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拆令延期2024必看攻略!(持續更新)

她表示,1997年買入單位時,天井位已被填平,她並不知該部分是非法僭建。 倘若不清拆,則會面對法律檢控和罰款,她唏噓歎氣說:「如果罰錢,我可否坐牢?」面對遲來的清拆令,陳婆婆別無他法,只希望能一拖再拖:「或許那一天我已經不在人世。 清拆令延期 如须在楼宇的公用部分进行「小型工程」,我们强烈建议安排进行小型工程的人(安排工程的人)(业主或业主代理人)或他委聘的人士(即「订明建筑专业人士」或「订明注册承建商」)在工程展开前先谘询共同业主、业主立案法团及/或物业管理公司(如适用)。

  • 陳婆婆(化名)的丈夫因中風雙腳行動不便,需定期到醫院做物理治療,醫療費成為她沉重的負擔。
  • 連老伴需用的心臟起搏器,本來費用高達十多萬,也只能退而求次,選擇質素較低、約五萬元的替代品。
  • 不過,作為彈性安排,即使部分用地上有「不合資格構築物」(即並非已登記/持牌構築物或由相關土地文書所准許業務經營的構築物),就發放特惠津貼而言,他們不會因用地上存有該等不合資格構築物,而失去領取適用於戶外/露天部分的特惠津貼的資格。
  • 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表示,村內94幢村屋屬全幢僭建是一個好嚴重的集體性計劃,如果政府仍然開設「微調方案」予該村違規業主,而非打擊違規僭建,是助長新界各種形式僭建的風險,直言是十分不理想的做法。
  • 如申請遭押後,申請人可在押後期結束後,以書面形式要求屋宇署重新考慮其申請,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無須另繳申請費用。
  • 如滲水構成衞生妨擾,聯合辦事處會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相關條文行事。

記者近日聯絡到「鄧泉菴祖」司理鄧金穩,他稱霸地人士有「少少合作」,並稱已交由律師處理。 事隔一年鄉公所依然「屹立不倒」,記者更發現南邊圍村有122幢村屋被發清拆令,當中94幢屬整幢僭建,村民上訴被駁回。 但屋宇署之後改口接受「微調方案」申請,村屋未必需要全幢清拆。

清拆令延期: 法定警告通知

本土研究社成員陳劍青表示,村內94幢村屋屬全幢僭建是一個好嚴重的集體性計劃,如果政府仍然開設「微調方案」予該村違規業主,而非打擊違規僭建,是助長新界各種形式僭建的風險,直言是十分不理想的做法。 記者上月到南邊圍村鄉公所現場,發現一則屋宇署在1月貼出的公告,表示逾百名村民曾就清拆令一事上訴,但在去年7月被上訴審裁小組駁回上訴申請。 清拆令延期 今日是元朗721襲擊事件發生20個月,2019年的當晚,數百名白衣人在南邊圍村公所內外聚集。 清拆令延期 《香港01》去年獨家揭發,鄉公所屬霸地興建,整幢屬於僭建,屋宇署發出清拆令。

三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兩張清拆令,上周分別在屯門裁判法院及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緩刑監禁。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萬元。 清拆令延期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星期,緩刑24個月。 村屋僭建問題持續,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屋宇署未有積極跟進新界村屋僭建物清拆個案。 公署表示,指截至2021年底,屋宇署發出近5,400張清拆令,當中有約四成,即超過2,000張在期限屆滿仍未獲遵從。

清拆令延期: 清拆令突如其來 老業主不知所措

直至2021年1月屋宇署查冊時才知道該村屋天台的業權已轉,而土地紀錄亦沒有2014年發出的清查令,屋宇署其後向公署解釋是當時遺漏送交土地註冊處。 屋宇署並終在同年12月再發清拆令予新業主,同時發警告信兼拒絕地下業主的延期要求,不過地下業主同月向屋宇署查詢時也表達,以為事件已告一段落,公署批屋宇署令業主產生錯誤期望。 「免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 房協在收到地政總署轉介的「免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申請後,會先初步審核有關住戶是否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及「不得正在享有任何形式的資助房屋計劃或相關福利,或曾因享有資助房屋或相關福利而不可享有有關福利」的規定。 清拆令延期 如通過有關審核,房協會發信邀請申請者進行親身會面、提交證明文件、簽署相關聲明書/表格。 「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 房屋署在收到地政總署轉介的「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申請後,會先初步審核有關住戶是否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及「不得正在享有任何形式的資助房屋計劃或相關福利,或曾因享有資助房屋或相關福利而不可享有有關福利」的規定。 如通過有關審核,房屋署會發信邀請申請者進行親身會面,提交證明文件及簽署相關聲明書及表格。

