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除非閣下已指明以哪一個國家為居籍,否則便根據閣下出生時父親的居籍為準,而並非以出生地為準。 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授予遺囑認證書是發給在死者最後一份遺囑中訂明的遺囑執行人。
- 若100萬元分配後仍有剩餘,就會對分給死者的配偶及父母。
-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已聘用律師,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該律師可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以查明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 有鑑於此,當局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中增訂類似的條文,以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或財產所享有的權益。
-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 有關法例沒有限制有關申請人必須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有關遺產的人士。
聽聞凱菲留有一棟千萬房產,她的三個兄姊直接委託了一位朋友推薦的北部老代書辦理繼承登記,不僅如此,他們更是直接言明請代書順道把房子也一起賣一賣,人根本就沒有打算上來,一副就要坐等家中等分錢的樣子。 原來,因為家裡因素,所以自從幾年前父母都走後,凱菲就與哥哥姐姐三人鬧翻,完全斷了聯繫。 無遺囑遺產分配 可人一走,面對身旁無至親的凱菲,最後處理人還是在協助時,找上了人在南部第三順位的哥哥姊姊。 社署沒有備存綜援殮葬費津貼的申領人數和開支或就離世受助人的性別及年齡作出統計。 幾天前職場前輩分享在鼎泰豐用餐時,發現隔壁桌小學生兄弟檔(沒有父母陪同)點了排骨炒飯、小籠湯包,一切就像呼吸般自然。 但如果您對於預立遺囑該準備些什麼還不了解,沒關係,您可以參考這篇文章的步驟一步一步來,讓自己先有個基本雛形後,再找專業的律師或公證人討論,逐步優化您的想法,也確保在法律上合規。
無遺囑遺產分配: 遺產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發遺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拗?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不過,不同的國家會以不同的形式和語言發出公文。
在確認通知書有效期間,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如管有或管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的款項,或作出任何附帶作為,均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不過,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仍負有法律責任,須適當地履行其作為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職責。 無遺囑遺產分配 這些安排是為了紓緩死者去世後其親屬可能面對的困難,並方便有關人士管理死者的遺產。 如銀行僱員遵循有關的證明書/授權書/通知書所載的規定,並在執行職責時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則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此外,有關的銀行和僱員不會因根據上文 至 項所述的證明書/授權書行事而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申請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18 個月;至於其他情況,「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無遺囑遺產分配 12 個月。
無遺囑遺產分配: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新程序是怎樣?
申請人其後如發現資產負債清單有任何錯漏,須提交修正誓章和額外清單,以作出更正。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於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他們可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遺產繼承權。 如果授予承辦書沒有發出,債權人可以在遺產承辦處,交存一份知會備忘(類似一份警告通知,費用為 72 元及有效期 6 個月)以確保在授予承辦書之前知會備忘必須獲得處理。
換句話說,他們有權從閣下的遺產中取得合理數額,以維持生計。 這項權利受《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5條所規管。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無遺囑遺產分配: 協助及支援
由於現有法例已提供彈性,因此無需要對有關法例作出修訂。 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等。 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 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無遺囑遺產分配 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當訂立遺囑時,最好為有殘障的遺產受益人訂立特別信託條文,例如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去監管殘疾人士所繼承的遺產。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 在遺產稅未取消之前,任何根據遺囑而給予本港認可慈善機構的遺贈,可獲豁免繳交遺產稅。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訂立平安紙還有其他好處,例如如你有無能力照顧自己的親屬,你可以加入特別信託條文,例如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代為管理留給該親屬的遺產,以保障其生活。
無遺囑遺產分配: 生活訊息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我們只能於修改完成後向您發放該等戶口中的資產。 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無遺囑遺產分配: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申請遺囑認證時,您需要攜同所有顯示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結餘的銀行存摺、結單及定期存款單。 若您已向本行申請戶口資訊,相關資料將記錄在授予承辦書中的資產及負債清單(該清單)。
- 另外,受益人除了是自然人外,還可以為信託、商業機構、教會、慈善機構等。
-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 根據第73章第4條,按照遺產的分配次序,無遺囑者的甥侄是其兄弟姊妹的後嗣,如無遺囑者的兄弟姊妹已去世,甥侄可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無遺囑者部分剩餘遺產。
- 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 不過,法例也規定,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訂明期間」內,可在尚未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管有或管理有關遺產,但有關人士其後須在訂明期間內遞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