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要求償債書11大分析2024!(小編推薦)

C先生或其律師須將該要求書送往並留予(並非透過郵寄或傳真)該公司之註冊辦事處,而該公司有21日期限還債。 一般而言,由法院作出的清盤,清盤開始的日期是清盤呈請提出時的日期。 在公司自動清盤的情況下,清盤開始的日期是自動清盤決議通過之日期。

T先生的公積金(如有)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但亦須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包括ABC銀行)還款,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以及停止為其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法定要求償債書 他於ABC銀行借款300,000元並需要每月分期還款,但他在過去六個月內從未有償還任何款項,而銀行多次透過口頭及書面方式追討亦不得要領。

法定要求償債書: 個人自願安排(或稱「債務重組」)

如已根據本條委任任何人,則向該人送達或發出的本條例或本規則所指的任何通知書,其所具效力,猶如該通知書已向該名精神病人送達或發出一樣。 1.2 如果債權人是基於債務人沒有遵從“法定要求償債書”的要求而提出破產呈請,債權人須先向高等法院登記處遞交破產呈請書以及證明已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的誓章。 有關文件會轉交專責處理“破產及清盤案件審訊表”的聆案官,由該聆案官考慮債權人是否已按《破產規則》第46條及第49條規則中所有規定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

  • 32.有關訟費的規例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附表所載有關訟費的規例,適用於所有根據本條例及本規則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的訟費評定及判給訟費與費用的事宜。
  • 該聆案官經審閱有關文件後,會決定是否批准債權人將呈請書存檔。
  • 如果該轉讓或處置超過2年但在清盤開始前的5年內,而該公司當時為無力償債公司或在該轉讓或處置後成為無力償債公司,該轉讓或處置仍可被擱置。
  • 就任何受爭議的呈請而言,聆案官不會在沒有收到上述證明書的情況下,把呈請轉交法官席前進行聆訊。
  • 他可在公司註冊處進行查冊及在稅務局進行商業登記查冊,以獲取該公司的註冊資料。

如果有關申請未能編排於星期一處理,法庭則會另定日期處理。 如欲申請迫切的“遵從規定證明書”,須向同一名聆案官提出;而倘若該名聆案官未能抽空處理,則須向常規聆案官提出。 第二,破產人必須把所有資產都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並提交有關的資料,例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 破產人亦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申報所有得到的收入。 如果破產人以欺詐的方式轉移任何自己的資產,則可能被控觸犯破產罪行並被判監。 如果是由貸款人(債權人)一方針對借款人申請破產,則可能先要向借款人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

法定要求償債書: 破產人是否需要交出所有收入予受託人?

呈請書和核實呈請書的誓章,均須述明遞交破產呈請書的高級人員所獲授權的性質。 我們盈富破產諮詢事務所提供各類破產資訊及破產服務,我們亦深明申請破產絕不是輕率的決定,讓我們為您進行全面評估,了解您的破產需要。 無論如何,破產會為破產人帶來種種限制與不便,在呈請破產之前應該慎重考慮清楚。 如您認為您有破產需要或想了解清楚破產流程,可以即時聯絡我們,盈富破產諮詢事務所的專業團隊擁多年經驗,會根據您的需求,為您提供不同的財務支援,助您解決根本問題。 法定要求償債書 沒有經口頭說明或書面記載之條款,但有關條款將根據法律或合約雙方過往之交易方式而被當作為協議/ 合約的一部份。 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219章),除非於買賣合約另有載明,否則賣方必須在免除任何產權負擔的情況下,轉讓已簽合約出售的物業。

清盤令一旦頒布,如未經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或繼續進行任何針對該公司的訴訟。 換句話說,頒布清盤令後,其他針對該公司的法律訴訟將會自動停止或被「凍結」。 閣下可致函該發出要求書之公司以否認有關欠款,並要求對方撤回還債要求。 此外,若已提交清盤呈請,閣下可以向法庭申請宣告該要求書無效。 此外,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亦須送交至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法定要求償債書: 本公司已致函債權人要求撤回對本公司的還債要求書 ,惟我們未收到對方任何回覆。21日期限已過,而我們擔心對方會隨時提出清盤呈請,我們有何選擇?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制止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但在取得禁制令前,閣下必須能夠提出實質理據就有關索償提出爭議 。

有關自願安排 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 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 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首先,在頒布破產令之後,破產人必須出席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安排的會面,亦須出席與債權人之間的會議。 在這些會議之中,會為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以及其破產產業的管理之未來安排作出議決。 本要求償債書是重要的文件,本要求償債書在報章刊登之首日,須視作本要求償債書送達給你的日期。

