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14條及第23條,係公共藝術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成員組成規定;其中第23條第2項,於修正後增訂「徵選小組成員中,應有至少五分之一,但不得全數為執行小組成員」規定。 本項原增訂之意旨,係因執行小組與徵選小組任務不同,原則應依個案內容而有成員更迭,而為使徵選小組成員能瞭解執行小組討論基準,故規範徵選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五分之一執行小組成員。 另於實務操作上,不少審議委員反應常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皆為相同成員,無法明確分工兩小組任務,且成員全數重複恐使公共藝術思考面向過於狹隘,亦可能產生偏頗,不利公共藝術發展,故本次修法增訂兩小組成員不得全數相同之規定。 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規定排除建築法等法令之立法原意,乃針對與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有關事項之規定,並未排除修建行為之認定,爰有關「修建」之認定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認定;另本辦法已規範公共藝術相關事項,且本案已多次函復公共藝術與文資工程競合意見,仍建議就法規規定範疇內進行個案之專業認定。 因相關工程樣態認定及公共藝術規範,皆已有法規明訂,故尚無必要另訂文資工程適用設置公共藝術之工程樣態。 又本計畫由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出資興建,依本細則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客委會為本案興辦機關。
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如因具特殊事由得免辦理公共藝術,或辦理公共藝術經費未達該建築物或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應由興辦機關(構)提送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將全部或剩餘經費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公共藝術及相關文化藝術事務。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其經費運用範圍應與文化藝術相關,除可運用於公共藝術之辦理、管理維護外,至少四分之一經費優先統籌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採公開徵選者,其徵選文件應刊登於文化部公共藝術網站,並召開說明會。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花蓮縣警局大樓公共藝術設置 辦理民眾參與藝術推廣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爰公有建築物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送核定前,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專業類三位以上成員,其中包含至少一位視覺藝術專業類成員,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構)得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與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說明等文件送文化部審議會審議,並請工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與會提供意見,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 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屬中央部會及其業管單位興辦者,應以決標金額內工程造價為計算基準,於決標後六個月內預繳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至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後,再按工程及公共藝術設置進度,於預繳經費限度內,向前開基金或專戶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請款、撥付等相關事宜。
1990年代起,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簡稱文建會)推動下,已有近千件作品,與臺灣各地方的「社區總體營造」運動結合,企圖重建地方的主體性與宣傳地方特色,間接促進土地意識與國內旅遊的風潮。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2007年文建會舉辦第一屆公共藝術獎,實質鼓勵藝術家投入並喚起民眾對公共藝術的關心,以落實環境品質的改造。 今日的公共藝術已整合了早期廟宇宗教建築、名人雕像、地區經濟觀光特色、人文史蹟,現代工程,美學思潮,與區域地理環境等,成為臺灣新世紀藝術表現形式主流。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命令
文化部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此次修訂除補充條例相關規範外,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同時這是公共藝術政策實施30年來首度大幅修法。 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文化部為提昇公共藝術設置品質,得辦理獎勵,就公有建築物及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進行評鑑。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文化部昨(8)日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 此系列之座談由於涵蓋的領域廣,是近年針對公共藝術的各種可能,探討與立論最多元且豐富的一次,同時呈現了各方人士的諸多意見。
-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 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也規範政府機關(構)接受捐贈,需考量業務屬性及蒐藏宗旨;明訂辦理獎補助案,應強化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公開等的資訊透明,以及利益迴避相關規定。
一九九五年二月至三月間由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與帝門藝術教育基金會共同主辦,聯合報協辦七場系列演講與座談。 這是第一次環境設計界與藝術界攜手之合作企劃,此活動約有五百六十人參與。 受邀演講與座談者,涵蓋了表演藝術、裝置藝術、藝術行政、繪畫藝術、景觀設計與建築設計等各界人士。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部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經費增加1.5倍
