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聲請人主張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選任非律師為代理人云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係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規定,自訴程序關於自訴人委任代理人部分並未準用該條規定,是自訴人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但書規定聲請選任非律師為代理人,容有誤會,從而自訴人本件聲請與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本件原判決援用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郭O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初,向自訴人許O蘭詐稱願以自己及蕭O和名義參加自訴人所召集,自八十六年三月十日起,每月每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連會首共三十八人,在OO縣OO鎮幸O理髮廳開標之民間互助會各一會。 旋被告於八十六年五月十日第三次標會時,在該址於標單(已經丟棄不存)上偽造「蕭O和」之姓名,填具標息三千三百元,參與競標而得標,使不知情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三十七萬七千八百元會款予自訴人,由自訴人交給被告,又於八十六年七月十日第五次標會時,以自己名義參與競標而得標,使自訴人及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再交付互助會款三十七萬七千八百元,嗣即遷居,不再繳納會款,經自訴人查證得知上情,始知受騙。 因而維持第一審依牽連犯從一重論處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之判決,駁回被告之第二審上訴。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劉O杉(下稱被告)犯有原判決事欄一所示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依行為時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論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夜間侵入住宅,以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之判決,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
「低gl瘦肚沙拉」是根據英國營養學博士帕特里克‧霍爾福德(patrick holford)的「low-gl 1:1:2」理論所設計出的菜單。 這套飲食方法帶給全世界無數學者、醫療專家、食譜研發者靈感,堪稱劃時代的研究。 遵照本書食譜調整飲食習慣,讓你在追求瘦身的同時,也能培養出健康體質,遠離代謝症候群。 拒絕「醣類上癮」,選用「低gl食材」減少脂肪堆積! 亞洲人以米飯為主食的飲食習慣,導致碳水化合物攝取過量,因此在每餐飯後,容易引發「血糖急速上升→胰島素發揮作用→釋放葡萄糖→脂肪儲存」等惡性循環。 為了讓血糖維持穩定、控制食欲,本書教你選擇「低gl的超級食物」,改變易發胖的飲食習慣。
游致顯醫師評價: 健康傳媒
而該條例所稱需用機關,係指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所稱服勤單位,係指替代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二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臺北市替代役男人力運用、服勤督考及役男生活管理與生活輔導事項,係由臺北市政府兵役處主管,此於臺北市政府兵役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甚明。 本件被告係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服公共行政役之替代役男,需用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服勤單位為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兵役處為受主管機關指揮、監督,執行替代役業務之機關。 前揭機關、單位之人員於依法令執行替代役勤務事項時,即為被告之監督長官。
嫚嫚營養師將減重諮詢的流程化作文字,引導讀者認識關於減重的關鍵知識,學習如何判斷減重需求、評估個人健康條件因素、生活習慣、疾病史等面向,選擇適合自己的減重飲食法。 全書收錄10種全球風行的超人氣飲食法,其高話題性不僅攻佔各大媒體與社群版面,更在醫學界、料理界、傳播界與時尚界等掀起對於健康減重前所未有的重視與影響力。 嫚嫚營養師將多年來的飲食法研究統整分析,詳細說明這些飲食法應用於減重的原理、執行方式、適用族群、減重成效、副作用、復胖率、餐食建議等多元面向,幫助讀者輕易地瞭解各種飲食法的差異與適用範圍。 此外,本書特別收錄為期12週的自我檢視評量表與減重輔助產品介紹,針對個人在減重期的飲食、活動與睡眠狀態進行把關,在顧好荷包的同時,維持減重規律、避免復胖。
游致顯醫師評價: CYBERSEC 2022 臺灣資安年鑑:零信任資安時代來臨:資安邊界徹底瓦解 信任需源自反覆驗證
本件第一審判決以自訴人係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再行起訴,為不受理之判決,於法自有未合。 原判決未予糾正,仍予維持,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惟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應僅將前開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以資糾正。
