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局亦鼓勵物管公司可先遞交公司牌照申請,讓監管局盡快展開進行審批工作;待物管公司聘用足夠持牌物管人後,監管局便可更有效率地完成公司牌照的審批工作,順利發牌予相關物管公司。 該等經驗必須是透過全職工作而獲得的,並涉及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申請人須提供其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例如僱主的書面確認文件) 物業管理牌照一級 。
- 如申請人未能出示已填妥的工作經驗確認書,則應提交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 上述情況反映社會各界已逐漸意識到物管業發牌制度的重要性,而香港物管業正朝專業化優質化邁向新里程。
- 註:就符合工作經驗準則而言,收取管理費或制定物業管理公司本身的部門財政預算等工作不會被視為第4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 監管局建議,凡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其業務實體便要持牌。
-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把「物業」一詞界定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建管條例》)中的「建築物」。
- 監管局將採用物業管理業行業培訓諮詢委員會制定的「職業資歷階梯」作為評審工具。
- 團體或院校如有意將其課程成為指明的學歷,無論該課程是否根據「職業資歷階梯」為「物業經理」(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物業主任」(適用於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職位所需的能力單元而設計,均可向監管局提出申請。
至於牌費方面,監管局初步建議公司牌照年費6,000元、經理級別年費1,200元、主任級別年費400元。 在有可能有或有潛在利益(不論是金錢或其他實益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持牌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其客戶詳盡披露有關利益。 日本可說是許多香港人夢寐以求的第二家園 (返鄉下),移民到日本最簡單的移民方法,便是買樓出租投資移民。 所以買康榮日本樓不單只是投資收租或只擁有日本渡假物業,而是更可助買家得到日本國籍或日本永住權享受當地福利 。
物業管理牌照一級: 物業管理擬引發牌制 過渡期3年
監管局已於《物業管理服務(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第626B章)(附屬法例)訂明,為提供於該附屬法例下訂明的服務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所附帶及必要的物業管理服務,會被視為只屬於該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當提供某一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時(「主項服務」),或會因施工慣例或工序的標準做法而有時必要地涉及其他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在此情況下,該等其他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會被視為該主項服務的附帶服務。 如物業管理公司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便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物業管理人若獲須持牌物業管理公司委任,就提供於某一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 其餘的物業管理人員(即並非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人員)則無須持有物業管理人牌照。
若由業主自管,而且少於1,500個單位的業主組織,如業主立案法團就不需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答:法例並無規定物管公司董事必須是持牌物管人;但有關物管公司須聘用至少一名(可兼職或全職)對該公司提供物管服務一事有實際控制權的持牌物管人(第1級),並按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聘用一定數目的全職持牌物管人。 根據要求,若要申請臨時牌照,申請第1級的臨時物業管理人,須在過渡期開始日前的15年內,具備至少10年的管理或監督經驗;至於申請第2級的物業管理人,須在過渡期開始日前的8年內,具備至少5年經驗。 【物管業發牌】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自實施以來,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一共接獲逾2,300宗牌照申請預約。 截至昨日,監管局共發出超過1,000個物業管理人及物管公司牌照。 【物管業發牌】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自實施以來,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一共接獲逾2,300宗牌照申請預約及共發出超過1,000個物業管理人及物管公司牌照。
物業管理牌照一級: 【行業內情】 物業管理 ( 二 ):專業資格利入行 升職加薪靠跳槽
有關「同等學歷」方面,監管局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包括香港資歷架構對有關學歷評核的資歷級別和資歷學分。 雖然持牌物管公司可不處理不具名的投訴,但仍須按守則第C段的規定記錄不具名的投訴於投訴登記冊內。 守則內提及持牌物管公司須與投訴人聯絡的指引只適用於投訴人有提供聯絡方法的情況。
另一個原因可能是物業管理公司已將所有物業管理服務外判予另一間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次承判商),因此該物業被視為屬於次承判商的組合(更多外判例子,請按此)。 在此等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無須聘用任何持牌物業管理人,但為了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仍必須符合上述準則一。 註:就符合工作經驗準則而言,於物業管理公司本身內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提供服務不會被視為第6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 在過去如果持有日本物業的業主想要成為民宿經營者,必須要向日本的國土交通省登記成為「住宅民宿管埋業者」,而且必需要具備牌照資格,包括宅地建物取引士、公寓管理業務主任者,或者是賃貨不動產經營管理士。 另外,擁有兩年或以上房屋交易或物業管理業務經驗的人亦都可以經營民宿管理。 入伙日期2012屋苑簡介瓏壐,位於西九龍海輝道,發展商為新鴻基地產。
