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公屋抽查入息 小組委員會於2016年12月9日的會議上通過修訂「富戶政策」,並在2017年2月14日的會議上進一步通過了相關執行細節。 租戶在提供入息申報表指明的任何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拒絕或忽略在指定期限內交回入息申報表,均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
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或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報表,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有關入息申報表是依據《房屋條例》(第283章) 公屋抽查入息 第25條發出,屬強制性申報。 被抽樣選出的租戶必須遵照有關條例的規定,如實申報所需資料,並須於一個月內將塡妥的入息申報表寄回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地址:九龍黃大仙龍翔道138號龍翔辦公大樓5樓)。 持有(包括個人及/或與任何其他家庭成員合共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50%以上的股權。
公屋抽查入息: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為進行所需的公屋租金檢討,我們須持續進行全港公屋住戶入息抽樣統計調查,蒐集有關數據。 如在香港並無擁住宅物業,住戶便須填報其家庭入息資料;以及申報其家庭總資產淨值有否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但暫時無須提交證明文件)。 公屋抽查入息 未住滿十年的住戶無須申報,但房屋署若接獲舉報並證實他們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不論其居住年期,仍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已交回入息申報表的租戶,可能會被邀與「善用公屋資源分組」的職員面晤;或提供收入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以核實他們所申報的收入。 被抽樣選出的租戶將收到有關通知書和入息申報表,以申報他們的收入。 須要申報的收入包括受僱及自僱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例如投資收入)。
公屋抽查入息: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租戶所提供的資料會按保密程序嚴謹處理,所得數據會作為政府統計處計算收入指數之用。 政府統計處採取各項質量監控措施,以確保整個數據蒐集和輸入過程公平、客觀和準確。 此外,透過「批出新租約政策」獲批新租約的住戶和透過「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獲批相關申請的住戶,不論其居住年期,亦須每兩年按「富戶政策」作出申報。
若住戶拒絕申報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填報家庭入息及/或申報其家庭資產水平有否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若申報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則無須填寫家庭入息資料及申報家庭資產水平。 《2007年房屋(修訂)條例》引入以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抽查入息 (公屋) 租戶收入為基礎的新租金調整機制。 在該機制下,房屋委員會 公屋抽查入息 公屋抽查入息 (房委會) 須每兩年進行公屋租金檢討,並就收入指數的變動調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