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程序完成後,文件便會被編配一個註冊摘要編號以茲識別。 電腦系統會在下一天編製一份電腦註冊摘要日誌,供市民查閱。 電腦註冊摘要日誌依順註冊摘要編號記載所有註冊摘要。 可 申 請 載 有 物 業 過 往 及 現 時 資 料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查 閱 登 記 冊 上 的 註 冊 文 件 有 否 附 連 平 面 圖 。 因此地政處除在官網「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專區」,另也透過「新竹縣智慧圖資雲」以地段、地號提供民眾查詢功能分區草案,民眾或公民團體如果就繪製成果仍有意見,可電洽地政處地用科或擬具陳情意見表送到該處,他們將比照公展期間收受陳情意見後立案處理。 未來要上路的國土計畫則一改前述狀況,並讓不同的功能分區可以集中發展,讓適合都市發展的集中進行都市化,適合做產業使用的作為產專用地,對於必須好好保育的土地,也比較可以集中全力做好污染防制等措施。
- 政府有絕對酌情權隨時刪除、暫時停載或編輯本網站上的所有資料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亦無須事先通知。
- 註 冊 並 不 是 強 制 的 規 定 , 但 註 冊 可 以 保 障 土 地 權 益 , 因 此 , 市 民 大 都 為 物 業 註 冊 。
- 而且,發展或 重建屋宇要受《建築物條例( 新界適用) 條例》(第 一二一章)規管,必須符合詳列於本文第5.2 段之規 定。
- 假如你購置物業,或成為一宗物業交易的當事人,便需簽立一份契約或其他文件。
查 閱 地 盤 圖 則 、 分 割 契 據 、 分 割 圖 則 等 , 以 確 定 後 巷 是 否 屬 於 大 廈 地 段 的 範 圍 , 亦 可 同 時 參 考 大 廈 公 契 內 容 , 以 確 定 後 巷 是 否 屬 大 廈 的 管 理 範 圍 。 條主要規定所有可註冊但沒有註冊的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文件及法庭判決,對於之後真正及確有付出代價的買方或承按人而言,是絕對無效的。
土地註冊處圖則: 地圖資訊
倘已建的鄉村屋宇違反新批約或建 築牌照的任何限制條文,而地政專員又沒有發出修 訂書、不反對通知書,或表示暫准違例情況存在或 對違例情況不予追究的信件,政府可能會收回有關 土地及鄉村屋宇,並沒收契約或新批約,或要求修 正違例情況,達致政府滿意的程度。 (四)新的法例資料庫將為公眾提供一個網站,讓公眾便捷地免費查閱準確及切合現況的具法律地位的香港法例。 系統設計會具備有關功能,容許資料庫提供其他附加資訊。 土地註冊處會提示有關的政策局和部門檢視他們應否藉香港法例電子資料庫的建立考慮把目前分別列於附件的圖則以網上形式提供,包括關於銷售地圖的資訊;以及如果這樣做,資料庫日後應如何提供該等資訊。 由 政 府 契 約 批 出 的 日 期 起 , 該 契 約 所 涉 物 業 的 一 切 交 易 記 錄 均 載 於 土 地 登 記 冊 上 。
服 務 收 費 調 整 由2023年1月1日起,本處將調整下列服務的收費…… 土地註冊處圖則 土 地 註 冊 處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八 月 成 立 , 為 香 港 最 先 以 營 運 基 金 形 式 運 作 的 政 府 部 門 之 一 。 我 們 致 力 為 市 民 大 眾 提 供 穩 妥 及 方 便 易 用 的 土 地 註 冊 及 資 訊 服 務 。 我 們 亦 會 透 過 推 行 新 措 施 及 引 入 土 地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 不 斷 提 升 服 務 質 素 。 年 內 , 土 地 註 冊 處 與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和 有 關 團 體 緊 密 合 作 , 共 同 努 力 敲 定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 以 便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
土地註冊處圖則: 土地註冊處服務分 5 項
屋宇倘超過此等尺寸,賣方應出示由建築事務監督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一二三章)批准的建築圖 土地註冊處圖則 則。 如並無經批准的建築圖則,或違反有關批准的 任何條款,又或屋宇的尺寸超過該條例所容許的尺 寸,政府可能收回土地,或買家須按照《建築物條 例》拆卸該屋宇或其部分。 櫃位的職員接獲文件、註冊摘要,遞交文書清單及註冊費後,會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電腦系統)輸入有關資料。
賣方應出示鄉村屋宇所在土地由政府 發出的租契或批約的正本或核證副本,以證明他擁 有鄉村屋宇的業權。 政府租出或批出土地,可透過 兩種方式進行:(一)記錄在「集體契約」(前稱 「集體官契」,以下統稱「租契」)內,並在租契 附表內詳列有關地段的資料,或(二)發出「新批 約」,包括批地規約、賣地規約及換地規約等(以 下統稱「新批約」)。 倘租契附表或新批約所載的 地段資料,顯示有關地段並非「屋地」或其他建築 物,有關土地應已獲政府發出建築牌照,准許將租 契或新批約訂明的原本用途,改變為建築用途。
