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民事登記法典2024詳細懶人包!(小編推薦)

首先有關判決並沒有確定被繼承人F是常居於中國內地,相反,明確表明了該事實不獲證實,繼而駁回了該案原告們(即本案的上訴人們)這方面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作出之決定中指出繼承人身份並不屬一個人的身份狀況,亦因此並無出現會導致原本正當的身份狀況變成不正當的身份狀況而不應接納反致的情況。 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澳門居民須年滿18歲,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者須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經法院許可才能結婚;其他國家或地方居民則須跟隨所持證件的所屬國家或地區的規定。 婚姻在以下各個方面均產生效力: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即由夫妻雙方的忠誠、同居、合作、扶養及尊重義務所構成的關係);夫妻的姓氏(在雙方同意下可冠以對方的姓氏);夫妻的財產管理;夫妻在一方或雙方設定的債務上的責任;以及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之擁有權(亦即對財產價值的權利)。 而上述最後一點就是這一系列的文章所談到的「婚姻財產制」的中心問題。 基本上,在辦理出生登記時嬰兒的父母都應該提供嬰兒的姓名,對於三心兩意、舉棋不定的父母,出生登記局會建議他們選取好嬰兒名字之後才開始辦理有關手續,該局不會為未有名字的嬰兒進行出生登記。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在歷史上,澳門正正式式進入了過渡期,而法律上則進入了所謂的過渡法制時期。 但是,澳門之司法制度迎來過渡期的全新變更,則要等到1989年葡萄牙修改憲法後,明文規定讓澳門地區可以擁有自身的司法組織,享有司法自治、法官獨立原則。 1991年葡萄牙國會又通過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葡萄牙總統向澳門最高法院授予了完全和專屬審判權;其中規定澳門地區擁有本身的自治權,以及適應澳門特徵的司法組織體系,確立澳門自身的司法體系。 此後,澳門正式擁有完全的地區事務的司法自治、司法獨立,直至現在。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今次藉著修改登記公證法律制度,將所有授權書的製作、簽署、複授權、撤銷等行為電子化,透過電腦系統進行登錄,使公證署或私人公證員在有疑問時可以隨時查詢,而其他機構或個人,也可以通過專門途徑向公證機構進行了解。 所謂“樓花”,簡單來說是指準備或正在興建,但尚未落成的樓宇單位的銷售。 澳門現時對樓花買賣,主要是透過《民法典》中的“預約買賣”制度以及有關“三方約”的法律來進行規範。 近年來,樓花買賣在澳門不動產巿場中表現相當活躍,這除了表示買家對發展商十分有信心外,亦看好澳門樓巿發展。 事實上,現時並沒有對樓花買賣的合約內容、形式、登記等方面作出專門和明確的法律規範,這對雙方的權利、責任和保障相對較為薄弱和存有不清晰的地方。 儘管一直以來並沒有出現甚麼涉及買賣樓花的糾紛,但從完善制度和長遠發展來說,制定規範樓花巿場運作的法律確實是必不可少的。

  • 在此情況下,應視為存在重複的婚姻登記,繼而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70條第1款c)項之規定,註銷相關的登記。
  • 由一九零零年至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的結婚登記紀錄(包括天主教教堂的結婚登記及過往於行政當局作出的結婚登記)均已複印後並作認證再編成冊,存檔於婚姻及死亡登記局,而冊內資料與登記局內的其他登記資料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使澳門首次擁有了獨立的高等法院,從此以後澳門的司法機關于再只是葡萄牙司法組織系統內的一個地方司法機關。
  • 但是,總結來說,當時的司法機關只不過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沒有任何司法獨立可言。
  • 早於一八八七年,澳門已經有民事登記,但當時的民事登記制度並非強制性,直至一九八四年二月一日,澳門首部《民事登記法典》開始生效,民事登記制度(包括出生、婚姻及死亡登記)才具有強制性,但當時依中國傳統習俗締結的婚姻的登記則仍為自願性質。
  • 葡萄牙人來澳後,澳門的司法制度亦沒有即時改變,因為在1845年以前,明清官府仍對澳門行使主權,司法制度仍是古代中華法系的封建法制。

