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條2024介紹!(震驚真相)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
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
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
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
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無記名證券發行人,僅得以本於證券之無效、證券之內容或其與持有人間
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持有人之事由,對抗持有人。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
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條: 第 二 款 清償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
,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 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同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
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
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
及處置。 運送人怠於前項之注意及處置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責任。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
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
,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民法條: 第二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
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
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 2015年10月,台北市聯合婚禮開全國先例,首度開放同性伴侶參加。
  • 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按季預行支付。
  • 1996年11月10日,許佑生與烏拉圭籍的何葛瑞(Gray Harriman)於台北市福華飯店,公開舉行臺灣首場同性婚禮,重量級藝文界人士,以及眾多政壇及媒體圈高層都到場表達祝福。
  •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 前總統李登輝被記者問及對此的態度,曾表示「我是基督徒,……,你請看《聖經》是怎麼寫的」。
  •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
    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也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上述第92條第1項但書之部分,有比較特殊之類型。 也就是受第三人詐欺者,如果相對人是善意不知,為了維護交易之安全,表意人就不能透過民法第92條前段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
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
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民法條: 法規資訊

故修正規定原告提出聲請時,應釋明其請求,若其釋明有不足之處,法院可要求其提出相當的擔保;法院若要作成裁定,也要有相當的原因事實。 家屬是2人,或2人以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關係。 現行中華民國民法中對家屬的定義,是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非親屬,實務上則只運用於日治時期的妾和非婚生孩童。 家屬制度草案修改為登記制,讓實質家屬可以登記,有配偶的人需要與配偶共同登記,無繼承權,但可以依遺囑安排,無姻親、無共同收養或收養對方孩子的權利,可以單方面解除約定。 多元成家立法草案是指中華民國(臺灣)有關修改民法中涉及婚姻及家庭制度以促進性別平等的法律草案。 最早起源於1990年代起臺灣社會對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的重視,之後在馬英九政府時代起由關注性別平等的社會團體推動修法,是「性別主流化」的一環。

10月25日,立法院將該草案的第一部分,婚姻平權與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民法親屬、繼承篇部分條文修正案送交一讀,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 3、張銘晃,論連帶保證人詐害債權之行為與債權人撤銷權之要件—兼評以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號判決為中心之相關實務見解,月旦法學雜誌,116期,2005年1月, 頁。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民法條: 第 二十四 節 保證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但章程限定於事務年度終,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
社者,不在此限。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章程備案。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民法條

民法之所以作不同之規定,乃是保護個人利益(靜的交易安全)與交易安全(動的交易安全)下所為的利益衡量,鑑於表意人被脅迫時,其決定意思之自由,受他人不當干涉程度較重,應特別優予保護。 因此,許可債權人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並未過度影響相對人或第三人之權益,且能減少訟爭,無須另訴再對第三人請求回復,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立法目的。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
,以遺產分別償還。

民法條: 第 三 節 效力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

民法條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
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
補給報酬。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民法條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
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民法條: 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註釋-受詐欺或脅迫之法律行為

是以,倘有該條但書所定,依其情形顯失公平之情事,僅不受上述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限制而已。 亦即於斯時該當事人之舉證責任,究應減輕或予以免除? 法院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斟酌各種具體客觀情事後,以為認定。

民法條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民法條: 第二十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廣告人對於完
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
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民法條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減少或污染其水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並得請求回復原狀;其不能為全部回復者,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條: 第一卷

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
事人。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
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如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條: 第 五 編 繼承

另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民法條: 民法第224~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
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
共同執行職務。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民法條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若表意人受詐欺或受脅迫,而表示其意思,並非出於自由,則其意思提示,使得撤銷之,以保護表意人之利益。 又因詐欺之意思表示,是使相對人受領之意思表示,若行其詐欺者,為第三人,則以相對人惡意為限,始許其撤銷,此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而設。 若其所為之意思表示全非出於表意人之自由,而因被脅迫所致者,則不問其脅迫,屬於何人,亦不問相對人之是否惡意,均得撤銷,蓋以此種情形,實無保護相對人理由之可言,此條第一項所由設也。 因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若使之得與善意第三人對抗,既有害於善意第三人之利益,且於交易上亦不安全,此第二項所由設也。 按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民法第323條前段定有明文。 法院書記官未經審判長或受命推事、受託推事之許可,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送達,而應受送達人不拒絕領收者,仍生送達之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明。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民法條 民法條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 民法條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
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
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