桃園市聖保祿醫院心臟內科兼減肥門診醫師游致顯表示,人體愈不動的地方愈容易堆積脂肪,跳肚皮舞著重腹部、 … ○聖保祿醫院心臟內科主任游致顯醫師,實際操作體外加強搏衝治療。 游致顯指出,體外加強搏衝治療的原理,讓冠狀動脈的血流量增加,促使側肢 … 聖保祿醫院心臟內科醫師游致顯指出,喝油養生要謹慎,攝取過量油脂,短期可能造成胰臟及血管壁發炎,長期可能造成動脈粥狀硬化,引發心臟血管問題, … 桃園市△聖保祿醫院心臟內科醫師游致顯指出,喝油養生若攝取過量油脂,短期會造成胰臟及血管壁發炎,長期可能引發心臟血管問題,增加腦中風及心臟病 …
游致顯醫師評價: 評價
陳O義等人於共同砍殺孫O衛致其傷勢嚴重倒地不起後,即逃離現場,孫O衛則經黃朝彬告知其在地下室友人俞越強許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告發前揭陳O義殺人未遂犯行,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警員於翌日凌晨三時五分許通知陳O義到案後始知上情。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書的五位作者更在臉書經營「新陳代謝飲食,一起來變瘦!」社團,推廣快速新陳代謝飲食(fmd)。 經過長期執行這套飲食方法,他們發現,fmd除了減重的效果外,還有排毒的功能。 當身體內在環境變得乾淨,人的精神、體態和皮膚也會全面改善。 海莉所介紹的fmd料理,許多食材在台灣難以取得,或因仰賴進口,價錢昂貴;另一方面,台灣有許多歐美所無的在地好食材,中式烹飪法也大不相同。
游致顯醫師評價: 游致顯醫師評價在103年06月份新進心臟內科醫師簡介的討論與評價
長女施雪蕙:1997年罹患肺嚴重纖維化,高雄榮民總醫院發病危通知給施明德,同時建議施雪蕙接受心肺移植手術。 2005年4月,施雪蕙轉赴台大醫院等待器官移植,院方判定只需肺臟移植,降低心、肺同時移植的風險。 同年5月26日,獲新光醫院腦死者器官捐贈,施雪蕙手術順利。 當時台大醫院外科加護病房主任柯文哲表示,施雪蕙罹患一種簡稱LAM的罕見心肺纖維化病變,是台灣第四例因此而換肺的病人。 1962年,施明德因图谋军事政变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1974年,陳麗珠於施明德囚禁12年餘後,因先行出獄的政治犯蔡寬裕介入下要求「離婚」,施苦留未果,身心重創。
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僅須申告犯罪事實為已足,而告訴乃論之罪除須申告犯罪事實,尚須表明訴追之意思。 惟不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抑或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之內容均無須「指明犯人」為必要。 又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游致顯醫師評價: 第二編 第一審 2-1。第一章 公訴2-1-3。第一章 公訴 第三節 審判 §271
她以絕妙文筆展現了,當我們陷入科技資本主義掛帥的思維時,向過去學習,反而能看出許多為人權、平等及社會公義去爭取奮鬥的可能性,進而解放不同的數位未來發展選擇。 這也是莉姿書中一再強調的:歷史是可用的,歷史是為未來而存在。 不論你是創業者、程式設計師、激進駭客、facebook使用者,或是對科技沒有好感而拒絕使用新科技的人,都可以從中獲得深刻啟發。 首部以人類行為學「環境影響行為」觀點解析酸民行為的專書,讓你成為解酸達人。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1按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公共危險罪,以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為構成要件。 不但其犯罪之主體必須為工程之承攬人或監工人,且必須有犯罪之故意為前提,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一六號判例可考。 本案自訴人指訴被告謝O英委請大山營造廠負責人即被告李O壁,在其所有OO縣OO市OO路六六巷三十號二樓房屋外側加蓋本案增建物,為被告謝O英所是認,並經被告李O壁在本院供述無訛,是被告謝O英顯係本案增建物之定作人,而非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甚明。
游致顯醫師評價: 聖保祿心臟科醫生推薦的PTT 評價、討論一次看
至於證人盧O靜之證述,僅能證明被告陳O明客觀上確有取走告訴人夏O英之飾品,無法證明被告陳O明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之犯意,尚無法證明為被告陳O明不利之認定。 一、黃O智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與十餘名不詳真實姓名、年時亦在該址消費之曾O忠、蕭O文發生口角,黃O智乃與其餘十餘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分持掃把、安全帽、木棍、石頭等物,共同在該址毆打曾O忠、蕭O文,致曾O忠受有頭部五公分撕裂傷、右手肘二公分乘二公分挫傷,蕭O文則受有左大腿瘀青、頭部瘀傷等傷害。 (四)至告訴人唐O祿騎前揭機車行駛至前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其亦應注意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前述當時之天候及路況等,其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其竟疏未注意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以致發生本件之車禍,其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雖亦有過失,惟告訴人唐O祿之與有過失,僅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抗辯事由,並無從免除被告之刑事過失責任。 (二)告訴人唐O祿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左肘、左腕、右膝多處瘀傷併擦傷等傷害,告訴人廖O香受有下頜瘀傷、左側第九根肋骨骨折、左膝挫傷等傷害,有告訴人二人分別提出之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卷第十五、二二頁)。 一、本件被告劉O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一、張O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七十九年間起(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五年六月間),向友人宋O娟多次詐稱:其先生對家庭不負責任,其要扶養小孩並負擔家中之費用開銷云云。
- 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又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一方在客觀上茍非單純僅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三十年上字第一O四O號判例、八十四年台非字第二O八號判決可資參照。
- 數位科技讓我們的生活變得更簡單、更快速,很大程度上,確實改變我們的工作、消費、交流、旅行和娛樂等日常,但同時加速和分散我們的生活,影響著眾人的幸福,且將關於我們的隱私、資料和大數據暴露於外,甚至成為有心人士的獲利工具,而這些容易被獲取和分析的資料往往定義著我們的人生機遇。
- 綜上,被告並未該當於自訴人所指訴之誹謗及誣告罪構成要件,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上開犯行,是被告就自訴人指訴之誹謗及誣告罪,犯罪嫌疑不足,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情形,依首揭法條規定,自訴應予駁回。
- 梭羅認為,和男性不同,女性一生中會經歷許多不同的生理週期,並影響荷爾蒙的波動,使黃體素、雌激素等起伏不定,這時妳會不斷想吃東西,且一發不可收拾。
- (三)藥費民眾需付藥費部分負擔,其餘由國民健康署補助,一次療程最多可接受8週藥物。
對於執行減醣或生酮飲食的外食族來說,方便取得的早餐和午餐有極度強烈的需求,而如何輕鬆體驗無負擔的減醣好油生活,花花特別設計了數十款專為減醣族和生酮族所設計的火箭飲料和減醣綠拿鐵,剛好可以滿足一天的早餐、午餐,甚至是晚餐。 所謂的「火箭飲料」,包含了250ml的熱咖啡(可以替換成綠茶、烏龍茶、洋甘菊茶、、薄荷茶、薰衣草茶、紅茶、青草茶、仙草茶……任何無糖無奶飲品),加上15-45ml的油(亞麻籽油、紫蘇油、自製酥油、橄欖油、可可脂、冷壓初榨的任何堅果油……),以及礦物鹽(例如玫瑰鹽)。 至於本書的重頭戲—減醣好油綠拿鐵,可以直接當早餐飲用,它包括了: ‧綠葉高纖蔬菜或芽菜一份60g(深綠色為主,例如:綠花椰、芹菜、莧菜、青花椰芽、紫高麗芽、豌豆芽、蕎麥芽……) ‧適量優質的碳水化合物、蔬果10~15g(例如:南瓜、地瓜、山藥、燕麥、豆類…….)優質碳水食物中有許多身體必須的營養素,搭配油脂一起吃,還可以有效減少對胰島素的刺激。 ‧酪梨50g 可省略,但加酪梨會很美味,沒有酪梨可以多加30g的深綠色蔬菜。 ‧堅果5~10g(奇亞籽、亞麻籽、可可碎仁、胡桃、夏威夷果) 游致顯醫師評價 ‧油脂20~45g(奶油、亞麻籽油、紫蘇油、自製酥油、橄欖油、沙棘油、可可脂、任何優質油品) ‧鹽、香料、胡椒適量 本書的綠拿鐵,依食材組合的特性,有的抗癌保養,有的補鈣健骨,有的愛眼亮眸,也有美白亮麗,也有清熱消暑,也有補氣養身……一杯綠拿鐵,不僅可以視你三餐的需求,隨時補充能量,更能依照你身體的狀態,適時調整所需營養。
游致顯醫師評價: 游致顯醫師評價、鄧逸峰ptt | 牙醫評價網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始得為告訴,而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司法院院字第一三O六號解釋有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抑留或扣發給之款物罪,其直接被害者為公務機關之公信,亦即國家之法益,至於得受領該項應發給之款項、物品之人,雖亦因此受有損害,但乃間接被害人,依上開解釋,自不得為告訴(最高法院七十五年臺上字第七四二號判例要旨參照)。 故因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而受影響之個人,既非犯罪被害人,自不得提起告訴,僅得向代表國家之檢察官提出告發。 又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則告發人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依法顯屬無據。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侵入住居及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等罪嫌,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一再與這種負面情緒互動,會累積成一股令人疲累的負能量。 所以,與其被商人的設計牽著走,我們要自訂科技的使用方法。 \30天數位大掃除,找回自己珍視的人事物/ 在一場上千人參與的大型實驗中,《深度數位大掃除》的15個實作法,已為許多重度連線者帶來翻天覆地的改變: . 我不再對社群媒體上的貼文按讚或留言,不再頻繁透過簡訊與人聯繫,人際關係反而更深厚。