名稱 進度 1 《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通則》(已更名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法案已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2 修改《司法官培訓制度》(已更名為修改第13/2001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 法案已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二、在第一千五百四十三條第二款 e 項、f 項及 g 項所指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可管理他方之個人財產。 該等情況分別為:1)有關財產是作為工作工具供夫妻一方(即非為財產所有人的一方)專用的財產;2)擁有財產的夫妻一方身處遠方或下落不明,又或基於其他原因而不能管理有關財產,但必須並無具足夠權力的授權人管理該等財產;3)擁有財產的夫妻一方透過委任而授予他方管理權。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公證登記

一般而言,聲明異議應於三十日期間內提出,但對拒絕發出證明的決定或對有關登記行為的收費提出申訴時,聲明異議的期間為八日;向法院提起上訴的期間,分別為八日至三十日不等。 在澳門民事登記內載入在本地區以外,由有權限之實體為常居於本地區之人就本法規生效前發生之事實所繕立之登記行為,須取決於司法事務司司長在聽取登記及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所發出之批示,而有關行為之證明文件則在該批示中訂明。 若有關批示未有發出者,適用現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合議庭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僅是登記層面上的問題,而不是人的身份狀況問題,故不能透過身份狀況之訴去解決。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事實上,根據現行的澳門《民法典》第1501條和第1504條,非有效之婚姻分為不成立之婚姻和可撤銷之婚姻。 而甲的婚姻並不符合上述條文規定的任一情況,即其在澳門登記的婚姻問題不是不成立之婚姻,也不是可撤銷之婚姻。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必須進行民事登記的事實有:出生、親子關係、收養、結婚、婚姻協定、親權行使的規範、親權的變更、終止、禁止或中止、確定禁治產及準禁治產、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的監護、對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的財產管理,以及對準禁治產人的保佐、對失蹤人的推定死亡及死亡等。 這些登記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載於民事登記內的事實具有很強的證明力,而且只有在登記後,當事人才能為某種目的而主張該等事實。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二、到約定日期當天,結婚雙方(或任何一方與另一方的受權人)須帶齊所需文件親臨民事登記局透過聲明筆錄申請結婚,並可在申請時選擇婚姻財產制度。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第二卷 - 訴訟程序一般規定

整個法典的內容主要是就涉及在澳門所發生的須登記事實予以作民事登記,而新的法典在取代舊的民事登記法典後,更致力於簡化登記程序的手續,以提高與公眾接觸方面的服務質量。 在本案當中,上訴人擬透過訴訟途徑,解銷仍然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生效的婚姻關係及婚姻登記,明顯存在訴之利益。 上述澳門中級法院之合議庭裁判,僅能確認上訴人與B於1991年9月17日在香港註冊之婚姻已經透過香港法院獲宣告解除。

未給予同意的一方或其繼承人可在知悉有關行為後六個月內聲請將之撤銷,但撤銷權不得在作出該行為滿三年後行使。 夫妻任一方均可接受贈與、遺產或遺贈,又或在並非採用一般共同財產制下,拋棄遺產或遺贈,而無須他方的同意。 雖說原則上夫妻任一方均具有正當性轉讓其有權管理的個人擁有的動產及共同擁有的動產,但不是沒有例外情況的。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民事登記