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並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其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171.受託人獲免除職務時須交付簿冊等除非受託人已妥為交付本規則規定他在獲免除職務時須交付的所有簿冊、文據、文件及帳目,否則受託人職務的免除不得生效,且直至受託人已如此辦理,其職務的免除始得生效。 137.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如屬合夥,須呈交其合夥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每名債務人亦須呈交其各別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126.向代名人支付攤還債款如應獲支付攤還債款的人意欲該等攤還債款支付予其他人,則該人可向受託人遞交表明此意的請求書,而該請求書即為授權向其內指名的人支付攤還債款的足夠權限。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94條 受託人辭職等方面的程序

於提交破產呈請書前,ABC銀行需要先向 T先生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註明有關債項之詳細資料、還款要求及還款限期,銀行的還款通知或追數信不能視為正式的法定要求償債書。 在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委託律師辦理償債書及隨後的破產呈請書。 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必須用合理之方法(包括以當面送交方式)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交 T先生。

法定要求償債書

無論閣下是否為「掛名」董事,均毋須個人負擔任何債務。 故此,如果「掛名」董事犯下任何過失或罪行,他要面對的後果將會和參與公司日常事務運作的「真正」董事相同。 高級人員在緊接清盤開始前 12 個月內或其後的任何時間,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公司財產的任何部分或刪除公司簿冊的任何部分。 高級人員在緊接清盤開始前 12 個月內或其後的任何時間,將公司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作產權處置。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99S條 受託人的游說

1.2 上述第1.1段所述的申請必須有誓章支持,誓章內須詳述需要律師協助的事項,並註明律師是否可能會任用和延聘任何人士(不包括律師行的職員)。 法定要求償債書 除了指定事項或某些具體指定事項之外,法庭不會就任何其他事項作出命令。 除非得到法庭、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批准,否則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的債權人還款。 而在破產令生效後,破產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及繳付現有的人壽保險的保費。

法定要求償債書

此等步驟,與債權人為了取得法庭的“替代送達呈請書的命令”而採取的所有合理步驟相似。 但如果與替代送達呈請書的支持誓章有關的規定,不適用於“法定要求償債書”的送達誓章,後者須予以適當的修改。 此外,閣下公司還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第674條提出債務償還安排之建議(類似債務重組)。 法定要求償債書 當有關公司、債權人或清盤人(如清盤令已頒布)提出申請,法庭或會頒令召開會議,讓所有相關人士相討及談判債務償還安排的細節。 破產人必須出席由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安排的會面。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52條 呈請人所繳存的款項

5.5 根據《公司條例》第226條提交呈請而取得的“要求指示的傳票”、或根據《公司條例》第673條申請許可召開“債務償還安排”會議而發出的原訴傳票,均會排期在星期二上午10時在內庭進行聆訊。 聆訊文件冊、書面陳詞及典據一覽表最遲須於聆訊日之前的星期二遞交予法庭。 如不遵從本指示的規定,原定的聆訊日期可被取消或押後。 2.2 法律執業者須注意,“法定要求償債書”並非由法庭簽發的文件,因此無需獲得法庭的許可,便可在本司法管轄區範圍外送達,或以替代方式送達。 債權人如欲在本司法管轄區範圍外的其他國家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可沿用《高等法院規則》第11號命令第6條規則所訂明的程序辦理。

可是相應的,破產人就要承擔破產的後果,其名下的所有資產都要繳交給破產受託人,由受託人作為仲裁者,將破產者的物業等資產變賣,並將所得款項轉移給債權人。 如果債權人多於一位(或一個機構),受託人就要將這些資產分配予不同的債權人。 該償債書指,若百本未能於收到償債書三個星期內償付該款項,或提供令債權人滿意的擔保或付款安排,債權人可呈交清盤申請,向法庭尋求頒令將百本清盤。 初級偵訊乃於裁判法院進行的程序,裁決是否有表面證據對被告作出刑事檢控,而有關刑事檢控需轉介高等法院進行審訊或判刑。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22M條 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經已重複地以郵寄或當面送交方式送交償債書,而他們有合理因由相信T先生已潛逃外地或蓄意逃避接收有關償債書,他們可將償債書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報章上,法庭亦可能會接受此為合理之送交方式。 如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例如破產人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四年。 如破產人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法庭可進一步命令破產人在某限期之內(例如21日),向呈請人提供由他管有、保管或在其權力範圍內而又與自己的交易或財產有關的所有文件。

如果債項超過250元或非僱員的申索,須交納35 元提交費。 閣下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的財產。 此外,會議中亦可就進一步進行清盤工作通過決議,例如,是否申請委任清盤人取代臨時清盤人,以及是否委任審查委員會。 《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86B條賦予法庭權力,可向一名經已宣誓的人作出口頭或書面質詢。 被訊問人士可以是公司的高級職員,與及被認為能夠提供資料的人及法人團體。 記錄該決議的聲明須經一名董事簽署並於決議日期起的7天內送交公司註冊處處長,並須於隨後 28 日內召開公司及債權人大會。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3部第4分部 債權人提交的呈請書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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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29條 申請將某人交付羈押