惟須請興辦機關(構)注意該工程增作內容不應影響已經核定之公共藝術教育推廣內容。 依上開說明,無論捐贈之建築物起造人係捐贈單位或受贈單位,因本案捐贈後之建築物管理使用權在受贈單位,即政府機關(構),故其等同興辦機關(構)身分,此建築物於受贈後亦屬公有建築物,應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規定另編公共藝術經費自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或由捐贈單位另捐贈公共藝術作品,並依規續辦捐贈程序。 91年6月12日公布之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略以:「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之限制」;110年5月19日修正施行之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皆應辦理公共藝術,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
有關公共藝術設置經費預繳事宜,應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6條規定,於工程決標後6個月內預繳至本部設立之基金或專戶,請再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預繳。 本案所涉工程內容,是否屬公有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建造行為,非屬本部權責,建議詢問建築法主管機關或專業工程單位為宜。 依舊法規定,重大公共工程仍應辦理公共藝術,僅未規範其價值,並非免編經費或免辦理,至於其價值認定,宜由興辦機關(構)依工程個案性質及內容審酌、卓處。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藝術產業
前項鑑價會議審核包括作品經費、材質、數量、尺寸、安裝及管理維護方式等。 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花蓮縣警察局公共藝術創作共二組,分別是「山水環繞、鴿鳥擁抱」及「日夜出擊、警力無敵」,作品均鑄鋁材質,表層再以耐候料塗裝,其設置與最近落成之二棟大樓相互呼應。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構)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構)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文化部說明,經審議免辦理或辦理有剩餘的經費,規定應運用於公共藝術辦理與管理維護,以及4分之1比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購藏、人才培育等,確保公共藝術經費的有效使用,並豐富公共藝術的多元面向。 同時,為有效控管中央部會及所屬落實公共藝術辦理,屬中央及所屬興辦的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一律採預繳方式,依決標金額的工程造價計算,於決標後6個月內繳納,再依設置進度撥款。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建築物或公共工程全部或部分經費,屬中央部會編列預算補助者,興辦機關(構)應按所占比例,自未達百分之一之公共藝術經費餘款提撥相同比例至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其餘經費再繳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 除本辦法第36條規定外,本部編撰之公共藝術Q&A亦針對公共藝術捐贈常見問題提列指引,亦於公共藝術網站內提供「接受捐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範本下載,興辦機關(構)如受贈公共藝術,應以此範本依個案需求擬訂計畫書,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之,如本案後續須執行公共藝術之捐贈,再請確遵辦理。 本案計畫工程總經費逾新臺幣5億元,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重大公共工程,另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執行小組應於興辦機關(構)與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六個月內成立。 本辦法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各文化中心已陸續開始公開徵求公共藝術品,開放空間文教基金會邀請文建會三處視覺藝術科科長林正儀、新竹市公共藝術委員會員林志成,舉辦了一場「公共藝術在台灣之推動現況與所面臨之問題」座藍會;以文件會所推動之計劃,就公共藝術示範(實驗)案之執行現況及面臨之問題廣泛討論。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QA流程圖詳細說明|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 Taiwan Public Art
來自美國華盛頓公共藝術協會創辦人,麗塔‧羅斯福女士介紹「環境與公共藝術-合作與贊助政策之發展」,另有李如儀以「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之公共藝術經驗政策看國內公共藝術發展」、黃鐵嶼則以洛杉磯經驗介紹「創造都市環境藝術的公共藝術政策」,黃才郎主講「華盛頓特區的老郵政局-歷史建築新之百分之一藝術經費應用案例」。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從「設置」的層面思考公共藝術,無疑是目前台灣大眾對「公共藝術」的理解,也是絕大部分藝術家創作執行的方向。 九○年代台灣的「公共藝術」浪潮,塑造了雕塑品進入都會開放空間的高峰;而「裝置藝術」以其與地點、空間高度對話互動的創作特質,與「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的執行需求相互合拍,成為「藝術下鄉」的前鋒、各類藝術節活動不可或缺的嬌客。
- 來自美國華盛頓公共藝術協會創辦人,麗塔‧羅斯福女士介紹「環境與公共藝術-合作與贊助政策之發展」,另有李如儀以「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之公共藝術經驗政策看國內公共藝術發展」、黃鐵嶼則以洛杉磯經驗介紹「創造都市環境藝術的公共藝術政策」,黃才郎主講「華盛頓特區的老郵政局-歷史建築新之百分之一藝術經費應用案例」。
- 前項審議通過者,興辦機關(構)得免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另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工程竣工後應將辦理結果報請文化部及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備查。
- 有關公共藝術設置經費預繳事宜,應依照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6條規定,於工程決標後6個月內預繳至本部設立之基金或專戶,請再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預繳。
- 本部文化發展基金成立前,相關預繳款項暫係撥入本部代收保管款專戶。
- 1980年代引入臺灣,1998年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所有公共工程建設需撥出1%經費於公共藝術之上,主要目的為美化環境與空間,為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藝術家、民眾以及專家學者在公共領域對話的一扇窗口,更體現了全民對建築、空間和藝術品味的學習成果。
