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行政程序法典8大優點2024!(持續更新)

二、如為退休金作扣除之時間與為撫卹金作扣除之時間不同,則為計算第一款所指金額之效力,僅計算供款人有為撫卹金之效力而作扣除之服務時間。 二、退休人員最後任職之部門須將放棄之通知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並立即就獲悉之引致退休狀況終止之事實作出報告。 三、根據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之選擇,導致合資格繼承人喪失領取撫卹金之權利,但不對退休人員之整體權利及義務造成任何改變。 (受益人)一、上條所指之津貼係發放予已死亡工作人員生前在存放於處理其薪俸、工資或退休金之部門之聲明中指定之人。 三、有權收取行李運輸費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家屬,得申請提前享受收取全部或部分行李運輸費之權利,但須在發生引致該權利之行程時明確放棄該權利。 (發放)一、領導人員或等同領導人員者因其職務所需且在執行其職務時為禮節及接待工作而作出之開支,得透過許可而獲得償還。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六、舉報人得自接獲第三百二十五條所指之裁定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就根據第一款之規定作出之歸檔之初端批示提起上訴。 五、上訴人得透過提起上訴之申請書要求搜集新證據,或附同認為有需要之文件,但該等資料須為以往未被要求或使用者;如屬此情況,應命令在五日內開展適當措施。 二、上款所指之上訴僅具移審之效力,如屬科處書面申誡或罰款處分之情況,應連同針對最後裁定之上訴上呈;如屬其他情況,則應連同預審員之報告上呈;但如扣留上訴會使上訴失效,則須根據第四款之規定立即上呈。 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中關於可接納提出聲明異議之規定下,得就紀律程序中作出之最後裁定提出行政上訴及司法上訴。 三、上款所指通告僅應列明:針對嫌疑人之紀律程序待決;得查閱有關卷宗之地點;得要求取得針對嫌疑人而作成之控訴書之副本,以及提出答辯之期限。 二、預審員須依職權作出上款所指簡易調查所需之一切措施,包括聽取舉報人及其為每一事實指出之最多三名證人之聲明;在預審員認為有需要時,聽取數目不限之證人之聲明,進行檢查及採取其他證明措施,以及將嫌疑人之紀律記錄證明書附於筆錄內。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

五、違紀行為之合併係指在同一場合作出兩項或兩項以上之違紀行為,或指在第一項違紀行為未被處分前再作出另一違紀行為。 三、如定期金受領人未能親自到處理有關事宜之部門,則該等定期金應發給任何經適當認別身分及持有證明定期金受領人不能親自到場之醫生檢查證明文件者;該文件須在發給款項前三十日內發出,並有經公證員認證之簽名。 (生存證明)一、定期金受領人須每年親自攜同其身分證或足以認別其身分之文件往負責處理有關定期金之部門報到,作為生存證明。 三、報酬相當於所擔任職務之相應薪俸之50%,但不妨礙總督以批示許可給予一較高之報酬金額,但以該薪俸之最高金額為限;作出該許可之權限屬不可授予之權限。 八、澳門退休基金會應為供款人、退休人員及撫卹金受益人設立一經常保持最新資料之檔案庫,該等人員亦包括自治機關及市政廳之人員。

八、上款所指之合資格之人須由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指定,而嫌疑人所執行之工作,其性質須與同一部門及職級之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平常所負責之工作相同。 三、收取特定工作時間津貼的權利取決於實際執行職務,即處於缺勤、年假、假期、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的補假日,以及因紀律理由而無上班的狀況均不獲支付特定工作時間津貼,但屬每周休息日的情況除外。 一、根據上條之規定獲培訓之工作人員,必須為行政當局提供服務,服務期間與培訓活動之時間相同,最長為五年,但發放有關助學金之規章載明特別之制度除外。 二、對其他人員適用關於工作意外的法例及本節第一百一十一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各公共部門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險機構投保,有關負擔由行政當局承擔。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司法上訴程序之變更及消滅

二、所有以放棄擁有或放棄行使賦予行政機關之權限為標的之行為或合同,均屬無效,但不影響授權及類似情況。 二、在法律無其他規定之情況下,如出席成員人數未及所要求之數目,則須召集另一次會議,但最少應相隔二十四小時方得為之;此時僅需三分之一有表決權之成員出席,且人數不少於三名,即可運作並作出決議,而此情況應在召集書內明確載明。 一、每次會議之議事日程由主席定出,除有特別規定外,主席應將任何委員為列入議事日程而向其提出之事項,列入議事日程;但該等事項須屬該合議機關之權限,且有關請求最遲須在開會前五日以書面提出。 新的技术运用往往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错误,在数字时代,这样的漏洞就更加屡见不鲜,因此,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监督与纠正机制,对行政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予以及时改正。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一个人完成特定的法律工作需要取得一定的资格认证,比如通过法考,数字化系统承担特定行政的任务同样也需要一定的事先认证。 现有技术难以完全保证数字系统不会遭遇入侵,特定情况下,电子文件的修改、复制难以像纸质文件一样留下明显痕迹,不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难以察觉。

