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繼承2024懶人包!(震驚真相)

目前一般申請者的公屋輪候時間創新高,截至今年9月底平均輪候時間為4.5年,遠超3年獲首次配屋的工作目標。 在舊制下,A、B兩個人雖然在不同的歲數申請,在同樣輪候了15年的情況下,兩個人的分數是相同的;而在新制下,由於年屆45歲可以獲得額外的60分,因此B的上樓時間會比A快。 新修訂的配額及計分制自2015年2月生效後,申請人的分數被重新計算。 雖然每年配額上限由2,000個,增至2,200個、但申請時年齡每增一歲由本來的加3分,改為加9分;同時再新加一條規例,年屆45歲申請人可一次性加60分等,令申請人年齡成為獲配公屋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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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報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無須填寫家庭入息資料及申報家庭資產水平。 如有需要,業主必須先行填妥一份轉按申請表 (請向所屬的租約事務管理處索取或在網站下載轉變按揭安排申請書HD64),把建議的修訂按揭條款提交房委會審批。 有時候身故人士未必會立下遺囑,而香港的法列下,亦會安排無遺囑下,遺產會如何分配。

公屋繼承: 妹妹離世兄姐卻只顧分千萬房產!沒結婚、沒小孩…遺產就這樣留給最討厭的人

初步審批合格的申請,會獲登記,申請者會收到印有申請編號的藍卡。 最新公屋輪候時間又再延長,根據房委會最新數字,一般公屋申請者平均輪候時間再增加至6.1年,比去年底公布的5.9年再增加逾2個月。 當中長者1人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亦由3.8年增加至最新的4年。 請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雖然許多民眾來諮詢時常表明去世的親人名下沒有財產,或是負債大於資產,但我還是建議去國稅局查查看死者財產情況(即第2步),說不定會有意外的收穫。

如果轉名後,家庭總入息未超越公屋入息限額的2倍,只須繳交原有租金;介乎2至3倍,須繳交倍半淨租金;介乎額3至5倍,須繳交雙倍淨租金。 不少人把置業希望放眼於資助房屋,無奈的是,公居屋供應有限,且中籤機會低,其實私樓市場也有不少上車機遇,即上千居物色各區放盤,抓緊機會做業主。 不錯,這是一個法律漏洞,加上歐洲對英國不太親善,英國加入歐盟之後,除了英鎊獨立,歐盟許多政策和人權法,凌駕於英國議會,這是當年戴卓爾夫人反對英國跟歐洲一體化的原因。 最先在網絡奔走相告,繼而見諸華文報紙,然後有人理直氣壯要求英國政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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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繼承人(即死者)生前立有遺囑且經香港高等法院認證,那麼關於動產的分配,依然要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執行,由遺囑指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揭發公屋批出新租約及繼承權有漏洞,對輪候冊人士不公。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兼立法會議員黃國健認同,繼承公屋單位的入息及資產水平過於寬鬆,建議收緊至輪候冊限額的一點五倍。

  • 保良局青衣中學:屬於技能訓練學校,因應開辦保良局顏寶鈴書院的交換條款而停辦。
  • 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
  • 至於申訴署踢爆有租戶持房協與房委會雙重戶籍,房協物業管理總監葉錦成解釋,有關個案多涉離婚,需要辦妥手續才可取消另一邊戶籍。
  • 黃遠輝說,如果公屋住戶擁有住宅物業,不論該物業的大小,一併都要收回公屋單位。
  •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如果具備同等資格的人士多於4人,例如身故人士配偶已不在生,同時子女多於4人,若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 法庭會假設訂立遺囑的人是具備有健全的頭腦、記憶及認知,但只要有任何出現令人懷疑情景,就需要由手持遺囑一方提出證據來證明。

