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責任歸屬2024必看攻略!專家建議咁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故在確認修繕及賠償義務人後,被害人最遲應在兩年內向賠償義務人求償,若求償後對方拒不處理,最遲應於6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一旦請求權時效期間屆滿,賠償義務人即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賠償。 不過一旦雙方鬧進法院,這時法院也一定是派專業技術協會的抓漏師傅來到家中進行診斷,然後法官再依照技師的專業報告來進行判斷,最後就會判給雙方關於漏水問題的責任歸屬。 漏水責任歸屬 此時無論這段時間吵得多兇都得乖乖地依照責任去處理後續事宜。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 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須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經報備核准且使用最新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外牆之相關維護、修繕責任則依規約約定。 天花板漏水樓上不處理,即使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樓上漏水也不願理會,只能寄出樓上漏水存證信函限期改善。 吳光華強調,房客對於房屋待修事項,有立即通知房東義務,如果房客沒有立即通知,依《民法》第432條及437條,房客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導致房子損害繼續擴大,就有可能要負擔房東過程中間的損害賠償。 第二次我自己沒有去,是請師傅去看,師傅回來告訴我,他使用高壓水泵,看可不可以通,但水往上沖到4 樓 (即原告家),4 樓的人下來請師傅上去看,才沒有再使用高壓水泵,4樓的人知道是在通冷氣水管。

漏水責任歸屬: 公共設施也是前屋主瑕疵擔保權利的內容

如果漏水點位在大樓共有或共用部分,如:屋頂、走廊,應由誰負責維修及負擔費用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管委會之職務包含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 另修繕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後段規定,除可歸責於某區分所有權人或某住戶之事由所致,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外,修繕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建議民眾在每次和對方協調時都應保存紀錄,並有中立單位(如管委會)作證,證明因對方屢不配合造成嚴重損失,並請專業律師評估效力,將會對訴訟更有利。

漏水責任歸屬: 樓下漏水樓上住戶得負責? 建管處這樣說

想要事先避免房屋漏水糾紛的話,任何決定請白紙黑字寫下來,買賣雙方簽名後放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裡的約定事項。 按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管理、修繕及改良,原則上亦有民法第820條規定之適用,即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而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共有人單獨為之;其改良行為,則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因此,除非契約就「公共設施」的瑕疵擔保責任另外約定處理,不然,若在不動產說明書裡勾選建物無漏水,一般而言這個瑕疵擔保範圍,當然也包含了公共設施。 房屋漏水是台灣社會很常見的買賣房屋糾紛來源,每年應該有上千件與漏水有關的案件進到法院,我在執業的過程中,民眾最常諮詢的房屋瑕疵,漏水問題也名列前茅。 如果壞鄰居不出面處理,只能找法院了,你必須自己先支付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人員的費用,等法官裁決後,才能確認問題責任在哪一方來支付賠償金。

漏水責任歸屬

第三次我與王先生去跟管委會要竣工圖了解幹管位置在哪裡,看了後發現沒有辦法,因為是在牆壁裡面。 王先生帶我到一樓管理中心,是總幹事拿竣工圖給我,總幹事知道此事,他說已經找到問題所在,在地下一樓有一支排水管已經切掉了,並放垃圾桶在接水,我告訴他真正問題的排水管是在牆壁裡面的公共水管,不是他指給我看的那支等語 漏水責任歸屬 (見本院卷55至56頁)。 大樓常常發生「公共排水管線堵塞」,冷氣機之冷凝水無法排放,導致積水回流而受害。 這件案例原告住在四樓,被告住在三樓,原告將家裡漏水受損歸責於三樓被告,認為是被告以帽蓋蓋住之行為所造成。 漏水責任歸屬 由於漏水瑕疵的爭議層出不窮,持續困擾著買賣雙方,再加上經過裝潢的房屋更不容易看出屋況的問題,因此吳光華建議利用梅雨、颱風季節等多雨時節看屋,較容易找到房屋滲漏的缺失;看屋除檢查牆面有無壁癌、水漬、發泡及油漆脫落等情形外,不要忘記檢查陽台外側、廚房、廁所排水管,以及馬桶的排水暢通情形。 漏水責任歸屬 另外,重視結構安全的買方,也可以掀開天花板的輕鋼架或通風口的蓋子檢視鋼筋水泥是否有剝落的現象,這些都是看屋必須注意的細節。