土地註冊處圖則: 查 閱 存 放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圖 則
本網站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文本、平面圖像、圖畫、圖片、照片以及數據或其他資料的匯編,均受版權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本網站內所有版權作品的擁有人,除非預先得到地政總署的書面授權,否則嚴禁複製、改編、分發、發布或向公眾提供該等版權作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簡稱「政府」)在本網站提供的資料只供參考之用。 政府雖已盡力確保資料準確,但並不對該等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或在任何特定情況下使用時的恰當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隱含的申述、保證或擔保。 地政總署的測繪處支援土地測量監督,執行 《土地測量條例》(第 473 章)。 根據該條例第3條,土地測量監督由地政總署署長擔任。 1995 年 9 月 1 日,地政總署署長把該條例賦予他的所有職能,轉授測繪處首席政府土地測量師(請參閱 第 3505 號政府公告 )。
- 如檢查發現屋宇的尺寸,與上文第 5.2 段所述者有輕微差異,則須當局發出通知書,表 示在屋宇的存在期內,容忍該等差異。
- 你可在此網頁查看食物業、公眾娛樂場所、校舍或幼兒中心,以及危險品處所的消防規定、重要建議、常見違規事預,以及服務表現指標等資料。
- 如果你登記了這項服務,每當有涉及你的物業的文書交付土地註冊處註冊,你便會收到電郵提示,作用是避免有人誤認業主,將單位出售出租,這類情況,或於業權糾紛多的村屋交易出現。
- 透過此網頁,你可了解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程序,以及民政事務總署所提供的建議和協助,你亦可下載有關文件範本及政府表格。
-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根 據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的 規 定 運 作 ,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於 一 八 四 四 年 制 定 , 是 本 地 最 古 老 的 法 例 ,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
此項同意通常有時間限制,因此買方應確定 同意書仍然生效,以及同意書內任何其他條款均已 被遵守。 除根據小型屋宇政策發出的土地批約或建築牌照外 ,集體契約或其他土地批約通常沒有訂立轉讓土地 的限制條文。 不過,買方應當查閱契約或批地文件 ,以確定是否訂有此類限制條文。
土地註冊處圖則: 表格
如本網站所載資料與原本發布的文本所載的資料有任何差異,概以原本發布的文本為準。 要注意,政府最近修訂了查冊規則,表示政府部門有權拒絕惡意查冊,而且會向業主發出通知,如果業主能趕在查冊申請通過前修正問題,或以轉名等方式將問題「轉讓」出去,買家或不能揭發物業隱藏問題。 一份土地紀錄,還可看到該物業及其持有人相關文書,一旦對業權構成影響,都會註冊在內。 如單位為遺產物業,上手業主已與世長辭,其死亡證會被登記在物業的土地登記冊,而死亡證列有死亡原因和地點,所以理論上,查冊可以查到過去業主是否在單位內過身。 土地註冊處圖則 市民假如購置物業,或成為一宗物業交易的當事人,便需簽立一份契約或其他文件。 已註冊的文件較未經註冊的文件或在其後註冊的文件,在法律上有優先權。
政府雖然刊印本小冊,但絕不因此為任何準買主的權利和利益,負上法律或其他責任。 準買 主在購入鄉村屋宇或任何其他物業前,應該先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土地註冊處的所有辦事處即會關閉,直至8號風球除下後,所有辦事處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在 2 小時內開放;倘若8號風球除下時距離所有辦事處關閉時間不足 2 小時,所有辦事處當日將不會開放。 如政府在8號風球除下後發出「極端情況」公布,土地註冊處的所有辦事處會繼續關閉,若「極端情況」取消時距離所有辦事處關閉時間超過 2 小時,所有辦事處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在 2 小時內開放。 如申請遭押後,申請人可在押後期結束後,以書面形式要求屋宇署重新考慮其申請,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無須另繳申請費用。 如滲水構成衞生妨擾,聯合辦事處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相關條文行事。
土地註冊處圖則: 發展條件