就新界私人土地和新九龍及港島舊批地段而言,現有制度亦提供了法定補償申索以外的行政替代選擇,即採用 2 個補償分區級別(第一級別及第二級別)的特惠補償制度處理收地補償事宜,以簡化補償過程。 有關特惠分區補償率,每隔六個月會因應物業市場的變動而檢討一次,並會於每年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在《政府憲報》公布生效。 有關命令涉及深水埗北河街一幢商住大廈的天台搭建物,面積約57平方米。 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現時如屋宇署發現村屋僭建,會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清拆相關僭建物。 雖然政府在2012年4月實施針對新界村屋僭建物的加強執法策略。

清拆令延期: 清拆前登記

即使為過去成功定罪的僭建案例,過去十年平均罰款只有9,500元。 東區區議員楊斯竣認為《建築物條例》中的僭 建物清拆條例過於死板,不近人情。 (余茵娜攝)2011年,政府把僭建物定義範圍擴大,把天台、天井及後巷等僭建物納入為須「優先取締」。 原先沒有迫切危險的話,政府不會立即執法,新例實施後該等地方即使沒有嚴重風險,政府亦會執法。 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 (例如使用 “樓宇已出租” 為理據) 。 如未能遵從命令的規定,可被檢控及/或由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有關工程,然後向你收回工程的費用及監督費。

清拆令延期

有意在修葺楼宇及拆除僭建物方面为业主提供服务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岩土工程师名单,以及注册承建商名单备存于屋宇署,可供免费查阅。 按屋宇署在相关清拆令指明的拆卸工程类型而定,应委聘不同类型的建筑专业人士进行有关工程、提供意见,并确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獲委任的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如有變動,註冊承建商須以書面形式把有關變動和生效日期、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通知屋宇署。 獲授權簽署人須代表申請人出席註冊事務委員會面試(如有需要,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亦須接受面試),註冊事務委員會會就接受、押後或拒絕有關申請,向屋宇署提供意見。 一般而言,上訴審裁小組的功能並非處理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投訴、查詢或進行商討,或向上訴人提供諮詢、調解、求情或調查服務。 當合資格住戶向地政總署確認遷出並簽妥地政總署提供的確認書後,地政總署便會發放有關款項。

清拆令延期: 屋宇署村內貼公告 僭建屋可申請「微調方案」

而其中針對正在施工僭建物的606張清拆令,也有接近4分1截止2021年底仍未獲遵從,當中更有近7成更是在2018年或之前發出。 屋宇署今早(9日)公布,2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上月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4天,緩刑24個月。 經確認農耕/復耕計劃書為可行後,地政總署會通知申請人,此時申請人需就於其自行物色的私人農地上搭建住用構築物一事,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 申請人在獲批短期豁免書後,須依照獲政府接納的農耕/復耕計劃書耕作,否則地政總署會終止該豁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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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指,單位圖則內原本用作晾衫的20呎天井被非法填平,並被加建為室內空間,勒令約800戶業主在180日內還原單位。 屋宇署表示,自2019年9月,曾向村內建築發出130張清拆令,涉及122幢村屋,當中77%,即94幢村屋因違反村屋標準,屬於整幢僭建。 屋宇署2019年9月發出清拆令,要求業主在180日內清拆。 屋宇署可向有关业主发出法定命令,规定拆除须予以取缔的僭建物,或发出法定警告通知,并把通知注册于有关的物业业权记录上。

