳納。 業主所繳納地租或地稅的款額是固定的,抑或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改變,要視乎有關物業的土地契約所屬類別而定。 除了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所有位於新九龍及新界的土地承租人均屬地租的徵收對象。 除此之外,基於1997年主權移交的安排,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也改為徵收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