囿於臺北地區移送案件量日趨龐大及未結案件業務之需,本分署成立,以有效補足臺北地區執行人力,有助於挹注國庫,並落實公權力之執行成效。 執行款項載明於表格中間部分「應納金額」項下,「移送機關」則註記有移送機關之名稱、地址、電話及案件管理代號,可供受通知人方便向移送機關查詢執行案件之實體事宜〔例如該筆金額是否屬應行繳納之營業稅款項、開立交通罰鍰之事由疑慮〕。 行政機關依法作成以給付金錢為內容之行政處分,通知人民限期履行,此時收受該行政處分之人民,即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例如:稽徵機關每年依法作成課稅處分,通知汽車所有人應於期限內繳納使用牌照稅;汽車駕駛人超速遭主管機關依法舉發裁處罰鍰;政府機關通知民眾繳納勞保費、健保費等等,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桃園市觀音區57歲的梁姓男子,自106年開始,其名下之房屋及2部車輛,陸續積欠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約尚有新15萬元的款項未繳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日前至梁男之房屋現場欲張貼封條之際,梁男見狀,立刻請妻子匯款,一次繳清。
- 禁止購買、租賃、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搭乘特定交通工具、特定投資、進入特定高級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一定金額以上財物、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等,目前法務部公布一定金額指單筆消費2000元 以上。
- 義務人如滯欠稅款或各項罰單被移送到分署執行,但因為有刑案而入監服刑者,同時具有義務人與受刑人之身分,執行分署會扣押其在監獄的保管金或作業金以充抵欠款。
- 汽(機)車多年前已失竊、或有老舊毀損等情形,多年未使用為何常需繳納牌照稅?
- 清光緒32年(1906年),刑部改制為法部,成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 本分署既在上級長官及民眾期許之下成立,全體職員深感責任重大,莫不全力以赴,將企業組織之經營管理及成本效益觀念,引進公務之規畫管理制度中,達成行政執行專責機構之設立目的與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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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案件管理系統資料交換相關規格書範例
桃園分署先執行梁男的存款,惟並無所獲,110年1月桃園分署請地政機關將梁男名下房屋辦理查封登記,梁男始委託妻子至桃園分署現場辦理分期繳納,並請求暫緩執行不動產。 所方正準備解交款項時,義務人去函執行署屏東分署,陳述母親剛病故,家中只剩他與母親相依為命,僅有他能為母親辦理喪葬事宜,希望分署能把扣押金額先返還伊用來支付母親的喪葬費用,往後再繳納所欠罰鍰。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昨(7)日進行農曆春節後首次聯合拍賣會,其中豐田18年轎車、中華小客貨車與楊梅區與八德區之不動產、陽信銀行等股票標的,都順利拍出,共拍出4,724萬元均挹注國庫;其中豐田轎車首拍僅以1萬元拍出,競標者私下說「果真俗擱大碗」。 桃園分署表示,若義務人未按期繳納欠款,財產恐遭強制執行,請民眾收到繳款書後,務必於期限內繳納欠款,桃園分署亦將秉持一貫落實公權力之態度及依法執行之堅定立場,持續且積極督促義務人清繳欠款,以維護國家債權。 之程序後,梁男立即以電話聯繫妻子(梁妻為當地的里長),其妻於電話中向執行人員表示立刻就去郵局匯款繳清,請求暫勿張貼封條,果然在30分鐘後,梁妻將匯款收據提供予執行人員,一次繳清所有欠款計15萬4,188元,解除房屋遭拍賣之危機。
桃園市觀音區57歲的梁姓男子,自106年開始,其名下之房屋及2部車輛,陸續積欠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約尚有新15萬元的款項未繳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日前至梁男之房屋現場欲張貼封條之際,梁男見狀,立刻請妻子匯款,一次繳清。 屏東分署表示,本件經審酌該名義務人的特殊情形而撤銷扣押,希望依法執行公權力時,也能發揮執行有愛並體現公義無礙的核心理念與價值。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屏東市一名受刑人欠3萬元罰單未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依法扣押其獄中作業金與保管金,正準備解交款項時,該名受刑人的母親突病故需喪葬費用,屏東分署隨即撤銷扣押成全他最後的孝道。 9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滯納交通違規罰鍰、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及其衍生罰鍰執行案件,自110年10月20日起,便利商店代收金額提高至新臺幣(下同)3萬元整。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執行案件徵起金額(單位:新台幣億元)