漏水責任歸屬: 漏水、馬桶壞,誰出錢修?租屋修繕糾紛律師教你破解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故如果管線破裂係因自然老化或地震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情形所造成,修繕責任及費用應按管線位置,由樓上、樓下或共同壁兩邊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又如果管線破損是因可歸責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造成,例如:樓上區分所有權人進行裝修工程時,因施工不慎損及管線造成漏水,那麼樓上區分所有權人就要單獨負擔這筆修繕費用。 另,實務上有見解認為,即便管線埋設在共同壁或樓地板間,惟該管線如僅由某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其並未適當維護更新管線,導致發生漏水時,亦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修繕責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84號判決)。

  • 因此,除非契約就「公共設施」的瑕疵擔保責任另外約定處理,不然,若在不動產說明書裡勾選建物無漏水,一般而言這個瑕疵擔保範圍,當然也包含了公共設施。
  • 找到責任歸屬後,若應該負責的對象拒絕處理,才會走到下一步:調解或訴訟,高雄市仲介公會副理事長鄭啟峰表示,一般來說住宅大樓都會先找管委會進行調解,每個村、里也都會有調解委員,若能成功調解就能解決問題,若調解無效才會進行到訴訟的階段。
  • 如果是頂樓天花板漏水,則很有可能是頂樓地板滲水引起,可能需要做頂樓地板防水工程(含女兒牆)。
  •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專家表示,只要買方在交屋5年內發現漏水、並在6個月內通知賣方,都能主張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主張,向賣方提出修繕請求。 漏水責任歸屬 回到上述案例,賣方明知房屋存在嚴重漏水瑕疵,卻只告知地下室的部分,雖事後有補貼五萬元讓買方自行修繕一樓房間,但經鑑定後發現該房屋屬於系統性漏水,嚴重之處影響居住品質外,還容易滋生黴菌進而影響住居健康。 法院考量後續修補工程繁複,且無法確定修繕費用、能否修復至可居住狀態;反觀解約對賣方而言,僅為回復原本房屋所有權人之身分,相對無重大損害,故判定契約得解除,賣方返還房屋買賣價金。 房屋如非王先生居住處所,平日係供出租之用,漏水確實造成房客提前解約(終止租約),及日後出租不易之損失,應認王先生受有此部分損害。 因此,如王先生主張其原將房屋出租,月租2萬元,租期尚未屆滿,惟因房屋漏水不適人居,房客乃提前解約,致王先生受有例如8個月之租金損失(共計16萬元)。

漏水責任歸屬: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如何解決

【顏嘉瑩╱台北報導】時值梅雨季,緊接就是颱風季,屋外大雨滂沱,房內跟著滴滴答答,漏水該怎麼辦? 若租屋處屋齡老舊,管線設計不良,牆壁油漆剝落,聯絡房東修繕,卻遲遲等不到他來時,專家表示,房客應先審閱契約內容,釐清修繕責任,若為房東負責卻置之不理,房客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房東修繕房屋,若由房客自行修繕,則可保留費用單據,日後向房東請款求償。 請問我們可以到哪裡找到”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84號判決”詳細內容? 近一年我們家就遭遇同樣情況,因為樓上住戶太惡劣,一直推諉責任,還在我家客廳天花板(也就是他家地板)故意撞擊騷擾,為了不姑息養奸,我們拒絕分攤維修費,且決定提告,如能有案例判決提供承審法院參考那就太好了。

至上訴人雖提出內政部85年9月9日台內營字第 號函認公寓大廈之外牆面應屬專有部分,然上開函釋與本院前揭認定不符,本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況縱認公寓大廈之外牆面係屬專有部分,惟依普天大廈社區住戶規約第2條第3項規定:本社區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準此,系爭大樓外牆,依普天大廈社區住戶規約第2條第3項之規定,亦應為大樓之約定共用部分。 是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主張修補之外牆為被上訴人專有部分,即無理由。

漏水責任歸屬: 公寓外牆漏水責任歸誰?責任歸屬、求償修繕基本知識必須懂!

陳太太為本件公寓建物共有部分之共有人之一,即使未取得共有人之同意,亦有權單獨施作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 惟物之瑕疵擔保屬無過失責任,亦即不問出賣人是否可歸責,皆須負責,與債務不履行須考量債務人有無可歸責性有別;復參酌系爭買賣契約及屋況說明書內容,亦無從推認兩造曾合意被告所負瑕疵擔保範圍,僅限於「系爭房屋本身瑕疵」所導致之滲漏水情形,是兩造既無特約明文限制,即應回歸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定。 漏水責任歸屬 管委會之職務包含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如屋頂、走廊等)有管線阻塞、防水層失效等問題而導致漏水,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此筆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或全體區權人依比例分擔之。

漏水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