問題是,這份遺囑是否一份具法律認受合規的遺囑,這就成為最大爭議點,這勾起我大學時期讀繼承法的一些學術討論。 沒有訂立遺囑,政府就會按照法例來訂下分配遺產的優先次序。 我們早前也有報道過,次序為配偶優先、子女排在配偶之後,繼而到死者父母、再之後才是死者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後裔。 如果死者只有配偶,在扣除一些債務及行政費用後,配偶可獲發全部遺產。 公屋戶主轉名,通常有以下任何一個原因:戶主去世或搬遷。

公屋繼承: 公屋「富戶政策」中,如住戶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超出以下數字其中1項,都要遷出▼▼▼

而按揭成數方面,綠表居屋最高可承造9成半按揭,白表居屋最高可承造9成按揭。 公屋繼承 傳統按揭轉介公司一般需要客戶查詢前先填上按揭轉介表,並遞交大量私人資料(例如姓名、電話、樓宇等),按揭轉介公司才提交服務,在這過程不但需時,以及要披露大量個人資料。 留言者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個人網站網址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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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房屋土地遺產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才需要申請印鑑證明,如果是一般繼承登記(即按照應繼分來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可以不用申請印鑑證明(差別詳第7步)。 當時房委會考慮到公屋應用以照顧沒有能力租住私人樓宇的低收入家庭,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理論上不再需要房委會以公帑照顧其住屋需要。 因此,房委會決定,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屋住戶,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淨值水平為何,均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 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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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還是可以以生前贈與的形式,或者是在遺囑上載明遺贈給媳婦多少遺產作為替代方案。 亦有網民留言分享自身經驗,指其母親同是獨居,而且是長期病患者,該網民曾向房署要求加名但遭拒絕,房署回覆只能夠申請做照顧者同住。 那麼,如轉按套現把家人的綠表居屋補地價變成私樓,可不可跨越房署? 因如未完成承繼,只是用遺產承辦人身份操作已故親人的物業,是不能做按揭,因此是不能轉按套現去補地價。 早前我們跟《YAHOO財經》平台製作一條關於「遺產繼承」的短片,當中可分開「有遺囑」及「無遺囑」處理方式。 基於華人對於死亡的話題都很忌諱,很少人願意在生前好好規劃去世後的安排,故未必人人會在生前訂立遺囑。

  • 如同一般申請公屋程序,合資格的新戶主,須要進行「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
  • 地政總署今日(29日)已完成有關公營房屋發展計劃的清拆行動,並與相關部門保持溝通,轉介不符合安置補償資格而有住屋需要的人士尋求可行協助。
  • 【攻略】住村屋5大潛規則 香港地少人多,村屋絕對是遠離繁囂的最佳選擇﹗以下是村屋5大「潛規則」,新住戶入伙前必須留意……
  • 該財產清單內容可能因為時間差尚未更新而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務必要再次確認。
  • 元朗朗邊將興建近1.2萬伙公營房屋,第一期涉及前中轉房屋土地已經拆卸平整;第二期牽涉的私人土地包括唐人新村,今日(29日)地政人員前往收地,仍有6至7戶村民表示未及收拾。
  • 雖然許多民眾來諮詢時常表明去世的親人名下沒有財產,或是負債大於資產,但我還是建議去國稅局查查看死者財產情況(即第2步),說不定會有意外的收穫。

