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納地稅即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可因此收回有關物業。 交差餉月份 該收回物業行動,會令物業的業權出現問題,以致影響業權人出售有關物業。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 150 章] 1.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獲續期至二O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綜合媒體報道,首幢「養豬大樓」已於去年10月投產,採用自動化管理,料每年可飼養120萬頭活豬,生產豬肉10萬噸以上;但有業內人士認為,一旦豬隻染上疾病,擴散風險會相當高。 在北京,外交部強烈不滿美國總統拜登發表關於國家主席習近平的言論,發言人毛寧表示,美方的言論是極不負責任,有違基本外交禮儀,北京堅決反對。 拜登較早時接受美國傳媒訪問,提到習近平正面對龐大問題,包括脆弱的經濟。 拜登說,中國的經濟運轉不是很好,由於需要保護國際貿易,中國在抗衡美國方面受到限制,習近平的處境並不令人羨慕。 除非地契已到期續期後就需要交地租,如薄扶林花園的地契於2005年到期,續期後即開始要交3%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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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估署通常於季初發出徵收通知書,而有關款額須於每季第一個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月底前清繳。 在1985年5月27日後批出的土地契約,不論位於港島、九龍還是新界,均須由1997年7月1日起繳交新地租。 1997年6月30日前屆滿的不可續期土地契約,可以不用補繳地價而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惟須由續期日起繳交一項新地租。 獲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契約的物業,而業主須自契約續期日起,按應課差餉租值的3%繳付地租,實際數额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 A:財政司長表示會考慮向「貴價」的物業收取更高稅率的差餉,不過暫時未有詳細徵收差餉稅率的水平。
- 《新界(可續期政府租契)條例》[第 152 章] 1.
- 如果自己是業主,最關心是繳交涉及物業的稅項。
- 例如,你的物業在截至 3 月 31 日止的 12 個月內出租了 8 個月零 4 日,你應填寫在 4.1 部分的「整月」數目是「9 」,而不是「8 」。
- A:日後預算案對貴價或收租業主的差餉寬減,未必再如過往般「手鬆」。
- 這意味在評定應課差餉租值時,毋須理會一般的失修情況。
- 如沒有租金資料可供參考,或須分析有關業務的收支數據,作為佔用人倘租用該物業時願意付出租金的指標。
(此條文豁免並非由政府擁有而用作政府宿舍的物業。)政府曾於2003、2007、2008、2009、2010和2011年根據第36條發出《差餉(豁免)令》,並作為上述年度寬減差餉的基礎。 倘限期屆滿時仍未繳交差餉,可被徵收5%附加費;如限期屆滿後六個月內仍未清繳差餉,可按欠款總額再徵收10%附加費。 估價署展開追討差餉欠款的法律行動之前,會先向繳納人發出警告信,要求即時清繳欠款。 倘差餉欠款不超過50,000元,估價署可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如超過50,000元,則須入禀區域法院追討。 法院頒布裁決後有關人士仍未清繳欠款的話,估價署署長最終可向法院申請樓宇押記令(俗稱「釘契」),禁止該物業在押記令取消前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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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個500呎單位,政府估算每月租值是$20,000,一年就是24萬 x 5%,就是$12,000,每季要交的就是$3,000。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負責按照此條例的規定,就根據下列地契持有的土地權益而評估和徵收地租: 1. 已明文規定須繳納每年地租(金額相等於為批租土地所不時釐定的應課差餉租值 3% )的地契。 向這些地區收取地租的原因,是因為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這些地區的土地只屬租借性質。
