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前段宣告之暫行安置執行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前項處分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律師洪明憲表示,刑訴法二二八條規定,警方若知情犯罪可主動偵辦,例如獲報酒店外有人打架,一樣是告訴乃論的傷害案,警方趕到現場時即使已無人鬥毆,警方仍會把雙方帶回警所,這時就進入偵查階段。 現行犯定義 現行犯定義 或者因為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而可以合理懷疑是犯罪人。
現行犯定義: 現行犯逮捕・準現行犯逮捕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犯定義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犯定義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市警察局的一名分局女主任被指打同事,不少官警過來查看,沒有人將主任視為現行犯。
現行犯定義: 逮捕・監禁罪が成立する場合と逮捕後の対処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一項規定,不問何人,可以馬上逮捕之,並不限於告訴乃論之罪,就算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一樣。 發覺這個犯罪者的期間,雖不是犯罪實施的當下或犯罪後的短期間,但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明顯可被懷疑作為犯罪者。 但也有一些特別罪行叫「嚴格法律責任罪行」,犯案者不需有犯罪意圖,只要作出犯罪行為,便要負上刑事責任。
逮捕現行犯,仍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刑事訴訟法第89條),被告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第90條)。 犯罪行為包括作出某些違法行為,或不作出某些必需要遵守的行為(例如被警察查問時未能出示身份證)。 因為犯罪被害人提出的「告訴」只是告訴乃論之罪的「訴追要件」,且刑事訴訟法也沒規定一定要被害人提出合法告訴後才能逮捕,所以是否提出告訴,與逮捕的合法性無關。 (現行犯的定義: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完成後即時發現者)而「犯罪」指的是違反「刑罰法規」(如:刑法、貪汙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的人,因此,單純違反行政法的人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現行犯。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犯定義: 現行犯逮捕の要件とされた時の対処法|現行犯逮捕に関するよくある誤解
只要客觀上有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是主觀上有自己犯罪的意思(因犯罪而受有利益),即屬正犯;而未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無自己犯罪意思者,則為共犯。 指的是行為人並未親自完成全部的犯罪行為,而是將犯罪行為分成許多不可或缺的部分,再透過多人分工的方式,共同完成整個犯罪行為。 現行犯定義 舉例來說,A將B抓住,再由C搜刮B身上的財物,此時A、C就是共同正犯。 指的是行為人雖未親自從事犯罪行為,但卻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操縱他人,使他人代為實行犯罪行為。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犯定義: 現行犯逮捕されたらどうなる?逮捕後の流れは?
「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甚明。 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逕行逮捕(院字第2505號解釋參照)。 蓋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僅係為實體判決的訴訟要件而已,並不影響現行犯的逮捕。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犯定義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如此一來,勢必是「你主張我是現行犯要逮補我,我主張你是現行犯要逮補你。」的奇怪景象。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後段規定,現行犯的定義就是指:在犯罪的犯人「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的人,就是現行犯。
現行犯定義: 現行犯逮捕と他の逮捕との違い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現行犯定義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現行犯定義: 現行犯の定義
與教唆犯的差別在於,教唆犯是創造犯意,而幫助犯則是協助已有犯意者去完成犯行。 舉例來說,鎖匠A知道好友B要闖空門,於是出借開鎖工具(物理幫助)且教B開鎖技巧並跟B說闖空門必定成功(心理幫助),B因此持開鎖工具闖空門成功偷了一大筆錢。 此時B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的正犯,A則是加重竊盜罪的幫助犯。 透過言語、文字、肢體動作等方式去引起行為人的犯罪意圖,而明示的慫恿、挑釁,或是默示的手勢、點頭等均包含在內。 例如A嗆B膽小不敢殺人,B憤而砍殺路人C,此時B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的正犯,而A則是殺人罪的教唆犯(共犯)。 現行犯定義 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當法庭還未作出定罪判決時,所有被告都是假定無罪。
-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