如受託人或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 法定要求償債書 (例如:T先生之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四年。 如T先生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T先生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他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受託人。

法定要求償債書: A. 破產訴訟簡介

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 破產人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有機會不能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 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則破產人不能購買奢侈品(如汽車)或外遊。 4.3 基於上述理由,《破產(表格)規則》內的表格10、10A、10B、10C及11,須經過適當的修訂才適用。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122V條 債權人會議的報告

破產在香港並不算罕見,2019年破產管理署更發出超過7千張破產令。 頒布破產令的程序涉及香港法庭、破產人與債權人,再加上破產受託人,而解除破產令亦同樣。 法院在特別情況下,可基於任何人提出的好的因由,延展或縮短本規則或法院任何命令就作出任何作為或提起任何法律程序而指定或編定的時間。 166.辭職通知受託人如擬辭去其職位,須召開債權人會議以便債權人考慮是否接受其辭職,並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為期不少於7天的有關該會議的通知。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3部第8分部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屬受託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並在任何時間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將資產變現。 一般而言,買賣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而財產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至於破產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分,視乎情況而定,破產人可能獲准繼續在那裏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其他居所安排和與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的權益變現。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 有關自願安排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署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 來解決債務問題。

法定要求償債書: 資產派發的優先順序

根據《破產規則》第49條規則,律師可代表其當事人接收“法定要求償債書”的送達。 如果閣下決定還清所有公司債務,則可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209條向法庭申請完全擱置公司清盤的進一步法律程序。 如法庭認為債權人及股東權益得以確保、清盤人獲支付報酬並且該公司沒有其他事宜須進一步核查,便會頒布擱置命令。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82A條 申請公開訊問

法院可在接獲下述申請時作出該項委任,或如法院認為合適,則即使並無任何事前申請,亦可作出該項委任。 獲法院妥為委任以管理該名精神病人的事務或財產或代表該名精神病人的任何人,或法院覺得適合提出申請而又是該精神病人的親屬或朋友的任何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根據本條作出委任。 法定要求償債書 凡該項申請由並非破產管理署署長的人提出,須由一名醫生就該名精神病人的身體及精神狀況作出誓章以支持該項申請。 如該項申請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提出,則可以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報告支持,而報告內容須予接受為其所載事實的表面證據。

他須向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提交該表格,並於表格上附上文件證據(如有)。 如果債項超過 250 元,亦須繳交 35 元提交費。 C 先生可出席甚至召開債權人大會以便參與決定如何分配公司餘下財產。 假設AZ公司以向C先生作出反申索為理由,向法庭申請撤銷或擱置C先生的清盤呈請,該公司成功的機會有多少? 一般而言,AZ公司必須指出其反申索有真確理據支持,而反申索所涉及的金額亦須超過C先生向該公司追討的金額。 若達至這兩項條件及沒有其他特殊情況之下,法庭便可行使酌情權去撒銷或擱置清盤呈請。

如有大多數親身或委任代表出席大會並在大會上投票表決之債權人(佔參與投票債權人所持的債項總值至少四分之三)同意任何還債妥協或安排,而有關建議亦經法庭批准,則該等妥協或安排將對所有債權人具約束力。 獲批准的債務償還安排可能包括把公司股本重組或轉讓,或將兩間或更多的公司合併。 如果僱主已被頒布破產令或清盤令,僱員有權較其他債權人優先於僱主資產中收取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能超過法定之優先償還上限)。 舉例,僱員可就自己向僱主提供的服務而追討最高8,000元之欠薪。 而超出法定優先償還上限的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則為「非優先債項」,僱員於追討此部分欠款時,則只會被視作普通債權人。 倘若該公司未能於 21 日內償付債項,則債權人可向法庭提交呈請書。

法定要求償債書: 第6A章 《破產規則》 第87B條 申請

清盤程序開始後(即提交 清盤呈請書後),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82條,有關被申請清盤的公司之任何產權處置將會失效。 換句話說,該公司的資產不得轉移,而銀行通常亦會在清盤程序開始後便凍結該公司的帳戶。 根據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 第177及178條規定,倘若某公司不能支付10,000元或以上的債務(或在特殊情況下由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訂明之金額),其債權人便有理由提出清盤呈請。 概括來說,M 小姐必須清楚註明她擁有的資產與及負債的詳細資料(以她直接知悉的範圍為限),她亦須建議該項自願安排的期限、向各債權人還款的日期及每次還款的金額。 但如建議書不能獲所需各方通過,或債務人沒有根據所有已通過之 IVA 條款去履行其義務,債權人仍可提出針對債務人之破產呈請。 如有需要,ABC銀行可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向法庭申請對T先生進行公開訊問,但要得到佔有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才可作出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