另一種物業稅是地租,香港的土地一向設有租用期,即是土地的擁有權是由政府所有,並以政府租契租出,土地租用權餘下的年份不一,每年因「租用」而向政府繳交的款項,就稱為「地租」。 ,唔接受先用網上銀行繳費(當然要銀行接受該機構同埋搵張有積分信用卡)。 以下先列出常用需繳費機構的交費方法,再列表顯示唔同繳費方法用咩信用卡有幾$幾里或回贈。 該通知書已計算該季度的差餉寬減,每個評估差餉住宅及非住宅物業分別以1,500元和5,000元為上限。 估價須以「業主願意修妥可修復的損毀」作為基礎(Warren Chow案)。 評估非常破落的物業時,必須以該處重新修葺後的狀況作估價基礎,因為涉及的費用並非與物業價值不相稱(Man Sai Cheong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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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採用收支法或建築成本法估價,最後和最關鍵的步驟,是測量師必須再客觀檢視估價結果,並從業主和租客的角度考慮,以確定按物業現況所得的估價是否合理。 交差餉月份 舉例說,1999年落實每年重估差餉之前,由於相隔很久始全面重估應課差餉租值一次,應課差餉租值因而一下子大幅飆升,對差餉繳納人構成沉重負擔。 差估署假設租客會承擔一切基本起居支出,包括差餉及管理費等,業主則承擔地租、修葺費及保險費,但這個假設與實際租約情況可能不同,故應課差餉租值與真正市價或有出入。
如過期逾 6 個月,會額外被加徵 10% 附加費,政府或採取法律行動追收欠款。 如果業主認為差估署的估值嚴重偏差,可在每年的 5 月 31 日前,交回表格 R20A「修改估價冊或地租登記冊建議書」,對租值提出反對。 然而,這並不等於香港島和九龍界限街以南地段物業不用交地租,凡於 1985 年 5 月 27 日或之後獲批土地契約的物業,不論屬於哪一個地區,均需交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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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買家應確保其交易代表律師或地產代理已核實擬購入物業的地稅已完全清繳, 並無拖欠,或在完成交易當日安排由買賣雙方妥為分攤。 如物業的業權或業權人的通訊地址有任何更改,有關業權人應通知地政總署署長,以便政府妥為發出繳款通知書,並送達業權人。 親臨或以郵寄方式致函地政總署地稅及地價小組查詢(地址: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北角政府合署 1 樓)。 地契賦予前業權人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包括向租客收取租金的權利)均會終止,政府可出租或出售有關物業,前業權人無權得到任何款項或補償。
因此,你只可以在報税表的第 4.3 部分填寫業主所繳交的差餉以及不能追回的租金。 業主所繳交的其他支出如地租、管理費、裝修費、維修費、收租開支、佣金、保險費和按揭利息都不應在第 4.3 部分填寫及申請扣減。 時至今天,差餉是對房產物業徵收的稅項,用於支付公共服務開支,如公共照明系統、食水供應等等,基本上所有業主都需要繳付差餉,除了少數特殊情況,例如一些新界建築物。 業主可於每年三月底公布估價冊及地租登記冊後至該年五月底前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送達修改估價冊或地租登記冊建議書(R20A)。 該份表格R20A適合給業主當發現負責繳納差餉及/或地租的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較恰當的估值為高。 另外,差估署每年每月都會定時編寫香港物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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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價署署長考慮有效的反對通知書後,有權維持、更改或取消有關的臨時估價,亦有權刪除或更正差餉估價冊。 在28天反對期屆滿後的六個月內,估價署署長須就反對作出決定。 任何人如對差餉估價冊上的估價有所不滿,可向估價署署長提出「建議」,以修改估價冊的記項,或就估價冊內的更正、刪除或增加項目提出「反對」。 如反對者仍不滿意估價署署長就有關建議或反對所作的決定,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土地審裁處對估價事宜有最終裁決權,但任何有關法律觀點的上訴,仍可向法院提出。
在2005年至2006年財政年度,估價冊約有220萬項估價,單位總數約有283萬個。 2005年至2006年度,差餉徵收率為5%,估價則以2004年10月1日的租值為依據。 交差餉月份 香港警察於香港開埠初期稱為「香港差役」,差餉的字面含意為「差人的糧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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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此數在原來繳款限期起計6個月內仍未清繳,則再加徵總數10%的附加費。 如不繳納地稅,即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可收回有關物業。 交地租可獲土地使用權:地租是由差估署負責徵收,同樣是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 香港所有土地都是由政府以批地形式,即以政府租契租予承租人(業主)。