即使居屋未補地價,但業主之後想轉讓業權,包括除名、轉名及加名,均須先向房委會取得同意,房委會將酌情批核。 而轉名除名過程,一般毋須補地價,但涉及索取房委會及銀行等相關機構的授權。 根據銀行現金的慣常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聯名共有人去世,但物業仍有按揭貸款未供完,其他聯名共有人亦毋須重新通過進行測試,只需準時還按揭就可以了,不會觸發銀行「call 公屋繼承 loan」。 分權共有人必須同樣擁有佔用物業的權利,所謂分權共有,可看成是每人均持有物業的一個獨立部分,即使各人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換言之,每名分權共有人都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並與他人擁有的權益分開,互不干涉。 由於資助房屋,如居屋等,以折扣價出售,除非向房委會補地價,單位才可自由買賣及出租,但原來居屋怎樣補地價也有竅門,單是申請方式,以及由單位買家還是賣家負責補地價,也大有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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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則留言分享經驗,指其母親是獨居的長期病患者,她曾向房署要求加名被拒,只可以申請做照顧者同住,「公屋想除名就易,加名係冇乜可能,除非係結婚或者生仔啦」。 有網民亦指照顧老人和繼承公屋是兩回事,照顧者不需要加名就可以同住,但如果樓主在原址上除過名,就不能再加回。 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若想將單位由長命契改成「分權共有」,也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另外,如單位有未供完按揭,程序更加複雜,因為銀行要考慮擔保人的利益才會批出授權,因此業主最好委託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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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房委會認為在增加公屋供應的同時,有必要同步檢視如何更好地運用公屋資源,確保公屋資源分配給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節稅提醒: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記得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可以繳比較少的地價稅。 約1個月左右後會收到徵信報告的信及國稅局寄來的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此時取得的應是最新資料,可能跟國稅局的遺產清單有出入,要比對確認。 而全間屋的中間位置,則為客廳,客廳只可放到一張梳化和一個電視櫃。

公屋繼承: 遺產處理吵翻天?律師列「3大重點」最容易忽略!

申請人需另付有關之行政費用(現時為港幣2,350元,並會不時作出檢討)。 【公屋 / 富戶政策 / 遷出 / 暫住證】公屋租金平空間大,有人為了長住公屋自願減薪,以防超出入息或資產限額被迫遷出。 有網民表示,本來一家三口住在公屋2房單位,由於父親離世,兩兄妹欲申請轉為新戶主,惟入息及資產超出限額,要求他們遷出單位,樓主因而相當苦惱,發帖求問大家有何方法,「有冇得上訴?」。 【遺產業權】繼承遺產物業10大FAQ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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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2.住戶所作出的強積金供款是否須要計算於個人的收入? 答 12.《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規定的強制性供款或《強積金條例》認可的職業退休計劃供款可從個人收入扣減。 資產方面,住戶只須申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有否超逾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在這階段無須提供詳細資料或提供證明文件。

公屋繼承: 富戶政策收緊 繼承物業但不能入住可申請酌情處理

地址見附表(一) (如屬居者有其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樓宇);或附表(二) (如屬租者置其屋計劃樓宇)。 根據現行房屋條例,在五年轉售限制期內,或在限制期屆滿後但未付補價前,不得轉讓居屋業權 公屋繼承 (即轉名),但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准轉讓居屋業權的申請。 那麼,如轉按套現把家人的綠表居屋補地價變成私樓,可不可跨越房署權力? 公屋繼承 因興建船灣淡水湖而拆卸,取代小滘的文光學校,成為小滘,金竹排及大滘三村的學校。

本港公屋資源十分緊絀,公屋輪候冊早已大排長龍,即使分配得到公屋的住戶,亦須每兩年接受一次富戶政策審查,另再有家訪,以確保住在單位內的,是戶主及租約上認可的家庭成員。 相反,死者是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的,每一位聯權共有人的權益是互相重疊,故此每一位聯權共有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聯權共有產權的特點 公屋繼承 ─ 是所有共有人均有權優先繼承另一方的權益,當其中一個聯權共有人去世的話,其物業內的權益,會自動由在世的共有人所繼承,直至剩下最後一人為止。 當遺產物業完成所有手續及轉名後,就可以以正常按揭程序辦理物業貸款或出售物業。 不過,無論有否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

公屋繼承: 網民疑問:公屋住戶究竟可否繼承已補地價居屋?

