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2024詳細攻略!專家建議咁做…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2項)。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第3項)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4項)。 雇主在勞工屆滿65歲之際未立即依法強制退休,嗣後還是可以行使,更難謂嗣後以此為由強制退休,即屬規避勞基法第11條,或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

此外,若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基於對私法契約的尊重,現行法院認為,在定期契約的情形,勞工未遵守已約定的服務期間而任意提前離職,如果會造成雇主損害,雇主對勞工請求合理的賠償金是可以的。 換句話說,在定期契約中,雙方可以約定勞工提前終止契約時,須給付賠償金。 至於「繼續性」的工作,就只能約定成不定期契約。 而且為了避免定期契約被濫用,在定期契約屆滿後,如果勞工繼續工作,雇主沒有立刻表示反對;或者雖然有另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但是前後勞動契約的工作期間都有超過90日,而且前後契約之間間斷的期間沒有超過30日,依照勞基法都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 兩者差異及適用範圍?

要注意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若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仍然可以主張離職後競業禁止。 依所述情形,車行必須負交付車輛並使您取得所有權之主給付義務,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可以催告車行排除租賃之權利瑕疵,若催告後不履行,可依給付遲延規定請求遲延損害及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中高齡專法第12條雖設有禁止年齡歧視之規定,但同法第13條第3款仍規定依其他法規規定退休年齡所為之限制,所以不構成歧視”。

  •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貴局函稱為服務商旅及維護行車安全,路線設施需加改善修護,狀似日常設備之維護工作,可否以定期契約聘僱員工,應依事實認定,而非僅以契約間之間隔作為判定標準。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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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94年7月1日後到職者,雇主應依法按月提繳新制退休金;94年7月1日之前工作年資,只要符合退休要件,退休時可以跟公司領舊制退休金。 公司要求女工簽訂同意書於產假期滿自請辭職,應屬無效,此即依內政部七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台內勞字第四三一一八七號函所示:新力公司要求女工簽訂同意書於產假截止日自請辭職至為不滿,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應屬無效。 [106-1] 76.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105-3]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3.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105-3] 17.有關失業勞工至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簡稱缺工就業獎勵要點),其獎勵… [105-3] 21.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外籍看護工辦理健康檢查時程,下列何者為…

給勞工資遣費,而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雇主得不經預告且不需發給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 …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第 八 章 技術生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若該工作內容,是雇主原本過去日常、持續不間斷所進行之業務相關,而該工作的人力需求,並非有特殊狀況導致突發、暫時性需要該人員的情況,該工作即應被認為具有「繼續性」,不能簽立定期契約,只能簽立「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 至於勞工自請離職時,因故未能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係屬違約行為,並不影響其終止效力,但若雇主因此受有損失,得與勞工協商或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法律百科

因此,服務證明書係勞工為謀求新職之重要文件,其內容應以客觀事實為主,不可記載雇主之主觀判斷或不利於勞工之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如雇主有違反本條規定,依同法第79條,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有關違約賠償之金額,應與該事業單位實際因此所受之損失相當。 如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以檢視契約條款內容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所定要件及合理範疇,據此確定賠償金額。 倘約定之賠償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得裁減至相當之數額。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18.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下列作業:1.高溫作業。 8.有機溶劑作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就其工作時間下列何者正確在3.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因工作性質特殊的討論與評價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本案中,公司聘僱一名美國公民擔任機師,約定雙方契約期間自91年9月22日至96年9月21日止。 公司於96年8月9日通知不再續約。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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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5.根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勞工之工作年資與其法定權益息息相關,例如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依照工作年資計算。 關於工作年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 不過,為確保勞工之相關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明定勞工有以下情形時,雇主應予以併計其前後工作年資。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屬不定期契約?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
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