游致顯醫師評價: 第二編 第一審 2-1。第一章 公訴 2-1-2。第二節 起訴 §264
Repair:主要增肌期,修復受損的細胞跟組織。 Recode:繼續增肌減脂,重新編碼身體的新定點。 【維持期】(6∼12個月,時間越長越不易復胖) 終生維持健康的身體組成,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與多樣性的腸道菌相,進而預防疾病、失能以及積極促進健康長壽的目標。
游致顯醫師評價: 心臟內科 | 牙醫評價網
四、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就被告上開案件所為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既不生法律效力,則其於前開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情形下,重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既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列各款條件,茲將本案重行起訴,顯與法定起訴程序不合,又該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核其性質亦不能命其補正,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三)況查,依卷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吳永達(按即為執行被告施O平本件社區處遇案件之觀護人)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簽呈所示,其對於被告郭O心涉嫌代替被告施O平參加社區處遇活動案件,檢討並擬辦稱:「三、爾後執行處遇案件,除加強宣導,俾免被告心存僥倖觸法外,將膺續仔細查察核對身分,以杜不法情事發生。」等語。 游致顯醫師評價 設若觀護人對參加社區處遇之人之身分毫無實質查核之權,則何以其能建議「膺續仔細查察核對身分」此一權限外之行為,甚至獲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核可? 從而,以觀護人吳永達實際辦理社區處遇活動、對相關規定知之甚詳,其猶認嗣後應加強查核身分、以杜不法之意見,即可益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受委託辦理社區處遇活動之執行單位,對參加社區處遇活動之人之身分,確有實質審查之權。
游致顯醫師評價: 1-3-15.【裁判字號】93,上訴,3320【裁判日期】940106【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289.3
至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係規範案件確定後執行檢察官發還扣押物之依據,聲請人引述該條請求本院發還扣押物,容有誤解。 至於聲請人請求如檢察官尚未扣押該款項,請求本院予以扣押後再予發還部分,基於前述(一)相同之理由,本院認無扣押之必要性,於茲不贅。 (二)被告何O曦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至花旗銀行臺中分行將其自己及女兒何O穎設於花旗銀行臺北分行帳戶中之美金二十五萬元匯至其自己在花旗銀行香港分行設立之帳戶,該花旗銀行香港分行帳戶之款項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科聯絡香港警方協助就香港花旗銀行戶名HOKUO-HSI帳戶內之金額予以扣押,並經香港警察刑警總部協處扣押,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檢茂收九十三偵一一五O二字第四三六六一號函、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文件在卷可稽(見同上本院卷第五十頁、第三十三頁至第三十四頁)。 然被告何O曦否認有何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犯行,並辯稱:伊自八十五、八十六年起即將積蓄及薪資交予楊O麗保管及投資,伊並不知道楊O麗匯入之款項係挪用聲請人公司之款項,伊在花旗銀行臺北分行之款項有自己之薪資所得及楊O麗之匯款,女兒何柔穎設在花旗銀行臺北分行帳戶之款項有楊O麗之匯款,及伊轉匯之存款等語(見同上本院卷第六十一頁),並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聲更(一)字第七號案件調查時辯稱:附表所示戶名何O曦之三個帳戶係伊之薪水交給楊O麗投資,後來有獲利,楊O麗匯款退還之本金及獲利等語(見同上本院卷第三十七頁)。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全書裡面充滿社群媒體出現以來,所有的言論自由精采案例,閱讀時經常會感覺到,一個影響某個地方的重大事件,竟然在世界級大公司的角度是如此草率地被看待。 我們相信社群媒體的影響力在未來十年依然會無時無刻影響著我們,或者說,來自矽谷的價值觀依然壟斷著這個科技控制的世界,閱讀這本書可以給我們很多思考的線索與啟發。 本書特色 假新聞、帶風向已經是現今網路世界正在發生的事情,但例如「數位中介服務法」這樣的法令又引起眾多網友的反彈,這本書精采分析社群媒體歷史上重大爭議,從公司經營者、政府、商業單位,甚甚至是基層審查員的想法與作法,都包含在書中,絕對是當代媒體研究與言論自由的必讀作品。 ★不節食、不計算卡路里也能持續瘦,真正可以奉行一生的平衡飲食! ★每日兩餐正常吃,一餐改吃美味「激瘦餐」,就能徹底改變你的身體系統! ★youtube累積觀看次數一億兩千萬,人人都能輕鬆減重的「突破慣性」瘦身法則!