- 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
- 另本部於107年4月2日針對建築物與公共藝術之捐贈作有函示,依函示內容,因建築物之受贈單位為政府機關(構),後續亦由政府機關(構)管理使用,即屬公有建築物,意即受贈之政府機關(構)視同此公有建築物之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文化部說明,經審議免辦理或辦理有剩餘的經費,規定應運用於公共藝術辦理與管理維護,以及1/4比例用於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購藏、人才培育等,確保公共藝術經費的有效使用,並豐富公共藝術的多元面向。 (中央社記者趙靜瑜台北9日電)文化部8日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預期修法後每年公共藝術辦理經費可較往年增加約1.5倍,拓展公共藝術辦理多元樣貌。 如貴府因推動地方文化環境發展,欲設置相關藝術創作或辦理文化藝術活動,除可參酌本辦法外,亦可循政府採購法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相關法規,依權責逕予辦理。 本部文化發展基金成立前,相關預繳款項暫係撥入本部代收保管款專戶。 目前預繳流程,係請興辦機關(構)先行來函詳加說明案件資訊,並檢附工程決標資料(標案名稱、決標金額、工程造價、公共藝術經費試算、決標日期及預計領回日等資訊,可參照附件)、決標公告或紀錄、契約內經費表(可確認工程造價)等資料,經本部核對後提供代收款專戶帳號。 興辦機關(構)預繳後函送繳款證明至本部,確認款項入帳後將再發給領據。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
即欲將公共藝術辦理經費繳納至基金或專戶,須具特殊事由,且經審議會審核同意,方得納入,故應無一定金額內逕行繳納基金或專戶之適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興辦機關得將完成相關法定審查許可之工程圖樣、說明書、模型或立體電腦繪圖與公共藝術經費運用說明等文件送文化部審議會審議,並請工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與會提供意見,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 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本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亦規定,重大公共工程之定義為計畫預算總金額達5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 依本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修正發布前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已送審議會審議通過者,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已明述是否適用修正前規定,係以審議通過與否為分界點,且本條規定之修訂,係因應實務考量,避免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皆為相同成員,致使小組分工界線模糊,故有關小組成員組成,仍應依本條規定辦理。 另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主要針對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主體符合公共藝術精神者,得提送審議,審議通過後視為公共藝術,其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得運用於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建議亦可思考相關文資建物是否適宜依此規定提送審議申請,如獲通過,則後續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依規仍能運用於建物後續之管理維護。
但該公共藝術作品所需修復費用超過其作品設置經費三分之一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洛杉磯市政府並未設置公共藝術基金,統籌由文化局運用,而是由各局處負責推動轄下業務內的公共藝術,例如社區重建局、文化局、捷運局及公園管理處等。 以社區重建局(Community Redevelopment Agency of The City of Los Angeles,以下簡稱「重建局」)為例,該局即規範所有在市中心新建的商業建築及住宅大樓,必須設置公共藝術。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相關法令
是以,本作業須知針對專家學者之資格,僅要求具公共藝術專業知能、教學或實務經驗等,只要此專家學者具公共藝術專長或經驗,並無須除名之事由,通過本部審議委員同意納入資料庫後,並未限制於遴選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時僅能擇一專長,或放棄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身分。 故本辦法第14條第1項各類成員身分如兼具本部公共藝術視覺藝術專家學者身分,無違本辦法相關規定。 公共藝術之設置,乃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本條例)為推廣文化藝術之政策規定,於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均適用,而自立法以來之條文規定及後續函示,皆未就各式工程用途、大小、經費多寡等特別排除,如僅因預算拮据,即認文化資產相關修復工程不需辦理,未符本條例立法目的,先予敘明。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但依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明定採固定費用辦理者,其議價無須議減價格,得議定其他內容。 前條第一項審議通過後,興辦機關(構)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編列之公共藝術經費,應運用於該公共藝術之民眾參與、教育推廣、文宣行銷、周遭環境美化及後續管理維護等事宜,或納入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設立之基金或專戶。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經費增1.5倍!30年來大幅修法 文化部修訂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興辦機關與公有建築物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之建築師、工程專業技師或統包廠商簽約後三個月內,應成立執行小組。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文化部昨(8)日發布修訂「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文化部表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去(110)年5月19日公布施行後,同時啟動各項法規命令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