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利弊10大伏位2024!(小編貼心推薦)

坦白說會讓承審法官感到專業被羞辱,讓背判敗訴的一方心聲不平。 此外,如果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或是有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等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的聲請,聽取他們的意見後,裁定不進行國民參與審判。 ﹝3﹞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 除了到庭通知、制度概要說明書外,還會收到「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而候選國民法官在選任期日10日前要據實填載調查表送交法院。 調查表的內容,包括:個人基本資料、聯絡資料、是否不具備國民法官資格、有沒有不能參與審判的情形等。 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則主張陪審參審一併試行,並強調在陪審制中,尚未進入評議階段前,法官和陪審員、陪審員之間都不能先討論,這是為了讓每個陪審員可以獨立判斷,不受到他人影響。

國民法官利弊

《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日前司法院舉辦「國民法官,公假挺你」記者會,公布《給雇主的一封信》及相關宣導影片,提醒雇主應給予擔任國民法官或備選、候選之勞工參與審判期間時的公假。 國民法官利弊 期盼雇主與勞工朋友一同了解國民法官制度、目的以及義務,支持與遵守,讓新的司法制度落實。 由於國民有依此法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權利及義務,但為避免民眾損失,三讀條文規定,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國民法官法還有半年就要實施,個人始終相信,至少對臺灣而言,此法的主要功能不在提昇民主或裁判品質,而在建立國民對司法的系統性信任,因此是整體司改的脊柱。 借用群體免疫的理論來說,當一成民眾當過一天國民法官後,現在還擺脫不了的文化性不信任問題(七成民眾沒有任何法庭經驗,可是問起來就是有八成民眾不信任法院),差不多就有解了。 正如一位荷蘭學者的比較研究所顯示,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一定會有起伏變化,但只要建制運作相當時日,就很少會再移除,像生活中的學校、醫院或廟宇一樣,我們親身參與整個庭審過程,感受評決的不易,也知道法官不是上帝,漸漸就可以接納法院了。

國民法官利弊: 第三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二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 但辯護人依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之職權如下:一、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製作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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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司法院表示十二月會在北、中、南三區分別舉辦一場公聽會,凝聚共識,希望草案在明年二月送立法院。 因為茲事體大,所以筆者認為何妨婉拒一般民眾擔任「國民法官」。 為了讓國民法官可以全心參與、順利行使其義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等為由,給以任何職務上不利的處分。

國民法官利弊: 請注意!選為「國民法官」之勞工,參與期間雇主應給公假

此外,若涉及特殊案例,比如幫派成員參與的案件,可裁定不採用國民法官審判,而維持過往職業法官審判制度。 在《國民法官法》審查期間,民間團體一直爭取可以參審與陪審同時試行,但最終落空,這個陪審制又是什麼呢? 通常就是由公民中選任一定數目的陪審團成員,大概是九位,在職業法官的指揮下進行審判,做案件事實的認定,而在認定後再由法官決定法律的效果,例如陪審團認定謀殺罪成立,法官再決定刑期。 根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精神,不管是職業法官的指揮訴訟,或檢察官、辯護人的攻防,都應該盡量簡明扼要,以國民法官能理解為主。 而鄭子薇在模擬法庭開始前的幾個月就忙著做準備時,也不斷被上級提醒出證和論告內容要更精簡,而且不能講太久,怕國民法官聽不懂,也怕他們聽得太累。 終局評議,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討論範圍包含事實、法律以及科刑(第82條)。

前項第二款之犯罪事實,以載明日、時、處所及方法特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法院為踐行第二十七條之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國民法官利弊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行之。 前二項之詢問,法院得視情形對候選國民法官之全體、部分或個別為之,且不以一次為限。 候選國民法官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之詢問,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國民法官利弊: 第三節 準備程序