1987年的《差餉(香港地區)(修訂)令》規定,自1988年4月1日起,全港所有餘下的地區終於納入差餉徵收範圍。 由1990年開始,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稱「估價署」)只須為市政局地區和區域市政局地區擬備差餉估價冊,而不用再為先前的47個差餉徵收區分別擬備差餉估價冊。 2000年市政局與區域市政局解散之後,再無市政局地區和區域市政局地區之分。 因此,估價署為全港擬備單一的差餉估價冊。 然而,由於重估差餉時間相隔太久,造成應課差餉租值經重估後大幅飆升。 1998年11月,政府公布新差餉估價冊由1999年4月1日起生效,此後每年須重估差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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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關物業嚴重失修,且維修須耗費不菲,估價時可將租值相應下調,但毋須考慮業主擬重建該物業的因素(黃德媛案)。 法庭就上述判例裁定,答辯人可應用收支法,評估某些特殊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 法庭亦批准以各種不同的計算方法,求取租客的可分配溢利。 就香港隧道有限公司的判例而言,由於租客的資本額較少,因此可採用其總收入作計算基準。 在中華電力有限公司的判例中,租客的資產回報額則可根據「資本資產定價模式」和「加權資本成本」釐定。 英國上訴法院認為,英國土地審裁處有關「為兩間酒館估價時毋須考慮日後可改為商鋪和餐廳用途」的判決正確,因為改變用途所需的工程規模不小,而且那些用途與酒館並非屬於同一形式或類別。
差估署的估價冊已在3月公布並可供公眾查閱,對估價冊不滿的人士可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差估署提交建議書或反對通知書。 不論買樓或租樓都有機會繳交差餉及地租,首次收到差餉地租通知書或會遇上困惑,但留意如果逾期繳交,需要另繳5%附加費,逾期後6個月內仍未繳交,就要合共繳交10%的附加費! 不過,2022年6月14日前,用銀聯信用卡可以豁免收費(已經過期,無再延續優惠)。 煤氣費用信用卡交免手續費,但賬單金額最多只可以交HK$2,000。 A:暫時影響不大,因現時住宅市場差餉一般慣例是由業主繳交。
交差餉月份: 政府提醒本月底前交差餉及地租
差估署通常於季初發出徵收通知書(差餉單),而有關款額須於每季第一個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月底前清繳。 物 業 在 不 同 時 期 ,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帳 目 編 號 , 而 個 別 帳 目 編 號 的 徵 收 差 餉 及 地 租 通 知 書 只 載 有 該 帳 目 下 的 應 繳 款 額 。 你 只 須 填 妥 表 格 RVD , 便 可 查 核 你 的 物 業 的 差 餉 及 地 租 帳 目 結 餘 , 而 每 宗 查 詢 的 費 用 為 81元 。 查 詢 結 果 會 顯 示 帳 目 結 餘 ( 如 有 ) 及 有 關 物 業 所 涉 及 的 所 有 帳 目 編 號 。 查 詢 後 , 你 可 申 請 有 關 帳 目 的 徵 收 差 餉 及 地 租 通 知 書 補 發 本 , 用 以 清 繳 欠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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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A條指明,「工業裝置」包括電纜、渠道、管道、鐵路軌道、電車軌道、油箱、工業裝置或機械的固定座架及支撐物。 香港差餉稅制經歷160多年的演進,首條《差餉條例》,即1845年第2號條例在該年制定,所徵收的款項用作支付警隊(差人)糧餉所需。 隨後30年間,再陸續透過條例將支付服務開支的餉項伸展至諸如「街燈餉項」、「食水餉項」、「消防餉項」等項目。 1888年重新制訂或引進《差餉條例》的詞彙如「物業單位」、「應課差餉租值」和「臨時估價」等,自此均成為香港差餉法例的核心理念。 當一位業主不止要負擔首期費用,每年更要繳付差餉地租等雜費。 已習慣交差餉地租的老手業主,是否了解它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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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基於你所提供的資料,我實在想不到其他可能性。 大部分網上銀行都支援以銀行卡及信用卡繳費的服務,令繳交差餉地租更加方便快捷,不用到分行或ATM繳費。 交差餉月份 不過要留意,大部分銀行都不會將網上繳費定義為「網上消費」,所以未必可以賺取網上消費回贈,但部分銀行仍有信用卡網上繳費的回贈。 A:全港幾乎所有物業業主都要繳交差餉,但因為歷史原因,新界鄉村的村屋和新界原居民擁有的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和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