清拆令延期: 【違規僭建】近4成新界村屋僭建清拆令逾期未遵從 屋宇署曾長達5年沒跟進

根據現行政策,可獲考慮發放露天/戶外業務經營者的特惠津貼,必須沒有違契或違反有關短期租約條件的情況。 不過,作為彈性安排,即使部分用地上有「不合資格構築物」(即並非已登記/持牌構築物或由相關土地文書所准許業務經營的構築物),就發放特惠津貼而言,他們不會因用地上存有該等不合資格構築物,而失去領取適用於戶外/露天部分的特惠津貼的資格。 如此等「不合資格構築物」於發展清拆進行前已由業務經營者自行拆卸,釋出的面積亦將獲考慮計入有關業務經營者可獲發特惠津貼的戶外/露天部分。 而在信納業務經營者是否已自行拆卸「不合資格構築物」的程度時,地政總署會按實際情況考慮。 選擇「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寮屋住戶須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已登記/持牌住用構築物連續居住滿最少 2 年,並符合房委會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選擇「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寮屋住戶須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已登記/持牌住用/非住用構築物居住滿最少 7 清拆令延期 年 (居住在非住用的持牌構築物/已登記寮屋的住戶須在地政總署的「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中成功登記)。

該2個僭建物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清拆令。 大火後,屋宇署發出最少7張清拆令,要求部分「劏房」業主在本周三之前將單位還原。 住客江小姐表示,「當然擔心,發生火警會無路可逃,他們(業主)無理會,那麼大膽,不依照當局清拆令去做,他們應該跟足去做的。」不過,江小姐的單位也收到清拆令,要拆除一幅加建的牆,但仍未有動工,她表示,業主會申請延期動工。

清拆令延期: 公署:屋宇署沒適時跟進會誤傳訊息

符合小型工程项目描述的拆卸工程,可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进行。 飛來橫禍命畢女子姓陳(63歲),死者為退休人士,與任職保安的丈夫育有一對子女,女兒數年前結婚後搬走,她與丈夫及40多歲的兒子,3人同居於隆亨邨樂心樓一單位。 事發現場為旺角長旺道19號長發大廈,據了解,上址11樓一單位業主,早前收到屋宇署清拆令,於本周一業主委託一家持牌工程公司在大廈外牆搭建棚架,以清除僭建物。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港元。 涉案僭築物位於土瓜灣炮仗街一幢商住大廈,是一個面積約80平方米(約861平方呎)的平台搭建物及一個建於批准簷篷的金屬欄杆。

關於受影響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的資格準則可參閱地政總署編製的「為受政府發展計劃收回土地及清拆行動影響的業主、租客及佔用人而設的一般特惠補償安排及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簡介」的第部分。 清拆前登記是政府策劃所有需要收地和清理土地的發展項目時的標準程序。 清拆前登記一般會在發展項目的規劃土地用途、發展範圍和推行計劃確定後盡快進行,目的是蒐集發展範圍內目前的佔用情況和現有構築物的狀況資料。 倘日後政府須清拆任何構築物及遷置構築物內的佔用人以進行擬議的發展項目,所得的資料會作為評估安置及/或發放特惠津貼(如適用的話)的其中一項資格準則基礎。

清拆令延期: 業主不遵從清拆令拆僭建物 判罰款7.8萬元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 法庭得悉有關僭建物的用途和對逃生途徑的影響,以及該業主過去有類似的定罪紀錄,認為案情嚴重,判被告監禁十四天,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六萬三千三百元。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星期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四天,緩刑十八個月,以及罰款逾六萬元。 屋宇署就加強執法策略主責對有迫切危險、正施工或新建僭建物,以及違例情況嚴重和具較高潛在風險的僭建物,即首輪取締目標,採取優先執法行動等。 申訴公署發現,屋宇署截止2021年共發出5,384張清拆令,但有2,016張,即37.3%期限已屆滿但未獲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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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署理解屋宇署一直的努力,但以目前大規模行動的進度及積壓個案的情況來看,屋宇署所需的執法工作或許已經超出部門的盛載能力。 申訴專員公署亦發現,屋宇署在接獲正在施工的僭建物的舉報後,雖然能按服務承諾安排顧問公司在48小時内到場視察,公署的個案研究顯示即使屋宇署發現有正在施工的僭建物,但在視察後9至18個月才發出清拆令,明顯不符合須採取「即時」執法行動的目標。 公署發現,屋宇署發現有正在施工的僭建物,但在視察後9至18個月才發出清拆令,明顯不符合須採取「即時」執法行動的目標。 就算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後,數以年計都未採取跟進行動,包括一宗屋宇署於2013年發出清拆令前已知悉業主離世,卻在2021年才找到遺產管理人發清拆令,即要八年始成功向事主發出清拆令,另亦有業主因屋宇署未有跟進清拆令而認為事件已告一段落。