民眾透過參與審判,不僅能了解司法運作的過程與審判結果的形成,同時也提高大眾對司法的關注度,有助於提升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賴。 為確保國民法官能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他們須負守密義務,但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可不用保密。 邱鼎文表示,相較日本需終生守密,對人民來說心理負擔較大,因此台灣採判決確定前守密制,讓國民法官於判決確定後,便可與他人討論、分享經驗,藉此使國民法官制生根。 此外,陪審制還有助於改善現今刑事訴訟法的不足,陳彥亘指出,目前法院不強制證人、鑑定人親自出庭,法官可直接使用證人筆錄或鑑定人書面報告,作為證據將被告定罪,但此做法恐有疏漏、法官也可能解讀錯誤。 由於陪審團無法依靠筆錄判斷,證人、鑑定人勢必要出庭,因此,陪審制可望帶動證據法則的重要改革。 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且為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但包括受褫奪公權、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受破產宣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而被選任為國民法官都會有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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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中也規定相關罰則,倘若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被遴選為國民法官的民眾,就有義務參與審判,無故不出庭將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萬一被選上後遇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擔任,由備位的國民法官遞補。 總統蔡英文在520就職演說時也指出,「在未來4年內,國民法官制度一定要上路」,讓人民進入法庭擔任國民法官,成為改革的催化劑,讓司法體系與人民的距離不再遙遠,更加符合期待,贏得信賴。 ﹝1﹞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 國民法官利弊 ﹝2﹞前項審判程序之更新,審判長應斟酌新任國民法官對於爭點、已經調查完畢證據之理解程度,及全體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負擔程度之均衡維護。

國民法官利弊: 相關新聞

橋頭地院模擬法庭的案情是兩名男酒客涉嫌免費提供毒品給酒店小姐吸食,該酒店小姐最後因多重藥物中毒死亡。 兩名被告被檢方依《藥事法》的「轉讓禁藥致死罪」和《刑法》的「過失致死罪」起訴。 舉例來說,在台南模擬法庭的選任程序中,當場還真的有一位國民法官候選人親口表示,他在那天以前都不知道檢察官是做什麼的,以為檢察官就是法官。 國民法官利弊 另外也有一位候選人說她對檢察官印象很差,因為她的家人以前開庭時,檢察官都不出庭,但根據她的敘述,那是一個求償的民事庭,而民事案件本來就不會有檢察官,她的不滿疑似是烏龍一場。 針對性別比例失衡的問題,新竹地院模擬法庭的檢察官鄒茂瑜事後也建議草案應改進,尤其未來國民法官也可能面對強制性交罪的案件,性別比例也許更顯重要。 司法院目前正推動「國民參審制度」,俗稱國民法官制度。

,上圖寫有『112年1月1日起「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刑事案件,將開始適用國民法官法』 、『115年1月1日起,「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也將開始適用國民法官制度 』。 解釋,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知識,且許多民眾擔心自己無法律專業,難以勝任國民法官,為消除此疑慮,草案規劃採參審制,讓法官與人民共同評議。 台灣目前草案屬於偏向參審的混合制,意即國民法官會與職業法官一起認定被吿是否有罪及量刑,與參審制相同。

國民法官利弊: 國民法官的資格是什麼?

在終局評議中,「有罪認定」須由國民法官及法官達3分之2以上同意決定;「科刑評議」須2分之1意見決定;「判處死刑」則須3分之2以上同意。 「參審制」:法官與國民一起認定罪責與量刑,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共同討論表決,也就是所謂的「合審合判」。 國民法官利弊 採參審制者,通常賦予參與審判國民一定的任期,被選出的人可能在任期內參與多個案件的審理。 一般認為,在討論過程中,國民可能受法官影響,而喪失人民參與審判的美意。 簡單來說,國民法官是參照國外的陪審團制度所建立的,目的是提供更多更多元的視角,以防止法官的觀點無法全面的判斷,而造成有爭議的判決。 國民法官利弊 國民法官制度就是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的制度。

  • 凡此,可知人民參與審判或許有必要,但需要更精緻的制度設計,否則就可能重現電影《黑暗騎士:黎明昇起》裡,班恩佔領高譚市後,民粹審判的謬象。
  • 但是,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 在審理過程中,國民法官可以主動詢問被告、被害人與證人,並調查由檢察官或辯護人出示的證據,以確認犯罪事實是否存在。
  •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 《報導者》記者實地觀摩新竹、台南地院的國民參審模擬法庭,也透過多位實際參與者的經驗,爬梳未來的法院風景。
  • A7:法院會依據具體情形,考量地區人際網路關係等特性,採取合適之保護措施。
  • ﹝2﹞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如無法於五日內開示完畢者,得與辯護人或被告合意為適當之延展。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後有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致繼續執行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辭去其職務。 法院認前項聲請為無理由者,應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裁定解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