游致顯醫師評價: 鄧逸峰醫師評價的PTT 評價、討論一次看
這些言論被當時的執政黨國民黨視為妖言惑眾,執政當局發動全國媒體、社團、學界,大加、羞辱攻訐,但這些後來都成為民進黨論述的主張,甚至引領著李登輝「寧靜革命」的修正路線。 如今,國民黨交出五十年的政權,政治情勢丕變,陳水扁執政初期的路線,皆印證了施明德當年的主張。 游致顯醫師評價 被告先後數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之前科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任何人都可以立刻開始增肌減脂、腸瘦/長壽飲食法 4+2r重啟代謝計畫: 終極目標:內在抗老(remodeling) 【啟動期】(1∼3個月,因人而異) 清理體內老舊廢物、補足微巨量營養素、避免加工製品跟藥物的危害,調整失衡的腸道菌相及代謝。 Remove:清理腸道、降低壞菌、快速進入燃脂模式。 Renew:主要減脂期,營養介入養好菌,更新賀爾蒙。
二、核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原審以上訴人前開犯行之事證明確,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審酌上訴人之過失程度、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判決時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上訴人拘役三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尚稱妥適,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略以希望可以輕判云云,惟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指出原審之量刑有何失出之處,僅憑己意對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難認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將其上訴駁回。 另查上訴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一紙附卷可憑,犯後亦已給付新台幣十三萬元之和解金而取得告訴人之諒解,告訴人亦表明願意原諒上訴人等情,亦經告訴人供述在卷(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參照),上訴人其經此偵查、審判經過,自當知所警惕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原審所為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因認原審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其自新。 是關於被告林O雲告訴自訴人誣告一節,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歷經三審定讞,自難認為被告林O雲係出於誣告之故意而虛構事實。 此外,自訴人迄未提出可證明被告林O雲有何虛構事實、意圖陷自訴人於罪之證據,應認為被告林O雲涉犯誣告行為之犯罪嫌疑顯有不足。 經核本件自訴人所訴被告詐欺之犯罪事實,與被告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一七號起訴之詐欺犯行,其犯罪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罪間應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應為同一案件。
而被告黃昭明則堅決否認見過前揭復健治療單,自難推認被告黃昭明對於該份復健治療單有何偽造行為。 綜上,自訴人指訴被告林O雲、黃O明偽造文書犯嫌之客體不明確,縱若所指為卷附之復健治療單,亦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O雲、黃O明有何偽造之犯行,是被告二人偽造文書犯嫌顯有不足。 本件原判決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認不能證明被告鮑O晴、于O平有上訴人周O竹所指虛構事實誣告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用第一審判決,詳敘其無從為有罪確信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而自訴人之傳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七條第三項準用同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對於到場之自訴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三)、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之理由,以為科刑輕重量定之準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三款亦有明文。
他將在本書中說明,中國何以打造出這部審查機器,而防火長城的觸手又是如何伸出中國,進而影響了全世界每個人的生活;以及,如果我們想保護網路的自由、開放、民主與透明,又能夠怎麼做。 數位媒體無距離的即時性溝通與連結方式,大幅造就了當代人「獨處」的個人化社會狀態。 面對數位媒體正重新設定我們的一切,並大幅改變認知、感受、思考以及群居方式的此刻,我們正遭遇群眾動員與行動者、公共論述、資訊倦怠,以及敘事意義逐漸消失等問題。 本書以簡明扼要的論點揭示了當代群眾所面臨的危機,並引領我們對此做出更為深刻的反思。 游致顯醫師評價 本書特色 目前於全球、乃至華文圈都相當受到矚目的韓裔德國思想家韓炳哲(byung-chul han)一系列針對當代社會問題所做的批判之一,其以精確簡練的文字提示出當代人們受到數位媒體影響所可能產生的行為與思考上的質變。
(二)82年7月21日為被告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加上前揭12年6月,再加上自82年7月23日(即實施偵查之日)起至82年年10月22日(即本院發佈通緝之日)止之偵查、審判進行不生時效進行期間之日數(惟須扣除82年7月27日提起公訴至82年8月16日繫屬本院之21日期間),即為前揭時效完成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游致顯醫師評價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