賣方必須是鄉村屋宇所在土地的承租人,或新批約的承批人,或為承租人或承批人的業權繼承人或承讓人,其業權並已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一二 八章)的規定,在有關的新界區土地註冊處登記。 你 可 按 照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訂 購 相 關 的 註 冊 摘 要 表 格 , 受 影 響 的 物 業 資 料 可 以 在 註 冊 摘 要 表 格 內 找 到 。 假如你購置物業,或成為一宗物業交易的當事人,便需簽立一份契約或其他文件。 用戶可選擇查閱列表內尚未記入土地登記冊的註冊摘要的資料,而所選擇的註冊摘要的額外資料包括文書日期、代價、地段份數、交契人士等都會顯示出來。 已遞交註冊但基於某種原因而未載入土地登記冊的文件的簡略資料(地段編號、地址、註冊摘要編號、文書性質、涉及登記冊數目及交付日期),都會在尚未記入土地登記冊的註冊摘要列表內顯示。 附 有 訴 訟 編 號 的 文 件 不 屬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規 定 的 法 定 紀 錄 , 土 地 註 冊 處 並 無 這 些 文 件 。
屋宇建成後,會由地政專員(在一九八二年四月一 日前由政務專員)檢查。 如一切符合規定,屋宇將 獲發給載列租契、新批約或建築牌照條款的完成規 定事項證明書。 倘屋宇座落於集體契約的土地上, 或屬於舊屋重建,則不會獲發給完成規定事項證明 書。 在此情況下,當局會發出通知書,確認不反對 該屋宇的入夥。 如檢查發現屋宇的尺寸,與上文第 土地註冊處圖則 5.2 段所述者有輕微差異,則須當局發出通知書,表 示在屋宇的存在期內,容忍該等差異。 為租契申請具追溯性的書面批准,以修訂條款、換 地或建築牌照方式更改用途以便建屋,通常不會獲 准。
土地註冊處圖則: 年 2 月 份 土 地 註 冊 處 統 計 數 字
註1: 關於此項政策的詳細內容,可參 閱地政總署於一九九七年印製的另一份小冊。 該小 冊名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如何申請批准建造小 型屋宇)》。 新界各區的地政處及民政事務處皆備 有這份小冊,供市民索閱。 倘賣方不能尋獲有關的通知書、豁免證明書或完成 規定事項證明書,可向地政處索取副本,不過要支 付影印費用。 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或該日後分割土地,必須 根據《一九九五年土地測量條例》(第四七三章) 的規定,擬備土地界線圖,送交認可土地測量師簽 署核證。 買方亦可向各分區測量處購買這些地段的「地段鑑 辨圖」,作識辨用途。
須 視 土地註冊處圖則 乎 有 關 的 租 契 ╱ 租 約 是 否 已 經 註 冊 。 本網站的收費服務接受信用卡、繳費靈、Apple Pay 或 Google Pay網上付款。 透過此網頁,你可以了解有關大廈的財政預算、帳目管理、招標程序包括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第三者風險保險等。
土地註冊處圖則: 文 件 / 圖 則 副 本
此外,部分認可土地測量師已同意把他們的姓名和聯絡資料,上載至下列網頁供公眾查閱:私人執業認可土地測量師的名單 (PDF格式)。 按《土地註冊規例》(第128章附屬法例A)第21(1)(g)條規定,若有任何人士提出要求,土地註冊處處長須出示根據任何條例的條文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圖則,並於指定的時間,供市民在土地註冊處內查閱。 市民可於土地註冊處的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二時四十分及下午一時四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往該處位於金鐘道政府合署十九樓的辦事處,免費查閱這些圖則。 市民如欲索取政策局或政府部門存放於土地註冊處的圖則的副本,該處會建議他們聯絡相關政策局或部門,從公開銷售點購買有關圖則或安排特別訂購圖則的副本。 你可透過櫃位查冊服務及自助查冊服務查閱土地登記冊,以及訂購全港各區物業的土地文件副本。
倘並未獲取第5.1 段所述的批准通知書,或確認不反 對入夥通知書、容忍輕微差異通知書(如適用), 或所需的豁免證明書,地政專員在收取行政費用後 ,會補發所需的通知書或證明文件。 如屋宇符合上 文第5.2 段所述的尺寸,其地盤平整和渠務工程符合 由本署鄉村改善組印發名為《興建鄉村屋宇須知─ 建築物業條例(新界適用)條例(香港法例第一二 一章)的規定》小冊內所載之豁免準則,地政總署 署長可根據該條例第四及第六條,補發所需的豁免 證明書。 3.4 地政專員可按其酌情權及在適 當情況下,發信准許輕微違反發展條件的情況在現 有屋宇留存期間,暫時存在。 業主應保留一份暫准書、豁免 書、修訂書或不反對通知書的副本,日後連同其他 業權文件向買方出示。
土地註冊處圖則: 年 12 月 份 土 地 註 冊 處 統 計 數 字
以往任何人士只要有單位的地址,並願意繳交查冊費用($10),便能就任何物業進行網上查冊,業主不會知情。 值得一提,如不幸遺失樓契,可嘗試透過律師,從田土廳取得樓契副本。 倘建築工程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或之後展開, 在動工前,除須取得租契或新批約所指定批准外( 如有指定的話)(見上文第5.1 段),尚鬚根據該條 例,就有關屋宇、地盤平整及渠務工程,向地政專 員申領豁免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