屏東市一名中年男子因為行車超速、紅燈右轉、吊扣駕照期間開車上路等交通違規案件,累欠3萬元罰單未繳,案件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 分署受理後,發現男子因另有其他刑案判決確定服刑中,於是依法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男子在屏東監獄的作業金與保管金近2萬元。 最後提醒通知書收受人,若對通知書發送機關有所疑慮,可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頁查對所屬機關總機電話記載是否正確,再行電洽該機關查閱是否確有案件在辦理? 如果真的收到民間討債業者冒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通知,請記得利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的檢舉專線或傳真通知,趕快告訴我們來處理哦。 收受傳繳通知時,對於是否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所發之通知倘有任何疑義時,請直接撥打104查號台確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之電話後,詢問執行人員,是否有案件繫屬及其他相關資料,應能獲致最滿意之答覆並且避免受騙。 簡易判斷方式:傳繳通知內容要求義務人郵寄匯票之受款人必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移送機關名稱,倘收到要求以個人名義為匯票受款人之傳繳通知就應為詐騙集團所偽造之傳繳通知。
人民負有此種義務,係依公法之規定而發生,不包括政府機關因私法之規定而對人民取得之金錢債權在內,例如:政府機關依契約向承租人請求給付租金、請求占有人返還土地等,均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禁止購買、租賃、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搭乘特定交通工具、特定投資、進入特定高級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一定金額以上財物、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等,目前法務部公布一定金額指單筆消費2000元 以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民眾黨立委陳琬惠17日爆料,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11年前任職地方政府期間,與色情業者過從甚密,接受性招待,甚至指台南地檢署獲報介入偵辦,案子卻在2014年簽結,不了了之,要求法務部長蔡清祥應出面回應。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本分署為因應臺北地區龐大移送之行政執行案件,有效紓解臺北及新北分署大量未結待執行案件,而使公權力得以及時伸張及貫徹。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係義務人依法對國家應完納之責任,雖為每位國民應有之認知,但隨著國家政經情勢日新月異,經濟型態及社會結構均有重大變遷,欠繳民眾數量龐大,以致本分署待執行案件龐大。 本分署既在上級長官及民眾期許之下成立,全體職員深感責任重大,莫不全力以赴,將企業組織之經營管理及成本效益觀念,引進公務之規畫管理制度中,達成行政執行專責機構之設立目的與宗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自90年1月1日成立臺北、新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花蓮及宜蘭等12個分署,本分署奉行政院核定於95年1月1日成立。
- 本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特區內,與司法院為鄰,隔重慶南路與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相望。
- 2012年6月30日,臺北市內湖區法務部內湖聯合辦公大樓完工落成,為行政執行署本部及士林分署合署辦公廳舍,為行政執行機關首座自有辦公廳舍。
- 〔記者羅欣貞/屏東報導〕屏東市一名受刑人欠3萬元罰單未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依法扣押其獄中作業金與保管金,正準備解交款項時,該名受刑人的母親突病故需喪葬費用,屏東分署隨即撤銷扣押成全他最後的孝道。
- 行政機關依法作成以給付金錢為內容之行政處分,通知人民限期履行,此時收受該行政處分之人民,即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屏東分署表示,該件經審酌該名義務人之特殊情形而撤銷扣押,希望依法執行公權力時,亦能發揮執行有愛並體現公義無礙的核心理念與價值。 義務人如滯欠稅款或各項罰單被移送到分署執行,但因為有刑案而入監服刑者,同時具有義務人與受刑人之身分,執行分署會扣押其在監獄的保管金或作業金以充抵欠款。 分署受理後,發現他因另有其他刑案判決確定服刑中,遂依法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男子在屏東監獄的作業金與保管金近2萬元,所方正準備解交款項時,義務人來函,陳述母親剛病故,家中只剩他與母親相依為命,僅有他能為母親辦理喪葬事宜,希望分署能把扣押金額先返還伊用來支付母親的喪葬費用,往後再繳納所欠罰鍰。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屏東市一名男子因為行車超速、紅燈右轉、吊扣駕照期間開車上路等交通違規案件,累欠3萬元罰單未繳,案件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執行,分署發現他在獄中服刑,於是扣押他在屏東監獄的作業金與保管金近2萬元,所方正準備解交款項時,男子表示母親剛病故,希望能先返還扣押款項,讓他為母親辦理喪葬,執行分署才緊急撤銷扣押令。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執行案件績效
