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15大優點2024!(小編貼心推薦)

由於勞基法的相關罰金,自1984年後歷經27年多均未修改,罰金遠不及企業違反勞基法可能省下的成本。 但若對於違法情況較嚴重之大型企業,因為執法能力不足,仍然缺乏能真正有效嚇阻的法規。 1958年內政部成立「勞工法規整理委員會」研擬「勞工法草案」時,即將其中第二編定名為「勞動基準」。 嗣後,經20餘年的研議,始於1984年7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制定公布,並自次月1日起生效。

勞動基準法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 遇到不適任員工該如何合法資遣?6個給雇主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法律小教室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
。 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勞動基準法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2.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得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集

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 勞動基準法 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 在此狀況下,除了比照休假日做一給八的工資外,還需再加給員工一天的補假。
  • 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雇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
  • 隨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如美國、法國、加拿大、挪威、瑞士、阿根廷等,先後制定了最低工資法。
  • ﹝1﹞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法律所確定的工時、休假是最高工時、最低休假,而用人單位實際實行的工時、休假是在法律限定範圍內適合本單位特點的工時休假規定。
  •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具體的工資標準、工資數額、發放條件、計算方法,將主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並通過簽訂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確定。 主要是最高工作時間的立法,即規定工作時間的上限,限制工作時間的長度,允許用人單位在最高工時法的限定內自行縮短工作時間。 世界各國一般將最高工時立法與最低工資立法並立,作為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兩種重要手段。 英國空想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早在1817年8月就提出了8小時工作制問題,並把它作為他所設想的“理想社會”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1833年,在歐文的支持下,具有同情心的工廠主約翰.多赫爾蒂等人發動了一場爭取8小時工作制的運動。 勞動基準法 1833年11月25日,他們在曼徹斯特成立了“全國更生社”其宗旨是幫助工人階級獲得8小時的工作和全天的工資。

勞動基準法: 員工老是犯錯可以直接開除嗎?資遣、解僱在現行《勞基法》下,恐怕沒那麼簡單

在這種模式下,企業只是執行國家調資任務的一個機構,沒有決策權。 勞動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使實際工時、休假與工時、休假的法律制度成為兩類具有不同含義的範疇。 法律所確定的工時、休假是最高工時、最低休假,而用人單位實際實行的工時、休假是在法律限定範圍內適合本單位特點的工時休假規定。 工時、休假的法律制度只是為用人單位的工時、休假規定確定一個外延的邊界;由集體合同約定的工時、休假是在邊界範圍內由勞動關係當事人通過協商尋找到的一個平衡點。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勞動基準法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勞動基準法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1﹞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1﹞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 加班費計算一次就搞懂!2022勞基法、計算薪資基礎總整理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 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需查核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
要資料時,得請當地主管機關提供。 金融機構依前項取得之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
業。

﹝3﹞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勞動基準法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6﹞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勞動基準法: 休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1﹞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只有在這5種情況下,雇主才能對勞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有義務給付資遣費。 勞工疾病醫療無效者,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即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台內勞字第三二一一五三號函所示: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意旨,雇主對患有惡性傳染病之勞工,可予「送醫或解僱」。 是以食品工廠之勞工患有傳染病者,為維護其他勞工健康、公共衛生並兼顧勞工之工作權益起見,雇主仍應先准許其赴醫治療,並視其是否可醫癒情形分別處理。

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
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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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說明的是,例假日只有在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並且雇主認為有必要繼續工作的時候,才能夠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 以前「值班」不需要納入工時計算,不過 勞動基準法 2022 年起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員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困難,可依法要請生理假且不需要附證明,雇主千萬不能因此刁難或要求改請病假、特休,否則可能會涉及就業歧視!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經濟發展,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權益將獲得最基本之保障,凡適用該法之行業或工作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針對勞工每週應有至少一日例假的「七休一」議題,勞動部在9月1日公布《勞基法》第36條令釋草案,對相關原則與可豁免之工作類型作出規範,於10日正式發布,確立勞工不得連續上班超過六日的原則。 舉凡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判斷勞工之行為是否達到應予解僱之程度之衡量標準。 這些因素都必須考量,最後,因為情節重大,客觀上,已經難以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僱傭關係,在這種情形下,才能解除勞動契約。 補休期限:原則上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已於施行細則明定以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加班費計算圖表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