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保護令10大優點2024!(持續更新)

委員會負責檢視及評論各締約國提交的報告,並可根據《公約》第45條,徵詢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的意見,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等,以實施《公約》。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乃致力保護及改善全球兒童權利的專門組織,突顯《公約》廣泛涵蓋全球,以促進及保護兒童權利為忠旨。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根據《公約》第44條而成立,負責監察各締約國實施《公約》的進度,締約國須在《公約》生效後兩年內向委員會報告,其後每五年再報告一次。 兒童權利委員會設於日內瓦,每年召開會議,18名專家委員經由選舉產生,獲公認為擁有崇高的道德水平,並熟悉《公約》涵蓋的範疇。 委員會的選舉以不記名投票進行,候選委員由締約國提名,任期四年,可獲提名連任。 《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有道德責任依從及實行《公約》,讓兒童享有《公約》訂明的權利,因此,《公約》經常使用「承擔」、「需確保」及「確認」等詞彙,以強調締約國的責任。

為進行有關研究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現正考慮一系列就這個範疇的相關法律概念和定義,作為檢討的一部分(特別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改革),並致力於本年內就其改革建議發表諮詢文件。 在校內危機方面,吳姑娘指出課室的秩序問題、學童面對的社交問題都要由教師處理,容易使教師感到困擾。 駐校社工服務能協助疏導教師與學童之間的問題,並就處理特殊需要學童的需要作出建議,「老師嘅包容性大啲,危機發生嘅可能性都會減少」,從多方面進行保護兒童工作。

兒童保護令: –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

(二)現時本港有不少法例保護兒童的福祉,其着重點及立法考慮各有不同,因此適用於這些條文的兒童年齡上限也按其不同目的而有所不同。 《 指 引 》 於 2020 年 4 月 1 日 起 實 施 。 有 關 《 指 引 》內 容 , 請 參 閱 以 下 文 件 。

田北辰對此有保留,認為「一校一社工」應擴展至全港幼稚園,當中涉及增聘人手問題,估計整個改動涉及增加5億至6億元開支,但強調若能及早找出潛在受虐個案,十分值得,希望當局認真考慮。 社署回覆指,政府正就計畫評估,會參考顧問報告,再審視計畫的未來安排。 就諮詢文件建議所有幼稚園、小學、中學和特殊學校的教師、醫療專業人員和註冊社工,若沒有向當局舉報懷疑虐兒個案,就要負上刑責,社總強調認同保護兒童安危原則,但指出操作上有困難,質疑對社工專業不信任。 社總又指,當局暫以「有造成嚴重傷害的逼切風險 」作為舉報準則,但實際上如何界定「嚴重傷害」、「逼切風險」,當局需要交代準則。 上訴庭3名法官經考慮後,指原審裁判官判處兒童保護令12個月,屬原則性犯錯。

兒童保護令: 香港警方清場在即 金鐘再現人潮

保護令是防止加害者繼續凌遲家暴受害者的法律護身符,你知道通常保護令開庭幾次? 就讓離婚律師為你講解保護令作用、保護令申請條件、家暴保護令種類、保護令撤回狀、保護令申請流程,以及保護令抗告與保護令撤銷等細節,若有問題都歡迎點選文末的免費法律諮詢按鈕聯繫我們。 兒童少年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社會上每個人都有責任來保護他們,如果發現身邊的兒童少年遭受到虐待或其他危險時,都應該趕快撥打113求助。 僱用、誘迫、利用或是允許兒童及少年到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場所工作。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他們身心發展的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兒童保護令

張志偉指,一向以來,若老師發現懷疑虐兒個案,都會轉介社工跟進,如果是明顯個案,或有家長通報求助,便會通知校方及在獲同意下報警,並將學童送院治理。 他續指,若是不太明顯的個案,一般會安排輔導跟進,再聯絡家長了解事件。 若情況不太嚴重,一般都會透過輔導處理,希望可以讓學童與家人修復關係。

