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況下,你會在遞交正式申請當日起計3個月內收到有關申請結果的通知。 法律援助署可能需要向第三者,如銀行、其他政府部門或醫院管理局等索取進一步資料,以決定你的經濟狀況及案情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土地審裁處追租文件 負責你個案的律師在收到一切所需資料後,便會決定你是否符合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 就民事案件而言,你須具備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 至於刑事案件,如審訊有助維護司法公義,便會批出法律援助。
就算法庭判業主可以收樓,業主也要於單位門外貼出寬限通知,給予租客清租的機會,寬限期為21天。 若租客仍不理會,業主可向法庭排期申請執達史趕走租客,如果租客不合作,執達吏可以破門入屋進行收樓。 申請執達吏需3星期至1個月時間,收費4,500元,但毋須收取任何佣金。 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批署「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已在通知書上批署,否則住宅租賃的業主或主租客無權採取法律行動,以追收有關租賃協議下的租金。 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負責執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7 章) (“條例”)。 客戶可透過「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索取土地文件副本。
土地審裁處追租文件: 上訴
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在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之前,必須先向審裁處的法官或成員申請上訴許可。 與訟任何一方均可使用表格3向土地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司法常務官會就此作出決定。 司法常務官可向任何人發出證人傳票,規定該人按照傳票中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到土地審裁處出庭作證,或向土地審裁處提交任何由其管有或控制的文件(有關文件的詳情會在傳票中述明)。 任何一方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3條申請由土地審裁處作出售賣土地的命令,必須向審裁處的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3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若要提出申請,要求分間單位的租客賠償繼續佔用處所期間的租金損失,他/她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執達主任的權力來自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38A條。 條文規定執達主任須按照法院規則完成交付羈押的命令,並送達兼執行高等法院的法律程序文件。 妨礙執達主任執行職責可構成藐視法庭罪,可經循簡易程序定罪,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或經循公訴程序定罪,處監禁兩年。 由2021年3月5日起,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透過新引入的電子預約系統,預約前往土地審裁處登記處提交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新申請或提交建築物管理案件的新申請。 在土地審裁處作出收回樓宇、討回欠租或訟費的命令後,如果有關人士不遵行命令,勝訴的一方可以向審裁處申請適當的執行令狀,並要求執達主任執行該令狀,向判定債務人收回樓宇或債項。
土地審裁處追租文件: 香港條例
如果上訴人在指明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申請,有關上訴將會失效。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土地審裁處追租文件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及「反對通知書」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當存檔反對通知書的期限已過,無論是否已存檔反對通知書,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若要申請審裁處裁定租賃是否屬規管租賃,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任何人士若要就(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所規管的分間單位租賃提出申請,便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須填妥表格22乙部),列明申請的性質。
業主須安排搬運工人及交通工具,把該處的財物及實產搬走。 業主有責任看管被告人的財物及實產,並在租客要求取回物品時,把物品退還。 寄完要返法庭填form申請宣誓話你已經通知左租客(你真係要寄左份野, 唔好發假誓), 又要幾舊水, 又係可以追返租客. 不過最好即日做, 所以帶定信封同郵票, 膠水等, 一定無死.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土地審裁處追租文件: 第17章 《土地審裁處條例》 第10AA條 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不論你申請民事或刑事法律援助,請盡量避免在審批時間內查詢申請的進度,因這樣會延誤你的申請的審批工作。 如法律援助署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決定是否接納你的申請,也會把情況通知你。 你須填妥於法律援助署辦事處詢問處索取的有關問卷及表格。 法律援助署只會在你填妥所需的表格和問卷,並提供所有有關文件後,才替你安排約見時間。 如你的法律援助申請獲得批准,法律援助署署長會委派署內的訟務律師或私人執業律師代表你進行法律程序。 如你的案件外判,法律援助署會定期監察個案的案情及進度。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土地審裁處追租文件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土地審裁處追租文件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盡快為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土地審裁處追租文件: 香港附屬法例
這些建築物已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而通常缺乏維修和保養。 土地審裁處追租文件 假如你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並獲批法律援助,你或須按你所擁有的財務資源就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繳付分擔費。 土地审裁处是具备原讼和上诉的司法管辖权的香港司法机构,位于九龙京士柏加士居道38号(即前南九龙裁判法院旧翼)。 最後,要避免出租物業的金錢損失,最佳辦法仍然是由甄選租客入手,如果租客能提供穩定收入證明、甚至過往記錄良好,業主應該珍惜租客並盡量留住。
入稟前,業主記得確認租約已打釐印,並且已向差餉物業估價署呈交《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 CR109),通知已將物業出租。 如有需要,執達主任辦事處可代安排私人護衛員陪同執達主任執行有關令狀,以便在成功執行令狀後看守被扣押的財物及實產。 司法機構解釋,若債務人身無分文,或在其處所內留下的貨物和實產又亳無價值或價值不足以抵銷行動的支出,甚至債務人不知所終,行動便會被視為不成功。 但當局認為執行命令是否成功視乎執達主任職責範圍以外的因素,故認為毋須增加執達主任的權力。 此搜尋結果所載的審訊案件表只供參考用途, 有關資料以張貼於各法院及審裁處的審訊案件表為準。 審訊案件表將於審訊日對上一個工作天下午六時三十分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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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提出申請,審裁處可以延長付款的期限。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上述規定無可避免會延長收樓及追討欠租所需的時間。 為了協助業主和租客,司法機構方面印製了資料單張,介紹有關申請收樓令的步驟及執行法庭所判處的財物扣押令的步驟。 此外,差餉物業估價署亦派出租務主任,在該署辦公室及1 4 個民政事務處就業主與租客之間的事務,提供諮詢和調停服務。
- 審訊案件表將於審訊日對上一個工作天下午六時三十分刊出。
- 如租戶不提出反對,業主可申請審裁處批出判決書,後再向審裁處申請發出收樓令狀。
-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及已將一份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一次於欲收回之 物業大門入口的顯眼處 , 亦須將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欲收回之物業大門入口的顯眼處。
- 答辯人如果反對有關的申請,他/她必須在收到申請通知書後的21天之內,把反對通知書(表格33)送交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把副本送達申請人。
- 法律援助為合資格申請人提供律師,並在有需要時提供大律師,代表申請人在法庭進行訴訟。
- 明顯地已齊了要求,即使沒有文件,合約仍然存在著。
不過進行相關法律程序亦涉及一定費用,所以業主亦應先咨詢律師意見,衡量風險與利弊。 業主們投資物業收租,最重要確保租客準時交租,保持穩定租金收入。 不過萬一遇上租霸,目前最有效的法律程序,可以以欠租為理由,向土地審裁署申請收回物業。 不過有關程序繁複需時,一般都要花上3至4個月時間,以致業主收回物業後,租約的按金已不夠抵銷租金,另外還可能花費一筆金錢把物業還原。
土地審裁處追租文件: 律師如何申請封租令?
正式收樓當日,執達吏便會與申請人上門,有需要時可以破門入屋,正式收回單位。 收到判決書後,便要申請收樓令狀,大約1星期後便可向執達主任申請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如果業主決意收回單位及追收欠租,可填寫申請表及收樓令表格,於申索欠租的審裁處 / 法院申請執行令狀。 當業主已經律師發出律師信,強烈要求清付欠租,並且限期已到,若對方沒有遵從,律師便向法庭入紙申請封租令,申請由執達主任強制執行封租。 登記處職員會將一份申請表(稱為便箋)及一張令狀表格發給律師,律師需填寫被告人的資料和追討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