  • 二、如自收取第一次退休金及撫卹金之權利到期之日起連續三年不收取有關定期金,則導致收取定期金之整體權利之時效完成。
  • 一、凡證明具有與司法上訴人、司法上訴所針對之實體或對立利害關係人相同之利益,或具有與該利益有聯繫之利益之自然人或法人,均得作為輔助人參與司法上訴。
  • (保全措施)預審員自獲委任之日起有權限為搜集證據而採取保全措施,尤其命令扣押物品及保存與違紀行為有關之線索。
  • 三、公務員接獲口頭舉報或投訴時,須將之轉成筆錄,列明所獲悉之作出違紀行為之全部情節;如接獲舉報或投訴之實體核實本身並無權限提起紀律程序,則應立即將舉報或投訴送交有權限實體以提起紀律程序。
  • 二、如已透過一行政行為拒絕作出私人所要求之行為,則訴權按照對默示駁回提起司法上訴之有關規定失效,而行使該訴權之期間按照對明示行為提起司法上訴之有關規定開始計算。
  • “履行行政合同中,行政當局是作為擁有決定權出現,這是私人合同方在他們之間簽訂的私法合同範圍內不能惠及的。
  • 一、就依職權提出或在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指實體之陳述中提出之妨礙審理司法上訴之其他問題,須聽取司法上訴人陳述,陳述期間由法官或裁判書製作人訂定。

二、簡易調查程序為一簡單之調查程序,旨在查明部門內倘有之違紀行為或不當情事,以便提起紀律程序或專案調查程序。 三、經總督決定,專案調查程序或全面調查程序得成為紀律程序之預審階段,由預審員提出控訴,並進行一般紀律程序之其他步驟。 二、在公告及告示上須聲明凡有理由對接受全面調查之部門之正常運作作出投訴或不滿者,得在指定期限內親自或透過書面及郵遞方式向全面調查員作出投訴。 五、獲悉嫌疑人下落後,須向其通知有關裁定,說明得在三十日內就裁定提起上訴或得在同一期限內申請重新開始該程序。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一、上級目睹或查明在其領導或主管之任何部門內實施之可科以第三百條第一款a項及b項規定之處分之違紀行為時,應按照以下各款之規定作成或著令作成實況筆錄。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零七條

对于涉及相对人实质性权利的,应当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允许相对人拒绝行政机关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决定。 根據11月03日第48/98/M號法令第4條a)項之規定,旅行社本身業務之補充服務包括按有關法例之規定出租車輛。 上訴人認為被訴行為認定其將車輛出租予“C HOTEL MACAU LIMITED” 用作接載員工之用之行為(而非原先獲批給專用作旅行社接載旅客用途)是屬於異於有關車輛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之用途的結論是存有事實判斷錯誤,因出租車輛屬旅行社的補充業務。 於2012年08月30日,被訴實體在報告書編號0363/NVT/DOI/RFM/2012 作出“同意意見,駁回有關訴願”之批示 (詳見附卷第149至152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06年04月10日,澳門旅遊局向上訴人發出編號第01847/DL號公函,當中表示同意上訴人向該局申請豁免5輛YUTONG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ZK6831HE型號的旅行車之機動車輛稅,但該等車輛須用作接載旅客之用途 (詳見附卷第8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三、如須負責命令遵行裁判之行政機關為合議機關,則不對已投票贊成切實遵行裁判,且其贊成票已記錄於會議紀錄中之成員,亦不對缺席投票,但已書面通知主席其贊成遵行裁判之意思之成員採用強迫措施。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五、如負責支付之機關屬於自治行政當局,亦在翌年度預算之轉移中作扣除;如不存在預算之轉移,則本地區應向管轄法院提起求償之訴。 一、解決衝突之裁判中,除須指出應行使有關管轄權之當局,尚須宣告衝突涉及之另一當局所作之行為無效或所作之決定或裁判無效。 一、如免除對聲請所針對之人之聽證,則法院之裁判屬臨時性;如無以下各款所指之反對,則臨時裁判轉為確定性裁判。 八、任何未獲傳喚之利害關係人,只有在卷宗送交法官以作裁判或送交裁判書製作人以便交予評議會前,方得參與有關程序。 二、法院雖判上訴理由成立,但認為上訴人應被判罰時,須為此在判決中訂定罰款之金額,以及附加處罰之種類及期間。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換言之,由於行政長官不具備就所提出的相關請求作出決定的權限,因此其不表態並不構成《行政程序法典》第102條所規定的默示駁回的情況。 無效行為不論是否被宣告無效都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且該無效可以在任何時間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也可以在任何時間由任何行政機關或任何法院宣告。 所有這些理據都是為了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行政長官並不具備就申請人的請求所涉及的事宜作出決定的實質權限,因此他不就相關事宜表態並不能賦予上訴人為提起司法上訴而推定其請求被駁回的權利。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強調必須遵守針對行政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的規則,尤其是有關管轄權的界定制度方面的規則。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還強調,雖然行政長官可以根據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第14條的規定向某些人士批出長期使用墓地的權利,但上訴人所提出的並不是長期使用墓地的請求。