還需指出的是,不可處分及不可放棄是身份狀況的特徵,如不可放棄自己是他人的兒子的身份。 然而,擁有繼承權的人是可透過拋棄遺產而“失去”繼承人的身份(《民法典》第1900條),可見擁有繼承權並不是一個人的身份狀況。 可以說,一個人的身份狀況可以為其帶來繼承權(如身為被繼承人的兒子,可被賦權繼承而擁有繼承權),但被賦權繼承並不會為繼承人帶來一個身份狀況。 亦即是說,不存在繼承人的身份狀況(“estado de herdeiro”)。 既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法律制度下,被繼承人的私人意志亦可排除父母繼承子女的遺產的權利,本法庭不認為在適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後會導致原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法定繼承制度有繼承權的人失去有關繼承權屬於涉及中國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5條規定,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以專門庭的方式運作,在審理案件時則以合議庭或獨任庭的方式運作,如無特別法律規定,通常由一名法官組成的獨任庭審理案件,如須組成合議庭時,則由主持審判的合議庭主席、負責卷宗的法官及另一名由法官委員會預先指定的法官共同審理案件。 )葡萄牙司法部門各級法院院長總督(徵求及根據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及澳門司法委員會的建議)法官和各級檢察官總督(徵求及根據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及澳門司法委員會的建議)除此之外,在法律本地化的同時,司法官亦在過渡時期開始進入本地化的階後,打破了以往葡人壟斷了司法官界的局面。 在1996年以前澳門司法官員仍然全部來自葡萄牙,到了1996年,澳門才出現了首位華人法官和首位華人檢察官。 二、澳門法院的獨立性由法官的不可移調性及無須遵守任何命令或指示所確保,但對上級法院基於上訴而作出的裁判之遵守義務,則不在此限。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三、應澳門立法會建議,或應澳門總督經聽取澳門立法會之建議,並經國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後,共和國議會得過對通則之修改或將之取代。 所以,這段時期又被稱為殖民時期的司法多軌制;另外,這一段時期也是澳門現代法律體制框架形成的時期,因為葡萄牙的五大法典都是在這一時期陸續於澳門适用,並於日後成為回歸後的五大法典之藍本。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F區

所謂專責公證員,係指就特定行為獲法律賦予公證員權限且具法律學士學位的公共機關的公務員、服務人員或工作人員。 在本地區以外按當地法律所發出的文件,只要對其真確性無懷疑,就可以其用於登記行為或卷宗之上,且其證明力與在澳門發出的性質相同的文件的證明力相同。 鑑於澳門有很多操不同語言的人,所以法典規定如有當事人不懂任何一種正式語文或只懂其中一種正式語文,而有關公務員亦不懂該當事人所使用之語文,則應為當事人指定一名傳譯。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但當時澳門的立法自治權是有限的,基本上僅限於行政、經濟等需結合澳門實際情況制定的單行法律;然而一些葡萄牙法律如五大法典、《民事登記法典》、《物業登記法典》等仍舊是澳門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此則形成澳門法制史上的雙重法制時期。 由於出生、結婚及死亡登記涉及到人名、行為能力、婚姻狀況等可變因素,而這些因素會隨時間的流逝而不斷變更,因此,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和出生登記局所發出的證明不會註明有效期。 雖然如此,但是某些部門仍會要求當事人遞交由發出日起計不超過三個月的證明,以便知悉當事人的最新資料。 這一特點導致該登記制度在簽發證明書的方法上與別不同,兩登記局將有關登記的正本製成簿冊永遠保留在登記局,每次向當事人簽發的只是摘錄自簿冊內登記之敘述性證明或全文副本證明。 結婚人一方或雙方出生於澳門,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其有效之出生登記,在外地締結婚姻,或申請人為登記婚後財產協定的需要又或對轉錄婚姻登記具有正當利益者,才可申請將在澳門以外締結的婚姻轉錄在民事登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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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沒有選擇財產制度,結婚人仍可結婚,因為法律不但沒有限制結婚必須訂立婚前協定或選擇財產制度,更訂定了在沒有選擇財產制度時所適用的制度(即訂定一種「候補財產制」)。 選擇《民法典》所規定的四種財產制度中的一種,但附加一些條款,以排除其所選擇的法定財產制度的某些規定。 作為一部新的法典,它的規定是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的,尤其在電腦系統的使用方面,因為有需要把所有的民事登記行為電腦化,對於以前未輸入的紀錄,亦應從簿冊上轉錄至電腦之中。 然而,上訴人認為在本案提出的離婚訴訟並非無用,因為根據卷宗第10頁提交的婚姻登記之敘述證明,顯示上訴人與B的婚姻登記仍然存續及有效。