兒童保護令: 兒童與政策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所以,保護令是透過國家公權力賦予加害人一定的行為義務,以保護被害人不受加害人的傷害。 為 預 防 家 庭 暴 力 及 保 護 兒 童 免 受 傷 害 / 虐 待 , 服 務 課 會 推 行 社 區 教 育 , 以 提 高 市 民 對 此 問 題 的 關 注 。 社 工 亦 會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安 排 支 援 服 務 , 包 括 臨 床 心 理 服 務 、 幼 兒 服 務 、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 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而 設 的 住 宿 服 務 以 及 家 務 指 導 服 務 等 。 香港兒童院全名是「兒童和青少年院」,功能包括收容院、羈留院、拘留地方及感化院等。

兒童保護令

裁判官彭亮廷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接受為期24個月的兒童保護令,期間由祖母照料、遵循監管主任意見結交朋友及參加聯誼活動,以及遵守每晚7時至翌日早上6時的宵禁令,除非由家人陪同或事先得到監管主任同意。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的大前題是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因此聆訊都是閉門進行。 任何有關少年法庭的法律程序或上訴法律程序的報道(不論書面或廣播),均不得揭露被告的身分或導致被告的身分有可能被識別;但法庭亦可因公正目的,免除有關揭露身份的限制。 《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提到,任何兒童應受保護,免被利用進行各類色情活動和免遭性侵犯。 因此,香港亦設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並在2002年12月19日生效,旨在禁止兒童色情物品、兒童色情表演或將兒童色情發展成旅遊事業;將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出口、發布、管有和宣傳兒童色情物品列為刑事罪行,加強保護兒童。

兒童保護令: Q2. 誰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的對象?

如警方認為兒童被疏忽照顧或受虐、又或者兒童的行為令其自身受到傷害或令其他人受到傷害等等,可向裁判署的兒童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就該名兒童的福利作出適當安排。 此外,根據現行機制,負責個案的社工及相關管理人員亦會從個案管理的角度每三至六個月檢視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福利個案,包括福利計劃的時間表、進展及處理個案的方向,並會因應個別個案的情況和需要而調整該兒童的福利計劃。 而預防性工作更為重要,在預防家庭危機方面,家長個人情緒、工作壓力等亦有機會成為導火線,駐校社工會從幫助家長的角度提供支援,譬如協助家長制訂獎勵計劃訂立目標、與家長持續傾談,能有效減輕危機的發生。 兒童保護令 家庭治療與保護兒童工作層層緊扣,如問題持續出現,駐校社工亦能作出轉介,防止危機發生。

政府透過不同途徑協助吸毒人士/懷疑吸毒人士戒除毒癮,例如美沙酮診所、物質誤用診所、戒毒及康復治療中心和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等。 社署亦資助11間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及2間戒毒輔導服務中心,為社區內吸食或懷疑吸食毒品人士提供戒毒輔導服務,中心內的社工並會按其家庭情況和需要,在獲得他們同意後,轉介他們和家人(包括其子女)到合適的服務單位接受跟進。 兒童保護令 如個案被評定為虐兒個案或相關兒童受虐危機屬於高,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服務課)的社工會提供全面跟進服務。

兒童保護令: 健康大晒

另外,社署和非政府機構營辦的65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及兩間綜合服務中心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加強家庭照顧兒童的能力,並協助家長改善照顧質素。 一直以來,政府有關政策局和部門採取多項措施防止兒童被虐待,並致力為受虐待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所需服務。 在處理虐兒及懷疑虐兒個案的具體程序上,社署聯同相關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及有關專業人士已制訂一套《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以保障兒童的利益和保護懷疑受虐或已受虐的兒童為宗旨,並為不同的專業人士,包括從事社會、健康、教育服務及執法工作的人員等,提供合作指引。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部門和相關持份者團體之間的合作,社署與相關部門及非政府機構的代表已成立專責小組,檢視現行的《程序指引》,並於今年七月至九月公布草擬的修訂本及諮詢業界意見,檢討工作預期於今年年底完成。

