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人指稱,他在2018年7月17日收到被告人代表律師送達第1命令的蓋印本後,並在2018年7月18日與被告人代表律師聯絡上,才發現他已錯過了第1命令第 1 段下的28天內存檔及送達再修訂的經修訂損害賠償陳述書的時限。 因此,原告人要求法庭押後第4傳票的聆訊至他的法律援助上訴之後,並在第4傳票的押後聆訊時才再延展存檔及送達再修訂的經修訂損害賠償陳述書的時限。 於2018年4月30日,原告人對被告人展開本訟案,就「上述這一件刻意的醫療事故」追討賠償。 吳尚義醫生 原告人認為這高級科技儀器能夠操控他排便的情況,亦引致他有便秘的病症,因而令他白天花大量時間在廁所內,影響正常生活作息。 吳尚義醫生 此外,這個高級科技儀器在原告人體內及肛門做著增生組織和切除組織的實驗手術,所以才會令他的肛門的兩邊增生了兩片肉出來,形成一個好像女性性器官的物體。
於2018年10月2日,原告人存檔「向內庭聆訊的法官提交的上訴通知書 – 就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就第2命令提出上訴 (下稱「第2上訴」) ,並存檔支持第2上訴的誓詞。 提供各醫生的診所地址、聯絡方法、應診時間和專業資格等資訊供市民參閱,以便大家能夠選擇自己所需的專科醫生。 於2018年10月2日,原告人存檔「向內庭聆訊的法官提交的上訴通知書 – 就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就第1命令提出上訴 (下稱「第1上訴」) ,並存檔支持第1上訴的誓詞。 「同時間接地因要對〔他〕做著其他人體實驗手術,而對〔他〕將購買或進食的食物裡面,放進對〔他〕身體有化學反應的物品或蟲或蟲卵在食物之內,而導致〔他〕及〔他〕的身體出現及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並令到〔他〕及〔他〕的身體受到不必要的痛苦的賠償」 (港幣500,000元) 。
吳尚義醫生: 外科醫生吳尚義涉危駕被判入獄緩刑釘牌 醫委會予以譴責
原告人提供該專家醫療報告後,被告人才能夠全面理解原告人在醫療專業上的指控,並準備抗辯書及延聘醫學專家就原告人的該專家醫療報告擬備回應的專家醫療報告。 至於上訴成功機會,相關的法理原則見於上述第 57 段。 基於上述第58 – 62段的分析,原告人其實是在本訟案展開前向法援署提出法律援助申請及就法援署拒絕其法律援助申請而提出法律援助上訴,法援署亦沒有在本訟案存檔該備忘錄,因此本訟案沒有因該條例第15條而暫停法律程序的情況出現。 雖然原告人在2018年9月19日存檔的「傳票回覆書」提出押後審理第3傳票,但基於上述的分析,余聆案官無需亦不應押後第3傳票的2018年9月20日聆訊。
正如上述,第3上訴是逾期提出的上訴。 至於逾期時間的長短,由於上訴期是相關命令頒下的14天,原告人的延誤是8天,這並非冗長的延誤。 許聆案官已於2018年8月21日駁回原告人的法律援助上訴,本席認為原告人也未能合理地解釋他為何未能及早提出對第3命令延期上訴的申請。 該醫學報告是指原告人遭受指稱的人身傷害後而接受治療的醫學報告,該醫學報告明顯地是原告人而非被告人的文件,原告人是提訴的一方,所以他必須在送達其申索陳述書時一併送達該醫學報告,好讓被告人明瞭其申索的理據並提供有效的抗辯。 因此,原告人應隨其申索陳述書一併存檔及送達該醫學報告。 至於第2上訴,本席同樣地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非有成功機會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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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完全看不到有任何有效或合宜的理由免除該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 款的規定。 正如上述,該醫學報告是一份證實原告人在其申索指稱的所有人身傷害的報告。 本席認為,原告人向被告人提訴,因此原告人負上舉證責任,他不但需證明被告人做照腸鏡檢查的醫療程序期間刻意侵害他的身體,更要證明因該指稱的刻意醫療事故而引致他的所有人身傷害。
- 原告人其後向病人投訴處作出投訴,但之後投訴不了了之。
- 原告人說他唯有尋求食物環境衛生署調查和化驗食物,他們卻推說不會做化驗,並告訴他自己尋找私人的化驗所做化驗,但經原告人再三請求後,他們取了一些食物到食物環境衛生署作化驗,但他得到的回覆是食物在化驗下沒有問題。
- 負責監管醫生操守的醫務委員會爆出歷來最大「蝦碌」,昨就西醫黃德鄰及吳尚義涉專業失德召開紀律聆訊,疑因秘書處疏忽,未核實黃○九年已有失德前科遭醫委會判停牌緩刑,委員會誤以為他背景清白,輕判發警告信。
- 此外,這個高級科技儀器在原告人體內及肛門做著增生組織和切除組織的實驗手術,所以才會令他的肛門的兩邊增生了兩片肉出來,形成一個好像女性性器官的物體。
- 2009年4月23日早上11時,阿叔林尚義被兒子發現在銅鑼灣天后的僑興大廈住所內昏迷不醒,寓所昏迷後被送往律敦治醫院而搶救,延至11時58分證實死亡終告不治,終年75歲。