即使家庭居所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亦須獲得夫妻雙方的同意後,方可將家庭居所轉讓、在其上設定負擔,將其出租或在其上設定其他享益債權。 申請人需提早聯絡教堂並最遲於辦理結婚登記申請手續當日向民事登記局提供欲舉行婚禮的教堂名稱及日期。 既然不能視繼承人身份屬於一個人的身份狀況,亦即本案不符合適用《民法典》第17條第1款第2部分的前提。 可以看到,即使在適用澳門法律後利害關係人A及B不會被賦權繼承(因不屬第一賦權繼承順位的人,見《民法典》第1973條),其等身為被繼承人的父母的身份狀況並沒有改變,改變的只是其等不會被賦權繼承。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澳門日報 ── 認識澳門法律

由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廢止天主教婚姻的制度,只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才產生效力,而在該日期前仍繼續適用舊法典的規定。 現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有關終審法院管轄權的規定,只在該法院運作之日起才生效。 在中級法院運作前,現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所賦予該法院之管轄權由高等法院行使。 對於大部分由法律所規定的、須在夫妻雙方的同意下方可作出的行為而言,如一方在未經他方同意、亦未經法院批准以取代該同意下便作出有關行為,則另一方(或其繼承人)得聲請撤銷有關行為。 僅獲夫妻雙方同意後,方可將他們共同擁有的不動產轉讓、在其上設定負擔、將其出租或在其上設定其他享益債權。 在不影響商法規定的適用下,對商業企業作出上述行為亦須經雙方同意。

  • 法律規定,對於夫妻的一方在不具備正當性下轉讓他方的個人財產或在其上設定負擔的行為,適用有關轉讓他人之物的規則,換言之,夫妻的一方在不具備正當性下作出的上述行為是無效的。
  • 結婚登記申請獲批准後才能選擇結婚登記日期,並必須在批示日期翌日開始90天內,所以最早可於擬結婚登記日期前95天辦理申請手續。
  • 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先後頒佈,承認澳門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國領土」,並且賦予了立法自治權。
  • 從以上的例子可見,即使假設適用澳門法律可損害中國內地的社會公共利益,但由於是在澳門實施,故此在“一國兩制”下,並不構成適用相關法律的障礙。
  • 5) 如此可見,既然原告與被告之婚姻關係已經澳門中級法院確認香港之離婚判決書而獲解銷且該離婚效力亦已於澳門特區產生,那麼,現,原告再次以雙方曾在澳門登記結婚之事由提出之離婚訴訟則屬無用。

於1984年2月1日前在澳門不論國籍以中國儀式結婚的華裔人士或在1984年2月1日至1987年5月1日期間在澳門以中國儀式結婚的華裔及華籍人士。 在外地身故的澳門居民,或顯示轉錄具有正當利益但並非澳門居民的人士。 此外,對於僅屬夫或妻一方所有但卻非由其管理的動產,除一般管理行為外,均須在夫妻雙方同意下,方可轉讓或在其上設定負擔。 基於此,本法庭未見本案出現利害關係人A及B所指反致會導致原本正當的身份狀況變成不正當的身份狀況而不應接納反致的情況。 要指出的是,在內地,公民可透過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僅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方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5條結合第16條至第22條)。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第一卷 - 總則

在本個案中,在澳門登記的婚姻,雖然結婚地點和時間與香港登記的有所不同,但兩地所登記的均是同一婚姻關係,並不存在不同的婚姻關係(澳門所登記的婚姻並不是離婚後復婚再締結的婚姻)。 在此情況下,應視為存在重複的婚姻登記,繼而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70條第1款c)項之規定,註銷相關的登記。 把分散的法例集成一體,簡化公證行為的進行,促進對中文及雙語表格的普遍使用;另一方面是為了使有關的法律條文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並配合去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的各新法典(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物業登記法典及民事登記法典)所引入的修改。 在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以前按中國習俗在澳門締結之為當時法律容許的婚姻,於本法規生效後一年內,經有關局長批准可以在民事登記內登錄,並且適用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副刊公佈的第14/87/M號法令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經聽取登記及公證委員會的意見後,司法事務司司長可以批示延長上述所指之期限。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登記官