  • 警方其後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裁判官判女童入住兒童院三星期,等待社署的報告再聆訊。
  • 上訴庭認為根據《少年犯條例》,除非別無選擇,否則不應判少年犯即時監禁,故傾向不判處兩名被告即時監禁,但會先替他們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並要求他們的家長須確保他們當日出庭。
  • 2012年4月,香港特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推出一份委任監護人的標準表格,並夾附說明資料,給父母或監護人使用,就自己萬一不幸離世委任另一監護人。
  • 虐待事件不僅讓受虐兒少身心受創,更可能直接影響他們的行為,複製暴力並以暴力手段對待家人、同儕等關係,陷入世代的惡性循環。

但是這樣當然還不夠,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前我們總習慣把兒童少年當作被保護的對象,認為只要提供福利給兒少就可以了,卻忽略到兒童少年自己的想法和意見,所以我們在100年完成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始注意到兒童少年的成長發展權益。 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強化我國兒少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 103年 6 月 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 除了提供健康、安全、保護照顧、教育等基本的生活保障與需求,還要進一步地引導兒少,培養其對於社會的積極參與以及必備的人文關懷,努力使國內兒童少年們的權益也能與國際接軌。 同是十四歲的男女被告早前承認去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兒童保護令: 我們為何需要《保護兒童政策》?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ii)一般而言,當兒童入宿時,其健康狀況必須適合接受住宿照顧服務。 兒童保護令 截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各類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名額及正接受住宿照顧服務的兒童數字載列於附件二。 幼兒年紀幼小並未有足夠能力去保護自己,因此家長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與孩子分享保護自己的方法及確保孩子所身處的環境是安全。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 該名少女在12月23日因為用粉筆畫花了金鐘政府總部附近的「連儂牆」而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罪名拘捕。
  • 《公約》第18條關於「父母的責任」的部分則根據第13章《未成年人監管條例》第4條「放棄父母權利的協議不能執行」得以落實。
  • 控方須根據《規則》申請預錄詢問,而詢問則須由警務人員、政府聘用的社工或臨床心理專家進行(第79C條)。
  • 因應個案的緊急需要,個案社工可直接向提供緊急住宿照顧服務的機構查詢及作出轉介,盡快安排有需要的兒童入住。
  • 除非獲委任人士明示接受委任,或以行為默許接受委任,否則委任便告無效;因此,最理想的做法是獲委任的監護人簽署委任表格,以此明確表示接受委任。

監護委任將在未成年人年滿18歲後失效,而監護人身故或被法院罷免,亦會終止有關監護委任。 兒童保護令 委任人在作出委任前,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量考慮有關未成年人與獲委任的監護人的關係,並因應該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能力考慮其意願。 我們的使命是透過與其他持份者通力合作,保護親屬暴力、家庭暴力、性暴力、虐待兒童、虐待長者和青少年罪行案件的受害人和將施暴者繩之於法。 我們的抱負是防止親屬暴力、家庭暴力、性暴力、虐待兒童、虐待長者和青少年罪行,令所有市民得以在和諧及安全的社區中成長、發展和生活。

兒童保護令: 保護令作用有哪些?如何聲請與抗告?保護令撤銷怎麼做? – 85010

1989 年,通過聯合國大會的《兒童權利公約》,是締約國最多、最具普世性的國際公約,意在保障兒童的四大權利,包括:生存權利、 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 本公約最具代表性的價值在於揭示兒童是權利的主體,不是國家或父母的私有財,兒少權益不應遭到剝奪。 我立法院於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要將兒童權利公約落實在各法律規範,行政院也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推動公約相關事項。 這些條文旨在減輕兒童因作供所承受的創傷,除非證人不能接受盤問,或法庭認為基於公義理由不能予以批准,否則法庭便會接納以電視直播聯繫作供,及以預錄方式紀錄詢問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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