物業管理牌照一級: 物業編號: H200207500 (代理提供)
雖然持牌人不會僅因違反守則的條文而招致法律責任,但在紀律聆訊中,守則可獲接納為證據,及關於持牌人違反或沒有違反守則的有關條文的證明,可作為有助於確立或否定受爭議的事宜的依據。 A 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持牌物管公司」)須就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管服務」) 的每一個物業制定一套有效處理投訴2的機制(「機制」),並於有關物業的顯眼地方展示載有有關機制詳情的告示,讓客戶3備悉有關詳情。 在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準則時,監管局會考慮服務的性質,而不是提供相關服務的地點。 例如於物業的會所提供的清潔服務,只會被視為類別 2(而非類別5) 的物業管理服務;同樣,於物業的附屬設施提供的維修服務,只會被視為類別 3 (而非類別5)的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管理牌照一級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有關安排提供彈性,讓申請人可按自己情況及預算成功完成指明課程的時間,選擇合適的牌照有效期及繳交相應費用,以避免繳付多於需要的牌照費。 此安排亦可鼓勵合資格的臨時牌照持有人早日申領正式牌照。
物業管理講求多方面的專業服務,其服務質素亦會影響樓宇的安全和衛生水平及市民的生活環境。 根據《物管條例》,監管局要求其成員披露其屬於監管局決定的類別或種類的利害關係。 《物管條例》亦規定監管局成員就須作出的披露,備存一份登記冊,有關登記冊須上載於互聯網以供查閱。 「客戶」一詞的定義與《條例》第16條所述的「客戶」相同,即「就獲某持牌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而言,指—(a)該物業的業主組織;及(b)就該服務支付或有法律責任就該服務支付管理費的該物業的業主」。 H 持牌物管公司須定期對提供物管服務的員工的工作表現作出評核,以確定員工有否依循有關工作程序及指引行事,並考慮是否需要加強培訓或提供進一步的指引。
物業管理牌照一級: Professional Diploma in Property Management Practices 物業管理實務專業文憑
管理停車場的物業管理公司如申領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均須符合監管局指明的最低人手比例。 物業管理牌照一級 按照現行的指明最低人手比例公式計算,每3,000個單位或以下須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1級),及每1,500個單位或以下須聘用至少一名持牌物業管理人(第2級)。 如有關次承判物業管理公司除管理停車場(停車場管理屬物管服務類別5,即關乎物業的設施管理)外,有涉及向停車場所在的物業提供兩個或以上類別的物業管理服務,則有關次承判物業管理公司須要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 社會及物管業工作環境不斷轉變,物管從業員須透過持續進修增加知識及提升技能,才能應對新的挑戰。
- 局方指,物管服務可分為七類,分別是管理、清潔、維修、財務管理、設施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法律服務,倘物管公司提供多於上述一項服務,物管公司便須有持牌人。
- 主席謝偉銓昨與傳媒茶敘時指,有關附屬法例重點包括設7類物業管理服務及訂立2類發牌制度,分別為「物業管理公司牌照」和「物業管理人牌照」;凡提供多於一個物業管理服務類別的公司便須領牌。
- 持有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的學員,在臨時牌照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本課程,便可毋須符合有關學歷及/或專業資格的持牌準則而申領正式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
申請人除了要有指定的本地物業管理經驗外,前者指明要具備學位或同等學歷,後者則需要副學士、文憑等學歷。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表示,,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自今年8月1日實施以來,監管局已發出超過1,000個牌照,其中正式物管人及物管公司牌照佔60%,臨時物管人牌照佔40%。 物業管理牌照一級 物業管理牌照一級 業界對發牌制度反應正面,他亦呼籲業界人士盡早申請領取牌照,一起攜手推動本地物業管理業朝着優質化和專業化發展。 如有關公司因提供類別5的物業管理服務而為相關停車場內的裝置作出維修及保養,而停車場所在的大廈的維修保養等服務則是由其他物業管理公司(例如公契經理人)負責,則一般來說,維修及保養停車場內的裝置可視為屬類別5的附帶及必要的物業管理服務。 由於有關公司只提供類別5的物業管理服務(即只提供一個類別的物管服務),故其毋須持有物業管理公司牌照。 然而,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如維修涉及相關大廈的維修、保養及改善,且不屬物業管理服務類別5的附帶及必要的物業管理服務,則有關公司有可能被視為提供屬類別3︰「物業的維修、保養及改善」的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管理牌照一級: 「指明課程」的承辦院校
B 持牌物管公司須就每一個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建立管理團隊架構並擬備一份管理團隊架構圖表,讓員工知悉其管理團隊架構,以助執行職務及匯報工作。 物業管理牌照一級 「持牌人」一詞是指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 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的持有人。 「持牌人」一詞是指持有以下牌照的人士:物業管理公司牌照;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臨時物業管理人(第1級)牌照;或臨時物業管理人(第2級)牌照。 臨時牌照的申請人更必須具備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工作經驗。 一般而言,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人士須有管理或監督下屬的責任。 註10:申請人須提交於持牌物業管理人(第 1 級)的監督下取得的工作經驗確認書以證明其在緊接提交申請前的4年內具備最少1年由一名持牌物管人(第1級)監督下取得的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