本席於下述的討論及分析認為第1及第2上訴並沒有成功上訴機會,因此本席認為不應延展時限讓原告人逾期提出第1及第2上訴。 原告人質疑被告人代表律師在暫停進行法庭程序期間送達第3傳票給他有否違反該條例,如有的話,而聆案官仍繼續審理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傳票申請並頒下命令,該等命令便違反該條例。 吳尚義醫生 左腳受傷的黃德鄰昨穿保護腳套及以拐杖助行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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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醫委會程序,但凡醫生涉刑事罪行並判刑,都要接受醫務聆訊,但辯方沒有就今日聆訊提交證據,吳尚義亦承認專業失當控罪。 辯方女律師在求請時指,被告當時已認罪,加上被告將不會再重新考車牌,認為他有悔意。 從〈醫護信箱〉提問後,更有機會參與〈醫訪共融計畫〉透過綜合意見問診服務,會員可對病情預先稍作了解後,選擇性地邀請相關合適醫生共同參與該計畫,為健康生活作更週全之護理安排。 吳尚義 醫大夫經過多年來的努力,從開始只有數位醫生,然後累積到現在七千多位,網頁內的相片,也是由創辦人、他的團隊和朋友,經過差不多一年的時間,親自拍攝下來的,而不是在網絡復印,每一張寶貴的相片都有我們的汗水。 我們的目標:是希望覆蓋全香港所有政府或私家醫生及包含醫生的最新資料,這有助市民找到最合適的醫生和讓市民了解更多他們現在的醫生狀況。
如今頎邦科技已經是全球顯示驅動IC後段服務的領導廠商。 圖說:聯詠科技(Novatek Microelectronics)董事長何泰舜獲得2013年ERSO 吳尚義醫生 Award。 基於上述分析,本席看不到第4上訴具有成功機會,因此本席不給予原告人許可逾期提出第4上訴,本席亦駁回原告人的申請。 基於上述分析,本席看不到第1及第2上訴具有成功機會,因此本席不給予原告人許可逾期提出第1及第2上訴,本席亦駁回原告人的申請。 於2018年8月21日,高等法院聆案官許家灝駁回原告人對法援署拒絕給予他法律援助證書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並同意法援署的決定及其決定的因由。
吳尚義醫生: 郭浩良 對 吳尚義醫生 HKCFI 2694; HCPI 458/2018 (11 December
基於上述第 58 – 64段的分析,本訟案根本未有出現該條例第15 條暫停法律程序的情況,所以林聆案官在2018年6月19日當天進行有關第2傳票的聆訊而沒有將之押後的做法正確無誤,而她頒下第2命令也沒有錯誤。 原告人指稱,他當時正就法援署拒絕其法律援助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而該上訴在2018年8月21日才完結,所以林聆案官不應在2018年6月19日就第1及第2傳票進行聆訊,亦不應頒下第1及第2命令。 本席未能接受這說法。
吳被區域法院判處入獄九個月,緩刑12個月,以及取消其駕駛資格。 吳尚義醫生 醫務委員會今日(14日)再就事件召開紀律聆訊,最後鑒於被告有悔意及已在定罪中上了一課,因此予以譴責。 2009年4月23日早上11時,阿叔林尚義被兒子發現在銅鑼灣天后的僑興大廈住所內昏迷不醒,寓所昏迷後被送往律敦治醫院而搶救,延至11時58分證實死亡終告不治,終年75歲。 吳尚義醫生 其後,林尚義的骨灰葬於柴灣華人永遠墳場。
吳尚義醫生: 註冊專科醫生/分類
原告人同樣依據上述第39段所述的理據,指稱林聆案官頒下的第2命令應予撤銷,而被告人代表律師應退回第2命令下的訟費 (港幣1,040元) 給他。 原告人的傳訊令狀附載他手書的申索陳述書。 但在2018年5月7日,原告人存檔打印的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提出上述的控訴,並追討港幣1,650,000元至1,720,000元的賠償。 被告人指稱,他在2015年12月22日看完政府醫生後數天致電被告人查問,被告人告訴他當時只替他做照腸鏡檢查,並沒有安裝其他物件在他身上。 當原告人想作更深入的查問時,被告人表示照腸鏡檢查已是多年前的事,雖然原告人表示他沒有找其他醫生再做照腸鏡檢查,被告人表示過了這麼多年後他已沒有原告人的醫療紀錄,並著他致電醫院查詢,但被告人相信醫院也沒有他的紀錄。
- 由於原告人是發出傳票的一方,本應是由原告人擬備第1命令的草擬文本以供林聆案官的書記批核,但鑒於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被告人代表律師已替原告完成這步驟,將第1命令的草擬本呈交法庭,經林聆案官的書記批核,再由被告人代表律師將已批核的蓋印命令存檔,並將蓋印命令的文本送達給被告人。
- 原告人亦想被告人告知他,除了被告人外,替他進行照腸鏡的醫生、替他做麻醉的醫生、在手術室內的相關護士和旁觀而非協助該檢查的醫護人員或人士,並要求被告人代表律師以誓章或誓詞的形式回覆他的提問。
- 原告人指稱,他最近發現其身體被控制的情況日趨嚴重,有時他做一些正常活動,其肛門也有血、血水和糞水流出,有時候他覺得有蟲在他肛門爬出來,令他生活上非常困擾和不舒服,生怕出街後肛門會無故流血,這樣對他心理上構成無形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