清拆令延期: 清拆令周三到期 劏房業主求延期

曾兩度到太古樓視察的結構工程師蘇耀坤則認為,太古樓雖有僭建,但不存在安全隱憂,毋須急於還原;相反,清拆工程若做得粗糙,有機會令樓宇破損,即使後期修補亦已影響結構。 現時蘇伯伯一家三口,住在約300呎的單位,大廳已放置兩張單人床,其中一張「碌架床」,上層堆滿雜物,屋內只餘一條狹小通道。 清拆令延期 收到清拆令後他寢食難安,兒子至今未成家,自己也顧不上。 蘇伯不願清拆費為兒子帶來負擔,唯有任由屋宇署把物業釘契,然後再想辦法借錢處理。 去年1月,太古樓的老業主收到屋宇署的僭建物清拆令,霎時不知所措。

清拆令延期: 安排拆卸工程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以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但問及為何會有「微調方案」,署方指是考慮到「排屋」的特殊情況,清拆時或影響鄰近屋宇結構及出入問題,如申請獲批,並修改至符合村屋的標準高度及面積,按現行執法政策,可以延長有關清拆令的執法期限,並會撤銷有關清拆令。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二○一八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九萬元。

清拆令延期: 命令的狀況

兩個安置選項均須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住宅物業的定義見問 10 ) 及「不得正在享有任何形式的資助房屋計劃或相關福利,或曾因享有資助房屋或相關福利而不可享有有關福利」(可酌情處理的特殊情況見問 12 ) 的規定。 公署又建議,屋宇署就在跟進及執法過程中取得的僭建物資料編制統計資料,以作數據分析之用。 地政總署及相關政府部門在推展發展清拆計劃的過程中會與受影響住戶保持溝通,並在可行範圍內盡量提供適切協助,例如在住戶的同意下轉介相關部門/社工協助當事人探討其他可行方法解決其房屋需要。 此外,經清拆前登記的住戶,不論是否符合安置或補償資格,均可獲發放住戶搬遷津貼,以減輕搬遷對他們的影響。 核准特惠津貼的計算機制已在 2018 年 5 月及 2022 年 5 月優化,詳情請參閱地政總署編製的「為受政府發展計劃收回土地及清拆行動影響的業主、租客及佔用人而設的一般特惠補償安排及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簡介」的第 部分。 在房協的專用安置屋邨入伙前,房協會聯絡所有循「免經濟狀況審查」獲安置在房協或房委會提供的過渡房屋單位的合資格住戶,通知他們專用安置屋邨的相關細節,包括單位資料、租金、售價、編配及銷售安排等。

清拆令延期: 清拆費或耗盡老本

當申請人資格獲核實後,地政總署會通知申請人提交,遷置後的農耕/復耕計劃書,以供核實申請人日後在相關擬議地點務農是否合法,以及檢視計劃書是否可行。 如有需要,地政總署會就計劃書的可行性諮詢漁護署,包括聯同漁護署人員到日後擬議務農的地點作實地視察。 如合資格住戶選擇購買專用安置屋邨的出售單位並申領經折算的核准特惠津貼,有關款項將於相關買賣落實後發放。 當受影響住戶到房協辦理安置申請的手續時,會獲安排填寫一份「專用安置屋邨選擇意向書」。 這份意向書的目的,是讓住戶就專用安置屋邨的選擇向房協表示意向,以便房協日後聯絡有關住戶作出跟進。

符合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申請資格的自住業主亦可選擇放棄領取自置居所津貼而申請入住公屋單位。 有關資格準則包括須通過房委會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規定(被收回的住宅物業除外)等。 政府是根據香港相關條例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受影響的註冊土地業權人可按有關條例向政府提出法定補償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