(三) 執行必要費用:重型機車車主欠繳使用牌照稅、機車燃料使用費,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除上述應繳納本稅(費)、罰鍰及滯納金外,就行政執行程序所花費執行必要費用(例:寄送信函郵資、查封車輛移置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由義務人負擔。 本部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特區內,與司法院為鄰,隔重慶南路與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相望。 除本部之外,法務部另轄調查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行政執行署、矯正署、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以及所屬機關28個檢察機關與77個矯正機關等一共124個機關,本部暨所屬機關員工一萬八千餘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是中華民國法務部的所屬機關,成立於2000年1月1日,主要功能為集中辦理基於法令或行政處分所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 但考量受刑人須自費購買日用品等生活所必需,扣押命令中會通知監所要依照法務部的函示先酌留6000元,若有餘額再解繳,故案件並不會因為義務人入監而停止執行,如義務人服刑中但尚有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分署亦會依法進行相關執行程序,以落實公法債權之實現並貫徹法秩序之維護。 桃園分署20日表示,梁男名下有1棟房屋及2部車輛,自106年起至111年間,積欠房屋稅、牌照稅等均未繳納,另梁男亦有欠繳交通違規罰鍰、汽車燃料使用費及健保費等,累計迄今尚有約15萬元未清償。
(二) 機車燃料使用費:逾期不繳納者,除原應繳納之機車燃料使用費外,並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規定課處罰鍰新台幣300元至600元。 (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使用牌照稅:除本來應繳納之牌照稅外,並須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且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增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緩。 2011年6月29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隔年元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施行,行政執行處改為分署。 1983年5月1日,法務部奉行政院指示,延攬學者專家組成「行政執行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通盤檢討《行政執行法》現行條文之缺失。 就是欠國家的錢不清償,卻在外面花天酒地過著優渥的生活,如果有這樣的情形,就視為顯有履行義務可能故不履行,同樣會被管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機關沿革
為改革獄政和罪犯矯治專業化,於2010年9月1日修法設立矯正署,並在2011年元旦成立。 為反貪和肅貪,另於2011年7月20日成立廉政署。 2012年6月30日,臺北市內湖區法務部內湖聯合辦公大樓完工落成,為行政執行署本部及士林分署合署辦公廳舍,為行政執行機關首座自有辦公廳舍。
標頭下方註明有移送案號,表格上半部分有執行案號及案由,表格下半部分右側載明有行政執行官及其姓名,左側有書記官姓名,其聯絡方式載明於表格中間部分「應到處所」欄位項下之地址、電話、傳真機號碼。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之執行通知書,標頭由左至右橫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並蓋有機關紅色關防印文。 清光緒32年(1906年),刑部改制為法部,成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國民政府成立後,於民國17年(1928年)11月16日成立「司法行政部」,隸屬於司法院;1944年後改隸屬行政院。 2000年1月1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臺北市正式成立,設置台北、板橋、桃園、新竹、台中、彰化、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花蓮、宜蘭等十二個行政執行處,未設行政執行處之縣市設置一個行政執行官辦公室。 信中寫滿人子對亡母最後的心意,執行官受理後旋即調閱義務人戶籍資料,查明義務人並無其他兄弟姐妹,書記官則至義務人原戶籍地現場訪查,其親戚亦表示義務人經濟狀況確實不佳,執行人員另與監所管理員聯繫確認義務人已辦理出監奔喪,經查明義務人所述屬實後,陳報分署長核可,分署遂迅速撤扣,俾便義務人能為其母親盡最後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