  • 如周佑勇:《中国行政基本法典的精神气质》,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61-67页;杨伟东:《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第53-70页。
  • 三、一般制度指為行政當局整體訂定的工作時間制度,而特別制度則為因應公共部門的特定需要而訂定的工作時間制度。
  • 四、對被提出屬違法之執行上之行為或行動,亦得提起司法上訴,只要此違法性並非因正被執行之行政行為違法而引致。
  • (退休金之停止及中止)如利害關係人在轉入退休狀況之日正接受引致中止發放報酬之刑事或紀律處分,則僅在該中止期間結束後方開始發放退休金;同一制度亦適用於第二百六十六條所指之選擇。
  • 被上訴實體在理由陳述中認為,“標的可成為私法上之合同標的之行政合同只是將按照民法規定的合同納入行政法,從而它們也受《行政程序法典》各條規定(見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2條第1款第1部分)規範,但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172條第3款b項關於合同之非有效制度的規定除外”。

向授權者或轉授權者提出之申請被默示批准或默示駁回時,為確定何者具有在有關司法上訴中應訴之正當性,有關默示批准或默示駁回視為由獲授權者或獲轉授權者作出,即使該申請未送交獲授權者或獲轉授權者亦然。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在司法上訴中僅審理行為之合法性,其目的在於撤銷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或宣告其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裁判書製作人之批示,得向評議會提出異議,但屬單純事務性之批示及受理對法院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之批示除外。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十六條

- 上訴人甚至聲請補發該工程的准照,但直至作出現被上訴的行政行為之日(2001年6月18日),仍未獲得土地工務運輸局批准,儘管教育暨青年局已經出具了贊同相關請求的意見書。 從所敍述的事實中可以看出,明顯違反了“把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樓宇以無償借用制度讓予不以贏利為目的之私人教育機構之運作使用的條件”,據此建議提出歸還該等設施的要求。 在其《行政法》一書中,1989年里斯本出版的第三卷第453頁及續後各頁,Diogo Freitas do Amaral教授對行政合同的法律制度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合同的形成、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消滅。 由於行政合同從總體上是標的可成為私法上之合同標的之行政合同,政府作為合同的共同訂立方,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167條規定在這些合同中擁有制裁權,即可以因為不履行合同而科處處罰,具體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解除合同(見同一條規定e項)。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十二、此外,還有乙的例子,他也是助理總監的職級據位人,也沒有履行任何領導或主管的職務,然而,卻繼續收取澳門金融管理管取消向本案上訴人發放的相關福利。 第七、2003年10月16日第671/CA號決議決定上訴人返回其組別內的職級、職務和薪俸水平,即第四組,薪俸水平為第11級的助理總監時,上訴人是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助理總監,該決議就是真正編造上來的謊話,因為一如上述決議本身所得出的結論一樣,沒有亦不可以作任何返回。 第二、被爭議的決議背後的邏輯如下:被取消的福利是與總監和助理總監的職務相關聯的,不能將這些福利納入到《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第15條第8款b) 項所規定和確保的實際月報酬的概念內,一旦上訴人被免除領導的職務,上訴人便應喪失此等福利。 從內部規章和人員本身規章層面看,現爭議的決議事宜,屬於透過通則賦予行政委員會處理職權範圍,沒有任何特別規定或限制,明顯地,除給予應有的尊重外,行政委員會所遵從的且載於上述決議內的指引只受為了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良好運作而確定的管理政策、有效的管理準則和必要的嚴謹性所約束。 因此,有關決議不但沒有違反通則所載的規定,相反是對通則第8條、第15條第8款及第51條規定一併解釋的必然結果。 而就本身亦具有刑事警察身份的刑事罪行受害人應否迴避參與有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工作這課題,《刑事訴訟法典》並沒有作出規定。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因此,即使房屋局向司法上訴人作出的通知中,欠缺附同行政行為之全文內容(包括被訴行為及載有被訴行為之編號:0251/DAJ/2013報告書),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70條a)項之規定,並不影響被訴行為之有效性,或構成被訴行為之形式瑕疵。 於2013年7月1日,房屋局人員指出因司法上訴人涉嫌違反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11條第1款6)項及10)項之規定,建議通知司法上訴人就其違規行為提交書面解釋,並獲上級批准(見附卷第1頁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駐本院檢察官發表意見,認為司法上訴人提出之訴訟理由不成立,應駁回本司法上訴之請求(見卷宗第51頁至第53頁及其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A,其身份資料已載於卷宗,就房屋局局長作出決定解除其為承租人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上訴人並沒有指出在其看來構成所提出之無效的具體情況,只是說被上訴實體因不作為而構成違法,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1款的規定,該不作為的結果為無效。 在本案中,從案卷中我們看到,已故上訴人針對行政長官默示駁回其之前提出的重開由乙申請展開的涉及永久租賃其已故妻子的墓地的程序,並繼而按照1961年的《市政墳場規章》予以重新審核之申請的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理由是在相關申請提出90日之後,上訴人並未獲得行政長官任何口頭或書面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