在被賦權繼承的情況,擁有繼承人身份只是代表其有權繼承他人的財產,但對於其個人而言,其行為能力不會因為擁有繼承人身份而有所變化,其是否具備他人的繼承人身份對於界定其在法律社會的狀況亦不具重要性。 既然有否繼承人身份對於界定一個人的行為能力及狀況並不屬於重要,不應視繼承人身份屬於一個人的身份狀況。 這種情況就如承租人身份,具備承租人的身份只是代表其被賦予一些作為承租人可擁有的權利及需遵守一些義務,但由於有關身份對於界定承租人的行為能力及其在社會上的狀況沒有重大意義,不應將之視為身份狀況。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民事登記局

第22/96/M號法律,修改《民事登記法典》若干條文,該法典係經三月十六日第14/87/M號法令所通過者——若干廢止。 第61/94/M號法令,關於將三月十六日第14/87/M號法令所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第七十七條增加兩款事宜。 就家庭居所租賃權的處分而言,不論是以承租人身分解除、單方終止或單方廢止租賃合同;還是透過當事人雙方協議廢止租賃合同;又或出現讓與承租人地位、全部或部分轉租或出借家庭居所的情況,均須經夫妻雙方同意,方可作出該等行為。 對於由夫妻雙方管理的共同擁有的動產,除一般管理行為外,僅在夫妻雙方同意下,方可將其轉讓或在其上設定負擔。 然而,對於僅夫妻一方有權管理的個人擁有的動產及共同擁有的動產(例如配偶一方在婚前購買或在婚姻存續期間以無償方式取得的股票或債權證券,即使是共同財產)而言,有管理權的一方亦有正當性以生前行為轉讓該等動產,以及在其上設定負擔,而無須另一方的同意。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第五卷

使大部分的上訴案件都可以由澳門的司法機關親自進行審判,僅在一些沒有管轄權的情況才需要葡萄牙的上級法院直接受理。 澳門司法制度(葡萄牙語:O sistema juridico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de Macau)是指澳門的司法机关的性质,司法机关、组织的体系構成、其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的規定之总称。 具體的內容包括了澳門司法机关設立的根據為何、由何組織而成以及如何運作。 基於历史的原因,澳門的法律历史淵源來自於葡萄牙法律制度,因而澳門的司法制度亦受其影响,其司法组织及相關制度均源於葡萄牙,亦處處可見歐陸法系的司法制度特征。 例如在司法机關上分別設置檢察院及法院,法官和檢察官同為司法官等。 登記局會將有關證明文件組成卷宗,並追溯至有關結婚日期作結婚登記。

根據澳門的民事登記紀錄是已婚,但根據中級法院確認香港法院的離婚判決是離婚。 卷宗資料顯示,原告,即上訴人,與B於1991年09月17日在香港註冊結婚,於同年12月16日再次於澳門民事登記局登記結婚。 香港區域法院於2010年02月02日作出民事判決,宣告原告與被告解除在香港締結的婚姻關係,有關判決已於2010年05月19日轉為確定。 至於當時澳門的司法體系和司法原則,是由《葡萄牙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所規範的,而司法機關的組織則是由《司法法院組織法》所規範的。 按照《司法法院組織法》,澳門只擁有不完全的司法獨立,因為澳門的司法機關只是一個地方的司法機關,是葡萄牙司法組織系統內的一個法區。

夫妻間的授權,可隨時由任一方自由廢止,且因任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但不影響法律上一般規則的適用;如屬夫妻雙方互相授權的情況,則任一方的授權意思表示無效或廢止時,即導致他方的授權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關於結婚對夫妻財產所產生的「管理效力」,上期已作出了部分的介紹,今期會繼續談談其他的效力,當中包括:「如何對財產作出管理」、「動產的轉讓或在其上設定負擔」及「不動產或商業企業的轉讓或在其上設定負擔」等。 12月13日第522/99/M號訓令 – 核准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 巿民可透過對外服務輪候情況網上查詢系統查看現場輪候情況(亦可透過智能手機掃描於取籌機上方或輪候票上的二維碼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