近日有網民發問,指有長者喪偶後一人住在公屋,近日已婚女兒想加名搬回去單位,與老人同住,但就不清楚老人百年歸老後,女兒是否能否繼承公屋,引起網民討論。 因此,業權共有人不可以個人身分獨享物業的權益,各共有人的唯一權益就是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擁有物業。 換句話說,聯權共有人聯合其他人時可說是擁有一切,但獨自一人時則一無所有。 如物業屬聯權共有,即使他們擁有均等權益,仍會被視作一整體,成為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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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 並需在監誓員在場下簽署,而簽署該文件的人士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沒有任何血緣、姻親或領養關係,但該人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 4.如果沒有任何文件可以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便再需要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 在長命契下,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但與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家中長者,與他們不良於行甚至身體上無法去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有效地活用資產去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申訴專員公署曾主動調查公屋機制,今年初發表報告亦指,租戶即使擁有私人業權仍可居於公屋單位,當局宜進行全面檢討。

公屋繼承: 遺產物業是否等於送契樓?

除上述轉讓業權的手續費外,業主並須繳付一切有關轉讓業權的費用,例如房委會批契費、申請更改按揭貸款安排的手續費 (如適用)、厘印費及簽契費等費用。 專長於遺產繼承相關案件(遺產分割之訴、預立遺囑、遺產糾紛、繼承過戶登記等)。 李律師希望透過網路文章推廣正確的繼承法律知識,幫助在繼承路上彷徨的民眾能順利繼承,避免糾紛。 如果全體繼承人說好按照應繼分來繼承,只需全體繼承人一同蓋普通印章即可,不用印鑑章,當然也不用附上印鑑證明。 公屋繼承 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即可免附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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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於前青衣大街,早期只有兩個課室,後不斷擴建,至1984年遷至長青現址,現改建成職安健學院。 房委會於 2007 年 3 月 30 日通過,由即日起,長者居民因入住安老院而刪除公屋戶籍後,將獲保證日後有需要時可重返公屋居住。 房署一般不會接納住戶的分戶要求,以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 住戶如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房署可按其特殊情況作個別考慮。 第三個方法,長者也可以綠表資格在居二市場購買二手居屋、綠置居、租置公屋等,而無需抽籤,按揭成數最高可獲95%。 在唐人新村居住40多年的鄭先生,爺爺一代開始在此種菜、經營農場。

公屋繼承: (一) 繼承順位與當然繼承人

單身人士輪候公屋遙遙無期,社區組織協會早前協助兩名非長者單身公屋申請人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的配額及計分制,案件11月15日開庭。 不過更多人在生前未必有訂立遺囑,如果「無遺囑」下,究竟可以需按照法例訂下的優先次序來分配。 如果本身屬於「無遺囑」、又或者遺囑內沒訂明「遺囑執行人」,則需委託「遺產管理人」按照「遺產管理書」的日期管理遺產,及資產作出分配。 至於分配的次序,法例也有所規定,準則為配偶優先、子女其次、之後到死者父母、再之後就是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後裔。 倘若不動產金額超過遺產抵免稅額,子女需注意自己是否有金額可以負擔遺產稅額,還有要如何籌措資金來支付稅金。

以現行的公屋入息及總資產限額為標準,在富戶政策下,如果公屋租戶的入息超出入息限額的5 倍,家庭總資產超出入息限額的100 公屋繼承 倍,又或者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就必須遷出單位。 以二人家庭為例,富戶家庭入息限額是$97,750,富戶家庭總資產限額是196萬。 【本報訊】申訴專員公署揭發公屋批出新租約及繼承權有漏洞,對輪候冊人士不公平。 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兼立法會議員黃國健認同,繼承公屋單位的入息及資產水平過於寬鬆,建議收緊至輪候冊限額的一點五倍。 而房屋協會主席鄔滿海表示,正計劃研究在新租約下新增審查住戶入息及資產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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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世易,他將地出租予低收入人士居住,後來政府收地建屋,地政為村民登記資料,但因為疫情之故,未有為陳小姐一戶登記。 他希望政府協助陳小姐一家,而非單用一張通告,將他們趕離家園。 元朗唐人新村納入朗邊公營房屋發展計劃,大部分村民已經遷走,但有部分村民因為過去數年疫情或安置問題,一直留居。 今日(29日)上午10時許,地政署人員入村收地,明言村民今日一定要離開,明日會斷水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